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管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刘秋常-,讨论题目,1、合同管理概念2、合同管理内容3、变更管理4、索赔管理,1、合同及合同管理1.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对合同进行的不同阶段(策划、订立、履行、终止)所涉及的各个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监控。合同管理是合同的管理者依据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合同各方正确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行为。1.3 合同管理的主体:相关部门,当事人,第三方(双方或一方信任的) 作为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工作贯穿项目实施的始终。,2、合同的组成(合同法律关系
2、):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客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按客体性质分三类,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物:种类物、特定物(建筑物)。行为:提供服务,监理服务行为。智力成果:设计文件。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分配的原则。一般以标准文本制作,以一系列的文件构成,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合同主要条款: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金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式,2.1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主体设计合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合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合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合同:项目法人与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制造单
3、位。检测合同:项目法人、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法律咨询合同:相关单位与法律咨询单位。质量监督合同:项目法人、质量监督单位。所有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参建人员要求有一定的执业资格。,2.2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客体设计合同: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监理服务行为。施工合同:建设项目或建筑物。设备制造合同:相应设备(机电、金结、启闭机、闸门、压力钢管、发电机、水泵、特殊设备)。检测合同:相应的检查检测工作。法律咨询合同:相应的法律合同事宜。质量监督合同:参建单位资格及质量行为和质量成果。,2.3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内容(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构成合同内容的一系列文
4、件。2.3.1设计合同:1)设计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 4)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条件及合同要求;5)设计大纲或设计方案;6)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3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内容2.3.2监理合同: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3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内容2.3.3施工合同: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2)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招标图
5、纸、施工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2.4合同条件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分配主要内容的合同条款。标准合同条件分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在处理具体合同问题时,两者应对照阅读及使用。,2.4.1 FIDIC合同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及其所编合同条件(1)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1990;(2)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三版订正)1988;(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四版订正)1992;(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5)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6)施工合
6、同条件1999;(7)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8)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1999;(9)合同简短格式1999。,2.4.2水利工程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为水利部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组织编制的,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7-0211),2.5合同价格及计量计价2.5.1合同价格: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确定的合同计量支付价格。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
7、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2)结算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2.5合同价格 3)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以及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暂定金额,备用金。计日工:零星工作。4)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合同的明标项目。,2.5合同价格 2.5.2合同计价方式(1).按合同计
8、价原则(支付方式):1)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2).按合同计价阶段1)签约合同价2)结算合同价,2.5合同价格2.5.3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 (2)可调总价 (3)固定工程量总价,2.5合同价格2.5.4单价合同(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按给定的工程量报单价和总价,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式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相应项目的报价单价结算价款。(2)纯单价合同按给定的工作项目和内容报单价,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式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相应项目的报价单价结算价款。(3)综合单价合同(以估算工程量计算相应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相应项目分摊的费用)。,
9、2.5合同价格2.5.5不同合同价的结算结果对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就是结算合同价。对可调总价和固定工程量的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不一定是结算合同价。对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与结算合同价一般是不一致的。对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无签约合同价,结算合同价按合同规定的完成工作量来确定。,2.5合同价格2.5.6计量计价计量:按规定计量规则对完成工作量的测量和计算。计价:对完成工作量的价款进行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GB50500 -2003;GB50500-201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
