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与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 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1.法律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以区别于自然事实。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主要要素。 3.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情谊行为、事实行
2、为区分开来。 4.法律行为的本质为私法自治。 5.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6.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在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在下列情况下,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合同行为。要物行为。意思实现。社会典型行为。,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1.准法律行为的概念。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我们必须正确地把握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从概念上说,准法律行为完全不是法律行为;法律后果发生的根据存在巨大的不同。 2.准法律行为的种类。 (1)催告。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
3、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或者要求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确定某种关系的通知。 (2)通知或者告知。在这类行为,行为人表示的并不是某项意思,而是一种他知道的事实。,3.关于法律行为规则对于准法律行为的类推适用。本书认为,日本学者提出的一般性原则可以采用:即有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等是否准用于准法律行为时,应根据准法律行为所关注的规定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 4.小结。 (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为不同的概念,因均有意思表示并且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可准用于准法律行为而得名,而且,准法律行为为学理上的概念,实际的各种类型的准法律行为散见于民法的各个部分。 (2)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是否能够适用于准法律行为,要根据具
4、体情况而定。,三、法律行为的作用范围虽然法律行为是从婚姻行为、合同行为、遗嘱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并且一般来说,适用于这三个领域,但也有例外。法律行为制度的彻底贯彻仅仅是在具有财产交易性质的契约法中才能进行。 四、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误读 (一)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混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出现,首先承认了“法律行为”不是私法独有的概念!必须明确地指出:法律行为是私法中独有的概念,因为只有私法中才有意思自治,才需要通过法律行为来表达。,(二) 法律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讨论我国许多学者都赞同“法律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的提法。但这种做法是否正确,颇值得商榷。 1.大陆学者的惯性思维及错误来源
5、。 2.以“合法性”评价法律行为的错误所在。 (1)以合法、有效来评价法律行为造成了民法体系内概念与制度规则间的不协调。 (2)“法律行为”的发源地并不用合法性来评价法律行为。 (3)合法性标准实际上是将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发生了混淆。,返回,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分类标准: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不同。 (一)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仅仅以单方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为他人设权的行为;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二)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包括有两个或
6、者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分为: 1.双方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契约,即因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即因当事人多个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形成的法律行为。 3.决议。指人合组织、合伙、法人等由若干人组成的机构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形成的结果。 (三)区分的实益 1.对于把握各种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把握各种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二、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一)区分的标准以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为标准。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本书认为,身份行为应仅指亲属行为。财产行为则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
7、行为。 (二)区分的实益 1.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身份关系上的适用受到极大的限制。 2.基于对人格的尊重,身份法上的许多权利不具有支配性或者可转让性。,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1.负担行为。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者另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通说认为,负担行为既可以通过合同行为,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2.处分行为。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通俗地说,处分行为就是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是支配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处分行为不同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客体
8、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物。,(二)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后果;而处分行为则产生权利直接变动的结果。 2.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是否要求客体事先确定。 3.对处分人的要求不同。是否具有处分权。 4.是否要求公示不同。 5.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性,而负担行为没有排他性。 (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现实中的存在样态 1.既有负担行为也有处分行为。这种状态为现实生活中的常态。 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这主要是指权利的变动并没有负担的根据或者并不以负担行为为基础。,(四) 分类的实益 1.对于理解交易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2.构成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 (五)
9、问题的说明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划分是债编与物权编分列的必然结果。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划分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仅是从一方当事人来定义的。 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再加上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的区分,即独立性加无因性是法律行为理论中最复杂,也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四、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一) 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区分的标准及概念区分标准是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的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原因相脱离,原因非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者,为不要因法律行为;若法律行为以
