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奖 励 办 法为 了 奖 励 在 公 路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调动 公 路交通 行业从事 科学研 究 、 技术创 新 与开发 人员的积 极性 和创造性, 促进科 技成果的 转化和 公 路交通科 学技术 事 业的发展,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条例 和 科学技 术 部颁发的 社会 力 量设立 科 学技术 奖 管理办法 的 规定, 科学 技术部、 国家科学 技术奖 励 工作办 公 室批准 中 国公路学 会 设立“中 国公路 学
2、会科学技 术奖 ”。第 二 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对象:授予在 公路交通 行业的 “技 术开发项 目” 、 “社会 公益项 目 ”、 “重 大工 程项目 ”、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第三条 中国公 路学会科 学技术 奖 的推荐 ( 申报 ) 、 评 审、 授奖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的 干 涉 。第 四 条 中国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 办法的规 定, 负责 中国公路 学会科 学 技术奖的 评审工 作 。 评审委员 会 可根据情
3、 况下设 若 干专业评 审组。 评审 委员会办 事机构 设 在中国公 路 学 会 办 公 室 。第 五 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四 个 等 级 。第六条 评审委 员会的评 审结果 向 社会公示 , 由理 事长 会议审查 、批准, 并以 中国公 路学会的 名义授 奖 。 中国公路 学会科 学技术奖 接受 社 会 监 督 。第七条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每 年 评 定 一 次 。第八条 中国公 路学会科 学技术 奖 由下列单 位推荐 ( 申报)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公 路 交 通 主 管
4、 部 门 ( 或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公路 学会 ) , 也可 由具有 法人资 格的 从事公 路交通 行业 的企业 、 事业单位 ,社会 团 体推荐( 申报 ) 。第 九 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核实后经理 事 长 会 议 审 批 撤 销 其 奖 励 ; 追 回 奖 状 和 证 书 , 并 予 以 公 告 。第十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负 责 解 释 。第十一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原 奖 励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一、总则第 一 条
5、为了做好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中 国公路学 会科学 技 术奖的评 审质量, 根据 中国 公路学 会科学技 术奖 奖励办法 ( 以下简 称奖励办 法) ,特制 订本实施 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适用于中 国公路 学 会科学技 术奖的 推 荐(申报 ) 、 评 审 、 授 奖 等 各 项 活 动 。第 三 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 尊重 创 造的方针 ; 鼓励 不 断进取和 自主创 新 的精神, 旨在 促进科学 研究、 技 术开发与 公路交 通 科技事业 发展密 切 结合, 促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第四条 中国公 路学会科 学技术
6、 奖 的推荐( 申报 ) 、评 审和授奖 ,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的 干 涉 。第 五 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 奖 证 书 不 作 为 确 定 科 学 技 术 权 属 的 直 接 依 据 。 二、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主要指在 公路行 业 科学研 究 和技术 开 发活动中 , 完成 具有 重大市场 实 用 价 值 的 产 品 、 技 术 、 工 艺 、 材 料 、 设 计 及 其 推 广 应 用 。 第七条 社 会 公 益 项 目 主要指公 路行业 标 准、 计量、 科
7、技信 息、 科技档 案、 科 学技术普及等科学 技术基 础 性工作和 环境保 护 、 自然资源 调查和 合理利用、 自 然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和 防 治 等 社 会 公 益 性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中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果 及 其 应 用 推 广 。第八条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主 要 指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重 大 综 合 性 基 本 建 设 工程、 重大 工程中 产 生的成套 技术、 交 通运输工 程、 科 学 技术工程 和国 防 非 保 密 工 程 等 。第九条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主 要 指 为 公 路 交 通 行 业 决
8、策 和 管 理 提 供 理 论 和 实 践 依 据 与 方 针 ,并 被 主 管 领 导 部 门 采 纳 或 被 实 践 证 明 是 可 行 的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 第十条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按 下 列 三 个 条 件 综 合 评 定 :( 一 ) 技 术 创 新 程 度 和 先 进 程 度 ;( 二 )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 三 ) 推 动 行 业 科 技 进 步 的 作 用 。 具体见中 国 公路学会 科学技 术 奖评审标 准 。三、评审机构第 十 一 条 由中国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 学技术奖 评审委 员 会, 评审
9、工 作受交 通部科技 管理部 门 的指导。 其 职 责是:( 一 ) 负 责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 二 ) 向 理 事 长 会 议 报 告 评 审 结 果 ;( 三 ) 对 评 审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处 理 ;( 四 ) 为 完 善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第 十 二 条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由 中 国公路 学 会主要负 责人担 任 , 副主任 委员二 至 四人, 委 员若 干人,
