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稿版次选择ICS 03.080.30A 12 DB34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DB 34/T 13082010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2010 - 12 - 30 发布 2011 - 01 - 30 实施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IDB34/T 13082010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标准由太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太湖县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湖县标准计量质量检验学会、太湖县质量监督技术所、太湖县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俊杰、李泽青、陈战华、程宇忠、周丽娟、宋四化。1GB 5749 生 活 饮 用
2、 水 卫 生 标 准GB 9664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卫 生 标 准GB 9673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卫 生 标 准DB34/T 13082010旅 游 船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亭湖旅游船有关定义、 标志、 星级划分条件、 图形符号要求、 服务质量要求及花亭 湖旅游船星级的评定与监督检查。本标准适用于花亭湖景区具有营运能力的旅游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3、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通 用 符 号 JT 78 内 河 豪 华 旅 游 船 卫 生 标 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星级表示花亭湖旅游船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的等级。3.2阳光甲板供旅游者室外观光或开展其他室外活动的甲板。4 花亭湖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和依据4.1 花亭湖旅游船星级的划分花亭湖旅游船划分为三个星级, 即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星 级越高表示旅游船的服务等级越高。4.2 花亭湖旅游船星级划分的依据2DB34/T 13082010星 级 的 划 分 以 花 亭 湖 旅 游 船 的 装 饰 、 设 施 、 设 备 及 管 理 、 服 务
4、水 平 、 旅 游 者 满 意 程 度 为 依 据 , 具 体 的评定办法按旅游船设施设备评定细则、 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评定细则、 清洁卫生的评定细则、 服务质 量的评定细则及宾客意见评定细则执行。5 标志星级用五角星表示 , 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 , 二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 , 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 。 本 标准标志按有关标志的标准执行。6 花亭湖旅游船星级划分条件6.1 一星级6.1.1 旅游船外形美观大方,布局基本合理,方便旅游者在游船上的正常活动。6.1.2 设有与旅游船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接待区域和服务台。6.1.3 服务项目a) 提供接送行李服务,有行李存放服务;b) 服 务 台 24
5、 小 时 有 工 作 人 员 在 岗 , 提 供 接 待 、 问 讯 和 结 帐 服 务 , 提 供 雨 具 服 务 ;c) 提供离船短程旅游项目服务;d) 提供旅游船服务项目宣传品及价目表。提供游船行程和活动日程进展情况时刻表;e) 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每个航次应清扫卫生一次。有旅游船服务指南及乘船规章。6.2 二星级6.2.1 旅游船外形美观大方,布局基本合理,装饰采用较好材料。能为旅游者提供足够活动场所。6.2.2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休息厅和服务台,有旅游船气氛。6.2.3 服务项目a) 提供接送行李服务,有行李存放服务;b) 服 务 台 24 小 时 有 工 作 人 员 在 岗
6、,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提 供 雨 具 服 务 , 有 贵 重 物 品 保 存 服 务 ;c) 提供离船短程旅游项目服务;d) 总服务台提供旅游船服务项目宣传品及价目表,提供旅游船行程和活动日程进展情况时刻表;e) 配备持有国家初级以上导游证书的导游员,能用标准普通话流利介绍有关风景名胜;f) 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每个航次应清扫卫生一次。24 小时保证冷热饮水供应,有旅游船 服务指南及乘船规章;g) 一般应提供闭路电视节目,备节目单;h) 能出售一般旅游日常用品。6.3 三星级6.3.1 旅游船外形美观大方,造型别致。内装饰采用较高档材料,美观、别致。布局合理,有一定的 风格和特色
7、,能为旅游者提供较舒适的活动场所6.3.2 有与旅游船星级规模相适应的比较舒适的休息厅,服务台有服务员情况介绍并提供旅游服务。6.3.3 服务项目a) 为旅游者上、下船提供迎送服务;b) 提供接送行李服务,有行李存放服务;3DB34/T 13082010c) 服务台 24 小时有工作人员在岗,提供接待、咨询帐服务。提供雨具服务,能妥善保存游客贵 重物品;d) 有服务人员和旅游者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e) 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f) 提供离船短程旅游项目服务;g) 提供旅游船服务项目宣传品及价目表,提供旅游船行程和活动日程进展情况时刻表;h) 配备持有国家中级以上导游证书的导游员, 能用标准
