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XXXXXXXX X XX备案号:XXXX-XXXX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 50/660-2016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Motorcycle and Auto Par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 布 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IDB 50/660-2016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44.1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44.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54.3 排 气 筒 高 度 与 排 放 速 率 要 求 54.4 生 产 工 艺 与 管 理 要 求 54.5 其 他 控 制 要 求 65.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 75.1 排 气 筒 监 测 75.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85.3 监 测 工 况 要 求 86. 实 施 与 监 督 8附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
3、数计算方法 9附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VOCs 监 测 技 术 导 则 .10附录 C/T 摩 托 车 及 汽 车 配 件 表 面 涂 装 VOCs 自 愿 性 排 放 推 荐 限 值 16IIDB 50/660- 2016前 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 改善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管 理 , 促 进 摩 托 车 制 造 及 汽 车 、 摩 托 车 零 配 件 制 造 涂 装 工 艺
4、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整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中表面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 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 标 准 依 据 GB/T1.1-2009规 则 进 行 起 草 。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乔雷,方维凯,陈刚才,罗倩,王同桂,张丹。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5、政 府 于 2016年 1月 22日 批 准 。 本 标 准 于 2016年 1月 22日 首 次 发 布 , 自 2016年 2月 1日 实 施 。IIIDB 50/660-2016摩 托 车 及 汽 车 配 件 制 造 表 面 涂 装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制造、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 包括储运、 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 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摩托车整车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
6、放控制, 以及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 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3186 色 漆 、 清 漆 和 色 漆 与 清 漆 用
7、原 材 料 取 样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5089 机 动 车 辆 及 挂 车 分 类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38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J/T 43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8、 光 度 法HJ/T 55 大 气 污 染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T 5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碘 量 法HJ/T 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J/T 19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37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HJ/T 39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 583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固 体 吸 附 /热 脱 附 -
9、气 相 色 谱 法HJ 584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活 性 炭 吸 附 /二 硫 化 碳 解 吸 -气 相 色 谱 法HJ 629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J 644 环 境 空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吸 附 管 采 样 -热 脱 附 /气 相 色 谱 -质 谱 法1DB 50/660-2016HJ 675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酸 碱 滴 定 法HJ 69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J 693
10、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J 73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采 样 气 袋 法HJ 734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固 定 相 吸 附 -热 脱 附 /气 相 色 谱 -质 谱 法HJ 739 环 境 空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罐 采 样 /气 相 色 谱 -质 谱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 环 发 2000 38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11、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摩托车 motorcycle由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的 , 具 有 两 个 或 三 个 车 轮 的 道 路 车 辆 。3.2 汽 车 配 件 auto parts组成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的各个部分的基本单元,包括: 发动机配件、制动系配件、转向系配件、 行走系配件、车身配件等。3.3 摩 托 车 配 件 motor parts组成交通运输工具摩托车的各个部分的基本单元,包括: 发动机及配件、传动系配件、行走系配 件、操纵系配件、电器与仪表、通用件及相关等。3.4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