10、原因为成立要件而与原因不可分离者,为要因法律行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的区分,是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前提的。,(二) 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 1.保护交易安全。 2.方便交易。 3.正确处理案件。 (三) 小结 1.要因与不要因仅仅在财产性法律行为上才有意义。 2.对无因性的限制。 (1) 瑕疵的统一性限制。 (2)行为的统一性。 (3)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五、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分类标准: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性(而非等价性) 。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一方在为财产性给付时,另一方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
11、为的行为人在为财产性给付时,对方没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区别 1.债务人是否负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不同。 2.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的程度不同。 3.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契约,但可订立无负担的无偿契约,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 4.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所不同。 5.只有在有偿法律行为中,才存在因显示公平的撤销问题。总之,无偿契约是法律行为的例外,法律设有专门制度加以调整。,(三)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 1.掌握这种区分可以很好地界定法律行为的性质,为实践提供帮助。 2.这种区分可以有效地适用法律规则。
12、,六、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分类标准: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完成一定的形式。因私法自治原则的约束,在民法上,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常态,而以形式的强制性要求为例外。只有法律特别要求形式时,才是要式法律行为。 (二) 分类的意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分类的意义在于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说明。本书认为,法律行为不具备相应形式的,应认为不生效。即形式应为生效要件。,七、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与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 (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分类标准:法律行为的标的为一次性给付抑或连续性给付。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标的为持续性给付才能达到目的法律行为。而非连续性给付法律
13、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给付义务因一次性给付就可以完成的法律行为。生活中大部分法律行为都是非连续性给付法律行为。 (二)分类的意义当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者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同。非连续性合同一般可以恢复原状,即具有溯及力;而连续性法律行为不能恢复原状,即无溯及力。,八、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与不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 (一)分类的标准及概念分类标准: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控制的要件。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从而被允许按照当事人预设的效果意思发生效力后果的法律行为;而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14、定的生效条件,从而不能按照当事人预设的效果意思发生效力后果的法律行为。,(二) 分类的法律意义 1.任何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被允许,因此法律行为不能脱离法律的控制。 2.这种分类能够更好地解释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特征的问题。,九、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一)分类的标准及概念分类标准:法律行为的成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是否尚需要交付标的物。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无需再为实物的交付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的法律行为。 (二)分类的法律意义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2.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15、十、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一)分类的标准及概念分类标准: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死亡为条件。若法律行为在行为人生前就可以生效,而与行为人死亡无关的,就是生前法律行为;反之,若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的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即为死因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 (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说明:生前法律行为能够在生前发生效力,而且,有的法律行为只能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而有些法律行为只能发生在行为人死后。,返回,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概念及含义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对于一项法律行为之事实存在的确认。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制度价值不同。
16、 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法律行为的效力依赖于法律行为的成立。,(二)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1.法律行为的构成。 (1)要素。指组成法律行为本质的原素。若缺少之,法律行为便不得成立。本书认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即是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单方法律行为即表现为意思,而在双方法律行为,则表现为“合意”。该意思表示当然应含有效果意思。 (2)常素。指法律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当事人虽然可以以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改变或者排除法律规定,但即使当事人不约定,此种原素尚在,故称为常素。 (3)偶素。指当事人特加于法律行为的条款。,2.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应含有以下含义:
17、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必须有效果意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即内容;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足以为外界所识别。 3.特殊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学者一般都认为,在要物法律行为上,其成立除了意思表示外,尚需要有物的交付。 (三)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即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待法律行为经法律肯定后生效,其效力自成立时计算。,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概念。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尺度对私人之间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的肯定性结论。 2.要件: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
18、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肯定,意味着法律允许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预设的法律后果。,返回,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制度基础主要是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债法的任意性规范。,(三)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 1.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的尊重。
