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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3390305 上传时间:2018-10-22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45.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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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编 号 、 发 布 、 备 案 、 归 档 、 复 审 、 修 订 、 废 止 , 以 及 实 施 和 监 督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强 制 性 标

2、 准 的 要 求 ,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积 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第 四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省 地 方 标准, 组 织制定 地方标 准, 组 织地方 标准的 贯彻实 施, 并 对地方 标 准实施 情况进 行评估 和监督 检查。 各市 ( 省 直管 县) 级 质量技 术 监 督 局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3 -省级有 关行政 主管部 门依法 在本部 门、 本行 业开展 标准化 研

3、 究, 提 出地 方 标准项 目申请 , 组织 草拟地 方标准 , 组织 地方标 准 在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 贯 彻 实 施 , 并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承 担 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内 地 方标准 的起草 , 在地 方 标准的 制定过 程中 提 供技术 支持, 负 责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地 方 标 准 的 技 术 归 口 工 作 。未成立 专业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的, 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可 以 指 定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第 五 条 在

4、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 对 没有国家标准 和行业 标准而 又需要 在全省 范围内 统一的 技术要 求、 可以 制定地 方标准( 含 标 准 样 品 的 制 作 ) 。第 六 条 地方标 准分为 强制性 地方标 准 (包 括 全文强 制和条 文 强 制 )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第二章 立 项第 七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每 年 年 初 根 据 全 省 国 民 经 济和社 会发展 重点工 作提出 申报地 方标准 项目的 原则要 求, 下达 给各省 级有关 行政主 管部门、 省级专 业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市 (省 直管县) 级质 量 技术监 督局及 各相

5、关 单位 (以 下简称 申报单 位) ,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 4 -第 八 条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均 可以提 出制定 地方标 准 项目的 建议。 申报单 位对收 集的建 议进行 统一审 查、 协 调后,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送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第九条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 ( 附 件 1) ;(二) 安 徽省地 方标准 计划项 目汇总 表及电 子文本 ( 附件 2) ;( 三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6、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及 电 子 文 本 ( 附 件 3) ;( 四 )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专 利 的 ,提 供 专 利 的 相 关 证 明 及 专 利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第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相 关 领 域 的 专家和 代表召 开立项 论证会 , 对立项 申请的 必要性 、 可行性 等问 题 进 行 论 证 , 并 提 出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意 见 ,

7、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 后, 安 徽 省质量 技术监 督局结 合收集 的 意 见 , 综 合 分 析 、 确 定 并 下 达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第十二条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 可 以 进 行 下 列 调 整 :( 一 ) 确 属 急 需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重 大 项 目 , 可 以 增 补 ;( 二 ) 确 属 不 宜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项 目 , 应 予 终 止 ;( 三 ) 确 属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对 项 目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5 -第十三条 需调整地 方标准

8、项目的 , 应由起 草单位 提出调 整 申请, 经申报 单位审 查同意 , 报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 督局 审批。 当 申 请 未 被 批 准 时 , 应 按 照 原 定 计 划 进 行 工 作 。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各 申 报 单 位 按 照 下 达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 应定期 检查项 目进展 情况, 督 促并创 造条件 , 保证起 草单位 按计 划 完 成 任 务 。第十五条 起 草 单 位 负 责 起 草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编 写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附 件 4) 及 有 关 附 件 。第十六条 起 草 标

9、 准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 一 ) GB/T 1 和 相 关 标 准 编 写 的 要 求 ;( 二 )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 广 泛 收 集 资 料 , 综 合 分 析 , 试 验 验 证; ( 三 ) 充 分 协 调 标 准 各 相 关 方 , 实 现 各 方 共 同 利 益 的 一 致; (四) 不 得设定 有地方 保护、 阻 碍市场 流通和 其他妨 害公平 竞 争 等 内 容 的 条 款 ; ( 五 ) 不 得 设 定 部 门 管 理 权 限 ; ( 六 ) 符 合 WTO/TBT 相 关 原 则 要 求 。 - 6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 应审查 地方标 准征求 意见

10、稿 、 编制说 明 及 有 关 附 件 , 并 发 送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征 求 意 见 。征求意 见的期 限一般 为一个 月。 被征 求意见 者应在 规定期 限 内 回 复 意 见 , 逾 期 不 复 函 , 按 无 异 议 处 理 。被 征 求 意 见 者 提 出 比 较 重 大 的 修 改 意 见 , 应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八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对 征 集 的 意 见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和 归 纳整 理 , 填 写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 附 件 5) , 并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第十九条

