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部分 总说明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2第一部分 总说明第一条 为规 范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内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及在省外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
2、情况自行增设、减少 或合并某些明细会 计科目。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律师事务所不得 改变现有会计科目编号。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会计科目编号可一并填写, 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第五条 律师 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财税管理部门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3、和利润表及其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不作要求。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遵循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声明;(2)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3(3)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月度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 15 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报出。律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律师事务所向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和附注应加盖公章、负责人名章及主管会计名章。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4、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清算业务,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离、撤 销和转制。(1)律师事务所的合并,除应办理机构、人 员的合并外,还应同时办理银行账户、资金、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汇总和合并工作,同时清理债权和债务。(2)律师事务所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办法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清算终了, 编制并报送清算 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第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资产类会计科目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1 1001 库存现金2 100
5、2 银行存款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4 1121 应收票据5 1122 应收账款6 1123 预付账款7 1124 待摊费用8 1231 其他应收款49 1412 低值易耗品10 1601 固定资产11 1602 累计折旧12 1604 在建工程13 1606 固定资产清理14 1801 长期待摊费用15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类会计科目16 2001 短期借款17 2202 应付账款18 2205 预收账款19 2211 应付职工薪酬20 2221 应交税费21 2241 其他应付款22 2242 业务协作费23 2243 职业风险基金24 2244 投资人往来25 2601 长期借
6、款26 2801 长期应付款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27 4001 实收资本28 4002 资本公积29 4003 事业发展基金30 4103 本年利润31 4104 利润分配损益类会计科目32 6001 业务收入33 6301 营业外收入34 6401 业务支出3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36 6602 管理费用37 6603 财务费用38 6711 营业外支出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 1001 号科目 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核5算库存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三、律师事务所收到库存现金, 借记本科目
7、, 贷记相关 科目;支出库存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律师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库存现金收入合 计数、 库存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和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五、有外币现金的律师事务所, 应分别将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 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 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 ”科目的相关规定。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第 1002 号科目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
8、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三、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 记“库存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律师事务所应按在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 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 证,按照 业务的发生顺 序逐笔登记,每日 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定期与“ 银 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 律师事务所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五
9、、有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 应在本科目下分别对人民币和外币设置“ 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6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在按外币登记有关外币账户的同时,必须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外币业务的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时,应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也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率将其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并将外 币账户余额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人民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本期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第 1012
10、 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二、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 别“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信用卡”、 “信用 证保证金” 、“外埠存款” 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律师事务所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第 1121 号科目 应收票据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应
11、向接受劳务和法律服务单位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 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7(一)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业务收入,贷记 “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 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 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科目。(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 ”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
12、科目(银 行有追索权情况下)。(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 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 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
13、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 贴现率和贴现净额 、收款日期、收回金额 和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第 1122 号科目 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应向接受劳务和法律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劳务单位和法律服务(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8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业务收入”科目。(二)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15、件。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应收未收的款项。第 1123 号科目 预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 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9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律师事务所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按照
16、 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 记“存货” 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 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确认预付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时,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 额,借 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余 额一般在借方。第 1124 号科目 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
17、的短期费用,如存货摊销 、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 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二、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期末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第 1231 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收暂付款,包括各种赔款、罚 款及应向个人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10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
18、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确认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 额,借 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第 1412 号科目 存货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低 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的实际成本。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管理费用,不通过本科
19、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存货的类别、品种 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三、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购入存货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按确定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 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等科目。(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 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领用存货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 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20、;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存货的实物管理, 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存货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11大批购用的存货,均应设置“存货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 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 结存等情况。五、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 毁损的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科目。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
21、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 费后的净额,应 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 营业外收入。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第 1601 号科目 固定资产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 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设备、器具、工具等。二、本科目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所的固定资产目录、
22、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 资产核算的依据。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购入(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等,12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 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本科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按照竣工决算前发生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
23、记本科目或“ 在建工程”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科目。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 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 等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二)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借 记“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24、”等科目。(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 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 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 贷记本科目。(四)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 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13第 1602 号科
25、目 累计折旧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 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律师事务所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