19、 2.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四) 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行为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手段。其特征是: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条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与条件具有依赖关系。 (五) 条件的性质条件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六) 条件的分类 1.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限制作用的不同,分为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1)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当条件发生的时候,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 (2)解除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即在条件发生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2.根据究竟是以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还是以不发生作为条件,分为积极条
20、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3.根据是否具备条件的实质内容,分为真正条件与不真正条件。 (1)真正条件,是指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 (2)不真正条件/假装条件/表见条件,是指徒具条件的外观而不具备条件实质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法律已经规定的条件。既定事实条件,如果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使当事人不知道,也不是条件。不能的条件,指以客观上不可能成就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不法条件,是指以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以上述事实为条件者,视为法律行为没有条件约束。,(七) 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有关身份的
21、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2.形成权不得附条件。 3.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 4.特别法上的限制。 (八)条件发生的结果 1.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发生时发生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发生时失去效力。,(九)违反诚实信用、恶意阻止或者促成条件发生的后果违反诚实信用,恶意阻止条件发生的,视为条件已经发生;违反诚实信用,恶意促成条件发生的,视为条件没有发生。 (十)在条件没有发生期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没有发生期间,是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二、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制度价值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
22、效力的法律行为。其制度价值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种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三)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期限是必定到来的,而条件则不一定。,(四)期限的具体计算 1.以具体日历设立的。 2.以期间设立的。 3.以事实发生设立的。 (五)期限到来后的效力在始期到来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在终期到来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六)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同时也不得附期限。但也有例外,例如,在形成权行使中,关于终止某种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附期限。,返回,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述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法律按
23、照一定的标准(条件)对于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使得当事人预设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二)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与无效的区别 1.制度目的不同。 2.控制条件不同。 3.效果不同。 (三)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1.法律对待它们的态度不同。 2.适用的原因不同。,二、无效的原因 (一) 概述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上有不相同的规定。 (二) 法律行为无效原因的分析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5.法律行为违反法定形式。
24、,三、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 一般法律后果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行为(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指不发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二) 具体法律后果 1.法律行为自始无约束力。 2.恢复原状。 3.基于缔约过失而生的赔偿责任。,(三)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在法律行为(合同)无效制度中,在具备特定条件时某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无效或法律行为(合同)在量上的违法并不必然引起整个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法律行为(合同)部分无效问题。 (四)无效法律行为(合同)转换的概念一个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合同),如果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而且可以认为,当事人知
25、道此行为无效即愿意另一行为有效的,可以作为另一法律行为而生效。像这样,把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转变为一个其他有效的行为,称为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返回,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一、法律行为可撤销与可变更的原因民法通则第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各种可撤销与可变更的原因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1.重大误解的概念。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 2
26、.构成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重大误解的法律构成。 (1)必须是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或者因对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作了错误的理解而为法律行为。 (2)表意人必须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误解必须影响了法律行为的后果。,3.误传。 (1)误传的概念。 “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错误而致使表意人表示与意思不符。 (2)误传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第77条的规定:误传是可以撤销的。撤销权人须对第三人信赖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传达人因其有过失而对表意人负赔偿责任,但义务传达人不在此限。,(二)法律行为因欺诈而可撤销 1.欺诈的概念。欺诈是指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
27、。 2.欺诈的类型。 (1)积极欺诈。指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得对方在意思的形成过程中,受到自身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导致意思表示的错误。 (2)消极欺诈。指行为人根据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对事实进行说明的义务,但是,行为人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致使对方认为自己的行为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从而作出判断,并为意思表示。 (3)我国民法上对欺诈类型的规定:民通意见第68条。,3.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原因的欺诈的法律要件。 (1)应当有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 (2)应当有欺诈的故意。 (3)欺诈人的欺诈与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为自
