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DB34T1311-2010 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3282448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2.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4T1311-2010 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DB34T1311-2010 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DB34T1311-2010 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DB34T1311-2010 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DB34T1311-2010 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TICS 03.080.30A 12 DB34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DB 34/T 13112010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2010 - 12 - 30 发布 2011 - 01 - 30 实施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T发 布IDB34/T 13112010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标准由太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太湖县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湖县标准计量质量检验学会、太湖县质量监督技术所、太湖县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俊杰、李泽青、陈战华、程宇忠、周丽娟、宋四化。1DB34/T 13112010漂 流

2、旅 游 安 全 与 服 务 规 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总则、 漂流工具与设施、 安全管理、 卫生与 环境、监督与考核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花亭湖景区漂流旅游项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 GB/T 10001.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3、符 号 第 2部 分 : 旅 游 休 闲 符 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7217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标 准GB/T 17775 旅 游 区 (点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漂流活动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游客在特定的水域, 乘坐无机械动力的漂流船只、 木筏、 竹排、 橡皮艇等漂 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3.2漂流设施是 指 漂 流 旅 游 码 头 设 施 , 包 括 接 待 设 施 、 问 询 服 务 设 施 、 餐 饮 服 务 设 施 、 购 物 设 施 、 公 用 设 施 、 信 息指示设

4、施等。3.3漂流工具是指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漂流活动, 由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 如竹排、 木筏、 橡皮 艇、救生设备工具等。2DB34/T 131120104 总则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为:安全第一,秩序良好,卫生整洁,服务优质。4.1 安全4.1.1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4.1.2 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漂流旅游设施安全运行。4.1.3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4.1.4 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4.1.5 漂流工具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4.2 秩序4.2.1 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

5、及航道标志明显。4.2.2 引导游客有秩序参加漂流旅游活动。4.2.3 加强防范,保证漂流旅游码头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4.3 卫生4.3.1 漂流水域卫生符合规定标准,漂流码头环境整洁卫生。4.3.2 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4.3.3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卫生法规。4.4 服务4.4.1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4.4.2 实行规范、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4.4.3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5 漂流工具与设施5.1 工具投入使用的漂流工具应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或当地旅游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持有载明乘客定 额 、 载 重 量 、 适 航

6、 内 容 的 合 格 证 书 。 漂 流 船 ( 艇 ) 应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的 规 定 进 行 登记。5.2 码头漂流旅游码头的建造必须与周围环境、游客容量相配套。5.3 售票处5.3.1 售票处应设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5.3.2 售票处窗口开设的数量应与漂流旅游能接纳的游客相适应。5.3.3 售票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漂流简介和游客须知等服务指南。5.4 问询接待处3DB34/T 131120105.4.1 问询接待处应有明显的标志。5.4.2 问询接待处应设有问询、团队

7、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5.5 行李保管处5.5.1 行李保管处应设在漂流旅游入口处附近,方便游客寄存行李等物品。5.5.2 酌情配备保险箱(柜),设置贵重物品保管。5.5.3 行李保管处应向游客公布保管须知。5.6 餐饮服务设施5.6.1 漂流旅游码头、餐厅、饮食服务点的布局、档次应与漂流旅游的整体环境相协调。5.6.2 餐饮服务规模数量应与漂流旅游接待游客规划相适应,食品、饮料的品种、规格应能满足游客 的基本要求。5.6.3 设施设备完好,能提供快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有特色的风味饮食、自助餐服务。5.7 购物设施5.7.1 漂流点购物商场(店)、商亭设施明快、整洁、有序。

