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项 目 编 号 : Z0012DZY2011ZB012项 目 名 称 :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双 馨 苑 项 目庭 院 景 观 方 案 设 计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目 录前 附 表 1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2第 一 节 总 则 21.设 计 范 围 22.资 金 来 源 23.投 标 资 格 24.投 标 费 用 25.有 关 单 位 和 机 构 26.踏 勘 现 场 2第 二 节 招 标 文 件 27.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8.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9.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310.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4第 三
2、节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411.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412.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413.设 计 要 求 514.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815.投 标 保 证 金 816.投 标 有 效 期 8第 四 节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917.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 918.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919.投 标 截 止 期 920.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与 撤 回 9第 五 节 开 标 1021.开 标 1022.投 标 文 件 的 公 布 10第 六 节 评 标 1123.评 标 会 议 1124.评 标
3、过 程 的 保 密 1125.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126.评 标 的 顺 序 1227.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审 查 1228.技 术 标 评 审 1229.决 标 1430.设 计 方 案 补 偿 办 法 1431.知 识 产 权 1432.中 标 通 知 书 15附 件 一 16附 件 二 17附 件 三 180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项目名称:双馨苑项目景观绿化方案设计建设地点:德州经济开发区教育路以北、三号线路以西,盲校以东,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以南。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8.5万平方米(含地下5万平方米),用地面积72.8亩,绿地率35%。招标内容:景观、绿化方案
4、设计,编制景观、绿化的总投资估(概)算书。要求设计周期:方案设计不超过15天(日历天)2招标文件编号Z0012DZY2011ZB0123招标人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德州双和置业有限公司)4联系人招标办联系人:孙启祥电话:2557226业务咨询:牛世杰电话:138534958865建设资金来源自筹资金6投标人资格要求景观园林设计乙级及以上(含乙级)资质。7投标人资格确认领取招标文件前资格预审。8方案设计费补偿详见招标公告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0投标保证金5000元(领取招标文件前缴纳)11履约保证金无12标书递交份数、投递地点、时间投标书份数详见14.1、14.2;投递地点: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
5、楼三楼A301)投标截止期:2011年6月20日上午9:30时13开标开标地点: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处会议室开标时间:2011年6月20日上午9:30时14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15招标文件发售价格200元(开收据,售出不退。)1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一节总则1.设 计 范 围1.1 设 计 范 围 为 凡 涉 及 小 区 的 室 外 景 观 绿 化 、 道 路 。 凡 涉 及 到 景 观工 程 , 如 景 观 布 置 、 园 林 小 品 、 园 林 步 道 、 场 地 铺 装 ( 包 含 室 外 健 身 活动 场 所 、 室 外 停 车 场 ) 、 水 体 工 程 、 绿 化 布 置 、 微 地 形
6、处 理 以 及 为 景 观 绿化 配 套 的 给 排 水 和 电 气 布 置 等 , 均 为 本 次 设 计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设 计 招 标为 小 区 景 观 方 案 设 计 以 及 编 制 总 投 资 估 ( 概 ) 算 和 后 续 服 务 等 。2.资 金 来 源2.1 招 标 人 的 资 金 通 过 前 投 标 须 知 附 表 所 述 的 方 式 获 得 , 并 将 部 分资 金 用 于 本 工 程 合 同 项 下 的 支 付 。3.投 标 资 格3.1 投 标 人 为 具 有 风 景 园 林 设 计 乙 级 及 乙 级 以 上 资 质 的 单 位 。3.2 通 过 招 标
7、人 资 格 审 查 并 收 到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单 位 。3.3 如 投 标 人 系 联 合 体 , 则 联 合 体 的 组 成 及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权 利 、 义务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要 求 。4.投 标 费 用4.1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其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自 身 发 生 的 费 用 。5.有 关 单 位 和 机 构5.1 招 标 人 (业 主 ):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德 州 双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5.2 规 划 批 准 单 位 : 德 州 市 规 划 局5.3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8、单 位 : 济 南 同 圆 设 计 集 团26.踏 勘 现 场6.1 各 投 标 人 自 行 组 织 工 程 现 场 和 周 围 环 境 踏 勘 工 作 , 以 获 取 编 制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需 的 资 料 。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承 担 。6.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数 据 ,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使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而 作 出 的 推 论 、 理 解 、 结 论 概不 负 责 。第二节招标文件7.招 标 文 件 的 组