10、费、管理费、与利润、风险费用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由相应消耗量及单价组成。管理费、与利润、风险费用一般按基价的一定费率计取。,2.6招标阶段合同管理要点1)招标是项目合同管理的起点。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合格的、有能力和有实力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2)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充分体现招标人意图,严把招标文件策划、编制审查关。3)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合法规范。中标的标准,非投标价最低为好,要体现合理报价,优质优价的原则。4. 评标组织成员。对土建施工、设备制造标可考虑邀请监理(监造)单位人员参与评标,为后续的合同管理奠定基础。5)招标文件提供资料要完善,特别是关于地质方面的勘探资料。
11、现场考察安排的时间应充分、全面。尽量不要在招标文件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法。6)在招标或评标阶段,对投标文件中含糊承诺、较低的综合单价应要求投标人进一步说清楚,但不能修改单价,这对施工期间变更的估价和索赔的评估有很重要的意义。7)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期间的资料应妥善保管,特别是合同谈判的备忘录及补充协议,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往往要追溯到合同签订之前的条件和承诺。,2.7关于评标1、招标人应给评标人员一定的时间,让评标人完成评标工作。2、评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人的意图,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客观、细致核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应理解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
12、竞标文件(报价、工作承诺),工作承诺对不同的合同,内容不一,施工合同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的监理大纲。避免低价竞标,提倡合理价竞标。4、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实质性偏离按废标处理;对非实质性偏离,原则上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5、不均衡报价要慎重考虑,原则上因不均衡报价,而在合同变更时,导致承包人不盈利,不予补偿。这就是风险。6、对已经明确中标但投标书仍有偏差的,在签订合同签最好进行一次谈判,已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3.变更管理 3.1变更概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设计优化、设计问题处理,以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业主、设计方、承包人及监理机构都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的要求。,合同的变更
13、合同的变更合同内容的改变(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特征通过协议达到变更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转让:主体变更(应属于广义合同变更)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与变更区别转让:主体变更(全部权利义务,部分权利义务)不发生内容的变更变更:内容变更(部分内容)不发生主体的变更转让:涉及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变更:当事人之间进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
14、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要素的变更。工程要素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一致,且一一对应。工程要素改变,合同内容改变,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工程变更的实质,工程变更也就是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既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工程变更的实质就是合同变更,涉及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以及与工程目标有关的所有合同的变更。实际工作中在谈变更时经常说的还有设计变更,由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可知,和设计较紧密的施工合同文件有技术条款和图纸,实际工作中因现场条件及项目使用功能的改变,设计单位要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从而有设计变更。可以说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或说设计变更是施工承包合
15、同变更的一部分,工程变更包括了设计变更。,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至(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价格。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关键项目,百分比。,建设监理
16、制下的工程变更 在建设监理制的体制下,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要素),使施工合同内容发生改变,构成了对施工合同内容的变更。1)施工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2)所有施工合同变更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管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根据施工合同对监理授权,必要时报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批准);变更指示应包含但不限于变更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质量)、变更工程量(计量方式)、进度影响、单价确定原则(含施工方案是否需要申报),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3)承包人必须按变更指令(或指示)组织变更项目实施,根据合同规定提交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变更
17、工作。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3.2变更的分类,3.2.1从变更的规模上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
18、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暂行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南水北调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19、1、重大工程变更是指:(1)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有关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2)单项变更费用增加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2、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其它工程变更。涉及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的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分类(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工程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等重大问题的工程变更。(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局
