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 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全县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 98%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 9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70%左右,特制定本制度。二、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要求入学,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文件要求,及时办 理其入学手续,不得随意拒绝。三、各校对农村进城务工就读的子女,生活上要 爱心、爱护,学习上要帮助,学校师生对他们不存在歧视、排斥、打骂等现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他们若违犯纪律,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或者劝其退学、 转学等。四、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学校视
2、为正式学生,要按要求编入学校学籍、学校有责任尽量保证他 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不辍学,顺利受完规定学业。五、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因父母或监护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正当要求休学、转学的,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六、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同样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和其他相应的资助政策。七、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工作,做得较差的,或有人举报有违背以上规定,事 实确凿的,学校当年年终考评视为不合格。八、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解决。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为 依 法 保 障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加 强
3、进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建 设 和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和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流 动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工 作 的 意 见 结 合 我 县 实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必 须 坚 持 依 法 办 学 ,全 面 贯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国 家 和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法 律 法规 ,自 觉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4、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和 审 计 ,保 证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第 二 条 申 请 举 办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条 件 :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和 相 应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资 历 的 专 职 行 政负 责 人 ; 有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办 学 章 程 ; 有 一 定 数 量 并 具 有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和 任 职 条 件 的 教 师 队 伍 (教师 学 历 要 求 :小 学 中 专 以 上 ,初 中 大 专 以 上 ;教 职 工 与 学 生 比
5、:初 中不 得 低 于 1:19,小 学 不 得 低 于 1:25); 有 必 要 的 开 办 资 金 (注 册 资 金 在 30 万 以 上 )和 保 证 日 常 教 学正 常 开 展 的 经 费 来 源 ; 有 符 合 标 准 的 校 舍 和 活 动 场 地 (要 求 单 门 独 院 、生 均 占 地 面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生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5 平 方 米 、12 个 班 级以 上 ); 有 符 合 标 准 的 教 育 教 学 设 备 (要 求 按 国 家 类 标 准 配 备 仪 器设 备 和 音 体 美 劳 教 学 器 材 ); 有 明 确 的 办
6、学 方 案 、课 程 计 划 ,使 用 区 教 育 局 审 定 的 教 材 。第 三 条 举 办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的 ,由 举 办 者 向 区 教 育局 提 出 申 请 。同 时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申 办 报 告 (包 括 申 办 理 由 、条 件 、资 金 、办 学 形 式 及 可 行 性 报 告 等 );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明 和 身 份 证 ; 拟 任 校 董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拟 聘 校 长 和 其 他 主 要 管理 人 员 、教 师 的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 教 学 用 房 及 设 施 安 全 需 提 供 建
7、 设 、消 防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 经 费 筹 措 来 源 、使 用 预 算 报 告 和验 资 证 明 ; 拟 办 学 的 章 程 和 学 校 五 年 发 展 规 划 ; 审 批 机 关 要 求提 供 的 其 它 材 料 。第 四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由 镇 (街 道 )参 照 当 地 中 小 学 的 管理 模 式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区 教 育 局 各 业 务 科 室 分 别 负 责 指 导 进 城 务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8、有 关 的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教 师 管 理 、学 籍 管 理 、财 务管 理 和 督 导 评 估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在 区 教 育 局 的 指 导 下 自 主 聘任 (用 )教 师 ,所 聘 教 师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人 事 关 系 可 进 入 区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管 理 。进 城 务 工 人员 子 女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的 聘 用 、解 聘 、报 酬 、福 利 、工 作 保 障 等 事 项要 按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办 理 。对 符
9、 合 条 件 聘 用 的 教 职 员 工 ,区 教 育局 要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教 师 业 务 培 训 、教 科 研活 动 和 各 类 先 进 评 比 等 工 作 纳 入 职 责 范 围 ,与 公 办 学 校 一 视 同 仁 。第 六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必 须 依 法 建 立 财 务 、会 计 制度 和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会 计 帐 本 ,年 审 时须 提 交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接 受 区 教 育 局 的 财 务 监 管 。第 七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10、子 女 学 校 的 各 项 收 费 要 纳 入 当 地 物 价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范 围 ,对 学 生 的 收 费 必 须 报 当 地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不 得 乱 收 费 。第 八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的 招 生 纳 入 区 教 育 局 的 统 一管 理 ,按 “划 片 招 生 ,就 近 入 学 ”的 原 则 ,划 定 招 生 范 围 ,学 校 在 划定 的 招 生 范 围 内 招 生 ,不 得 使 用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跨 片 招 生 。第 九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的 学 籍 管 理 纳 入 区 教 育 局 中小
11、 学 学 籍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的 学 籍 档 案 可 参 照 当 地 中 小 学 的 学 籍 档案 模 式 ,并 严 格 遵 守 局 关 于 学 籍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校 学 生 学 习 结 束 后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由 举 办 学 校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历 证 书 由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第 十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的 班 额 ,初 中 原 则 上 每 班 不超 过 54 人 ,小 学 原 则 上 每 班 不 超 过 50 人 (对 非 常 规 教 室 原 则 上 人均
12、不 少 于 0.8 平 方 计 )。第 十 一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颁 布 的课 程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采 用 本 区 统 一 的 教 材 。在 执 行 课 程 计 划 的 基础 上 ,应 适 当 增 开 选 修 课 和 活 动 课 ,尽 快 融 入 本 区 教 育 。第 十 二 条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要 为 师 生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确 保 师 生 身 心 健 康 和 安 全 。自 办 的 学生 食 堂 必 须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要 落
13、实 专 人 负 责 学 校 的 卫 生 防 疫 工 作 ,加 强 饮 食 、饮 水 安 全 的 管 理 ,杜 绝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要 切 实 加 强法 制 、道 德 、健 康 和 安 全 教 育 ,建 立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制 度 ,防 止 校 园 内 出 现 传 染 病 暴 发 流 行 。要 接 受 卫 生 监 督 、疾 病 控 制 等 部门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切 实 做 好 凭 证 入 学 入 托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严 格 控 制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使 用 车 辆 接 送 学生 ,如 确 需 使 用 接 送 车
14、辆 的 须 经 区 教 育 局 同 意 后 报 交 通 部 门 批 准 。接 送 车 辆 必 须 符 合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中 小 学 学 生 接 送 车 管 理 的意 见 (浙 教 基 2006137 号 )的 要 求 ,一 定 要 确 保 安 全 ,做 到 车 辆 检验 合 格 ,持 证 驾 驶 ,不 准 超 载 ,并 指 定 专 人 随 车 护 送 学 生 到 接 送 车停 靠 站 (点 )。第十四条 经 批 准 举 办 的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要 自 觉 接 受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监 督 、考 核 、评 估 和 检 查 。对 存 在 违 反本 规 定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教 育 质 量 低 劣 、财 务 制 度 不 健 全 等 问 题 的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由 区 教 育 局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责 令 改 正 ,对情 节 严 重 的 可 给 予 停 止 办 学 的 处 罚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要 依 法 追 究法 律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