9、成7.1 招 标 文 件 由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投 标 须 知 、 招 标 人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辅 助 资 料 表 格 等 组 成 。7.2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 否 则 , 由 此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10、,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其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8.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8.1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 若 有 问 题 需 要 澄 清 , 应 于 收 到 招 标文 件 后 三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招 标 人 的 书 面 答 复 将 送 给 所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11、投 标 人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作 的 任 何 口 头 解 释 、 介 绍 、答 复 , 只 能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 对 招 标 人 无 任 何 约 束 力 。9.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9.1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 招 标 人 可 能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招 标 文件 。39.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为 准 。 当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12、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内 容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发 给 所 有 获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这 些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投 标 人 起约 束 作 用 。 投 标 人 通 过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收 到 的 , 须 当 即 给 予 回 执 。10.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10.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文 件 、 书 面 答 复 等 的 解 释 权属 德 州 双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第三节
13、投标文件的编制11.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技 术 标 包 括 :( 1)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和 图 纸 : 包 括 设 计 成 果 文 本 和 图 纸 文 件 ;( 2) 设 计 成 果 计 算 机 文 件 : 包 括 电 子 演 示 光 盘 和 设 计 成 果 文 本 、 图纸 文 件 光 盘 ;( 3) 展 示 图 纸 。( 4) 投 资 ( 估 ) 概 算 ( 景 观 绿 化 概 预 算 )( 5) 本 企 业 施 工 图 设 计 报 价 范 围 。12.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12.1 投 标 文 件 应 参 照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编 制 , 并 应 遵
14、守 有 关 法 律 规范 ( 包 括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与 规 范 性 文 件 )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符 合 本 招 标文 件 的 规 定 。12.2 每 个 投 标 人 报 送 一 个 设 计 方 案 , 设 计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设 计 的 技术 规 范 、 标 准 、 规 程 及 招 标 人 提 出 的 设 计 要 求 和 设 计 深 度 执 行 。12.3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所 有 设 计 成 果 的 文 字 说 明 和 文 字 标 注 均 采 用中 文 。412.4 所 有 设 计 成 果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国 际
15、 标 准 计 量 单 位 。 长 度 单 位 :总 平 面 图 标 注 尺 寸 以 米 (m)为 单 位 , 建 筑 设 计 图 标 注 尺 寸 以 毫 米 (mm)为 单位 。 面 积 以 平 方 米 (m2)为 单 位 。 体 积 以 立 方 米 (m3)为 单 位 。12.5 设 计 图 纸 和 文 本 文 件 必 须 做 到 清 晰 、 完 整 , 尺 寸 齐 全 、 准 确 ,同 类 图 纸 规 格 应 当 尽 量 统 一 。12.6 技 术 标 内 容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的 人 员 姓 名 及 其 它 能推 断 出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文 字
