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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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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及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 个门类 39 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

2、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二)重点调查工业源的筛选与确定原则1、以 2007 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010 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即纳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范围:(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2)有废水重金属(砷、镉、铅、汞、铬)产生的企业。(3)工业固

3、体废物产生量 10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4)危险废物产生量 50 吨及以上的企业。(5)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 、水力发电(4412) 、土砂石开采业2(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2、按照以上原则、以地区(市)为基本单元统一筛选 2010 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调查企业。3、各地市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 2010 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20

4、08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 30 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 30 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 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 2010 年产生量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产生量 65%的企业中最低值,或危险废物产生量50 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须纳入重点调查单位范围。(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存原则:在 2010 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

5、调查。2010 年 1 月 1 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二、调查内容(一)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相关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锅炉、炉窑等) ,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3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二)调查污染物种类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

6、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等。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 1 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三)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2010 年度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排水去向类型为 E(城镇污水处理厂) 、H(进入其他单位)和 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

7、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 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排水去向类型为 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 H(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若接纳其废水的

8、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4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三、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方法1、火电企业和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产生量为:二氧化硫产生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等)含硫率硫的转化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产生量(1-综合脱硫效率)式中:综合脱硫效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投运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和投运率按环保部门核查核定

9、的结果进行核算。含硫率为全年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2、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经过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验收,且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200988 号)规定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省控、市控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认定要求参考上文执行。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应保留 2010 年全年监测数据备查。不能提供全年自动监测数据的,其核算的排放数据不予认可。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工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4、不同方法核算结果出现差异时的

10、校核及取值原则不同的污染物可根据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和资料的可获得性,采用不同的方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校核,并以核算结果较大的最终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5、使用监测数据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满足有效性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方可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1)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监督性监测数据5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4 次

11、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 4 次以上;并且至少每季度1 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有 4 次监测数据,或每月监测 1 次。监测因子至少包含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按本规定第三条第 2 款认定数据有效性。验收监测数据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验收监测数据。(3)产

12、、排污量的计算原则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6、产排污系数法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1)原则上统一采用重新调整、修订的产排污系数手册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 2010 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3) 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

13、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6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4)企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艺等确实与系数手册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数手册中没有覆盖的行业且又无法类比的,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已有监测数据或其它可靠资料、数据,核算出相应的系数,将系数及核算方法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备案后,使用该系数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7、物料衡算法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

14、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使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产排污量,企业应将核算依据、参数、物质转换关系、计算方法等作为调查表附件,一并报送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四、工业源非重点调查部分估算方法1、非重点调查工业源的估算指标2010 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非重点估算的指标包括以下指标:工业用水量(取水总量、重复用水量) ,工业废水排放

15、量,工业 COD、氨氮排放量、煤炭消费量(其中,用作原料量)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 ,烟尘、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倾倒丢弃量。2、工业源非重点调查部分的估算方法(1)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初筛名单,以普查数据库汇总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出各地市 2007 年度重点调查单位污染排放比例,在此基础上得到非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比例(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 。7(2)各地市根据 2007-2010 年企业新增和关闭情况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情况,以 2007 年非重点比例为基础,等比例或稍作调整确定

16、2010 年本地市非重点估算比例。(3)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汇总 2010 年各地市更新调查中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 2010 年各地市非重点估算比例核算 2010 年本地市非重点排放量,并将地市工业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4)省级环保部门根据 2008-2010 年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等情况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国家。8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二: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调查范围和对象(一)调查范围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二)调查对象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

17、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业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按照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畜禽养殖业可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畜禽养殖组织模式分类与规模:规模化养殖场:生猪500 头(出栏) 、奶牛100 头(存栏) 、肉牛200 头(出栏) 、蛋鸡20000 羽(存栏) 、肉鸡50000 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

18、,即生猪500 头(出栏) 、奶牛100 头(存栏) 、肉牛200 头(出栏) 、蛋鸡20000 羽(存栏) 、肉鸡50000 羽(出栏) 。养殖专业户:50 头生猪500 头(出栏) 、5 头奶牛100 头(存栏) 、10头 肉牛 200 头(出栏) 、500 羽蛋鸡20000 羽(存栏) 、2000 羽肉鸡50000 羽(出栏) 。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逐户发表调查。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内容种植业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区域内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面积。9水产养殖业的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鱼