12、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 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3.5 后 处 理 单 元 post-processing units指工艺废气的净化单元,通过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方式实现污染物净化的单元。3.6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 20 时 , 饱 和 蒸 汽 压 大 于 或 等 于 0.01kPa, 或 者 特 定 适 用 条 件 下 具 有 相 应 挥 发 性 的 全 部 有 机 化 合物的统称,简称 VOCs。a) 对排气筒、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
13、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以 非 甲 烷 总 烃 ( NMHC) 作 为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性 控 制 指 标 , 以 涵 盖 该 行 业 涂 装 工 艺 过 程 的 主 要 特 征 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辅助性控制指标。b) 针 对 原 料 中 的 VOCs, 指 实 际 生 产 条 件 下 具 有 相 应 挥 发 性 的 全 部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统 称 。3.7 苯系物 benzene compounds单 环 芳 烃 中 的 苯 、 甲 苯 、 二 甲 苯 (间 二 甲 苯 、 对 二 甲 苯 、 邻 二 甲 苯 )、 三 甲 苯 ( 1,2,3-三 甲 苯 、 1,2,
14、4- 三甲苯和 1,3,5-三 甲 苯 ) 、 乙 苯 、 苯 乙 烯 合 计 。3.8 非 甲 烷 总 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 , 检 测 器 有 明 显 响 应 的 除 甲 烷 外 的 碳 氢 化 合 物 ( 其 中 主 要 是 C2C8) 的 总 称(以碳计)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2DB 50/660-2016温度为 273.15K, 压 力 为 101325Pa 时 的 状 态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各 项 标 准 值 , 均 以 标 准 状 态 下 的 干 气 体为基准。GB 16297-
15、1996,定 义 3.13.10 新 建 企 业 new facility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 改 、 扩 建 的 摩 托 车 及 汽 车 、 摩 托 车 配 件 制 造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3.11 现 有 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摩 托 车 及 汽 车 、 摩 托 车 配 件 制 造 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2 主城区 urban area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16、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 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3.13 其 他 区 域 other area其他区域对应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即重庆市行政区划内 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3.14 选 择 性 指 标 selective index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或 环 境 管 理 的 需 要 , 选 择 性 进 行 监 测 、 评 估 的 项 目 指 标 。3.15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
17、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 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 1h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GB 16297-1996, 定 义 3.23.16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质 量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 GB 16297-1996, 定 义 3.33.17 无 组 织 排 放 fugitive emission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 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
18、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 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18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19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 时 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3.20 排 气 筒 高 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
19、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 定 义 3.103.21 周 边 建 筑 物 surrounding building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厂界外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3.22 基 准 排 气 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3DB 50/660-2016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3.23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为 鼓 励 企 业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采 用 环 保 材 料 、 先 进 工
20、 艺 及 治 理 技 术 等 从 而 设 立 的 排 放 限 值 , 不 作 为 强 制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3.24 总 去 除 效 率 Removal efficiency指污染物控制设备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4.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1 摩 托 车 整 车 制 造 及 汽 车 、 摩 托 车 配 件 制 造 企 业 应 通 过 涂 装 生 产 过 程 中 低 VOCs 排 放 原 料 使 用 、 工 艺 更 新 和 控 制 、 过 程 管 控 、 安 装 V
21、OCs 污 染 治 理 设 备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控 制 并 达 标 排 放 。 4.1.2 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执 行 表 2、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现有 企业中, 主城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表 2 规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区域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表 1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自 2018 年 1 月
