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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关于保护学生权益的规定.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88321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8.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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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护学生权益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社会关系组织之间,正在不断地产生、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情况、新的变化,要求学校必须转变管理方式,树立学校管理新的理念-依法治校。一、保障学生的入学权学校在招收新生时,不能把“笨孩子”拒之门外,都必须免试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二、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对本校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级、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登记。三、保障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学校不得劝双“差

2、生”退学或在教育活动中给以歧视,施加压力,开学时以种种理由拒收他们,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犯规定把学生拒之校外,对后进生应当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或者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四、保障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不准以担心“差生”“拖后腿”,拉名次,而不让他们参加中招考试,更不能与家长签订不平等入学协定,如不参加中招考试就收等。五、不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不能停课让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开业、贺岁活动,必须按规定开学、放假,不能对违纪学生随意停课。六、不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人学生退学的行为,都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能开除其学籍。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各项活动的权利学校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学生们组织社团,开展社会活动,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八、对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犀浦镇实验学校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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