19、、虾、贝、蟹等人工养殖水产品的产量,以及网箱养殖的产量和面积等。其中,网箱养殖仅指淡水养殖中的网箱养殖产量和面积。畜禽养殖业的调查内容包括两部分: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区域内生猪50 头(出栏) 、奶牛5 头(存栏) 、肉牛10 头(出栏) 、蛋鸡500 羽(存栏) 、肉鸡2000 羽(出栏)的养殖单元的畜禽养殖总量(即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表调查的内容包括:畜禽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周期、清粪方式、粪便利用方式、尿液/ 污水处理方式等。(二)调查污染物种类种植业:包括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

20、总氮、总磷。水产养殖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三、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核算方法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均采用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核算:种植业中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单位面积排污(流失)量(即种植业排污强度) ;水产养殖业中鱼、虾、贝、蟹等5 种类型水产品的单位产量排污量(即水产养殖业排污强度)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量采用两种方式核算: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户发表调查,根据调查表的基本信息和产污系数以及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来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养殖专业户根据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和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

21、染物的排放量。其中,养殖专业户的排污强度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核算并作适当调整。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由“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N302 表”中畜禽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减去发表调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量(出栏/存栏量)汇总量得到。10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三: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 调查范围和对象(一)调查范围生活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以及机动车。 ( 二 ) 城镇范围的界定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的“ 城镇 ”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

22、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生活源的基本调查单位为地(市、州、盟) ,其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州、盟)数据中。直辖市可将全市作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或选择以所辖区县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三)机动车机动车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基本单位调查。二、

23、 调查内容(一)生活污染源人口:城镇常住人口,指 居 住 在 城 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常 住 人 口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类型、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用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公共服务用水总量等。根据城镇常住人口、生活能源消费量等数据,采取平均排污强度(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1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通过软件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本规定给出的原则,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城镇生活数据平衡表(S405-2 表)上报。(二)机动车

24、调查统计 2010 年各地市机动车保有量中不同登记时间、不同车型的注册量,核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三)调查核算的污染物种类调查核算排放量的污染物指标见表 1。表 1 生活源调查核算污染物指标调查对象 污染物调查指标污水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城镇居民生活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机动车 废气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三、 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方法(一)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1、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是指各类生活源从驻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或排污沟渠、周边环境的量。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

25、城镇居民人均产污强度包括污染源普查核算的城镇居民生活排污系数和服务业污水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由污染源普查数据计算得出,并适当调整) 。服务业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为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污水污染物从驻存场所的排放量与城镇常住人口之比。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生活污染物的的量,即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去除污染物的量:生活污水污染物 A 排放量生活污水污染物 A 产生量生活污水污染物12A 去除量生活污水污染物 A 去除量核算方法为:生活污水污染物 A 去除量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A 总去除量污水处理

26、厂去除工业废水污染物 A 的量其中: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A 总去除量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 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污染物 A 的浓度差污水处理厂去除工业中废水污染物 A 量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A 去除量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 A 去除量 该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 (该企业污染物 A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浓度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A 出口浓度)(二)生活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生活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煤炭消费 量含硫率0.82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测算。2、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测算。3、生

27、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1)供热锅炉房燃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系数:1)民用型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型煤排放 12 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烟尘排放量(吨)=型煤消费量(吨)(1 2)2)原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原煤排放 810 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13烟尘排放量(吨)=原煤消费量(吨)(8 10)(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量根据 2010 年度机动车保有量中不同车型、不同年度注册量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系数,核算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四)地级市(