16、描 述 与 图 案 。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外 自 行 制 作 白 色 硬质 封 面 , 硬 质 封 面 上 不 得 出 现 任 何 字 样 、 图 案 及 标 注 。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五的 统 一 封 面 样 式 贴 在 硬 封 面 上 , 以 便 编 号 后 取 下 封 存 。12.7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附 表 格 式 。 表 格 如 不 够 用 时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13.设 计 要 求13.1 现 状 环 境 条 件本 工 程 位 于 德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教 育 路 以 北 、 三 号 线 路 以 西 ,
17、盲 校 以 东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以 南 。 西 靠 岔 河 , 交 通 方 便 , 地 理 位 置 优 越 ( 德 州 双元 驾 校 南 侧 ) 。13.2 方 案 设 计 目 标本 小 区 主 要 住 户 为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及 其 家 属 。 根 据 以 人 为本 、 绿 化 生 活 的 设 计 原 则 , 引 进 先 进 的 景 观 设 计 理 念 , 塑 造 出 与 本 小 区建 筑 风 格 相 协 调 , 有 鲜 明 特 色 、 使 自 然 与 人 文 充 分 协 调 的 景 观 环 境 形 象 ,达 到 “ 四 季 有 绿 , 每 月
18、有 花 ” 的 绿 化 目 标 , 提 供 有 浓 厚 文 化 氛 围 , 动 静有 序 的 游 憩 活 动 场 所 。 双 馨 苑 , 意 喻 教 德 双 馨 , 品 德 高 尚 , 学 术 荟 萃 之苑 。 考 虑 区 块 的 性 质 , 同 时 对 临 街 建 筑 进 行 景 观 设 计 , 注 意 街 景 档 次 及 文化 品 位 .结 合 主 入 口 设 置 景 观 带 , 在 营 造 小 区 生 气 及 大 气 候 的 氛 围 时 , 将 视线 自 然 引 入 小 区 生 态 绿 化 带 , 住 宅 区 景 观 空 间 运 用 “ 点 、 线 、 面 ” 结 合 ,使 自 然 环
19、境 与 居 住 空 间 完 美 融 合 , 形 成 层 次 丰 富 的 空 间 组 合 形 态 。 水 体布 局 从 北 往 南 ( 可 形 成 环 状 ) , 使 每 户 住 宅 都 能 充 分 享 受 自 然 景 观 。 总 平5面 布 置 图 中 的 局 部 水 系 可 考 虑 绿 化 造 型 代 替 。设 计 方 案 突 出 “ 双 馨 苑 品 位 , 都 市 中 的 山 水 家 园 , 离 自 然 很 近 , 离繁 华 不 远 , 离 心 灵 很 近 ” 、 “ 我 和 自 然 有 个 约 会 ” 、 “ 自 然 生 态 , 钟 爱 一 生 ”的 要 求 , 个 性 鲜 明 , 境
20、界 高 远 , 耐 人 寻 味 , 营 造 一 个 有 特 色 、 有 档 次 、具 有 深 厚 文 化 底 蕴 的 生 态 社 区 。13.3 方 案 设 计 依 据( 1)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布 置 图 ;( 2) 景 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相 关 规 范 、 规 定 ;( 3) 双 馨 苑 居 住 小 区 建 筑 图 电 子 版 。( 4) 双 馨 苑 小 区 区 域 位 置 图 。( 5) 当 地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相 关 文 件 。13.4 方 案 设 计 要 求( 1) 本 工 程 设 计 投 资 框 架 , 经
21、 济 指 标 控 制 。 按 景 观 绿 化 设 计 面 积150.00 元 /平 方 米 至 220.00 元 /平 方 米 。( 2) 根 据 现 有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所 界 定 的 绿 化 范 围 设 计 , 如 变 动 应 确 保满 足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 3) 以 景 观 绿 化 地 为 主 , 重 点 部 位 考 虑 布 置 部 分 休 息 活 动 和 观 赏 设施 。 结 合 总 平 面 布 置 , 以 德 州 市 规 划 局 批 准 的 规 划 结 构 形 式 为 母 体 。 小区 步 行 铺 地 系 统 , 配 套 儿 童 活 动 区 、 小 区 活 动 中
22、 心 等 均 应 充 分 考 虑 , 突出 重 点 , 分 别 沿 主 轴 布 置 各 自 的 景 观 活 动 中 心 , 形 成 开 放 的 小 区 中 心 绿地 和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 做 好 “ 点 、 线 、 面 ” 多 层 次 绿 化 , 通 过 微 地 形 的 处理 , 营 造 出 小 区 的 绿 色 生 态 环 境 。 树 种 尽 量 考 虑 本 地 树 种 , 不 宜 选 用 异花 奇 树 , 树 径 可 适 当 选 用 大 些 。 本 工 程 应 充 分 考 虑 环 绕 水 体 设 计 , 条 件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在 合 适 位 置 可 设 喷 泉 和 叠 水
23、, 并 确 保 绿 地 率 。13.5 设 计 成 果 文 本 ( 图 形 ) 文 件 要 求 :本 次 方 案 设 计 成 果 文 本 ( 图 形 ) 文 件 要 求 及 设 计 深 度 均 应 达 到 国 家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要 求 , 工 程 管 线 在 方 案 阶 段 不 作 要 求 。 设 计 成 果 文 本 ( 图形 ) 文 件 内 容 如 下 :( 1) 文 本 说 明 ( 含 设 计 构 思 , 功 能 景 观 分 析 说 明 书 , 各 项 经 济 指 标说 明 及 投 资 估 算 等 ) ;6( 2) 景 观 方 案 设 计 彩 色 总 平 面 图 ( 彩 色 展
24、 板 ) ;(3)竖 向 设 计 图( 3) 鸟 瞰 图 ( 彩 色 展 版 ) ;( 4) 园 林 小 品 及 配 套 设 施 布 置 图 ;( 5)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 主 入 口 、 水 体 公 园 等 ) 效 果 图 ( 彩 色 展 版 ) ;( 6) 树 种 规 划 : 植 物 配 置 及 说 明 ;( 7)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它 图 纸 。以 上 文 本 与 图 纸 编 排 装 订 成 册 ( A3 规 格 ) , 一 式 5 份 。 其 中 图 纸由 投 标 人 自 定 图 纸 比 例 , 全 部 设 计 图 纸 文 件 以 A3(297mmx