11、地方标准 送审稿 经申报 单位审 查通过 后, 由 申 报 单位统 一报送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审查 。 必要时 , 申报单 位可 要 求 起 草 单 位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第二十条 报 送 标 准 送 审 稿 时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标 准 送 审 稿 电 子 文 本 ;( 二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电 子 文 本 ;( 三 )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电 子 文 本 ;(四) 采 用国际 标准或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五 ) 主 要 的 试 验 、 验 证 报 告 一 份 ;( 六 ) 主

12、要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及 参 考 文 献 的 文 本 。 第四章 审查、批准与发布- 7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经 初 审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告 知 补 充 材 料 或 者 进 一 步 修 改 。 经 初 审 符 合 规 定 的 , 组 织 进 行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组 织 审 查 , 审 查 原 则 上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必要时,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可以 委托技 术归口 单位组 织 审

13、查。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召 开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五 日 前 应 将 审 查 会 议 通 知、 标 准送 审 稿、 编 制说明 、 意见 汇总表 等有关 材料提 交给审 查 专家。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 查专家 原则上 从 “安 徽 省标准 化高级 专 家库” 及 省级 专 业标 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选择 。 审查专 家组应 由不 同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组成, 原 则上不 少于 7 人。 强 制 性地方 标准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1 人。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专 家 参 加 标 准 审 查 。 第二十五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应 包 括 下

14、 列 内 容 : (一) 内 容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强制性 标准的 情况, 与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 (二) 重 大意见 分歧的 处理情 况, 相 关 各方意 见是否 协调一 致; - 8 -( 三 )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 四 )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 五 ) 文 本 编 写 的 规 范 性 ; ( 六 ) 必 要 时 , 可 对 技 术 内 容 的 先 进 性 进 行 评 价 。 第二十六条 审 查 会 议 应 听 取 起 草 单 位 介

15、绍 标 准 起 草 过 程 、主要内 容的确 定依据 、 重大分 歧意见 的处理 情况, 并 对标准 文本 逐 条 进 行 审 查 。会 议 审 查 应 有 不 少 于 审 查 专 家 组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为 通 过 。 强 制 性 标 准 应 有 审 查 专 家 组 一 致 同 意 为 通 过 。审 查 会 议 应 形 成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附 件 6) , 由组长 代表审 查专家 组签字, 并附安 徽省 地 方标准 审查专 家签字 表 决 表 ( 附 件 7) 。第 二 十 七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按 照 审 查 意 见 对 地

16、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行修 改, 形 成 地方标 准报批 稿, 并 报 送审查 专家组 组长出 具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 附 件 8) , 由 申 报 单 位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批 。第二十八条 报 批 地 方 标 准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申 报 单 位 出 具 的 报 批 公 文 一 份 ;( 二 )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一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三 )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两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四 )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一 份 ;- 9 -( 五 )

17、审 查 专 家 组 表 决 意 见 一 份 ;( 六 )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一 份 ;(七) 采 用国际 标准和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八 )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 应 附 征 集 意 见 汇 总 表 一 份 。 第二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统 一 批 准 、发布。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三十条 强制性地 方标准 批准发 布前, 将 标准报 批稿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30 日 , 必 要 时 安 徽 省

18、质 量 技 术 监督局 组织相 关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举行论 证会。 经 公示无 异议或 者 经 协 商 一 致 的 , 方 可 批 准 发 布 。第五章 备案、印刷与归档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发布后 30 日 内 向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统一 出版、 印 刷地方 标 准 , 印 刷 应 符 合 GB/T 1 的 规 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 准的档 案管理 遵照国 家 标 准 档案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10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 地方标 准应有 足够的 实施过 渡期, 一 般

19、不少于 6 个月。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 准发布 后, 有 关 单位应 认真做 好地方 标 准的宣 贯和实 施工作 , 加强对 地方标 准实施 的监督 , 定期对 实施 情况进 行调查 评估, 并 及时将 有关情 况向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反馈。第 三 十 六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定 期 收 集 地 方 标 准 宣 贯及实 施情况 , 及时 研 究解决 实施中 的有关 标准问 题, 对 重 要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第三十七条 对在生 产、 销售 、 服务等 活动中 违反地 方标准 的 , 各 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20、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七章 复审、修订与废止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 准实施 后, 应 根 据科学 技术和 经济社 会 发 展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复 审 ,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5 年。第三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的 复 审 原 则 上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 一 般 要 有 参 加 过 该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参 加 。第 四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复 审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相 关 信 息 。- 11 -继续有 效的重 新发布

