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部分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 (一)概念 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中国与国外行政主体的区别,二、种类,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 (一)职权行政主体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 ,有的地方设两级、四级。 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二)授权行政主体,1、范围 (1)社会团
2、体 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对律师依章程给予奖励、处分、等等。(2)事业与企业组织教育法烟草专卖法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行使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3)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 (4)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案例,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
3、发展。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2002年8月,她们16人分别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
4、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村。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杨丽英是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后八里庄村土生土长的农民,一直享有土地承包权,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杨丽英和其他村民一样承包了二亩土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未与村
5、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杨丽英继续耕种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土地。 1999年9月,杨丽英出嫁将户口迁入回民区攸攸板镇孔家营村。同年12月,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后八里庄村村委会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杨丽英的土地强行收回后分给了村民马香兰耕种。 承包的土地被收回,造成生活困难,于是,杨丽英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镇政府责成信访办到后八里庄村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所在村要求优先考虑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如当地实行增人不
6、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女原籍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的规定,小黑河镇镇政府信访办作出关于后八里庄村出嫁女杨丽英要求恢复二轮土地承包权一案的处理意见。镇政府领导批示由村委会按政策予以办理,由镇信访办督查落实。但村委会不予解决,信访办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聂翠莲等28名妇女出生于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并以家庭成员的身份获得了一轮土地承包权,结婚后户籍仍在该村并与丈夫一起居住在该村,这种形式被当地称为“倒插门”婚姻。当一轮土地承包结束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村委会以其为出嫁女为由,为给其承包二轮土地,也取消了其村民集资住宅楼和临节商业楼的分配权。后经出嫁女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村委会与出嫁女签订了
7、协议,出嫁女获得了1.7亩土地的二轮承包权,但不给分配住宅楼和临街商业楼。为此,28名出嫁女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给付每位原告与同村出生男性村民同等面积、同类地段的集资住宅楼和商用楼各一套或相应的折价款。2006年6月30日由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聂翠莲等28名出嫁女胜诉。 财产侵权纠纷 ?,2、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 (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受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
8、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19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税务机关根据
9、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资格,(一)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条件 其成立已获得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公告内容: 该组织成立时间;组织名称和首长姓名;组织的性质、级别、任务、职权、职责和权限;组织章程和印章;组织的办公地点和办公时间。 2、授权 必须有明
10、文法律依据,而且必须公告授权决定。 授权决定内容: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授权事项与范围;授权依据;授权期限。,(二) 转移与丧失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该主体被解散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到期限,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行政职权,1、概念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内容 制定行政规范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置权,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决定权,如如赋予、剥夺等;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赔偿等;行政司法权,如调解、复议、仲裁。,3、特点 (1)强制
11、性 (2)单方性 (3)优益性 (4)与职责的统一性 (5)不可处分性,(二)行政优益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责任,往往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便是行政优益权。 1、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 (1)先行处置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推定有效权2、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不同于行政职权:行政受益权可以抛弃,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否则属于违法(失职)。,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一)提出 德国十九世纪后半叶的著名公法学家波尔拉贝德:国家方拥有权力与相对方自愿加入便构成了特别权力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
12、 奥托梅叶:但另一方面,特定的人民与国家基于法律事实会构成一种特别的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为达成公行政之特定目的,使所有加入所定特别关系的人民,处于(比一般人)更加从属的地位。特别权力关系可以基于法律、行政处分或因利用公共设施而当然发生,其主要类型有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以及公法上的特别监督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人民负有特别的服从义务,自由受到特别的限制。,乌勒: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可区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基础关系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如相对人身份之设定、变更或终止(公务员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学生入学许可、退学、开除),以及财产上的关系如薪俸、退休
13、、抚恤。有关基础关系的法规皆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基础关系下的处分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请司法审查。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上的目的,指示其公务员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完成机关内部的勤务。在管理关系下允许行政权享受法的自由空间,因此所订立的规范不必经由法律授权,可以用行政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基本人权,管理关系下的处置可以通过内部申诉途径解决,不受法院的审查。,1972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行刑判决”。宪法法院判决,特别权力关系制度是违宪的,因为在宪法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领域,所有的对权利的干涉需要法律基础,即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该案同时提出了“重要性理论”,赋予特别权力关系新的理论内涵。,(二)适用范
14、围,1、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部队与军人的关系等; 2、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如学校与其学生的关系、监狱与其犯人的关系; 3、公法上特别监督关系,国家与公共团体; 4、其他,如团体与团员之间的关系。,(三)法律意义,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等原则不再适用,国家方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自由,而相对人不得对此提起争诉。,(四)该理论在中国的影响,1、学校与学生 2、公务人员与所在单位 3、独占地位的企业与国家 4、监狱与服刑人员 思考:关于公法与司法的划分问题,第二节 公务员制度,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与分类 二、国家职务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二)国家
15、公职关系的发生(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三、国家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界定标准,(一)界定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第2条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考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 考试任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口试、身体检查、确定正式录用对象和送达录用通知书等步骤。 第106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与分类,(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西方国家: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 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
16、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如无重大过错可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中国:两类划分法(1)第14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
17、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2)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NO16)。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二、国家职务关系,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1、考任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
18、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选任和委任(NO38、39) 3、聘任 (NO16章) NO95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NO100) 4、调任 (NO63),(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1.人事管理关系 (1)考核 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
19、职四个等次,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2)奖励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惩戒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晋升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条件和资格。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5)回避 第一,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
20、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二,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劳动关系,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福利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
21、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保险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1.退休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辞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2、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3.辞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 .公务员死亡 5.开除,三、公务行为与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
23、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则还需要区别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按时间划分。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按活动时间划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 按职责划分。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美国法典第28编)只适用政府雇员的“职务活动”;而“职务活动”是指“不超出职责界限的活动”。 按法律适用划分。凡是不能适用民法的行为可作为行政行为理解。 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1、时间要素 2、职责要素3、名义要素 4、公益要素 5、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 公务行为的认定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公务行为的认定要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税收征管人员甲在收税时,纳税义务人乙言词过激,妄图抗税,双方在争执中甲将
24、乙打伤。某公安人员下班后,发现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就采取了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等措施。,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一、行政相对人,(一)概念,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法律规范的义务 服从、协助、提供信息、遵守程序、接受监督与调查 法律保留原则,某甲乘坐某乙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车门被路过的自行车划了一道,某乙与某甲随即发生争
25、执,某乙在争执中向某甲的脸上打了一下,某甲也一拳把某乙的嘴唇打出了一条裂口,构成轻微伤。某市公安局分局对某甲做出了治安拘留14日的处罚。 某甲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复议维持,某甲遂以某市公安局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对其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将对原告的拘留14日处罚变更为2日,原告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后某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函告分局变更2日的决定无效,分局根据该函告,认为其应当履行某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无权进行变更,故作出纠正决定,将对某甲拘留14日处罚变更为2日的决定撤销。某甲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XX分局的撤销变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