20、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项目法人,由设计概算的审批机关审批。,(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以及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一般工程变更经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约定审查同意后,报项目法人批准。也有施工合同对一般工程变更设定一定的限额,限额以下的工程变更,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项目法人备核;限额以上项目才报项目法人批准。无论哪类变更,经审查批准后,仍应由项目
21、法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举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设计变更的管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
22、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二)堤防工程(三)水闸(枢纽)工程(四)泵站(电站)工程(五)灌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库(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灌区工程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3.2.
23、2从提出变更的主体上分类,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业主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1)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的管理,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签章的变更图纸和文件监理机构审核、签发变更指示承包人实施,2)业主提出的变更的管理,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涉及工程结构、标准等质量特性的应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业主提出-监理机构审核-设计单位设计-监理机构签发-承包人实施。,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的管理,承包人提
24、出或提出并设计监理机构审核设计单位设计(涉及工程结构、标准等特性的)或核准监理机构签发变更指示承包人实施。,4)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提出变更报业主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5)施工现场条件改变导致的变更的管理,对施工现场改变造成的变更,一般应通过参建各方(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方案,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一般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法人按变更要求进行报批,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组织实施。现场条件改变是工程变更经常遇到的,也是最为棘手的变更。处理现场条件改变,首要工作是现场条件改变对合同内容影响程度,对变更工
25、作定性,其次是变更定量,再次是变更工作定价。,3.3变更审查总体审查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什么原因引起变更?是否必须要变更?变更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技术可行?2)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3)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4)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3.3变更审查3.3.1变更定性:变更原因-变更事件;依据合同规定。(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
26、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至(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价格。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关键项目,百分比。,3.3变更审查3.3.2变更定量:明确变更项目的计量原则及计量方式。,3.3变更审查3.3.3变更定价:(1)变更项目单价或合价调整变更项目施工方案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原则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27、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总价(合同价格)调整超过有效合同价格(不包括暂定金额或备用金)15%以外部分,协商确定。结算合同价大于有效合同价1.15,1.15内的按原合同,大于1.15的,按协商价。结算合同价小于有效合同价0.85的,按协商价。,3.3.4变更处理对策承包人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监理人根据合同授权,及时发布变更指示,明确变更处理原则。发包人要明确合同变更的批复权限,对重大工程变更,及早进行申报;对可批复的变更,及时进行批复。承包
28、人和发包人、监理人本着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变更,减少分歧。所有变更项目实施,必须有经监理批复的施工方案。承包人和监理对所有变更,在变更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到已有施工方案的,进一步明确施工方案;没有施工方案的,承包人申报施工方案,监理批复;改变施工方案的,必须重新报批。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是定价的主要依据。及时高效处理变更,减少因变更带来的负面影响。,3.3.5工程变更程序1)变更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变更建议),监理变更意向书(可能发生变更时监理签发)。2)变更审查,变更定性。3)变更设计、报批;变更指示。4)变更估算,定量(计量原则、方式)、定价(计价方式)。5)发布变更令与实施。6)计
29、量与支付 。紧急情况下,可经批准后先行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后续完善变更报价及计量支付手续。要进行支付,须签订变更项目暂支付协议。,合同约定变更程序变更的提出变更指示变更报价变更确定变更实施,变更程序流程图,变更处理常见问题承包人提交变更申请不及时,变更已实施,但变更申请仍未提出或监理变更指示未签发;监理人发布变更指示不及时或变更指示内容有缺失,未明确变更处理原则等;发包人作出变更决策不及时,变更决策程序复杂,往往因此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甚至出现施工现场已按变更实施,发包人作出不变更决策的现象;承包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的处理原则存在分歧;变更项目已实施,但缺少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实际
30、施工方案与报批的方案不符、实施过程中未对变更工程量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及时;因大量变更未处理,支付受限,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部分不规范变更项目处理部分变更项目可能存在现场已实施但仍未报批,监理未签发变更指示,承包人已实施变更工作。承包人的变更项目变更申请及变更报价同时呈报监理人,处理方案监理可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对变更项目进行定性,确认构成工程变更的,并经发包人复核、确认,监理人应补发变更指示。监理对变更项目报价进行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并连同变更项目单价确认,签发给承包人。对变更已经定性,计量原则已经确定,但定价困难的,可以先行指示进行变更工作,需要及时支付的,可以先行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项目的
31、计量原则,暂定变更项目的价格,待定价后再完善变更协议。,变更处理对策承包人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监理人根据合同授权,及时发布变更指示,明确变更处理原则。发包人要明确合同变更的批复权限,对重大工程变更,及早进行申报;对可批复的变更,及时进行批复。承包人和发包人、监理人本着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变更,减少分歧。所有变更项目实施,必须有经监理批复的施工方案。承包人和监理对所有变更,在变更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到已有施工方案的,进一步明确施工方案;没有施工方案的,承包人申报施工方案,监理批复;改变施工方案的,必须重新报批。变更项目的施工方案是定价的主要依据。及时高效处理变更,减少因变更带来的负面影响。必
