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代替 GB3548-83、 GB4276-84、 GB4277-84、 GB4282-84、 GB4286-84、 GB4911-85、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4917-85、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 批准 199701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 工业“ 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 (GBJ47
2、3) 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 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 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 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 部分即行废除。GBJ4-73 工业“三废”排
3、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 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
4、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 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 9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工 业 炉 窑 执 行 GB9078 1996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火 电厂执行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炼焦炉执行 GB16171 1996 炼 焦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水 泥 厂 执 行 GB49
5、15 1996 水 泥 厂 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 14761.7-93 汽 车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摩 托 车 排 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 执行本标准。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 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
6、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 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 , 均以标 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 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
7、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也 可 造 成 与 无 组 织 排 放 相 同 的 后 果 。 因 此 , 在 执 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指 标 时 , 由 低 矮 排 气 筒 造 成 的 监 控 点 污 染 物 浓 度 增 加 不 予 扣 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指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设 施 或
8、 指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建 筑 构 造 (如 车 间 等 )。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 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 车 间 、 工 棚 等 )。 3.10 排气筒高度指 自 排 气 筒 (或 其 主 体 建 筑 构 造 )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气 筒 出 口 计 的 高 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
9、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 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现有污染源分一、 二、 三级, 新污染源分为二、 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即:位 于 一 类 区 的 污 染 源 执 行 一 级 标 准 (一 类 区 禁 止 新 、 扩 建 污 染 源 , 一 类 区 现 有 污 染 源 改 建 执 行 现 有 污 染 源 的 一 级 标 准 );位于二类区的
10、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6.1 1997 年 1 月 1 日 前 设 立 的 污 染 源 (以 下 简 称 为 现 有 污 染 源 )执 行 表 1 所列标准 值。6.2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 设 立 (包 括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污 染 源 (以 下 简 称 为 新 污 染 源 )执 行 表 2 所列标准值。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6.3.1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批 准 日 期 作 为 其 设 立 日 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
11、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 (表 )批 准 日 期 作 为 其 设 立 日 期 。7 其它规定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 , 还应高出周围 200 米半径范围 的建筑 5 米以上,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 准值严格 50%执 行 。7.2 两 个 排 放 相 同 污 染 物 (不 论 其 是 否 由 同 一 生 产 工 艺 过 程 产 生 )的 排 气 筒 , 若 其 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 气筒, 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 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 四根排 气
12、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 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以内插法计算, 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 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 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外推法计 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 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 15 米 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 7.3 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 50%执 行 。7.5 新 污 染 源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应 从 严 控 制 ,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应 有 无 组 织 排 放 存 在 , 无