8、5.7.2 能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5.8 医疗急救措施应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配备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用药品。5.9 公用设施5.9.1 公用卫生间漂流旅游码头应分设男、 女室公用卫生间, 其数量、 分布应与漂流旅游本身游客容量相适应。 公用 卫生间的标志要明显, 室内设施齐备, 蹲坑、 有门、 水冲、 通风良好、 光线明亮。 卫生条件符合 GB/T 17217 的要求。5.9.2 公用电话漂 流 旅 游 码 头 应 设 置 公 用 电 话 , 位 置 方 便 、 醒 目 , 数 量 与 接 待 规 模 相 适 应 , 有 条 件 的 , 可 设 投 币 或

9、 磁卡式电话。5.9.3 停车场停车场应设置在漂流旅游码头附近, 其规模与漂流旅游接待规模相适应。 停车场地面平整, 划有车 位标志。停车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有序。5.9.4 垃圾桶(箱)。漂流旅游码头应按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分别设置垃圾桶(箱)。数量、布局适当、合理; 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及时处理桶内垃圾。5.9.5 休憩设施漂流旅游码头应开辟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的休憩场地, 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休息的座椅。 视季节气候 需要,座椅带遮阳篷。座椅和遮阳篷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码头主体设施相协调。4DB34/T 131120105.10

10、信息指示标志5.10.1 信息指示设施漂流旅游码头应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按 GB/T 10001.1 、 GB/T 10001.2 设 置。5.10.2 安全标志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按 GB 2894 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 易辩。5.10.3 引导标牌应 在 漂 流 旅 游 码 头 显 著 位 置 设 立 导 游 图 、 导 游 引 导 标 志 及 中 英 文 对 照 的 游 客 须 知 。 引 导 牌 、 指 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6 安全管理6.1 安全机构6.1.1 建立高效的安

11、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漂流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6.1.2 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培养全员安全意识。6.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6.1.4 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帐,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台帐,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员签字存放。6.2 安全制度6.2.1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岗位责任 制、漂流旅游安全操作规程、漂流救护预案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制度。6.2.2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 部门或经营企业进

12、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6.2.3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设施、工具安全可靠,漂流设施、工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 查,严禁使用有事故隐患的漂流设施、工具;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漂流设施、工具。6.2.4 开展漂流旅游应在当地水运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漂流水域内不得留 有监视盲区, 深水区、 危险区至少设置一名安全员。 对容易发生危险的水域部位, 应有明显的提醒游客 注意的警示标志。6.2.5 由游客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漂流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事项详细告知游客, 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6.2.6 每日漂流前必须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

13、安全检查记录,没有安全人员签字的漂流设施、设备不 能投入使用。6.2.7 应设立警戒水位标志。凡遇恶劣天气,如雷雨、暴雨、台风、洪水时,须有应急应变措施,由 此停止漂流时,应对外公告。6.3 安全行为准则6.3.1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行为准则5DB34/T 131120106.3.1.1 在漂流活动开始前,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必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 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 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并公布游客 安全须知,确保游客掌握安全要领。对健康条件不适合参加漂流活动的游客,应予以警告和劝阻。 6.3.1.2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在漂流过程中必

14、须严格按照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漂流线 路,不得随意在中途停靠或改变靠岸点。6.3.1.3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期间严禁吸烟。6.3.1.4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标准规定载客,严禁超载。6.3.1.5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严禁在台风、暴雨、洪水、上游泄洪情况下以及水位超过警戒线时冒险漂流。漂流工具操作人员严禁在风力超过 4 级 、 水 深 超 过 2 米的区域漂流。6.3.1.6 组织游客乘座漂流工具时,要求游客必须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6.3.1.7 在漂流过程中,应密切注视游客安全状态,及时劝阻游客的不安全举动,禁止游客下水游泳及在 1.2 米 以 上 深

15、 水 区 戏 水 。6.3.1.8 过激滩、险滩、深水滩时,必须事先告知游客,提醒游客加强安全防范。6.3.1.9 应随时向游客报告天气变化情况,为游客设置避风、避雨的安全场所或具备其他保护措施。6.3.2 游客行为准则6.3.2.1 身高在 1.2 米以下的未成年儿童参加漂流活动必须要有监护人。6.3.2.2 游客漂流时,必须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遵守游客漂流安全须知的各项规定。6.4 安全救援6.4.1 应在漂流点设置必要的广播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向游客反复宣传漂流旅游安全须知,提醒 游客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6.4.2 在码头、漂流工具设施上应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救生衣必须常年保持整