28、直辖市)所辖各区县污染物排放量拆分方法1、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拆分(1)各区县废水污染物产生量的拆分按照各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数占地市的比重,将地市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拆分至各区县。(2)各区县废水污染物去除量的拆分具有独立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区县(下称独立区县) ,直接引用污水处理厂调查信息汇总表 (H401 表)中对应区县的生活污染物去除量数据进行填报。存在跨区县污水收集管网、共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区县(下称非独立区县) ,根据污水处理厂调查信息汇总表 (H401 表) ,由地市生活污染物去除总量扣减独立区县生活污染物去除量后得到非独立区县生活污染物去除量;根据各非独立区县的城镇常住人口占

29、非独立区县城镇常住总人口的比例,将非独立区县生活污染物去除量进行按比例拆分、填报。(3)各辖区县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拆分根据以上步骤得到的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去除量,计算各区县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城镇生活源数据平衡表 (S405-2 ) 。3、废气污染物(1)各辖区生活能源消费量的拆分优先采用已有的各辖区县生活能源消费数据填报;如果各辖区县生活能源消费数据缺失,则将地市生活能源消费量按照第三产业增加值分配法拆分。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区县占地市的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按比例将本地市生活能源消费量分解至各区县。该数据仅用于 2010 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作。(2)各辖区生活废气污染

30、物排放量核算14按照各辖区生活能源消费量以及对应的排放系数,核算各辖区县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四、 主要参数的获取(一)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常住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数据来自各级统计部门的城镇人口统计数据。2010 年度更新调查中城镇常住人口数根据 2010 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填报。(二)生活能源消费量1、生活煤炭消费量:来源于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 表) ,包括终端消费部分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耗,城镇生活煤耗,以及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部分的生活供热煤耗(取绝对值)三个部分。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耗和城镇生活煤耗从能源平衡表直接获得;由于能源

31、平衡表中供热煤耗为工业和生活供热总煤耗,生活供热煤耗需在供热总煤耗基础上扣减工业供热煤耗得到。生活供热煤耗和生活总煤耗计算公式为:生活供热煤耗供热煤耗(能源平衡表)工业供热煤耗(行业代码为 4430的煤炭消费总量)生活煤炭消费量=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耗+城镇生活煤耗+生活供热煤耗2、生活其他能源(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消费量:来源于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 实物量) (P303-1 表) ,包括终端消费部分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能耗和城镇生活能耗两个部分,从能源平衡表直接获得。其中煤气包括焦炉煤气和其他煤气两项指标。天然气还包括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部分的生活供热天然气消费量(取绝对

32、值) 。生活供热天然气消费量供热天然气消费量(能源平衡表)工业供热天然气消费量(行业代码为 4430 的天然气消费总量)3、如地市级城镇生活能源消费数据缺失,可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地市占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按比例将本省生活能源消费量分解至各地市。该数据仅用于 2010 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15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一)调查范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 、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1、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33、。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将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

34、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2、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 、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 。垃圾焚烧厂不包括垃圾发电厂,垃圾发电厂纳入工业源调查范围。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二)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按照属地原则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 16 -本区域。2010 年 12

35、 月 31 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 、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更新调查。二、调查内容(一)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5、污水处理厂核算水污染物去除量;6、废水、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二)调查污染物种类1、废水污染物种类包括:污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等。2、废气污

36、染物种类包括:废物焚烧废气的排放量,以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固体废物种类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废物焚烧残渣等。三、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的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其中,污水处理厂污泥、废物焚烧残渣可按运行管理的统计报表填报。四、污水处理厂中生活和工业污染物去除量的拆分方法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总去除量通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浓度差及处理水量核算。其中,对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量、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详见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 17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18 -关于 201

37、0 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的说明2010 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 )与2009 年更新调查相比,对于部分报表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变化如下:(一)工业源采用重点调查加非重点估算方式进行。工业源更新调查基表仍为 15 张,但在 2009 年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增删了部分指标,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了工业污染物的核算方法。工业源更新调查汇总表分为 6 张重点调查汇总表、1 张非重点调查测算表及 7 张加和汇总表。2010 年更新调查对非重点测算的指标进行了精简,非重点调查测算表由 6 张简化为 1 张。(二)农业源只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再对水

