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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的法律规定.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83137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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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执行异议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如下:1、 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

2、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二、执行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259 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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