13、 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 2 规定的标准值。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 1 级。8 监测8.1 布点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 1996 执行。8.1.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的 采 样 点 (即 监 控 点 )数 目 和 采 样 点 位 置 的 设 置 方 法 , 详 见 本标准附录 C。8.2 采样时间和频次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 均指任何 1 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故在采样时应 做到: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
14、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 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 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 采集 四个样品计平均值。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 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 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 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2 个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 8.2.1 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 应按
15、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 不受上述要求 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 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8.3 监测工况要求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 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 GB/T16157 1996 和国家
16、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 有关部分执行。8.5 排气量的测定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 1996 执行。9 标准实施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 其二氧 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9.2 本 标 准 中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表 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
17、物排放限值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 号污 染 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排 气 筒(m)一 级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 度 (mg/m3)1200(硫 、 二氧化硫 硫酸和其它含 硫化合物生产 )1二 氧 化 硫700(硫 、 二氧化硫 硫酸和其它含 硫化合物使用 )15、 2030405060、 7080901001.62.68.81523334763821003.05.117304564911201602004.17.726456998140190240310* 无组织排 放源上风向 设参照点, 下风向设监 控点0.50(监 控 点 与
18、参 照点浓度差 值)2氮 氧 化1700(硝 酸 、 氮 肥 和 火炸药生产)1520300.470.772.60.911.55.11.42.37.7 无组织排放 0.1540 4.6 8.9 14 源上风向设 (监 控 点 与 参50 7.0 14 21 参照点,下 照点浓度差420 60 9.9 19 29 风向设监控(硝 酸 使 用 和 其 70 14 27 4180 19 37 5690 24 47 72物它 )100 31 61 92点值)15 0.60 0.8722 *(碳 黑 尘 、 染 料 20301.04.01.55.9周界外浓度尘 )40禁 排6.8 10最高点肉眼不可见无
19、组织排放80* 15 2.2 3.1 2.0源上风向设(玻 璃 棉 尘 、 石英粉尘、矿渣20303.7145.321参照点,下 (监 控 点 与 参照点浓度差风向设监控棉尘) 40禁 排25 37点值)15 2.1 4.1 5.9 无组织排放20 3.5 6.9 10 源上风向设 5.0150 30 14 27 40 参照点,下 (监 控 点 与 参40 24 46 69 风向设监控 照点浓度差50 36 70 1103颗 粒 物(其 它 )60 51 100 150点 值)15 0.30 0.4620 0.51 0.7730401.73.02.64.550 4.5 6.94氟 化 氢150
20、60禁排6.4 9.8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2570809.112141915 0.009 0.01420 0.015 0.02330400.0510.0890.0780.1350 0.14 0.215铬 酸 雾0.08060禁排0.19 0.29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0751000 15 1.8 2.8(火 炸 药 厂 ) 20 3.1 4.630 10 1640501827274160 39 5970 55 836硫 酸 雾 70(其 它 )80禁排74 11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1.5100 15 0.12 0.18(普 钙 工 业 ) 20 0.20 0.313040500.69
21、1.21.81.01.82.7无组织排放 源上风向设 参照点,下20(g/m3) (监 控 点 与 参60 2.6 3.9 风向设监控 照点浓度差70 3.6 5.57氟 化 物 11(其 它 )80禁排4.9 7.5点 值)25 0.60 0.9030401.03.41.55.28* 氯 气8550禁排5.9 9.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60 9.1 1470 13 2080 18 2815 0.005 0.00720 0.007 0.0113040506070800.0310.0550.0850.120.170.230.0480.0830.130.180.260.3590 0.31
22、0.479铅 及 其 化 合 物0.90100禁排0.39 0.6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07510汞 及 其 化 合 物0.015152030405060禁排1.810-33.110-31010-31810-32710-33910-32.810-34.610-31610-32710-34110-35910-3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01515 0.060 0.0902030405060700.100.340.590.911.31.80.150.520.901.42.02.811镉 及 其 化 合 物1.080禁排2.5 3.7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5012 铍 0.015 15 禁
23、 1.310-3 2.010-3 周界外浓度 0.001020304050602.210-37.310-31310-31910-32710-33.310-31110-31910-32910-34110-370 3910-3 5810-3及 其 化 合 物80排5210-3 7910-3最高点15 0.18 0.282030405060700.311.01.82.73.95.50.461.62.74.15.98.213镍 及 其 化 合 物5.080禁排7.4 11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5015 0.36 0.552030405060700.612.13.55.47.7110.933.15.
