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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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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强制措施,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案例:陈某,因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公安局经过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题:分析四位村民的观点。,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强

2、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它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 特点: 1、适用主体:法定的专门机关 2、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限制或剥夺对象的人身自由 4、性质:预防性措施,非惩戒性措施,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二、辩异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1、适用的目的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性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二)强制措施与行

3、政处罚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稳定性不同 (三)强制措施与扭送 1、公民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主体不同 (3)立法目的不同 (四)强制措施与收容审查,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变更性原则 四、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

4、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否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第二节 拘传 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拘传

5、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泽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题: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一、拘传的概念与特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1、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讯问完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传人放回。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二、拘传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拘传与传唤 1、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

6、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2、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2)强制力不同。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7、院实施,而“双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三)拘传与留置 1、留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

8、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三、拘传的程序 1、填写拘传证,并

9、报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3、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结束时间。拒绝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5、拘传的结果,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概念和种类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一)

10、保证人保证人保 1、保证人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2、保证人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责任:被保证人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保证金保证财产保 1、保证金数额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

11、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 2、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三、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

12、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五、取保候审的程序 1

13、、申请 2、决定 3、执行 4、解除、撤销及变更 5、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人大代表 5、期间各阶段最长12个月,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行看管的强制措施。 1、与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一致 2、公、检、法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

14、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程序,案例:犯罪嫌疑人江某,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否正确?3、本案应如何处理?,第五节 拘留 案例:某日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偷了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被

15、盗,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周围群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问题:公安机关的拘留对否? 如何解释群众的话?,一、拘留的概念与特征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6、特点: 1、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具有特定性。 3、拘留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条件 (一)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在4和5这两种情形下可决定拘留。,三、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决定 2、拘留

17、的执行 注: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一般是分离的。除了拘传外,其他四种强制措施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拘留的期限 拘留的期限根据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累积而计算。 一般最长为14日,特殊的为37日。,五、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决定。 1、法律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适用目的不同。 5、羁押期限不同。 6、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六、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或法庭审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间内剥

18、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1、法律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5、羁押期限不同。 6、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案例: 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赖某在进行宣传煽动颠覆政府活动,公安局立即派人前去将赖某抓获,并决定拘留赖某。赖某被拘留后,公安局因警力不足,无暇顾及到赖某一案,赖某在看守所呆了8天,未通知其家人。其家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赖某的下落,遂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 问题: 1、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2、赖某的家人是否有权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及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

19、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逮捕的权限 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决定权:检察院和法院 2、执行权: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由检察院批准,三、逮捕的程序 (一)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20、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程序 2、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3、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4、特别程序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 (三)超期羁押,第七节 理论前沿(徐静村) 一、强制措施体系 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羁押候审 二、改革 (一)取消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与变相羁押之间的界限难以把握。 2、监视居住极大地增加了执行机关的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模糊,适用率低,实践价值不大。,(二)完善拘传制度 1、明确拘传的条件,规范拘传的程序。 2、正确界定拘传的持续时间,明确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防止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将“拘留”变更为“逮捕” 1、捕押

21、分离逮捕前置主义 2、确立“无证逮捕”制度,解决“有证拘留”的实践困难。 3、强化对侦查机关适用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四)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确立“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候审为例外”的机制。 2、改革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 3、规定取保候审的比例原则 4、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 5、强化对“逃保”的惩戒 (五)将“逮捕”变更为“羁押候审”,实行“逮捕前置主义” 1、建立“捕押分离”制度,增设遏制刑讯逼供的预防机制,其一是程序设置意义上的捕押分离制度,即将逮捕制度和羁押制度分开,强调的是程序分离。 其二是执行意义上的捕押分离制度,即执行逮捕权和执行羁押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的诉讼制度,强调的是机关分离。 (六)实行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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