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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担保法.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33411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1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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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担保法,担保,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而事实的法律措施。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性质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担保类别,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无形签订合同担保可单独订立合同,也可是主合同中的条款。,一、保证,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则不得作为担保人。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类别,一般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

2、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主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1、债权人转让债权转让无影响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3、保证内容变更的,未经保证同意不得加重保证人责任。保证期限:6个月或2年,担保责任特殊规则,两个以上担保人:按约定份额承担责任,无

3、约定视为连带共同责任;连带担保人之间可约定责任比例,无约定平均承担,但都不得对抗债权人。人保与物保重复:债务人自己的担保物,则债权人应先通过担保物实现债权,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则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实现债权的途径。,二、抵押,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社会公益性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违法违章建筑。,抵押规则,抵押财产价值大于担保债权部分,可再次抵押;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在抵押时的不可分割;抵押不影响原有租赁关系的履行;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动产抵押登记方生效;浮动抵押、特殊动

4、产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物,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全抵押物的财产价值。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效力,抵押责任的程度,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登记优先;先登记先受偿;同时登记或都未登记,按比例受偿。例:甲向A、B、C三人分别借款30、60、80,甲将价值100万的房屋同时抵押给A和B,C的债权没有担保,问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A、B、C分别能实现多少债权?若甲先将房屋同事抵押给B与C,则答案是?,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智能就抵押物超出顺序在先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例:甲于2011年6月1日向A借款80万,期限是1年,并于7月1

5、日将价值200万的房屋登记抵押给A。甲后于2011年6月10日向B借款150万元,期限为2年,并于6月20日将上述房屋登记抵押给B。2012年6月1日甲无法偿还A的30万元,请问A能通过抵押实现多少债权?,同一债权有多个财产抵押:若没有约定责任承担顺序,则债权人可选择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事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抵押人分担责任;债权人不得免除个别抵押人的责任。例:甲向A借款100万,其中用自有价值20万汽车抵押给A ,甲好友乙自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A ,甲好友丙将自有价值房屋80万的房屋抵押给A。乙、丙二人同时约定若甲无法偿还A的债务,二人平均承担责任。问:若甲在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合同,

6、A该如何行使抵押权?,三、质押,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物转移占有质押合同方生效。权利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可转让的权利出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自凭证转移占有或登记后生效。,四、留置,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担保权的优先顺序,留置(法定实际占有)登记抵押(公示效力)质押(约定实际占有)未登记抵押,五、定金,定金: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定金履行规则,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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