25、420mm)规 格 绘制 ( 如 篇 幅 不 够 , 可 折 叠 成 A3规 格 ) 。13.6 设 计 成 果 计 算 机 文 件 要 求 :( 1)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文 件 采 用 Microsoft word格 式 文 件 。( 2) 设 计 方 案 图 形 文 件 采 用 AutoCAD2007 格 式 文 件 。( 3) 电 脑 渲 染 图 应 采 用 JPG 或 TIF 格 式 , 用 较 为 普 及 的 应 用 软 件 制作 。 ( 4) 手 绘 图 、 手 绘 建 筑 画 应 扫 描 成 JPG格 式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文 件 。( 5) 演 示 文 件 : 提
26、供 方 案 介 绍 演 示 光 盘 1套 ( 与 书 面 内 容 相 吻 合 ,中 文 配 音 ,并 能 在 WINDOWS 最 新 操 作 系 统 下 自 动 播 放 ) 。全 部 设 计 成 果 文 本 ( 图 形 ) 文 件 均 应 制 作 成 计 算 机 文 件 , 提 交 设 计成 果 文 本 ( 图 形 ) 文 件 光 盘 和 演 示 光 盘 各 1 套 。 若 电 子 文 件 与 图 形 文 件不 符 , 招 标 人 有 权 不 付 设 计 费 。13.7 展 示 图 纸( 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展 示 图 1 套 , 展 示 图 纸 以 A0(1189mmx 841mm
27、)规格 制 作 , 图 纸 比 例 不 限 , 展 示 图 纸 须 裱 在 轻 质 板 上 。( 2) 展 示 图 纸 内 容 为 : 总 平 面 图 、 鸟 瞰 图 、 园 林 小 品 及 配 套 设 施 布置 图 、 重 点 地 段 ( 主 入 口 、 水 体 公 园 等 ) 效 果 图 等 ,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表 达要 求 酌 情 增 减 或 适 当 修 改 。714.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14.1 技 术 标 的 份 数( 1)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 A3规 格 ) 5 本 , 其 中 正 本 1 份 , 副 本 4 份 。( 2) 多 媒 体 演 示 光
28、 盘 和 设 计 成 果 文 本 ( 图 形 ) 文 件 光 盘 各 1 套 ;( 3) 展 示 图 纸 ( A0规 格 ) 1 套 ;14.2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中 要 求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或 印 鉴 、 并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的 , 投 标 人 均 按 要 求 签 章 。14.3 当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15.投 标 保 证 金15.1投 标 人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额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招 标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15.2 投 标 保
29、证 金 : 5000元 。15.3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投 标而 予 以 拒 绝 。15.4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评 选 结 果 发 出 后 七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15.5 如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期 间 内 有 串 标 等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16
30、.投 标 有 效 期16.1 投 标 有 效 期 : 30日 历 天 (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计 算 ) ,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6.2 在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可 以 根 据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 而 不 被 没 收投 标 保 证 金 。
31、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投 标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8期 内 本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第四节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17.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密 封 , 并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称 及 标 函 名 称 。17.2 密 封 要 求 : 密 封 袋 封 口 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32、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人 印 章 或 签 字 。17.3 投 标 文 件 分 二 个 包 装 袋 密 封 ,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和 设 计 成 果 计 算 机文 件 、 展 示 图 纸 必 须 采 取 单 独 密 封 。18.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8.1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将 被 拒 收 。18.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需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该 投 标 文 件 予 以 拒 收 :投 标 人
3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必 须 出 具 法 人 委 托 书 原 件 ) , 经 招标 人 确 认 身 份 后 ( 招 标 人 对 其 身 份 不 明 的 , 须 出 具 身 份 证 等 能 证 明 其 身份 的 原 件 ) 再 签 收 。19.投 标 截 止 期19.1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前 附 表 规 定 。19.2 招 标 人 可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间 。 在 此 情 况 下 ,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间
