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政策简介 -王宪辉,一、国家和我省的主要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 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 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2号),一、国家和我省的主要政策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一、国家和我省的主要政策文件,(一)参保单位范围 1.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3、机关(单位)。 3. (分类改革后)已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4.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二、改革范围,(一)参保单位范围 5.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人社厅发2015121号文件)。 6. 符合前述范围的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驻我省中央和国家管
4、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二、改革范围,(二)参保人员范围 参保人员范围为上述参保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 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人员编制身份不明确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二、改革范围,(二)参保人员范围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决定和通知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社厅发2015121号文件)。,二、改革范围,(一)个人
5、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三、缴费基数与比例,(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三、缴费基数与比例,(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
6、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缴费基数与比例,(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三、缴费基数与比例,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在职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利息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利息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形式按月支取部分,四、个人账户,(一)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
7、5年;(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年龄;(三)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四)批准退休(待遇领取)时间的下月起,按 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五)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一)“新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六、基本养
8、老金计发办法,(二)“中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老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四)关于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人社厅发20163
9、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一)设立统一的过渡期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这14个月为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这10个月为第十年,期间均按自然年度计算)。,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二)单向过渡、保低限高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10、,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1+Gn-1)n=2015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
11、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吉政办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增长率,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统一公布。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
1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三)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补充政策:两部办公厅2016267号函明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四)新办
13、法待遇计发标准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四)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四)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1基础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14、+ Xn-1/Cn-2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四)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方,按当地标准计算。
15、,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四)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七、“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四)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执行。改革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实行两种办法对比计算,按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四部分结构相对应标准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数额。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后,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包括按每年封定比例增加部分),高出部分按“过渡性待遇差”加到前述四部分之外;新办法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七、“
16、中人”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一)调整依据: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 (二)调整方式: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实施主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八、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当前,以市(州)、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省级统筹)。,九、基金统筹层次,(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基金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
17、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定期组织审计检查,正确引导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基金,对挤占挪用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十、基金管理和监督,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十一、关系转移接续,(一)职业年金缴费。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
18、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职业年金缴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十二、职业年金制度,(二)职业年金管理。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十二、职业年金制度,(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
19、管理。按照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成立省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并对本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代理人,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省级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十二、职业年金制度,(四)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
20、位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十二、职业年金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保证参保单位应由财政负责的缴费资金来源,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十三、筹资机制,十四、其他有关政策,(一)关于工龄、缴费年限的相互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前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
21、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予以承认。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关于劳模待遇问题。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由荣誉称号授予部门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不低于获奖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未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按原基本退休费对应增发比例,分别为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1.6倍、2倍,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2、,十四、其他有关政策,( 三)关于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缴费问题。改革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经国家和省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到批准的退休年龄。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十四、其他有关政策,(四)关于(“老人”)统筹项目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
23、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解读:改革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和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工改保留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按原标准100发给部分),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它项目(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费等)仍从原渠道列支。,十四、其他有关政策,(五)关于2006年以来新进人员缴费处理办法。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
24、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号)规定,个人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经缴费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十四、其他有关政策,(六)“三支一扶”人员缴费年限问题。按国家规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改革前在基层服务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基层服务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十四、其他有关政策,(七)企业调入人员缴费年限问题。按国家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
25、位基本养老保险并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国家规定的改革过渡期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退休的工作人员,本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基本工资,按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次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1995年7月1日前个人实际缴费期间统一算做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中直行业移交单位)。,十四、其他有关政策,(八)机关事业转出人员相关待遇问题。改革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且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6、个人账户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出并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企业年金规定享受待遇;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并继续记息,退休时仍未转出的,按职业年金规定享受待遇。,十四、其他有关政策,(九)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十四、其他有关政策,(十)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等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综合考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相衔接,由各地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十四、其他有关政策,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