32、要时签订变更暂支付协议。,4索赔管理4.1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并非自己的原因,或对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其义务,或合同规定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自己认为自己遭受损失或损害,受损失或损害的一方向合同的另一方所提出的给予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关于“低报价高索赔”,合同本身有缺陷、合同管理不到位,是产生的主要原因。,*对索赔的理解(1),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方面,索赔大多反映在承包人对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提出的索赔;而且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是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方违约,还有其它原因,如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应有项目业
33、主(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从而导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或遭受了损失,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以合同规定的程序要求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进行费用补偿或延长完工期限。,*对索赔的理解(2),从施工承包合同角度上讲,索赔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要求索取他认为他所应该得到的权利或额外付款。这里应该指出的是:索赔仅仅是承包人对其实际损失或额外支出所要求的补偿,而并非是对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的任何惩罚,同时索赔也不应使承包人得到额外的利益。反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或责任而造成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项目业主(项目法人)也可以向承包人要求补偿或
34、赔偿,称为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的索赔,也称反索赔。,4.2索赔的必然性,索赔的发生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合同赋予合同双方的权利对风险进行合理再分摊,4.3索赔控制-1)措施,(1)熟悉合同文件,经常进行合同实施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及早发现索赔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2)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情况。(3)做好监理日志及其它同期记录资料的管理,监督承包商做好试验记录、施工日志、日报、周报、月报等资料管理。(4)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件影响的扩大。(5)认真组织索赔事件的调查,严格审查索赔报告,公正处理索赔。,4.3索赔
35、-2)依据,(1)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是由合同明确规定应由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承担责任或风险的合同条款;(2)法律、法规规定的索赔则是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由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情况;(3)道义索赔亦称通融索赔,它是在承包人明显有大量亏损的情况下,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利于施工的一种特殊的索赔形式。,3)索赔的提出,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机构,并抄送发包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
36、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发包人。堤防与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1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14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调后做出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入监理机构的决定14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4)索赔的处理程序,(1)监理机构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
37、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 应在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 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机构。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决定,则双方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4)若承包人未遵守以上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机构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评审组按合同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5)提出索赔的期限(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
38、同条件中的索赔期限的规定,(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 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5)提出索赔的期限(2)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期限的规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在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之后,就终止了施工合同的索赔权利。 合同中索赔方式、期限、时效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期限在一定的时效内提出。,6)索赔处理的主要工作,索赔处理的主要工作是对索赔历史
39、资料的分析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对引起索赔事件的责任界定。索赔历史资料的完整是索赔得以合理处理的前提;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是索赔得以合理、公正处理的保证。正常情况下,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意向后应着手进行索赔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审查和确定索赔是否成立,分清引起索赔事件的责任,在与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科学、公正地确定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原则,签发索赔处理报告。,4.4变更和索赔的处理理念及分析4.4.1变更和索赔的处理理念,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管理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正确处理变更可以减少索赔,但不能杜绝索赔。实际上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在合同一