16、洁。6.4.3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救生员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经专门培训,掌握救生知识与技能, 持证上岗。6.4.4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6.4.5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救助游客;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 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7 卫生与环境7.1 公用卫生7.1.1 漂流旅游码头应整洁,路面和服务设施周围无垃圾、无痰迹、无蚊蝇;草坪、花坛无杂物。7.1.2 设备和设施完好、无缺损,不漏水。7.1.3 室内无蚊蝇、污物,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刻画。7.1.4 便

17、池应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无污垢、无异味。7.2 环境保护7.2.1 漂流水面应无漂浮污物。7.2.2 漂流旅游码头布局合理,环境清新,绿地面积占有较高比例,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7.2.3 供游客休息的遮阳篷或座椅无破损现象。7.2.4 停车场地清洁平整,车辆排放整齐。6DB34/T 131120107.2.5 漂流旅游码头的卫生清扫、维护、保洁及绿化保养有专人负责。7.2.6 漂流工具上必须设置垃圾袋,存放果皮、纸屑等杂物,防止丢入水面,污染环境。8 监督与考核8.1 监督8.1.1 建立服务监督机制8.1.2 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8.1.3 在漂流码头设意见(卡、

18、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进行相应服务改进。8.1.4 诚恳对待游客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投诉 必复。8.1.5 漂流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年审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未经年审通过的企业不得从事漂流经营活动。8.2 主要考核指标8.2.1 员 工 持 证 上 岗 率 : 100 。8.2.2 安 全 知 识 普 及 率 : 100 。8.2.3 漂流设施、工具维修、保养、日常检查记录:100。8.2.4 漂 流 设 施 、 工 具 无 带 病 运 行 率 : 100

19、 。8.2.5 游客满意率(1000 人 次 以 上 ) : 95 以 上 。8.2.6 游客有效投诉率:万分之二以内。8.2.7 绿化率:85以上。8.2.8 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档案资料完整:100。8.2.9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0 次。8.2.10 服 务 质 量 知 识 普 及 率 100 。- 2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的

20、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编 号 、 发 布 、 备 案 、 归 档 、 复 审 、 修 订 、 废 止 , 以 及 实 施 和 监 督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积 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第 四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省 地 方 标准, 组 织制定 地方标 准, 组 织地方 标

21、准的 贯彻实 施, 并 对地方 标 准实施 情况进 行评估 和监督 检查。 各市 ( 省 直管 县) 级 质量技 术 监 督 局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3 -省级有 关行政 主管部 门依法 在本部 门、 本行 业开展 标准化 研 究, 提 出地 方 标准项 目申请 , 组织 草拟地 方标准 , 组织 地方标 准 在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 贯 彻 实 施 , 并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承 担 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内 地 方标准

22、的起草 , 在地 方 标准的 制定过 程中 提 供技术 支持, 负 责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地 方 标 准 的 技 术 归 口 工 作 。未成立 专业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的, 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可 以 指 定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第 五 条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 对 没有国家标准 和行业 标准而 又需要 在全省 范围内 统一的 技术要 求、 可以 制定地 方标准( 含 标 准 样 品 的 制 作 ) 。第 六 条 地方标 准分为 强制性 地方标 准 (包 括 全文强 制和条 文 强 制 )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第二

23、章 立 项第 七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每 年 年 初 根 据 全 省 国 民 经 济和社 会发展 重点工 作提出 申报地 方标准 项目的 原则要 求, 下达 给各省 级有关 行政主 管部门、 省级专 业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市 (省 直管县) 级质 量 技术监 督局及 各相关 单位 (以 下简称 申报单 位) ,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 4 -第 八 条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均 可以提 出制定 地方标 准 项目的 建议。 申报单 位对收 集的建 议进行 统一审 查、 协 调后,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送 制 定