22、1 日 起 执 行 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4 除 涂 装 工 序 外 的 其 他 工 序 环 节 排 放 的 废 气 和 涂 装 工 序 废 气 混 合 排 放 的 情 况 , 对 应 指 标 仍 执 行 表1,表 2 的 要 求 。4.1.5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 执 行 附 录 C 的 推 荐 性 排 放 限 值 要 求 。表 1 现 有 企 业 时 段 工 艺 设 备 或 车 间 排 气 筒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排放浓度限值 mg/m3 15m 30m 60m项目主城
23、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苯 1 1 0.4 0.4 2.4 2.6 8.0 9.0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45 3.2 3.5 19.2 21.1 64.0 72.0烘干室 45 50苯系物其他 75 904 4.4 24 26.4 80.0 90.0烘干室 60 80总 VOCsa其他 150 1508 8.8 48 52.8 160 180非甲烷总烃 120 120 7.7 8.5 41.0 45.1 139.3 156.7颗粒物 b 20 50 0.8 1.5 3.9 7.6 16.7 33.4二氧化硫 c 200 300 /氮氧化物 c 200
24、 300 /注 : a. 选 择 性 指 标 ;b. 适 用 于 喷 漆 室 ;c. 仅 适 用 于 燃 烧 类 处 理 设 施 。4DB 50/660-2016表 2 新 建 企 业 及 现 有 企 业 时 段 工 艺 设 备 或 车 间 排 气 筒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排放浓度限值 mg/m3a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项目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苯 1 1 0.2 0.2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1 25 1.7 2.0苯系物 26 30 2.0 2.4非甲烷总烃 50 60 3.1 3.7总 VOCsb 60 70 4.2 5.0颗粒物 c 10 20 0.8 1.5二
25、氧化硫 d 200 300 /氮氧化物 d 200 300 /注:a. 当 NMHC 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不低于 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b. 选择性指标;c. 适用于喷漆室;d. 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4.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 。表 3 现 有 和 新 建 企 业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限 值单位:mg/m 3监控位置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厂界 0.1 0.6 0.2
26、 1.0 2.04.3 排 气 筒 高 度 与 排 放 速 率 要 求4.3.1 排 气 筒 高 度 应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要 求 确 定 。 新 建 摩 托 车 及 汽 车 、 摩 托 车 配 件 涂 装 生 产 线 的 排 气 筒 不应低于 15m。 现 有 排 气 筒 低 于 15m 时,其排放速率按表 2 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 行 。4.3.2 新 建 涂 装 生 产 线 排 气 筒 除 遵 守 表 2 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半径 200m 范围内的周边 建筑物 3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的 50%执 行 。 建 筑 物 的 高
27、度 考 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 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不执行本要求而按照环评 相关要求执行。4.3.3 两个排 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 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 排气筒取等效值。三根以上排气筒计算等效高度时,应选取不同等效顺序计算的等效高度值中的最小 值作为等效排气筒高度。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B。4.4 生 产 工 艺 与 管 理 要 求5DB
28、50/660-20164.4.1 汽 车 配 件 制 造 企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应 使 用 涂 料 中 VOCs含 量 符 合 GB 24409规 定 的 涂 料 。 摩 托 车 及 摩 托 车 配 件 制 造 企 业 使 用 的 涂 料 参 照 GB 24409规 定 的 执 行 。 涂 料 、 稀 释 剂 、 固 化 剂 、 清 洗 溶 剂 等 含 VOCs原 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4.4.2 禁 止 露 天 喷 涂 、 烘 干 。4.4.3 采用 有机溶剂进行工件表面脱脂和除旧漆的操作应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 产生的V O
29、Cs集 中收集 并 导 入 VOCs处 理 设 备 或 排 放 管 道 , 达 标 排 放 。4.4.4 采 用 溶 剂 型 涂 料 的 涂 料 调 配 、 涂 覆 、 流 平 、 干 燥 环 节 应 在 密 闭 工 作 间 内 完 成 , 产 生 的 VOCs 集 中收集并导入 VOCs 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无法在密闭工作间完成的操作,应设置集气罩、排 风管道组成的集气系统,使产生的 VOCs 导入 VOCs 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4.4.5 采用非 溶剂型涂料的涂料调配、 涂覆、 流平、 干燥环节应对其产生的 VOCs 集中收集并导入 VOCs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4.4
30、.6 通 风 换 气 设 备 、 密 闭 排 气 系 统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污 染 治 理 设 备 等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参 数 ,与 产 生 VOCs 的生产工艺同步运行。热力燃烧类处理设施的温度应严格按照设计温度设置温度,定期养护; 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按相应的国家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包括催化剂的更换等,废气处理效率可采用 非甲烷总烃去除率表征。吸附类、吸附浓缩类处理装置按相应的国家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包括吸 附质的更换等。4.4.7 排 放 臭 气 的 相 关 工 段 应 有 除 臭 措 施 。4.4.8 生 产 过 程 产 生 的 漆 渣 的 处 理 过 程 产 生
