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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95556 上传时间:2019-03-13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445.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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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强制措施(一),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第四节 监视居住,第八章 强制措施(二),第五节 拘留 第六节 逮捕 第七节 扭送,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二、强制措施的特征,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检法(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为保证刑诉活动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方法和手段。,强制措施的特征 1.具有专属性 即强制措施只有公检法有权适用。 适用的主体可分为三类:1、公检法三面关均有权独立采用的,如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只能由特定机关采取的,如拘留只能由从事刑事侦查工作

2、的国家机关采取;3、必须由两个机关共同采取的,如逮捕。 2.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 即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3.具有强制性 即强制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迫使犯罪嫌疑人必须服从。 4.具有合法性 即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5.具有暂时性 即强制措施被采用后,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办案的进展情况,可对之予以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64-98条,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性质,种类,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所 实施 的犯 罪行 为的 性质 和社 会危 害程 度,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的 人身 危险 性大 小,犯罪 嫌疑

3、 人、 被告 人是 否有 逃避 侦查 起诉 审判 的可 能,公安 司法 机关 对案 件事 实的 调查 了解 情况 和证 据的 掌握 程度,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的 个人 情况,其只是为了防 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脱或 者防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 保证刑事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 行,本身不具 有惩罚或者制 裁性质,拘传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拘留 逮捕,第二节 拘 传,一、拘传的概念 二、拘传的特点 二、拘传的程序,拘传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第117条 对不

4、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拘传的特点,其一,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证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能采用的。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88条) 其二,拘传的目的是强制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其三,拘传可以重复使用,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两次以上使用拘传,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的程序,1.填写拘传证,由有关领导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

6、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

7、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拘传和留置的区别,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

8、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两者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刑事强制措施 留置行政措施 2、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传:公检法 留置:公 3、对象不同 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留置:涉嫌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 4、时间不同 拘传:一般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留置:一般24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

9、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泽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问题】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意见:,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

10、了法定程序。 1、审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 2、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法定程序。 3、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第三节 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三、取保候审的义务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的概念,指公检法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

11、避或不妨碍刑诉活动,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种类刑诉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12、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的条件及义务 条件: 与本案无关;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与责任:,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说道:“从现在起 ,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 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谢某的话主要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

13、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四节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的概念,指公检法将犯罪嫌

14、疑人、被告人限制在住所或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自由进行监视的强制措施。,第五节 拘留,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的特征:1.专属性;2.紧急性;3.依法变更性。,二、拘留的适用条件,1.公安机关(七种)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15、,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2.检察院(二种),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拘留的程序,1.拘留的批准:刑事拘留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2.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

16、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3.拘留后的处理,适用不当: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 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 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 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 即释放。,13年8月间,一则严重诋毁雷锋形象的信息被网名“秦火火”的人发布在互联网上并迅速传播,北京警方经侦查发现,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尔玛公司,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及低俗媚俗信息,恶意侵害他人名誉,严重

17、扰乱网络秩序并非法牟取暴利。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以便更好地非法牟取营利,秦、杨二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二人还捏造了所谓雷锋生活中的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两人还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等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后 “秦火火”、“立二拆四”涉嫌寻衅滋事罪被

18、刑拘。,第246条明确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同时13.9.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第五节 逮 捕一、逮捕的概念及条件(一)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

19、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方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其严厉性表现为: 强行剥夺人身自由 羁押审查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期限、二审期限)较之拘留的羁押期限要长得多,(二)逮捕的条件 逮捕的三种情况: 第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诉法第七十九条) 第三,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

20、不明的。,逮捕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PS:出事了。事是他干的、他干这事的证据已经查清;,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应当逮捕的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可能判处10年以上

21、徒刑的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逮捕的决定或批准机关 1、检察院-决定和批准机关 (1)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院有批准权; (2)检察院自侦或审查起诉中,认为应逮捕的有权自行决定; 2、法院-决定机关 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无权决定,但执行权专属公安机关,三、逮捕的程序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批准程序 (1)已被拘留的7日内作出;未被拘留的15日内、案件重大、复杂的20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提请批捕的只能做批捕或不批捕两种选择,对于需

22、要补充侦查的应做不批捕决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能退回;不能另行侦查;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羁押的时间,PS:检察院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

23、的; (3)侦察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的;,检察院的审查结果A、符合逮捕条件的,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 B、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其中,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制约,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 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犯罪嫌 疑人释放。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进行复 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结果 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 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 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

24、行。上级人 民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2、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自诉案件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院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3.执行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逮捕证; 2、法检决定的逮捕,应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执行; 3、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 4、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 5、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发证明; 6、异地执行的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7、公安机关有权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不须批准但应通知检察机关; 8、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四、特殊情况下的逮捕审批机关1、人大代表(1

25、)本级的应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2)上级的,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3)下级的,可直接报请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也可委托所属同级检察院报请许可;(4)乡镇人大代表,由县级检察院通知乡镇人大即可;(5)其他地区的,委托所属同级检察院报请许可;(6)担任两级以上的,分别委托所属同级检察院报请许可; 注意: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而批捕是司法系统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双规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双规在处理党纪、政纪范围内的事项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纪委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检察机关处理。,2

26、、外国人、无国籍人 (1)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以及适用法律有疑难的,检察院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捕; (2)其他案件,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检察院审查,省级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检备案;3、国安、涉外以及检察院自侦案件,批准逮捕后,应报上一级备案;,五、逮捕的变更 1、可以变更或解除的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 (1)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2)一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 (3)二审期间,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到一审所判期限

27、的; (4)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PS:变更或撤销上一级检察院决定的逮捕,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3、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1)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违反义务的,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应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哺乳期已满的;,第七节 扭送,一、扭送的概念 二、扭送的对象 三、扭送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扭送的概念,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二、扭送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28、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三、扭送中应注意的问题,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 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 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案情:2003年10月8日某市凤城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该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当事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抢

29、劫的李某抓获。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李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遂于2003年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于10月2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作出了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补充侦查的决定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李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了其他证据。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审查批捕时,检察院于四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后立即向李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了李某的家属。 在李某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情况继续侦查;而此时,李某患上了急性肝炎,呕吐不止,李某的家属为其申请

30、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并要其作为担保人,在交纳了2000元的保证金后,李某被取保候审,住院接受治疗。 思考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中有哪些不正确的?,参考意见:,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的规定,拘留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而本案中拘留证是由派出所所长签发的,因而签发主体不合法。 2、根据检察院刑诉讼规则第107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但可另行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间最长为7日,本案审查逮捕的期限为9天,超过了法定期限。 3、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继续关押。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公安司法机关只能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兼而用之,本案中,即要求提供保证人,又交纳了保证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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