28、始没有效力。 (2)欺诈人故意损害他人的,负有赔偿责任。 (3)受欺诈人没有缔约过失的赔偿义务。,5.欺诈与错误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均构成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原因。都是意思表示方面的缺陷,最终都是错误。 (2)区别:欺诈所产生的错误是在有外在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而错误是因自身因素而产生的。欺诈的行为人在行为被撤销后,没有对相对人的因缔约过失的请求权。而在错误的情况下,被撤销人有这种权利。欺诈的情况下,发生在动机方面的错误,也可以撤销。但在错误的情况下,动机错误不能撤销。,6.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不需要说明的问题的虚假回答是否构成欺诈?不能认为是欺诈。 (2)欺诈与正常商业道德的
29、区别。是否对商品的具体性能作出虚假的说明,是判断是否构成欺诈的标准。 (3)第三人欺诈的问题。如果是第三人欺诈而与受益人没有任何关系时,受害人是否能够撤销?受害人不能撤销。,(三)法律行为因胁迫而可撤销 1.因胁迫而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因胁迫而发生的法律行为,是指以非法加害或者不正当预告危害而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违背自己意志并迎合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2.可撤销的因胁迫而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指不法加害或者预告危害。胁迫的对象可以是被胁迫人本人或其财产,也可以是他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可能使受胁迫的人产生心理恐惧的人或者财
30、产。 (2)胁迫的非法性。以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提出正当要求,不属于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与受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胁迫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因欺诈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后果相同。,(四)法律行为因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1.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概念与关系。德国民法典及瑞士民法典等都将两者作为一个原因来对待。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是将两者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两个原因来对待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
31、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2.作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原因的乘人之危的法律构成。 (1)撤销权人在为法律行为时,确实具有危难的事实。 (2)相对人确实利用了这种危难。 (3)结果不公平。 3.作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原因的显失公平的法律构成。 (1)法律行为的一方具有优势而对方没有经验,该方利用了这种情事。 (2)在法律行为的结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公平。,4.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法通则认为,乘人之危的行为应为无效法律行为;显示公平的行为则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合同法将乘人之危与显示公平并列为两种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已经
32、生效的法律行为,而且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仅仅是因为这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存在某种瑕疵,故法律赋予受损害的一方以撤销权。这种撤销权是由撤销权人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衡量后,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撤销权的一方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瑕疵自愈。,四、撤销权的行使 (一) 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两个显著的特征:不得与法律行为分离而单独转让。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二) 撤销权人在我国法上,具体包括:重大误解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乘人之危的受害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三)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1年。起算点:民通意见:自行为成立时起;合同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33、事由之日起。,(四)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申请。 (五) 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相同。 (六) 撤销权的消灭 1.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五、可撤销与可变更在法律行为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时,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变更法律行为的请求。 并且,法律鼓励变更。,返回,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与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一)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的确定。 (二) 无权
34、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 (三)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 (四) 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五)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二、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有一些法律行为是可以生效的法律行为,但该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返回,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客观必要性 (一)作为权利义务载体的语言文字的局限性 (二)主体意识的局限性 (三)交易成本的影响 二、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从各国学理和司法上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指司法机关的解释。,三、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和对象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 1.首要目的在于使某些内容暧昧或不明确的意思表示得到合理的确定。 2.基本目的在
35、于使内容不完整的具体表示的内容得到补充。 3.还在于使内容不统一或有矛盾的表意行为得以统一。 (二)法律行为解释的对象本书认为,法律行为解释的对象仅限于争议条款。,四、法律行为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观解释原则与客观解释原则 (一) 主观解释原则与客观解释原则的说明 1.主观解释原则及其说明。主观解释/意思主义,是指通过对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以探求法律行为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客观解释原则及其说明。客观解释原则/表示主义产生的必然性,来自于主观解释原则的局限性。 (二) 现代各国的解释原则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以表示主义、客观解释主义为主,而以意思主义和主观解释主义为补充的居多。,
36、五、我国法律规定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完全体现了客观解释主义原则。应该坚持客观解释主义兼主观解释主义的原则。 六、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一)整体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是指对合同(法律行为)的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法律行为中所具有的真正意思。,(二)目的解释规则目的解释,是指如果法律行为条款出现分歧而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选择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与目的解释相联系的另一种解释规则是有效解释,即当合同条款可作两种解释,即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时,应本着“宁可使之有效而不使之无效”的原则,作有效解释。,(三)公平解释规则公平解释,是指解释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四)交易习惯与交易前例解释交易习惯,是实践生活的规则,它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或者语言习俗。 (五)诚信解释规则,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