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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律法规.ppt

上传人:Facebook 文档编号:3486310 上传时间:2018-11-04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2.0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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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测绘法律法规,2012.12,1测绘基准制度,测绘基准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整个测绘工作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1)大地基准大地基准是建立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和进行空间点点位测量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大地基准是1980西安坐标系。大地原点设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具体坐标在:343227.00N 1085525.00E,2008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正式开始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

2、的具体体现。,2)高程基准高程基准是建立国家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956年黄海高程系:水准原点设于青岛市观象山,起算高程为72.289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0年至1956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 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准原点位于青岛市观象山,起算高程为72.260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2年至1979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3)重力基准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重力基准为2000国家重力基准。,4)深度基准,深度基准是测量水深的基本依据。中国海

3、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测绘法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是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 二是设立测绘基准要有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是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2测绘系统制度,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

4、工作的测量依据。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各种测量控制网,1)大地坐标系统大地坐标系统是球面坐标系统。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纬度、大地高。我国先后采用的是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共有三角点、导线点154,348个。“2000国家GPS控制网”共2,609个点。,2)平面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我国在陆地上的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将不可

5、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3)高程系统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共有水准点成果114,041个,水准路线长度为416,6191公里。,4)地心坐标系统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国家测绘局在2008年发布的2号公告中指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5)重力测量系统重力

6、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目前提供使用的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包括21个重力基准点和126个重力基本点。 测绘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 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3建立相对独立的

7、平面坐标系统制度,测绘法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测绘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国际坐标系统是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其他

8、国家建立的坐标系统。测绘法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5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重点规定了对测量标志的保护。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和标石标志、GPS卫星地面跟踪站以及海

9、底大地点设施等。,1)建设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保管 测量标志建设,1、建设要求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2)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标记设立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1)建设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保管 测量标志用地,1、用地面积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 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 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2、土地、

10、建筑物征用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 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扰和阻挠。,1)建设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保管 测量标志保管,1、义务保管制度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2、保管报告制度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

11、,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3、保护标志权利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2)使用测量标志必须出示作业证 测量标志使用,1、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 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 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 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示证使用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 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 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

12、的单位和人员的 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3)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测绘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4)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测绘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

13、担。违反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保护测量标志、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测量标志保护要求,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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