24、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第九条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 ( 附 件 1) ;(二) 安 徽省地 方标准 计划项 目汇总 表及电 子文本 ( 附件 2) ;( 三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及 电 子 文 本 ( 附 件 3) ;( 四 )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专 利 的 ,提 供 专 利 的 相 关 证 明 及 专 利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第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相 关 领 域 的

25、 专家和 代表召 开立项 论证会 , 对立项 申请的 必要性 、 可行性 等问 题 进 行 论 证 , 并 提 出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意 见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 后, 安 徽 省质量 技术监 督局结 合收集 的 意 见 , 综 合 分 析 、 确 定 并 下 达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第十二条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 可 以 进 行 下 列 调 整 :( 一

26、) 确 属 急 需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重 大 项 目 , 可 以 增 补 ;( 二 ) 确 属 不 宜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项 目 , 应 予 终 止 ;( 三 ) 确 属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对 项 目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5 -第十三条 需调整地 方标准 项目的 , 应由起 草单位 提出调 整 申请, 经申报 单位审 查同意 , 报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 督局 审批。 当 申 请 未 被 批 准 时 , 应 按 照 原 定 计 划 进 行 工 作 。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各 申 报 单 位 按 照 下 达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27、 , 应定期 检查项 目进展 情况, 督 促并创 造条件 , 保证起 草单位 按计 划 完 成 任 务 。第十五条 起 草 单 位 负 责 起 草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编 写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附 件 4) 及 有 关 附 件 。第十六条 起 草 标 准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 一 ) GB/T 1 和 相 关 标 准 编 写 的 要 求 ;( 二 )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 广 泛 收 集 资 料 , 综 合 分 析 , 试 验 验 证; ( 三 ) 充 分 协 调 标 准 各 相 关 方 , 实 现 各 方 共 同 利 益

28、的 一 致; (四) 不 得设定 有地方 保护、 阻 碍市场 流通和 其他妨 害公平 竞 争 等 内 容 的 条 款 ; ( 五 ) 不 得 设 定 部 门 管 理 权 限 ; ( 六 ) 符 合 WTO/TBT 相 关 原 则 要 求 。 - 6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 应审查 地方标 准征求 意见稿 、 编制说 明 及 有 关 附 件 , 并 发 送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征 求 意 见 。征求意 见的期 限一般 为一个 月。 被征 求意见 者应在 规定期 限 内 回 复 意 见 , 逾 期 不 复 函 , 按 无 异 议 处 理 。被 征 求 意 见 者 提 出 比 较

29、重 大 的 修 改 意 见 , 应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八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对 征 集 的 意 见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和 归 纳整 理 , 填 写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 附 件 5) , 并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 送审稿 经申报 单位审 查通过 后, 由 申 报 单位统 一报送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审查 。 必要时 , 申报单 位可 要 求 起 草 单 位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第二十条 报 送 标 准 送 审 稿 时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标 准 送 审 稿

30、电 子 文 本 ;( 二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电 子 文 本 ;( 三 )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电 子 文 本 ;(四) 采 用国际 标准或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五 ) 主 要 的 试 验 、 验 证 报 告 一 份 ;( 六 ) 主 要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及 参 考 文 献 的 文 本 。 第四章 审查、批准与发布- 7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经 初 审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告 知 补 充 材 料 或 者 进 一 步 修 改 。 经

31、初 审 符 合 规 定 的 , 组 织 进 行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组 织 审 查 , 审 查 原 则 上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必要时,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可以 委托技 术归口 单位组 织 审查。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召 开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五 日 前 应 将 审 查 会 议 通 知、 标 准送 审 稿、 编 制说明 、 意见 汇总表 等有关 材料提 交给审 查 专家。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 查专家 原则上 从 “安 徽 省标准 化高级 专 家库” 及 省级 专 业标 准 化技术