26、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 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四、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律师事务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出售、报废、毁损、 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清理” 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第 1604 号科目 在建工程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
27、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一并计入房屋建14筑物价值。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一)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 费 、保 险费、安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 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固定资产 ”科
28、目,贷记“长期应付款” 科目。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三)在建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 贷记“ 固定资产”科目。在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改扩建完成办理竣
29、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 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第 1606 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15二、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 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
30、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等科目。取得出售固定资产 的价款、残料价 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 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为借方余额,借 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贷记 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 务所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
31、产清理净收益。第 1801 号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二、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三、律师事务所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存货”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16(一)已提足折旧的固
32、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 3 年。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第 1901 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二、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一)盘盈的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
33、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借记“ 存货”科目,贷记 本科目(待处理流 动资产损溢)。 盘亏、毁损 、短缺的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存货”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 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 贷记“ 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照
34、管理 权限经 批准后处理时,按照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 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借方差额,借 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 盘盈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 库存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17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 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第 2001 号科目 短期借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二、本科目
35、应按照借款种类、 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律师事务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第 2202 号科目 应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购买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律师事务所购入物资和接受劳务费供应等,款项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 货同行发票上记
36、载 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有关“ 存货”、 “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的价款,贷记 本科目。(二)偿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18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应在贷方,表示 应付未付款项。第 2205 号科目 预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规定向当事人预收的案件代理费、咨询费费用。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 设置本科目,将 预收的款 项直接记入“ 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需要细化的
37、可以办案人员名称作为“部门核算”或“ 专项核算”。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收到预收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 ”,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的, 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 理。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 转销的款项。第 2211 号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 职工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辞退福利” 等。此处所称职工包括律师事务所的 雇员律师、 行
38、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包括合伙律师。二、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辞退福利” 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一)月末,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别进行分配。雇员律师、 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19(二)律师事务所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
39、“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支付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第 2221 号科目 应交税费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40、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设置明细账。下 设: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 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 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已交税金” 等设置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 应 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1律师事务所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 记“存货”等科目,按照税法 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
41、际支付20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提供劳务和法律服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记“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 贷记“业务收入” 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 计分录。3购进的物资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
42、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二)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1律师事务所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 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 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2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 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1律师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 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
43、设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教育费附加)。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 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四)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1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应区分出资律师和雇员律师等其他员工21分别处理代扣代缴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借记“投资人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雇员律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个人所得税,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雇员律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
44、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第 2241 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所除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应 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 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 资产的租金、应付的各项社会商业保险基金、代收代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律 师事务所代收代付的诉讼费、仲裁 费、差旅费、提存款项等。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45、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 收款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四、期末余额在贷方,为应付未付往来单位及个人的款项。第 2242 号科目 业务协作费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二、本科目按照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22三、业务协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收到当事人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按照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应支付给协作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差额贷记“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时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 协作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四、期末余额在贷方为
46、应付未付给协作单位的款项,如在借方为应收未收协作单位的款项。第 2243 号科目 职业风险基金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收入的 1%3%的比例 计提,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二、职业风险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本科目;支付时, 借 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三、期末余额应在贷方,反映律师事务所已经提取尚未支付的风险赔偿金。第 2244 号科目 投资人往来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过程中投资人(出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往来的增减变动, 该账户属于资产 与负债双重性质账户。二、 “投资人往来”账户应按投资人(出
47、资律师)姓名设置明细科目。三、投资人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律师事务所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应借记“利润分配 ”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投资人从律师事务所提款、取用商品、为当事人代付款项,或 向律师事务所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存货”等科目;(三)律师事务所的亏损应由投资人共同承担,当出资律师承担亏损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23“利润分配”科目。(四)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如果是贷方,反映出 资律师应付给投资人的款项;如果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出资律师应偿还律 师事务所的款项。第 26
48、01 号科目 长期借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二、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 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取得借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 ”、贷记本科目。计提利息时可通过借记“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 ,贷记“其他应 付款” (分期付息)、 “长期借款” (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科目进行核算;支付利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 ”(分期付息)、 “长期借款” (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贷记“银行存款” 。四、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归还的长期借款本息。第 2801 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长期借款
49、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二、本科目应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 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本科目等科目。(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不包括24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 资产”或“在建工程” 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律师事务所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第 4001 号科目 实收资本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投资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律师事务所中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 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根据投资人姓名设置明细账户, 进行明细核算。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律师事务所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固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