24、48.2121714锡 及 其 化 合 物1080禁排15 22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301520300.601.03.30.901.55.215 苯 1740禁排6.0 9.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16 甲 60 15 禁 3.6 5.5 周界外浓度 0.3020 6.1 9.330 21 31苯40排36 54最高点15 1.2 1.820302.06.93.11017二 甲 苯9040禁排12 18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1.515 0.12 0.1820 0.20 0.3130400.681.21.01.850 1.8 2.718酚 类 11560禁排2.6 3.9周界外浓度 最高
25、点 0.1015 0.30 0.462030400.511.73.00.772.64.550 4.5 6.919甲 醛 3060禁排6.4 9.8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2515 0.060 0.09020 0.10 0.1530400.340.590.520.9050 0.91 1.420乙 醛 15060禁排1.3 2.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5021丙 烯 腈26152030禁排0.911.55.11.42.37.8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7540 8.9 1350 14 2160 19 2915 0.61 0.9220 1.0 1.530403.45.95.29.050 9.1 1
26、422丙 烯 醛2060禁排13 2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25 0.18 0.2830 0.31 0.464050601.01.82.71.62.74.170 3.9 5.923* 氯 化 氢2.380禁排5.5 8.3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3015 6.1 9.220304010345915529050 91 14024甲 醇 22060禁排130 20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1515 0.61 0.9220 1.0 1.530403.45.95.29.050 9.1 1425苯 胺 类2560禁排13 2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15 0.67 0.9220 1.0 1.53
27、0 2.9 4.440 5.0 7.650607.711121770 15 2380 21 3290 27 4126氯 苯 类85100禁排34 52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5015 0.060 0.090203040500.100.340.590.910.150.520.901.427硝 基 苯 类2060禁排1.3 2.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05015 0.91 1.420 1.5 2.330405.08.97.81350 14 2128氯 乙 烯6560禁排19 29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7515 0.0610-3 0.0910-3203040500.1010-30.3410-30
28、.5910-30.9010-30.1510-30.5110-30.8910-31.410-329苯 并 a 芘0.5010-3(沥 清 、 碳 素 制 品生产和加工)60禁排1.310-3 2.010-3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0.01(g/m3)30* 光 气5.025304050禁排0.120.200.691.20.180.311.01.8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0.10280(吹 制 沥 青 )80(溶 炼 、 浸 涂 )31沥 青 烟150(建 筑 搅 拌 )15203040506070800.110.190.821.42.23.04.56.20.220.361.62.84.35.98.7120
29、.340.552.44.26.69.01318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 组织排放存在32石 棉 尘2 根 纤 维 /cm3或20mg/m31520304050禁排0.651.14.27.2110.981.76.41117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 组织排放存在33非 甲 烷 总 烃150(使 用 溶 剂 汽 油 或其他混合烃 类物质)152030406.31035611220631201830100170周界外浓度 最高点 5.0* 一般应於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 2m 50m 范围内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 2m50m 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 C。下同。*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
30、的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如预 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 10m 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 高点,详见附录 C。下同。*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 上 的 各 种 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 度限值序 号污 染 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气 筒 (m)二级 三级 监控点浓度(mg/m3)960(硫、 二氧化硫 、 硫酸 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 产)1二 氧 化 硫550(硫、 二氧
31、化硫、 硫酸 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 用)1520304050607080901002.64.315253955771101301703.56.622385883120160200270*周界外 浓度最高 点0.401400(硝酸、 氮肥和火炸药 生产 )2氮 氧 化 物 240(硝 酸 使 用 和 其 它 )1520304050607080901000.771.34.47.51216233140521.22.06.611182535476178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123颗 粒 物18(碳 黑 尘 、 染 料 尘 )1520300.150.853.40.741.35.0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肉眼不
32、可 见40 5.8 8.560* (玻 璃 棉 尘 、 石 英 粉 尘、矿渣棉尘)152030401.93.112212.64.51831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0120(其 它 )1520304050603.55.9233960855.08.5345994130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015 0.26 0.3920 0.43 0.653040501.42.63.82.23.85.960 5.4 8.370 7.7 124氟 化 氢10080 10 16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2015 0.008 0.01220 0.013 0.02030400.0430.0760.0660.1250 0.1
