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刑事诉讼程序,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邓虹副教授,第一节 立 案,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一、立案概念,立 案,立案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起始阶段,对立案材料的发现和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理和处理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立案决定,立案程序的一种处理结果,二、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指案件线索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出处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根据。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注:人民
2、法院不能把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直接审判。 2、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发现案件发生,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案件情况的行为。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报告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报案的主体:一切人(既可以是被害人,又可以是案外人)报案的内容:只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人举报的主体:不包括被害人的一切人举报的内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3、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控告的内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嫌疑人。 4、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公安司
3、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三、立案的条件,立案条件,是指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成立并进入诉讼程序所必需具备的法定要件。 1、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 注:“有犯罪事实”和“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区别。 2、法律条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四、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线索,应转交立案部门,由
4、立案部门受理。 2、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先接受并进行登记,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举报人或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的,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控告、举报等材料的内容明显不属于刑事立案的范围,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不能接受的理由,并告知到哪解决。,4、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让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5、接受控告、举报时,既要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解除控告人、举报人的思想顾虑,使其
5、如实陈述。应注意:控告人、举报人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6、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人,应当为其保密。,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指公安司法机关对已经收集的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核对和调查的活动 1、事实审查:有无事件发生?是否属于犯罪案件? 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向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派人到控告人、举报人或者报案人的单位、住所或案发地了解情况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
6、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三、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1、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A: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B: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C:制作立案决定书,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
7、自诉人。,2、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处理,应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并作出答复。人民检察院处理,由本院审核并作出答复。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四、立案的监督,二、 侦查,概念:指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
8、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一、侦查的概念,标志:从立案开始,终结于对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结论 侦查任务: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定、充分的证据,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作好充分的准备,二、侦查的特征,1、侦查主体的特定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 刑事诉讼法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225条,2、侦查内容的法定性证据的收集 A:专门调查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
9、缉等 B:强制性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1、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2、及时侦破刑事犯罪案件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3、确保侦查活动和程序的公正性,保障无辜的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三、侦查的任务,1、迅速及时原则2、客观全面原则3、深入细致原则4、依靠群众原则5、保守机密原则,四、侦查的原则,五、 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扣押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鉴定 辨认 通缉,侦 查 行 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
10、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查讯问的侦查活动。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讯问应看守所进行;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一)讯问犯罪嫌疑人,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
11、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5、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进行。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 7、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笔录,并和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补充或者改正,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指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情,以获取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活动。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
12、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二)询问证人、被害人,3、一个案件有几个证人、被害人需要调查的时候,应当分别进行询问。 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们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陈述,有意作伪证、虚假陈述或者隐慝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 6、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阅看,允许其补充、更正,在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当签名或盖章、手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有关技术人员、见证人的参加下,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
13、、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勘验的主体:1、侦查人员:勘验的主持者、指挥者2、有关的技术人员:如法医专家、痕迹专家3、现场保护人员:主要是提供现场当是时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线索。4、见证人:主要是见证勘验的合法性、公正性勘验的目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勘验的对象: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三)勘验、检查,检查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其他人员的配合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检验所进行的诉讼活动。1、检查的主体:侦查人员、医师、见证人2、检查的目的:3、检查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人身,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于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
14、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勘查、检验的专门性调查活动。 1、保护现场刑事诉讼法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1)封锁现场,保全证据 (2)抢险、救灾 (3)记载有关变异线索情况 (4)抓获犯罪嫌疑人,现场勘验的程序 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方法:可以由外围到中心,也可以由中心到外围: (1)确定、固定现场的方位。可以用画图、拍照、录像、文字表述方式。 (2)对现场中发现的物证包括物质痕迹以及相互关系的记载。 (3)对物证要采取科学方法提取或固定。需要提取的要制作提取笔录,要扣押的输扣押手续。,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应记载现场勘验经历的全