32、委员会 中选择 。 审查专 家组应 由不 同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组成, 原 则上不 少于 7 人。 强 制 性地方 标准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1 人。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专 家 参 加 标 准 审 查 。 第二十五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内 容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强制性 标准的 情况, 与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 (二) 重 大意见 分歧的 处理情 况, 相 关 各方意 见是否 协调一 致; - 8 -( 三 )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

33、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 四 )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 五 ) 文 本 编 写 的 规 范 性 ; ( 六 ) 必 要 时 , 可 对 技 术 内 容 的 先 进 性 进 行 评 价 。 第二十六条 审 查 会 议 应 听 取 起 草 单 位 介 绍 标 准 起 草 过 程 、主要内 容的确 定依据 、 重大分 歧意见 的处理 情况, 并 对标准 文本 逐 条 进 行 审 查 。会 议 审 查 应 有 不 少 于 审 查 专 家 组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为 通 过 。 强 制 性 标 准 应 有 审 查 专 家 组 一 致 同

34、 意 为 通 过 。审 查 会 议 应 形 成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附 件 6) , 由组长 代表审 查专家 组签字, 并附安 徽省 地 方标准 审查专 家签字 表 决 表 ( 附 件 7) 。第 二 十 七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按 照 审 查 意 见 对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行修 改, 形 成 地方标 准报批 稿, 并 报 送审查 专家组 组长出 具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 附 件 8) , 由 申 报 单 位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批 。第二十八条 报 批 地 方 标 准 应 提

35、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申 报 单 位 出 具 的 报 批 公 文 一 份 ;( 二 )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一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三 )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两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四 )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一 份 ;- 9 -( 五 ) 审 查 专 家 组 表 决 意 见 一 份 ;( 六 )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一 份 ;(七) 采 用国际 标准和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八 )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 应 附 征 集 意 见 汇 总 表 一 份 。 第二十九条 地 方

36、标 准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统 一 批 准 、发布。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三十条 强制性地 方标准 批准发 布前, 将 标准报 批稿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30 日 , 必 要 时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督局 组织相 关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举行论 证会。 经 公示无 异议或 者 经 协 商 一 致 的 , 方 可 批 准 发 布 。第五章 备案、印刷与归档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发布后 30 日 内 向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第三十二

37、条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统一 出版、 印 刷地方 标 准 , 印 刷 应 符 合 GB/T 1 的 规 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 准的档 案管理 遵照国 家 标 准 档案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10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 地方标 准应有 足够的 实施过 渡期, 一 般 不少于 6 个月。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 准发布 后, 有 关 单位应 认真做 好地方 标 准的宣 贯和实 施工作 , 加强对 地方标 准实施 的监督 , 定期对 实施 情况进 行调查 评估, 并 及时将 有关情 况向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反馈。第 三 十 六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38、督 局 定 期 收 集 地 方 标 准 宣 贯及实 施情况 , 及时 研 究解决 实施中 的有关 标准问 题, 对 重 要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第三十七条 对在生 产、 销售 、 服务等 活动中 违反地 方标准 的 , 各 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七章 复审、修订与废止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 准实施 后, 应 根 据科学 技术和 经济社 会 发 展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复 审 ,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5 年。第三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的 复 审 原 则 上 采

39、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 一 般 要 有 参 加 过 该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参 加 。第 四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复 审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相 关 信 息 。- 11 -继续有 效的重 新发布 实施; 需 要修订 的按本 办法规 定列入 修 订 计 划 , 及 时 安 排 修 订 ; 需 要 废 止 的 公 告 废 止 。第八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一 条 地 方 标 准 在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实 施 后 即 行 废 止 。第四十二条 本 办 法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四十三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