10、 评审 委员会 委员实行 聘任制。 根据当年 推 荐 (申 报) 项目的 情 况 , 聘 请 若 干 专 家 担 任 评 审 委 员 。第 十 三 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 组 。 专 业 组 设 组 长 一 人 、 副 组 长 一 人 , 成 员 若 干 人 , 负 责 专 业 初 评 工 作 , 并 将 初 评 结 果 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第 十 四 条 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 作。第 十 五 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 人员应当 对推荐 ( 申报) 项 目的技 术 内容、 评 审情况 和 评审中的
11、 各种 意 见 严 格 保 密 。第 十 六 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学会 办公室对 参加评 审 工作的评 委建立 信 誉记录, 作为提 出评 审委员会 委 员 和 专 业 评 审 组 组 员 人 选 的 重 要 依 据 。四、推荐(申报)条件第 十 七 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 均可推荐 ( 申 报 )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十 八 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须具备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的科学 技 术成 果 水平 的 评价 证明( 鉴定证 书、 评审 、 验收证 书 ) 。 推荐( 申报 ) 书 及 有 关 材 料 应 当 完
12、 整 、 真 实 、 可 靠 。第 十 九 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 活动中获 得新的 实 质性进展 , 并符 合奖 励办法及 本细则 有 关规定条 件 的,可以 按照规 定 程序重新 推荐( 申 报) 。第 二 十 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科学 技 术 奖 的 评 审 。五、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一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 成做出创 造性贡 献 的主要人 员。 具 备下 列基本条 件之一 者 可作为申报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1) 提 出 和 确 定 项 目 的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2)在
13、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 出 重 要 技 术 创 新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 点 , 并 做 出 创 造 性 贡 献 。第二十二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 人所在的 基层单 位 , 并在该项 目研究、 应用或 推 广的全 过 程中提供 技 术、 经 费 和设备 等 条件, 对 该项目 的 完成起到 组织、 管 理和协调 配合 作用。第二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 实行限额。 特等奖 的主要完 成人数 不 超过二十 五人、 主 要 完成单 位不 超过十五 个; 一等 奖的主要 完成人 数
14、不超过十 五人, 主 要完成单 位不超过十个; 二等奖 的主要完 成人数 不 超过十人, 主要完 成单位不 超过 七个; 三等 奖的主 要 完成人数 不超过 五 人, 主要完 成单位 不 超过五个 。 六、推荐(申报)程序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五月三 十 一 日 为 推 荐 ( 申 报 ) 期 。 具 体 安 排 以 当 年 通 知 为 准 。中国公路学 会 科学技术 奖由下 列 单位推荐 (申报 ) :( 一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公 路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或 各 省 、 自 治 区、直辖 市公路 学 会) ;(二) 具有 法 人资
15、格的 从事公 路 交通行业 的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 会团体。推 荐 ( 申 报 ) 单 位 应 负 责 对 推 荐 ( 申 报 ) 项 目 组 织 审 查 , 并 应 根 据 同 行 的 意 见 在 推 荐 ( 申 报 ) 书 上 签 署 意 见 。几个单位共 同 完成的项 目,由 第 一承担单 位组织 推 荐(申报 ) 。 第二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 学技术 奖 推荐(申 报)书 。 报 送 材 料 要 求 :1、 推荐 (申报) 书 报送书面 材料 并装订成 册, 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同时提 供电子版 1 份;有关技术
16、资 料 1 套。2、 “中国 公路学 会 科学技术 奖”评 价 简表一 式 25 份,同 时提交 电子版。第二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申报) 单 位 ,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办 公 室 提 交 推 荐 ( 申 报 )书及相关 材料。 中 国公路学 会办公 室 负责对推 荐 (申 报 ) 材料进 行形 式 审 查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推 荐 ( 申 报 )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 七、评审程序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专 业 评 审 组 根 据 评 审 标 准 , 对 项 目 进
17、 行 初 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组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委员介绍初评结果及评 审 意 见 , 评 审 委 员 依 据 初 评 意 见 和 评 审 标 准 , 对 推 荐 ( 申 报 ) 项 目 进 行 评 议 与 投 票 表 决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 目 主 要 完 成 人 , 在 评 审 委 员 会 讨 论 该 项 目 时 应 予 回 避 。第 三 十 条 必要时,要求对推荐(申报)特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 人在评审 会上介 绍 该项目的 主要技 术 成果, 并 对评审 委员 会提出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答 辩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8、,获特等奖及一 等奖项目 须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评委通 过, 二、 三等奖项 目 须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不 含 二 分 之 一 ) 评 委 通 过 。八、异议处理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 实行异议 制度。 评 审委员会 通过的 获 奖项 目, 经 理事长 会议审定 核准 后, 将 结 果在交 通 行业媒体 、 网站 上 公告, 任 何单 位 和 个人对中 国公 路学会科 学技术 奖 获奖单位、 完成人 及其项目 持有异 议 的, 应当在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结 果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19、 中 国 公 路 学会 办 公 室 提 出 , 逾 期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不 予 受 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 要的证明 文件, 并 表明真实 身份。 个 人提出异 议的 , 应 当在异议 材料 上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 以 单 位 名 义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当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 人、 完 成单 位 所完 成项目的 创新性 、 先进性 、 实用 性、 知 识产权争 议, 以 及 推 荐 ( 申 报 ) 书 填 写 不 实 所 提 的 异 议 为 实 质 性 异