31、 的 VOCs 经 排 气 系 统 导 入 有 效 收 集 设 备 后 处 理 排 放 。 漆 渣 的处理与存储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废溶剂、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 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密闭容器内进行 “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4.4.9 摩 托 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应如实记录含 VOCs 原料的购置、 储存、 使用 及处理等台帐,并保存 相关原始凭据,供主管部门查验。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应记录的数据包括:( 1) 含 VOCs 的 涂 料 、 溶 剂 ( 稀 释 剂 、 固 化 剂 、 清 洗 剂 、 密 封 胶 等 ) 的 名 称 、 月 使 用 量
32、、 月 回 收 量 (含 回 收 方 式 、 回 收 量 及 计 算 方 法 ) 、 月 处 理 量 (设 备 净 化 效 率 、 处 理 量 及 计 算 方 法 )、 废 弃 量 ( 危 险 废 物 的 月产生量);(2)各种含 VOCs 的原辅材料中 VOCs 的重量百分比、主要成分及其所占百分比;( 3) 各 产 品 月 生 产 量 ;(4) 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的种类、 动态吸附效率、 堆积密度以及吸附剂的使用量、 使用 期限和更换频率;使用吸附浓缩处理装置的应定期记录压差和清理程序的启动;有脱附设计的吸附装 置应记录脱附处理频率、温度等参数;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记录燃烧温度
33、、烟气流量和能源消耗; 使用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燃烧温度、烟气流量;其它污染控制设备 应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和维护保养事项。4.4.10 既 有 摩 托 车 整 车 生 产 又 有 零 部 件 生 产 的 企 业 , 数 据 记 录 应 按 照 产 品 类 别 分 类 进 行 。4.5 其 他 控 制 要 求4.5.1 企 业 恶 臭 污 染 控 制 应 符 合 GB14554 中 相 关 要 求 。4.5.2 有机污 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 按有关法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及 其他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6DB 50/660-20165. 污
34、 染 物 监 测 要 求5.1 排 气 筒 监 测5.1.1 烟 气 监 测 孔 和 采 样 平 台排气筒应按照 GB/T 16157 的 规 定 设 置 永 久 采 样 监 测 孔 、 采 样 平 台 及 其 相 关 设 施 。5.1.2 对 企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性 监 测 的 频 次 、 采 样 时 间 等 要 求 , 按 照 GB/T 16157 的 规 定 执 行 。5.1.3 生 产 设 施 应 采 用 合 理 的 通 风 措 施 , 不 得 稀 释 排 放 。 在 国 家 未 规 定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气 量 之 前 , 暂 以实测浓度作为
35、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1.4 对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项 目 的 测 定 应 采 用 表 5 所 列 的 方 法 。表 5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测 定 方 法 标 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91苯、 甲苯、 二甲 苯、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
36、2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9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2 总 VOCsVOCs 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 B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83 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4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5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
37、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56HJ/T 57HJ 6296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 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42HJ/T 43HJ 675HJ 693HJ 6927DB 50/660-2016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注:测定暂无可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可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相应的方法
38、标准后,停止使用。5.1.5 总 处 理 效 率 可 通 过 同 时 测 定 处 理 前 后 废 气 中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浓 度 和 排 气 量 , 以 被 去 除 的 污 染 物 与 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总处理效率为多级 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 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 “处 理 后 ”进 行 计 算 。 当 污 染 物 控 制 设 施 有 多 个 排 放 出 口 , 则 以 各 排 放 口 的 污 染
39、物 总 量 为 “处 理 后 ”。5.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5.2.1 监控 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 采用连续 1h 采 样平均值; 浓度偏低时, 可适当延长采样 时间; 分析方法灵敏度高 , 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 应在 1h 内以等 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 样品, 计 平均值。5.2.2 厂 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的 数 目 和 设 置 , 按 HJ/55 执 行 。5.3 监 测 工 况 要 求5.3.1 新建 或改造处理设施需在设施前后预留采样口。 无预留采样口的现有处理设施( 因生产工艺特殊 要 求 而 无 法 增 设 的 情 况 除 外 )应 在
40、设 施 前 后 增 设 采 样 口 。5.3.2 在 对 污 染 源 的 日 常 监 督 性 监 测 中 , 采 样 期 间 的 工 况 应 与 日 常 运 行 工 况 相 同 , 排 污 单 位 的 人 员 和 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5.3.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工 况 要 求 按 重 庆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污 染 型 项 目 进 行 。5.4 企 业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规 定 , 建 立 企 业 自 行 监 测 制 度 ,
