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管辖 (一)立案管辖 (二)审判管辖二、回避 (一)什么是回避 (二)为什么回避 (三)怎么样回避三、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的内容 (二)辩护人 (三)代理,一、立案管辖,自侦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轻)伤害案;重婚案等八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2、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法律除外规定: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6、海关走私侦查局,注意:,刑诉法第84条: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和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地区管辖,(一)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诉法第24条
3、)(二)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诉法第25条)(三)指定管辖1、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2、管辖不能:不适宜上级法院指定,注意:,刑诉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新刑诉法废除了“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什么是回避 为什么回避 怎么样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一、回避的概念 利益规避原则,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2002
4、年司法考试卷二18题:,王某系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其担任该案的鉴定人。本案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A 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B 该人民法院院长C 本案的合议庭D 本案的审判长,2003年司法考试卷二61题:,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提出回避申请,应经过甲同意B 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 是否批
5、准本案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 是否批准本案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注意:,1、参加过前一阶段诉讼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参加之后的诉讼活动。2、解释第29条: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刑事辩护制度,一、辩护制度的内容(一)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二)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保证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和实现(三)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行使和实现,补充:强制辩护,(1)盲、聋、哑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3)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二、辩护人的范围,(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
6、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后四类中的近亲属或监护人除外,三、辩护人的权利,(一)阅卷权1、审查起诉始,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始,指控犯罪的事实材料2、一般辩护人:经同意(二)调查取证权1、取证须经本人同意2、可以申请检察院和法院取证3、非辩护律师无调查权证权,三、辩护人的权利,总结1、辩护律师比一般辩护人多一个半的权利2、 向被害方取证:两个同意 一种途径 向其他方取证:一个同意 两种途径,案例分析,2003年12月13日,张某与林某因琐事大打出手,殴斗过程中林某致张某轻伤。张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12月20日,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25日,检察院告知张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因张某仍在住院,其堂兄为张某委托张某的朋友、邻县公安局干部陈某担任诉讼代理人。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