33、2 0.185铬 酸 雾0.07060 0.16 0.25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060430(火 炸 药 厂 )6硫 酸 雾 451520301.52.68.82.43.913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240 15 2350 23 3560 33 5070 46 70(其 它 )80 63 9590 15 0.10 0.15(普 钙 工 业 ) 20 0.17 0.2630 0.59 0.8840 1.0 1.5 周界外浓 2050 1.5 2.360 2.2 3.370 3.1 4.77氟 化 物 9.0(其 它 )80 4.2 6.3度最高点 (g/m3)25 0.52 0.7830 0
34、.87 1.34050602.95.07.74.47.61270 11 178* 氯 气6580 15 23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4015 0.004 0.0062030405060700.0060.0270.0470.0720.100.150.0090.0410.0710.110.150.229铅 及 其 化 合 物0.7080 0.20 0.30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060901000.260.330.400.5110汞 及 其 化 合 物0.0121520304050601.510-32.610-37.810-31510-32310-33310-32.410-33.910-3131
35、0-32310-33510-35010-3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01215 0.050 0.0802030405060700.0900.290.500.771.11.50.130.440.771.21.72.311镉 及 其 化 合 物0.8580 2.1 3.2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4015 1.110-3 1.710-32030405060701.810-36.210-31110-31610-32310-33310-32.810-39.410-31610-32510-33510-35010-312铍 及 其 化 合 物0.01280 4410-3 6710-3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
36、.000813镍 及 其 化4.3152030400.150.260.881.50.240.341.32.3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4050602.33.33.55.070 4.6 7.0合 物80 6.3 1015 0.31 0.472030405060700.521.83.04.66.69.30.792.74.67.0101414锡 及 其 化 合 物8.580 13 19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2415 0.50 0.8020 0.90 1.3 周界外浓30 2.9 4.415 苯 1240 5.6 7.6度最高点 0.4015 3.1 4.720305.2187.92716甲 苯 4
37、040 30 46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2.415 1.0 1.520301.75.92.68.817二 甲 苯7040 10 15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215 0.10 0.1520300.170.580.260.8818酚 类 10040 1.0 1.5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8050601.52.22.33.315 0.26 0.3920 0.43 0.6530401.42.62.23.850 3.8 5.919甲 醛 2560 5.4 8.3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2015 0.050 0.08020 0.090 0.1330400.290.500.440.7750 0.77 1.2
38、20乙 醛 12560 1.1 1.6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4015 0.77 1.22030401.34.47.52.06.61150 12 1821丙 烯 醛2260 16 25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6015 0.52 0.7820 0.87 1.330402.95.04.47.650 7.7 1222丙 烯 醛1660 11 17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4023*氯 1.925300.150.260.240.39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2440500.881.51.32.360 2.3 3.570 3.3 5.0化 氢80 4.6 7.015 5.1 7.820 8.6 1330
39、402950447050 77 12024甲 醇 19060 100 170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215 0.52 0.7820 0.87 1.330402.95.04.47.650 7.7 1225苯 胺 类2060 11 17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4015 0.52 0.7820 0.87 1.330 2.5 3.84050604.36.69.36.59.91470 13 2080 18 2790 23 3526氯 苯 类60100 29 44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4027 硝 16 15 0.050 0.080 周界外浓 0.0402030400.0900.290.500.130.4
40、40.7750 0.77 1.2基 苯 类60 1.1 1.7度最高点15 0.77 1.220 1.3 2.030404.47.56.61150 12 1828氯 乙 烯3660 16 25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6015 0.05010-3 0.08010-3203040500.08510-30.2910-30.5010-30.7710-30.1310-30.4310-30.7610-31.210-329苯 并 a芘0.3010-3(沥 清 及 碳 素 制 品 生 产和加工)60 1.110-3 1.710-3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0.008(g/m3)25 0.10 0.1530400.17
41、0.590.260.8830* 光 气3.050 1.0 1.5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80140 15 0.18 0.27(吹 制 沥 青 ) 20 0.30 0.4530 1.3 2.0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40 2.3 3.5 显的无组织排放存40(溶 炼 、 浸 涂 )50 3.6 5.460 5.6 7.531沥 青 烟75(建 筑 搅 拌 ) 70 7.4 11在80 10 1515 0.55 0.832030400.933.66.21.45.49.332石 棉 尘1 根 纤 维 /cm3或10mg/m350 9.4 14生产设备不得有明 显的无组织排放存 在33非 甲 烷 总 烃120(使 用 溶 剂 汽 油 或 其 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101753100162783150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4.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 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 10m 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 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 C。下同。*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 10%以 上 的 各 种 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