34、 ,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0.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 撤 回 与 退 回20.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可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人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920.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 应 按 本 节 有 关 投 标 文 件 规 定密 封 、 标 记 和 提
35、 交 ,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 补 充 、 修 改 ” 或“ 撤 回 ” 字 样 。20.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0.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文 件 ,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第五节开标21.开 标21.1 开 标 时 间 详 见 须 知 , 招 标 人 将 公 开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21.2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必
36、须 出 具 法 人 委 托 书 原 件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身 份 后 ( 招 标 人 对 其 身 份 不 明 的 , 须出 具 身 份 证 等 能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原 件 ) 再 签 名 报 到 ,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会议 。 21.2 开 标 顺 序 :先 期 送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后 开 标 , 以 最 后 一 名 送 达 首 先 开 标 , 以 次 按 送达 时 间 安 排 开 标 的 先 后 。22.投 标 文 件 公 布22.1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37、况 , 未 按 招 标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则 退 还 投 标 人 。 技 术 标 送 达 评 标 室 前 不 得 启 封 。技 术 标 送 达 评 标 地 点 后 , 立 即 由 专 人 启 封 并 编 号 ,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的 正 本 、副 本 、 展 示 图 纸 、 计 算 机 文 件 的 编 号 应 当 一 致 ,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封 面 编 号后 取 下 另 行 密 封 。22.2 编 号 时 参 与 开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回 避 , 编 号 工 作 完 成 后 , 技 术 标交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22.3 招 标 人
38、 将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 以 存 档 备 查 。22.4 设 计 方 案 文 本 封 面 在 评 标 结 果 揭 晓 前 不 得 启 封 。10第六节评标23.评 标 会 议23.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组 建 ,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23.2 开 标 结 束 后 , 开 始 评 标 ,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24.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24.1 开 标 后 ,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评 选 结 果 为 止 ,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审 查 、 澄 清 、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39、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 与 评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24.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程 中 ,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会 导 致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4.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40、 他 有 关 人员 强 行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5.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5.1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细 微 偏 差作 必 要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标 文 件 要 求 ,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据 等 情 况 ,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的 结 果
41、 。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容 。 25.2 评 审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标 人 要 求 投 标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进 行 答 辩 ,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答 辩 。1126. 评 标 的 顺 序 : 按 开 标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审 查投 标 文 件 有
42、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按 废 标 处 理 :( 1)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有 效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签 字 )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或 字 迹 模 糊 、 辨 认 不 清 的 ;( 4) 提 交 的 设 计 成 果 完 全 不 符 合 招
