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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和代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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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1 )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2)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

2、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3. 是一种合法行为这表明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上述三特征构成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础。(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的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

3、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行为等。2. 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承揽人为获得对方的报酬而提供劳务等。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3. 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该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4、4.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

5、效要件。1.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中,无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

6、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2) 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

7、。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2.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

8、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

9、定;(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 )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 “果实成熟之时 ”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可能不会成就(发生) ;但是附期限的法律

10、行为中的“期限”必然会到来。(五)无效的民事行为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

11、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3.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

12、三人。(4)其他制裁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 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 500 元捐赠给希望工程B. 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 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 1000 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 10 吨劣质煤D. 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ACD【解析】 (1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 )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

13、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4)D: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C.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答案】AC【解析】选项 BD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

14、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2.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

15、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16、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 合同法未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无效可撤销 无效3.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B.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C. 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D. 可撤销

17、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答案】ACD【 解析】 (1 )A: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因此,二者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 )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3)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 )D: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

18、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 (1)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暂时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D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简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1、定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

19、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联系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法定期限(1 年)内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回第三人及其他制裁等法律后果。3、区别无效民事行为天生有“硬伤”,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存在一定程度的“软伤”,只是由于自己的问题,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并非对方欺诈、胁迫,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

20、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 。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行纪行为是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

21、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的活动。寄售(consignment )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目的在于与第三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才能实现代理之目的。这使代理行为与其他委托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等行为区别开来。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地进行判断,并进行

22、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均不属代理行为。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专项从事这种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人,就是居间人。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 居间行为 B. 行纪行为

23、C. 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案】D【 解析】 (1 )A: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独立地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2 )B: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行为不属于代理;(3 )C: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不属于代理;(4 )D: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4、,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4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 遗嘱 B. 约稿 C. 婚姻登记 D. 申报行为【答案】D(三)代理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

25、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A.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B. 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C.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 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答案】C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26、( )【答案】2. 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3. 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四)代理权的行使1.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

27、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授权 A 买入一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 100 万元) ,A 拥有该设备,于是以80 万元的设备销售给甲,这是属于代理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如果甲受乙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 80100 万元) ,同时甲又受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 80100 万元) 。如果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8 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

28、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五)无权代理1.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中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没有正确的行使其代理权,因而导致无效代理;而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本身没有代理权。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 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 没有代理

29、权而进行代理 D.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答案】BD【解析】选项 AC 属于无权代理。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 )【答案】(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

30、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分析: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相对人”从 “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31、“假象”,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 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例分析题中,如考到表见代理,整个故事将围绕“善意”和“有理由”展开,因为相对人是否 “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除上述 2 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 A. 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B. 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C. 乙使用

32、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D. 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答案】CD【解析】 选项 CD 属于“表见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2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A 企业向 B 银行贷款 100 万元,还款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33、A 作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 B 对 A 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超过 2 年 B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将驳回 B 的诉讼请求,因此,将丧失的是 B 的胜诉权,但 B 作为债权人,并不丧失 B 的实体权利,其拥有的债权并没有消灭, A 和 B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虽然人民法院不管了,但是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解决。( 3)诉讼时效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均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2、除斥期间(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34、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就属于除斥期间。(2)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二、诉讼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解释】诉讼时效(2 年、1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护时效( 20 年):自权利侵

35、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A 公司对 B 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 1981 年 1 月 1 日,适用 1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1)如果 B 公司于 1997 年 1 月 1 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 1 年内(1997年 1 月 1 日1998 年 1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2)如果 B 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 20 年的保护时效(1981 年 1 月 1 日2001 年 1 月 1 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以下几种:1. 普通诉讼时

36、效期间(2 年)这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由民法典或单行法规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特定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再如: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情

37、形有(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拒付租金的C. 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的【答案】ABD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有(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C.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答案】ABC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是( )。(2006 年)A. 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 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 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答案】C【 解析】 (1 )A:适用 4 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38、;(2)BD :适用 2 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人说了不算,在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1.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 ”;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注意选准暂停点)2.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

39、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隋况。3.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 6 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3 )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 6 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 6 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A 公司对 B 公司的权利进行侵害(拒付租金), B 公司于 2006 年 1 月 1 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适用 1 年

40、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 个月从 2006 年 7 月 1 日开始计算。( 1)2006 年 9 月 1 日发生水灾,10 月 1 日水灾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后,因此应该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6 年 1月 1 日2007 年 2 月 1 日,顺延一个月。(2)2006 年 3 月 1 日发生水灾,4 月 1 日水灾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和结束时间都在最后 6 个月之前,因此诉讼时效不能中止。(3)2006 年 6 月 1 日发生水灾,8 月 1 日水灾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

41、继续存在,因此从 7 月 1 日起暂停计算,8 月 1 日恢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2007 年 2 月 1 日,顺延一个月。2001 年 5 月 5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 年 8 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 20 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 年)A.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 年 5 月 5 日 B.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年 5 月 25 日C.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 年 5 月 5 日 D

42、.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年 5 月 25 日【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001 年 5 月 5 日 2002 年 5 月 5 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2001 年 11 月 5 日2002 年 5 月 5 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 2001 年 8 月出差遇险耽误的 20 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2001 年 1 月 1 日,甲拒绝向乙支

43、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 年 6 月 20 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 20 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 月 1 日 B.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2年 1 月 10 日C.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1 日 D.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3年 1 月 10 日【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001 年 1 月 1 日2002 年 1 月 1 日);(

44、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7 月 1 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 7 月 1 日后的 10 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人能说话)1.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 )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

45、”,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 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A 企业向 B 银行贷款 100 万元,约定还款时间 2006 年 1 月 1 日,A 到期不清偿债务,B 对 A 提起诉讼时间应当是 2 年。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从 06 年 1 月 1 日至 08 年 1 月 1 日,在这个期间内(例如 07 年 12 月 25 日),B 要求 A 偿还债务(或是 A 同意履行债务或是B 提起诉讼),这都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 1 年零 6

4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例题 4-11】2007 年 4 月 30 日,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 月 6 日甲穿该服装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 6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 )。A. 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B. 诉讼时效期间自 2001 年 4 月 30日开始计算C. 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 诉讼时

47、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答案】D【 解析】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 5 月 6 日开始计算,因此选项 B 是错误的。甲于 6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因此选项 C 是错误的。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3 年 2 月 10 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3 年8 月 2 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48、为( )。(2003 年)A. 自 2003 年 2 月 10 日至 2004 年 2 月 10 日 B. 自 2003 年 8 月 2 日至2004 年 8 月 2 日C. 自 2003 年 2 月 10 日至 2005 年 2 月 10 日 D. 自 2003 年 8 月 2 日至2005 年 8 月 2 日【答案】B【 解析】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题 4-13】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 年)A.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 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

49、定事由之一C.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答案】C【解析 】(1 )A: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3)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点 不同点中止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1)发生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2)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3)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 中断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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