40、方或双方(受外界影响)利益受到实际损害时,合同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并通过索赔及索赔公正、合理的处理,使合同的风险再一次进行分配,使合同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更平衡。所以说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正确处理索赔可以避免合同争议的产生。,1)建设监理制下 变更和索赔处理的重要性,监理工程师既是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者又是施工承包合同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利用施工承包合同所赋予的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权力,正确地实施变更,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维护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的利益,使施工承包合同的目的顺利实现。,2)工程变更和索赔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需要各方的配合和理解,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规范的
41、合同文件、合同实施过程中详尽的记录文件和来往文函,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法律、技术经济和熟悉合同文件的各类专业人才,最好是复合型的人才。建设监理制实施过程中,一个开明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是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成败的前提,同时,有实力、讲信誉、守合同的承包人也是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得以顺利实施和妥善处理的必要条件。,3)变更和索赔管理对总监的基本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对工程变更和索赔概念、处理的基本依据、原则和方法有一个系统的了解,把握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备忘录和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有约束力的文件,对事件全过程的
42、分析,作出公正、合理、切合实际的变更和索赔处理意见和建议,4.4.2工期索赔4.4.2.1工期延误的分类 工期延误按对工期和费用是否给予延长和补偿情况,可分为可原谅的延期并补偿费用、可原谅延期但没有费用(或有限费用)补偿、不可原谅延期(既无工期延长也无费用补偿)。,(1)可原谅的延期并给予费用补偿可原谅的延期并给予费用补偿的事件肯定不是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关键路线上的关键工作的拖期,且造成承包人成本增加。包括合同变更、异常恶劣的气候、由发包人的责任或违约(没有按时提供进场道路、场地、测量网点,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到货拖延,支付滞后等)事件、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2)可原谅但
43、不给予费用补偿(或有限费用补偿)的拖期 可原谅但不给予费用补偿的拖期主要是不可抗力(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包括自然(地震、飓风、海啸、洪水)或社会(战争、动乱、核污染和冲击波)不可抗力因素。一般合同规定仅延长工期。有些合同规定延长工期,但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3)不可原谅延期不可原谅延期是指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对自身原因引起的关键工作拖期,承包人应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追赶进度,力争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完成合同任务。对加速施工的成本增加可与拖期违约金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加速施工还是承担拖期违约金。,4.4.2.2工期延误影
44、响分析(1)工期延误对发包人的工程效益影响1)工期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由此造成工程效益的损失由发包人自己承担;2)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合理赔偿损失。一般合同需约定拖期违约金的额度,例如,逾期完工违约5000元/天,最终的违约金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5% 。,工期延误影响分析(2)工期延误对承包人工程成本的影响1)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所增加的成本,承包人自己承担;2)发包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增加工程成本,一般由发包人给予补偿;对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处理,一般为可原谅延误不予成本
45、补偿或有限费用补偿处理。,4.4.2.3工期延误分析方法(1)工期延误计算依据工期延误计算依据包括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合同进度计划及里程碑计划、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批准的施工方案、受干扰的实际工程的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监理日记等)、现场实际情况。,工期延误分析方法(2)工期延误计算的方法分析干扰事件对关键路线上的关键工作的影响程度,确定延长的工期或加速施工的成本增加。,4.4.3索赔费用的计价方法1)实际费用法:额外费用2)总费用法(总成本)实际费用-投标报价3)修正总费用法:受事件影响费用-未受事件影响费用4)生产率降低计价方法,1)现场条件改变-承包商营地变更 (1),某
46、工程承包商营地出现位置变更,根据合同文件招标图纸的规定,原营地位于Y营地,因Y营地未能按期提交,经协商变更后的营地位于C营地。营地的变更是以业主提出口头建议,承包商采纳建议并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工程师批准的方式解决的。承包商在提出营地变更使用申请时,未附加任何条件。在变更实施后的第10个月,提出索赔,就C营地建设中拆除原建筑物、土方开挖和回填提出了人民币377445.23元的索赔额,未提供任何支持材料。,承包商营地变更 (2),工程师评价工程师回涵澄清了业主提供两块场地供承包商选择的原因,承包商是无条件的自愿选择C营地,此外,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意向。因此,工程师不支持承包商对C营地的
47、索赔。,承包商营地变更 (3),一个月后,承包商又发文坚持C营地索赔,承包商表示:投标时的报价是依据Y营地进行报价的,使用C营地增加了费用,这些费用没有包括在投标报价内;承包商之所以没有及时提出索赔通知,是由于承包商要将所有资料收集齐全后才能通知工程师并提交索赔金额的总量。,承包商营地变更 (4),工程师评价工程师认为获得补偿的前提是有损失的事实依据;要求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提交索赔临时报告和最终报告,出具索赔证明材料,并抄送业主。,承包商营地变更 (5),三个月后,承包商又一次提交了C营地索赔,附加费用的详细报告,要求补偿人民币1,043,866.62元。承包商提交了费用计算说明,未提供相关的财
48、务资料。承包商计算补偿费用的方式是:补偿金额 = 建设C营地的实际开支 - 投标时的初始报价 不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承包商营地变更 (6),工程师的评价由于营地位置变更,才引起承包商建设C营地的费用超出了初始预见费。承包商有得到费用补偿的权利。鉴于承包商在寻求该项索赔时未能遵守合同一般条款53.1和53.3条的规定,工程师可根据合同一般条款53.4条的规定,按承包商提交的材料和工程师的同期记录处理该索赔。营地的建设费用包括在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2.1项“进场与退场费”中。“进场与退场费”属总价包干项目,在合同文件中有该项目的单价分析。应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提交了工程量清单中总价包干项目的分解,其
49、中承包商建设营地的初始预见费为人民币3,275,192元。,承包商营地变更 (7),承包商因营地变更损失的费用包括:使用砖场后因平整场地、土方开挖等出现的附加费用,冬季建设C营地的赶工费用及出现质量问题后的修复费用等。这些费用除了由于场地变更引起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等直接费应由业主予以补偿外,其它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承包商的该项索赔也仅就使用砖场后因平整场地、土方开挖等出现的附加费用提出补偿要求,但采用的是实际建设费用减去初始预见费的办法。工程师认为这种计算方法不可取,因为即便不更换场地,实际建设费用也不可能等同于初始预见费用,因为其他问题均可能导致实际建设费用的增减。工程师是根据两块场地的地形,估算出增减的工程量,按工程师确定的单价进行补偿额的计算,不考虑承包商扩大临建工程的费用。经工程师计算可补偿的费用为4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