43、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成 果 内 容 和 格 式 ;( 5) 实 行 暗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 以 至 评 标 委 员 会 能 准 确 辨认 出 该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6) 图 纸 和 文 字 辨 认 不 清 、 内 容 不 全 或 粗 制 滥 造 ;( 7)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28.技 术 标 评 审28.1 技 术 标 分 值 100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全 面 评 审 , 并 通 过 多 媒 体 文 件听 取 各 投 标 人 对 各 自 方 案 的 阐 述
44、 , 在 此 基 础 上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视 其 科 学合 理 、 经 济 适 用 、 美 观 协 调 、 构 思 立 意 的 新 颖 程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审 。28.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发 表 各 自 的 看 法 , 形 成 各 自 书 面 意 见 ,并 按 照从 优 到 劣 的 排 列 顺 序 对 技 术 标 有 效 的 全 部 方 案 记 名 评 分 。 再 根 据 方 案 总得 分 从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技 术 标 排 名 。 如 遇 总 得 分 相 等 不 能 确 定 先 后 排名 时 , 应 就 总 得 分 相 等 的 方 案 再
45、次 投 票 表 决 。12评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 由 评 委 统 一 评 分 , 标 准 如 下 :序 号 评 价 要 素 评 价 标 准 标 准 分 值 得 分1 方 案 设 计能 力( 35分 ) 正 确 理 解 设 计 意 图 、 抓 住 场 地 特 征 、 正 确 分 析 各相 关 要 素 、 对 不 利 因 素 的 规 避 ,设 计 理 念 新 颖 、具 有 创 新 性 , 各 类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12功 能 分 区 合 理 , 满 足 小 区 功 能 要 求 5交 通 清 晰 流 畅 并 处 理 好 对 内 对 外 交 通 关 系 5景 观
46、节 点 处 理 恰 当 , 与 主 题 相 对 应 , 体 现小 区 主 题 文 化 8景 观 设 施 考 虑 齐 全 、 材 料 应 用 恰 当 52 艺 术 构 图 与景 观 要 素( 15分 ) 功 能 要 求 与 艺 术 结 合 较 合 理 5尺 度 适 宜 , 设 计 符 合 人 体 工 程 学 要 求 5景 观 节 点 布 置 有 序 、 景 观 效 果 良 好 53 植 物 配 置( 20分 ) 乔 、 灌 、 草 合 理 配 置 和 季 相 效 果 明 显 5疏 密 有 序 、 乔 木 组 合 适 宜 5因 地 制 宜 、 合 理 选 择 树 种 , 适 合 德 州 地 区生
47、长 104 估 ( 概 ) 算造 价 合 理( 10分 ) 估 ( 概 ) 算 项 目 齐 全 无 漏 项 3造 价 准 确 、 与 标 底 价 上 下 浮 动 不 大 75 评 委 印 象( 20分 ) 设 计 方 案 整 体 印 象 、 公 司 社 会 信 誉 度 、 公司 实 力 以 及 最 近 几 年 所 作 的 相 关 景 观 项 目 20合 计 10029.决 标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13( 1) 投 标 人 的 总 得 分( 2)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排 名 次 序 按 总 得 分 , 由 高 到 低 按 顺 序 排 列 , 即 推荐 总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48、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次 高 者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 以 此 类推 。 30.设 计 方 案 补 偿 办 法30.1 当 投 标 企 业 超 过 五 家 时 : 第 一 名 ( 1 个 ) 3 万 元 人 民 币 ; 第 二名 ( 1 个 ) 2 万 元 人 民 币 ; 第 三 名 ( 1 个 ) 1万 元 人 民 币 ;当 投 标 企 业 低 于 5 家 ( 含 5 家 ) , 大 于 3 家 时 : 第 一 名 ( 1 个 ) 2.5万 元 人 民 币 ; 第 二 名 ( 1 个 ) 1.5 万 元 人 民 币 ;当 投 标 企 业 等 于 3家 时 : 第 一 名
49、( 1 个 ) 2 万 元 人 民 币 ;30.2 收 到 设 计 方 案 补 偿 金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 方 案 设 计成 果 及 其 设 计 理 念 在 本 项 目 的 使 用 权 归 招 标 人 所 有 。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15日 内 , 由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支 付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金 , 投 标 人 凭 合 法 发 票 领 取投 标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金 , 税 金 自 理 。30.3 招 标 人 有 权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使 用 已 支 付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金 的 方 案 ,并 根 据 需 要 对 选 定 的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30.4参加方案设计投标的单位均可为施工图设计优先被邀请单位,但不保证其为最终中标人。31.知识产权31.1 获 得 设 计 方 案 补 偿 金 的 投 标 方 案 , 视 为 投 标 人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创作 的 作 品 , 其 著 作 权 、 版 权 和 设 计 使 用 权 归 招 标 人 所 有 ( 署 名 权 除 外 ) ,该 方 案 评 标 后 不 予 退 回 , 招 标 人 、 中 标 人 可 以 在 本 工 程 使 用 该 方 案 。31.2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资 料 均 未 侵 犯 他 人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