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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28736 上传时间:2018-03-29 格式:PPT 页数:22 大小:25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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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第五章第一节合同的保全,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一 合同保全概念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一 合同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

2、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实现。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合同的担保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属于强制性规范。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担保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

3、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第一,申请的条件不同。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述(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三)、代位权的行使(四)、代位权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的概述,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驶权利的一种保全权。(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的特点: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

4、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应具有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权责。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权利的怠于行使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

5、六章 合同的保全,(三)、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四)、代位权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思考1:,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请问: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

6、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思考2:,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欠款5万元。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对丁提起诉讼?,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述(二)、撤

7、销权的成立条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从而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请求权,而是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撤销权的区别:两者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从主体上来看,可撤销合同制度中的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从两种撤销的对象来看,撤销权人请求撤销是自己的行为;而后者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

8、他人的行为。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的保全之中,撤销权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但合同法第75条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四个方面:1.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了责任财产的减少;4.责任人的行为危及债券的实现。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

9、人具有恶意。1.主观要件仅适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偿行为的情形中;2.关于债务人的恶意;3.关于第三人的恶意。,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三)、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值得注意两点: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是有效地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标的的行为,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行为。,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二)第三人因行为的撤销而返还的财产,并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求偿。,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思考3:,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答案:BC,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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