41、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对 污 染 源 排 放 状况以及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实施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发布监测结果。6. 实 施 与 监 督6.1 本 标 准 由 本 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统 一 监 督 实 施 。6.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摩 托 车 及 汽 车 配 件 行 业 企 业 均 应 遵 守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 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
42、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82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A.1 当排气 筒 1 和排气 筒 2 排放同 一种污染物, 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 应以一个等 效 排 气 筒 代 表 该 两 个 排 气 筒 , 等 效 排 气 筒 排 放 速 率 按 式 ( A1) 进 行 计 算 :式中:Q Q1 Q2 ( A1)Q 等 效 排 气 筒 污 染 物 排 放 速 率 , kg/h;Q1、 Q2 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污 染 物 排 放 速 率 , kg/h;A.2 等 效 排 气 筒 高 度 按 式 ( A2) 计 算 :h 式中:h等 效 排
43、 气 筒 高 度 , m;1 2( h12 h 2 ) ( A2)h1、 h2排 气 筒 1 和 排 气 筒 2 的 高 度 , m。A.3 等效排 气筒的位置, 应于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连线上, 若以排气筒 1 为原点, 则等效排气筒距 原 点 的 距 离 按 式 ( A3) 计 算 :x a(Q Q1 ) a Q2 ( A3)Q Q式中: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 1 的 距 离 ;a排 气 筒 1 至排气筒 2 的距离;Q 、 Q 1、 Q 2等效排气筒、排气筒 1 和 排 气 筒 2 的 VOCs 排 放 速 率 , kg/h;9附录 B(规范性附录) VOCs 监测技术导则警告:
44、 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 熟悉气相色谱和 /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 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B.1 适 用 范 围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 VOCs 的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中 VOCs 监测也可 参照本附录 中的相关方法执行。B.2 方 法 概 述B.2.1 相 关 的 标 准 和 依 据采样方法参考标准:1) 美国 EPA Mehtod 18.2) 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总挥
45、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标准:3) GB5032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的 附 录 E: 室 内 空 气 中 总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TVOC)的 测 定 。B.2.2 方 法 的 选 择B.2.2.1 本 标 准 的 VOCs浓 度 是 指 所 有 VOCs浓 度 的 算 术 和 。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一 种 方 式 实 施 监 测 :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B.2.2.2 应 选 用 表 B.1所 列 的 监 测 方 法 或 其 它 经 国 家 环 保 部
46、批 准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的 方 法 。B.2.3 所 有 的 方 法 应 均 符 合 本 附 录 B.1的 基 本 要 求 。表 B.1 VOCs浓 度 监 测 方 法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1苯、甲苯、二甲 苯、苯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VOCs 监测技术导则HJ 583HJ 584本附录 B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HJ644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47、采样 气袋法 HJ 7322 总 VOCsVOCs 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 B注: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或地方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10B.2.4 预 期 有 机 物 的 调 查DB 50/660-2016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涂装工艺过程排放的有机废 气 的 组 成 类 别 、 浓 度 范 围 、 并 列 出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应 占 所 有 VOCs总 量 的 80% 以 上 。对排放浓度较大的前五种有机污染物质要在监测报告中需列出其监测浓度。摩托车及汽车配件涂 装工艺全
48、过程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 要的预监测。表 B.2 摩 托 车 及 汽 车 配 件 涂 装 过 程 排 放 废 气 中 的 常 见 有 机 污 染 物范围 常见有机污染物涂装工艺全过程苯、甲苯、(对、间、邻)二甲苯、(连、均、偏) 三甲苯、乙苯、苯乙 烯、正丁醇、异丁醇、丁酮、丙酮、环己酮、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 酯、乙酸丁酯,乙酸异丁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B.3 基 本 要 求B.3.1 测 定 范 围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 有 组 织
49、 排 放 监 测 每 种 有 机 物 的 检 测 限 不 宜 高 于 1mg/m3。B.3.2 采样B.3.2.1 采 样 应 符 合 GB/T 16157的 规 定 , 具 体 污 染 物 的 采 样 还 应 根 据 该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方 法 执 行 。 B.3.2.2 监 测 采 样 时 , 收 集 废 气 至 排 气 筒 的 所 有 生 产 线 应 在 正 常 稳 定 生 产 状 态 。B.3.2.3 采 样 方 法 应 能 够 采 集 所 有 的 预 期 污 染 物 。 可 以 按 分 析 方 法 的 要 求 对 不 同 的 污 染 物 分 别 采 样 。B.2.3.4 采 样 体 积 和 采 样 时 间 可 根 据 实 际 监 测 情 况 确 定 。B.2.3.5 如 采 用 不 同 方 法 规 定 的 采 样 方 式 , 如 改 变 吸 附 剂 , 应 做 论 证 并 符 合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保 证 的 要 求 。B.2.3.6 注 意 事 项a) 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