15、部活动,包括: 1、案件的来源(怎么发现的现场) 2、勘验的时间、人员 3、勘验时的自然情况:天气、光线、有无风等 4、勘验的顺序及所发现的情况 4、提取、固定、扣押的情况 5、单独勘验的情况(如现场有尸体,必须单独勘验) 6、现场处理情况 7、现场勘验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有照片、录像等 要在勘验笔录文字中注明,物证检验1、对物证进行定位。2、揭示物证的证据价值。,尸体检验凡是现场中有尸体的,要单独检验。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进行 。1、方位的确定2、着装检验3、尸表情况4、腹腔、胸腔、颅腔 对尸体检验完后,要制作报告。如果尸体死亡原因不明,要保留尸体。,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
16、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1、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其中对强奸案件的被害妇女,一般不得进行生殖器和处女膜检查。个别确需检查的,应当征得被害人及其家长或亲属的同意,并经地(市)侦查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医师或女法医进行。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进行检查的人员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侦查实验 1、侦查实验是一种验证性的侦查行为,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只作为
17、一种参考手段。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3、应在与原条件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实验。 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侦查活动 搜查的主体:侦查人员 搜查的范围: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及其他有关地方。 搜查的目的:1、发现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2、查获犯罪人,(四)搜查,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1、应经侦查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开具搜查证。 2、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执行逮
18、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形,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搜查时,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搜查应有被搜查人本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以及邻居基其他见证人在场,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制作搜查笔录。,扣押时,必须制作扣押清单,对贵重物品要有文字说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物品私有人。,(五)扣押,扣 押,留置扣押,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主动检举、举报、自首时拿来的与犯罪有关的物证或书证,直接扣押,侦查人员在搜查、勘验时发现的有关的物证、书证,通知扣押,司法机关通知其他机关、部门帮助扣押,邮局 铁路部门 航空部门,对扣押的物品分四种情况处理: 1、能随卷移
19、送的,随卷移送。 2、不能随卷移送的,由专门人员保管。 3、对贵重物品、危险物品交给专门机关保管。 4、对财产关系明确的,可先行返回失主或财产所有人。,(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 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询、 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2、只限其本人的存款和汇款,不得重复冻结。 3、期限6个月。特殊情况办理手续后延长6个月。无次 数限制。,(七)鉴定,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判断并做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在侦查
20、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八)辨认,(九)通缉,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的条件:实质条件依法应当逮捕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 通缉的对象:1、已批准或决定逮捕而在逃,或者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2、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 3、从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在讯问或在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5、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罪犯,通缉的程序 1、决定通缉: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做出 2、制作通缉
21、令: 3、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已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5、布置查缉。6、撤销通缉令。,六、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时而终结侦查的诉讼行为。,1、犯罪事实、情节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性质认定准确4、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5、案件的法律手续
22、完备、合法,(一)侦查终结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1、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撤销案件 (1)实体无罪,不构成犯罪。 (2)实体无罪,不能证实犯罪。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1、提起公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2、不起
23、诉(酌量不起诉) 3、撤销案件(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条件相同),第三节 提起公诉,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一、起诉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起 诉,公诉,自诉,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二、 提起公诉,提 起 公 诉,提起公诉程序,全面、细致的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提起公诉决定,是提起
24、公诉程序中的一种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三、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 1、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 2、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3、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 1、
25、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 2、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2、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经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
26、案件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 4、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5、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
27、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 “七何”“七W” 2、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
28、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法15条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委托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4、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调查,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次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就可查清的案件,审查起诉后的处理决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 不起诉,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提起公诉 不起诉 撤销案件,过渡性决定,退回 补充侦查,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所采取的手段技术性较强或工作量较大的案件 遗漏罪行和应当
29、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需要追加犯罪嫌疑人和补充罪名的案件,自行侦查,四、提起公诉和不起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的条件,1、管辖条件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不得越级起诉 2、事实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3、证据条件证据确实、充分 4、法律条件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依法制作起诉书 第二: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将起诉书、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30、的程序,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虽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难以定案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不起诉,不起诉的种类,存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关于“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关于“犯罪嫌疑
31、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五、 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指派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对被告人所作的指控,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一种诉讼活动。,1、执行控诉职能2、进行审判监督3、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第四节 审判,第一审程序,审 判 程 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判组织,目的:贯