20、议 ; 对 完 成 人 、 完 成 单 位 排 序 的 异 议 , 为 非 实 质 性 异 议 。推荐 (申报 ) 单位、 申 报人及 项 目完成人 和完成 单 位对评审 等级 的 意 见 不 属 于 异 议 范 围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 关 推 荐 ( 申 报 ) 单 位 协 助 。 推 荐 ( 申 报 ) 单 位 接 到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办 公 室发出的 异议处 理 通知后, 应于十 五日 内以书面 形式提 出 对异议内 容 的答辩意 见, 逾期 未提出异 议答辩 意 见的项目 不予奖 励 。 凡属对项 目 评 审 的 非 实 质 性 异 议
21、, 不 予 受 理 。第三十六条 有异议的项目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 织 调 查 、 核 实 , 并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 报 理 事 长 会 议 审 定 。 对 放 弃 奖 励 的 , 弃 奖 责 任 由 推 荐 ( 申 报 ) 单 位 自 负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 向中国公 路学会 办 公室提出 , 由其 负 责通知推 荐 (申 报 ) 单位协 助调 查核实。 若证据 确 凿, 经中 国公路 学 会办公室 复查并 审 核, 报理 事长 会 议 审 查 、 批 准 后 , 撤 销 其 奖 励 ; 追 回 奖 状 和 证 书 ,
22、 并 予 以 公 告 。九、授奖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会议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 行审定、 批 准 , 公示 期结束后 以中国 公 路学会 的 名义颁 发 奖状和 证 书。 十、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标 准一 、 “技术开发” 项目特 等 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 技 进 步 作 用 特 别 明 显 。一等奖 技术或 学术上达 到或接 近 国际先进 水平, 技术 难度很大 , 市场竞争 力强, 成 果转化程 度高, 对 推动公路 交通科 技 进步有重 大作 用 ,
23、 取 得 很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二 等 奖 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 难度很大 , 市场 竞 争力较强 , 成果 转 化 程度 较 高, 对 推 动公路交 通科 技 进 步 有 显 著 作 用 , 取 得 较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三 等 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 大, 市 场 有一定 竞 争力, 成 果转化 有 一定程度 , 对推 动 公路交通 科技 进 步 有 较 大 作 用 , 取 得 一 定 的 经 济 效 益 。二 、 “社会公益” 项目特 等 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 技 进 步 作 用 特
24、 别 明 显 。一 等 奖 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 动公路交 通科技 进 步有重大 作用或 对 领导的决 策起到 关 键作用, 取得 很 大 的 社 会 效 益 。二 等 奖 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 动公路交 通科技 进 步有显著 作用或 对 领导的决 策起到 显 著作用, 取得较 大 的 社 会 效 益 。三 等 奖 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 动公路交 通科技 进 步有较大 作用或 对 领导决策 起到重 要 作用, 取 得一 定 的 社 会 效 益 。三 、 “重大工程” 项目特 等 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
25、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 行 业 科 技 进 步 作 用 特 别 明 显 。一 等 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对 缩短 生 产、 建 设或研 制 周期 , 提 高质量 、 节省 投资 有很大作 用, 取 得 重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二 等 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 平, 对 缩短 生 产、 建 设或研 制 周期 , 提 高质量 、 节省 投资 有显著作 用, 取 得 较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三 等 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 水 平 , 对 缩 短 生 产 、
26、 建 设 或 研 制 周 期 , 提 高 质 量 、 节 省 投 资 有 较 大 作 用 , 取 得 明 显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四 、 “软科学研究 ”项目特等奖 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 推 动 行 业 科 技 进 步 特 别 明 显 。一等奖 技术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 值及创新, 对推动 公路交通 行业改 革 与发展, 对 决策科 学化和管 理现 代化有重 大作用, 研究成果 前瞻性 和 可行性很 高, 为政 府决策起 到关键 作 用 , 取 得 很 大 的 经 济 或 社 会 效 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推动公路交通 行业改革 与发展, 对决策科 学化和 管 理现代化 有重要 作 用, 研究成 果 前瞻性和 可行性 高 , 为政府决 策起到 重要作用, 取得较 大的经济 或社 会效益。三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改进,对推动公路交通 行业改革 与发展, 对决策科 学化和 管 理现代化 有较大 作 用, 研究成 果 前瞻性和 可行性 较 高, 为政府 决策起 到一定作 用, 取得 一定的经 济或 社 会 效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