38、产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发表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调查基表 1 张,汇总表 2 张,农业源基本情况调查基表 1 张,农业源基本情况汇总表 1 张,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1 张。 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在 2009 年更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正和完善。(三)城镇生活调查表的基本填报单位由区县级改为地市级环保部门, 调查 表由 1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调整为 2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不仅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还包括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及独立燃烧设施。生活源污染物核算系数在 2009 年更新调查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正和完

39、善。机动车调查表仍为 1 张基表和 1 张汇总表。(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报表与 2009 年基本相同。调查对象为- 19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表为 15 张基表和 3 张汇总表,其中污水处理厂调查表 3 张,垃圾处理厂(场)调查表 4 张,危险废物处置厂调查表 4张,医疗废物处置厂调查表 4 张。(五)为便于审核分析废水、废气污染物区域排放总量及各类污染源的排放量所占比例,增加了一张反映区域污染物排放整体情况的区域污染汇总表。- 20 -报表目录一、 更新调查基表(一)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调查表表 号 表 名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G

40、101 表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2 表 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费情况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3 表 工业用水、排水情况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4 表 废水处理设施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5 表 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5-1 表 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5-2 表 废水污染物监测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6 表 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41、 月 15 日前G107 表 窑炉及废气处理设施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8 表 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9 表 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9-1 表 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09-2 表 废气污染物监测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10 表 工业固体废物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G111 表 危险废物调查表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4 月 15 日前(二)农业污染源调查表N301 表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表

4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 月 15 日前N302 表 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 县级行政区 4 月 15 日前(三)城镇生活污染源调查表S405-1 表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表 各地市环保局 4 月 15 日前S405-2 表 地市及所辖县(区)城镇生活源数据平衡表 各地市环保局 4 月 15 日前S406 表 机动车污染调查表 各地市环保局 4 月 15 日前(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表J501 表 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 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4 月 15 日前J501-1 表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 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4 月 15 日前J

43、501-2 表 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表 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4 月 15 日前J502 表 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 垃圾处理厂(场) 4 月 15 日前J502-1 表 垃圾处理厂(场)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 垃圾处理厂(场) 4 月 15 日前J502-2 表 垃圾处理厂(场)渗滤液监测表 垃圾处理厂(场) 4 月 15 日前J502-3 表 垃圾处理厂(场)焚烧废气监测表 垃圾处理厂(场) 4 月 15 日前J503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基本情况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J503-1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 21

44、 -表 号 表 名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J503-2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废水监测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J503-3 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焚烧废气监测表 危险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J504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基本情况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J504-1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J504-2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废水监测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J504-3 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焚烧废气监测表 医疗废物处置厂 4 月 15 日前二、更新调查汇总表(一)工业污染源汇总表表 号 表 名 调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

45、期H101 表 工业源单位数量汇总表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2 表 工业源能源消费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3 表 工业源用水、排水及废水处理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4 表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5 表 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6 表 工

46、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7 表 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2-1 表 工业源能源消费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3-1 表 工业源用水、排水及废水处理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4-1 表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

47、查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5-1 表 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6-1 表 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107-1 表 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 22 -表 号 表 名 调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H1-2 表 工业源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非重点测算

48、表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二) 、农业污染源汇总表H301-1 表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调查汇总表 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301-2 表 畜禽养殖小区污染调查汇总表 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小区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302 表 农业源基本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农业污染源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303 表 农业源污染物区域排放量汇总表 辖区内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三) 、生活污染源汇总表H305 表 城镇生活污染汇总表 辖区内城镇生活

49、污染源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306 表 机动车登记与污染排放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及污染排放量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四)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汇总表H401 表 污水处理厂调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402 表 垃圾处理厂(场)调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所有垃圾处理场(厂)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H403 表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调查信息汇总表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置厂)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五) 、区域污染物排放量情况H501 表 区域污染排放量汇总表 辖区内县级行政区 各地区环保厅(局) 4 月 15 日前- 23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一、更新调查基表- 24 -(一)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调查表单位名称(盖章): 调查表填报总页数 页其中:G101 表 页 G102 表 页 G103 表 页G104 表 页 G105 表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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