32、彻诉讼经济原则,一、独任审判: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判的组织形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适 用 范 围,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审判长同样的职权,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合议庭是指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审判人员与陪审人员共同审判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各级法院、各种程序中的刑事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二、合议庭,最高和高级法院 复核死刑和死缓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基层、中
33、级法院 一审案件,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高级、最高法院一审案件,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至7人,中级或以上法院上、抗诉案件,审判员3人至5人,简易程序的案件,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审判员3人,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 任免: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工作方式:1、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也不对所有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且作出决定。2、实行民主集中制;3、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三、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常设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任务: 1、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 (1)
34、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监督、指导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3、总结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经验 4、发布审判方面的指令,一、判决判决: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刑事判决: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等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刑事判决从程序方面讲,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结束;从内容方面讲,它最后解决了案件的实体问题。,判决、裁定和决定,1、强制性:无
35、条件地立即执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扰 2、稳定性:即使有错误,不能任意撤销和改变 3、排它性:只能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生效判决特点:,二、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的一种处理决定。三、决定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专门解决某一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初级审判所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审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一、审查受理(1
36、50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且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审查具体内容是:1.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 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指控的罪名?犯罪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起诉的主要理由和根据。3. 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是否齐全。4. 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是否随案移送。5. 有无扣押、冻结在案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何处。 6. 有无作为证据移送的实物清单。7. 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8. 是否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9. 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庭前准备(151、152条)1. 确定合议
37、庭的组成人员。 2.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 3.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庭审判(153-169条)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有关庭审的几个问题,1、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发现或者出现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形,合议庭决定暂停审判的诉讼活动。 其主要适用的情形是: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
38、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因故不能届时开庭或者在审理中遇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及情形致使审判无法继续时,从而决定延展审期,待情形、理由消失后再行审理的诉讼活动。(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 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进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
39、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延期是在审理期限内的延期,3、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遇有法定不予追诉情形之一的,终结审理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审程序,上诉的主体范围 1、被告人和自诉人-独立上诉权人 2、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权人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非独立上诉权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部分独立上诉权人注意:被害人有请求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抗诉的主体机
40、关 有权提起抗诉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审抗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 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必须以“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 司法实践中抗诉理由: 1、 认定事实、运用证据方面的错误2、 适用法律的错误 3、 诉讼程序错误,二审抗诉的形式只能是以抗诉书的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审理原则1、全面审理原则审理原则;2、上诉不加刑原则处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1、第二
41、审人民法院当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允许变相对被告人加刑。 2、在公诉案件中如果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在自诉案件中有自诉人一方的上诉时,不论被告人一方是否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刑,也可以改判减刑或者维持原判。,对二审案件的处理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案件, 2、直接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42、误,但量刑不当。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用判决直接改判的案件是: (1)原判决事实不清楚,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2)原判决证据不足的,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2)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判决、裁定专门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均应经过该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特点: 1、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 引起死刑
43、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尚未生效的死刑判决、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正在执行的
44、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依法向有核准死刑判决权的法院报请产生的,只要作出死刑判决即应提起,2、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死刑复核程序,只要是死刑的判决、裁定就应依法移送核准,3、提起的理由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有严格的限制,经过有
45、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必经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 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4、提起的期限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移送期限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死刑复核程序,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5、审理的法院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6、量刑原则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二审程序,如果是被告人一方上诉,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死刑复核程序,全面审核,依法处理,三人组成,7、对合议庭审判的要求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数要求要与具体审理法院的审级相适用,二审程序,三至五人组成或由三人组成,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未作具体的限制规定,8、审理的期限不同,审判监督程序,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1个月,不得超过1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