21、实施; 需 要修订 的按本 办法规 定列入 修 订 计 划 , 及 时 安 排 修 订 ; 需 要 废 止 的 公 告 废 止 。第八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一 条 地 方 标 准 在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实 施 后 即 行 废 止 。第四十二条 本 办 法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四十三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2 -附件 1关于等 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函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依 据 关 于 组 织 申 报 年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的 通知 , 现 申请 年

22、项 安徽省 地方标 准计划 。 现将 有关情 况 函 告 如 下 :一 是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 二 是 适 用 范 围 ; 三 是 主 要 规 范 的 内 容 ; 四 是 国 内 外 情 况 ( 包 括 标 准 查 新 ) 简 要 说 明 等 。拟 制 定 为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的 项 目 , 还 应 说 明 其 设 置 的 依 据 。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汇 总 表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13 -附件 2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

23、目汇总表(EXCEL 格式)申报时间: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制/ 拟采用国标项 目 申 报 主 管 技术归口单 负责起草单 主要参加单 标 准 修 订 标准和国外 报批稿完成标 准 先进标准编序 号名 称 单 位 部 门 位 位 位 性 质号 号时 间- 13 - 14 -附件 3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项 目 名 称 1(中文)*标 准 性 质 推荐 强制*制 定 或 修 订 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号一致性程度标识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ICS 分类号 *中 国 标 准 分 类 号*标 准 类 别 产品 基础 方法 管理 环保 安全

24、 卫生 其他*标 准 领 域 工业 农业 林业 建筑业 交通业 服务业 其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 TC/SC 号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技术归口单位 3*起 草 单 位参与起草单位- 15 -*主 管 部 门*计 划 起 始 年 年 月 *完 成 年 限 年 月*承 办 人 姓 名 *电 话传 真 电子信箱*目 的 意 义*范 围 和 主 要 技 术 内容*国 内 外 情 况 简 要 说明主要的强制内容 和理由- 16 -起草单位意见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 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注 2 修 订

25、 标 准 必 填 被 修 订 标 准 号 , 多 个 被 修 订 标 准 号 之 间 用 半 角 逗 号 “,”分 隔 ;注 3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 17 -附件4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名称任务来源负责起草单位单位地址参加起草单位标准起草人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电话编制情况1、 编 制 过 程 简 介2、 制 定 标 准 的 必 要 性 和 意 义- 18 -3、 制 定 标 准 的 原 则 和 依 据 , 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的 关 系 , 特 别 是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协 调 性4、 主 要 条 款 的 说 明 ,

26、主 要 技 术 指 标 、 参 数 、 试 验 验 证 的 论 述5、 标 准 中 如 果 涉 及 专 利 , 应 有 明 确 的 知 识 产 权 说 明6、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 说 明 采 标 程 度 , 以 及 国 内 外 同 类 标 准 水 平 的 对 比 情 况7、 重 大 分 歧 意 见 的 处 理 经 过 和 依 据8、 作 为 推 荐 性 标 准 或 者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建 议 及 其 理 由- 19 -9、 贯 彻 标 准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建 议 ( 包 括 组 织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 过 渡 办 法 、 实

27、施 日 期 等 )10、 废 止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建 议11、 其 它 应 予 说 明 的 事 项- 20 -附件 5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序 号 提 出 单 位 标准条款 意 见 内 容 处 理 意 见 及 理 由- 20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名称会议纪要年月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审查会, 来自 、 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 (名单附后) , 经过讨论推选为专家组长。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质询和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主要明确关于技术指标、 参数、 公式 、 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准

28、宣贯、实施、过渡措施及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2.3.4.5.6.审查结论:1、 标 准 技 术 内 容 符 合 /不 符 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标 准 具 有 /不 具 有 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3、 审查专家组 同意/ 不同意 标准 通过审查, 建议标准 作为/ 不作为 安徽省 推荐 性 /强 制 性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专家组长:- 22 -年月日附件 7安徽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标准名称专家组长审查时间组织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表决意见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通 过不通过电话 签名- 23 -附件 8安徽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 地 方 标 准 已 于 年 月 日 通 过 了 专 家 审 查 。 经过复 核, 认为 起草单 位已经 全面采 纳审查 意见并 进行了 认真修 改, 现 已 符合安 徽省地 方标准 编制要 求, 建 议 将标准 报批稿 报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审 批 、 发 布 。专 家 组 长 :年 月 日-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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