8、普通话和一门外语 (英语) 流利介绍有关 风景名胜;i) 有固定的节目活动安排,根据旅游者需要可安排小型娱乐项目和比赛等活动的服务;j) 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 每个航次应清扫卫生一次。 旅游船内有冰箱, 能提供丰富饮品, 24 小时保证冷热饮用水供应,并免费提供茶叶。有旅游船服务指南及乘船规章;k) 能提供丰富的旅游日常用品、书刊、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7 旅游船营运的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要求7.1 旅 游 船 营 运 卫 生 管 理 应 符 合 GB 5749、 GB 9664 、 GB 9673 和 JT 78 的 规 定 。7.2 旅 游 船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9、号 应 符 合 GB/T 10001.1 的 规 定 。7.3 旅游船全体员工应受过环保知识或技能的培训,有明晰的环保措施和岗位分工。7.4 旅游船的降噪抑震应采取特殊的技术措施。应保证船舶无异样震动。7.5 旅游船全体工作人员应受过消防、救生、抢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明晰的救生救险岗位分工。8 服务质量要求8.1 基本原则8.1.1 对旅游者不分种族、民族、国别,一视同仁。8.1.2 对旅游者礼貌、热情、友好。8.1.3 尊重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8.1.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8.1.5 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8.2 基本要求8.2.1 仪表仪容
10、的要求a) 服务人员的仪容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服务人员应挂牌服务,符合上岗要求;b) 服务人员应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c) 旅游船员工工装要统一协调。8.2.2 举止姿态要求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服务,符合岗位规范。8.2.3 语言要求a) 语言文明、礼貌、简明、清晰;b) 普通话标准流利。4DB34/T 130820108.2.4 业务能力与技能要求服务人员应经过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9 花亭湖旅游船星级的评定与监督检查9.1 星级评定方法星级评定由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经旅游、安全、交通、海事等部门按本标准第 5 章星 级的划
11、分条件和各项评定细则的规定,全面考核,综合评定。9.2 旅游船星级评定的有效期限及复核9.2.1 旅游船星级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三年。9.2.2 旅游船星级每年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9.3 旅游船星级的监督检查9.3.1 各旅游船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旅游船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 作便利。9.3.2 凡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其安全营运、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旅游船 星 级 评 定 机 构 可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以 下 处 罚 可 并 处 ):a) 口头警告; b) 书面警告; c) 通报批评;d) 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e) 降低星级;f) 取消星级
12、。- 2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编 号 、 发 布 、 备 案 、 归 档 、 复 审 、 修 订 、 废 止 , 以 及 实 施 和 监 督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强 制 性
13、标 准 的 要 求 ,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积 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第 四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省 地 方 标准, 组 织制定 地方标 准, 组 织地方 标准的 贯彻实 施, 并 对地方 标 准实施 情况进 行评估 和监督 检查。 各市 ( 省 直管 县) 级 质量技 术 监 督 局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3 -省级有 关行政 主管部 门依法 在本部 门、 本行 业开展 标准化
14、研 究, 提 出地 方 标准项 目申请 , 组织 草拟地 方标准 , 组织 地方标 准 在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 贯 彻 实 施 , 并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省 级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承 担 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内 地 方标准 的起草 , 在地 方 标准的 制定过 程中 提 供技术 支持, 负 责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地 方 标 准 的 技 术 归 口 工 作 。未成立 专业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的, 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可 以 指 定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第 五 条
15、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 对 没有国家标准 和行业 标准而 又需要 在全省 范围内 统一的 技术要 求、 可以 制定地 方标准( 含 标 准 样 品 的 制 作 ) 。第 六 条 地方标 准分为 强制性 地方标 准 (包 括 全文强 制和条 文 强 制 )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第二章 立 项第 七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每 年 年 初 根 据 全 省 国 民 经 济和社 会发展 重点工 作提出 申报地 方标准 项目的 原则要 求, 下达 给各省 级有关 行政主 管部门、 省级专 业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市 (省 直管县) 级质 量 技术监 督局及 各
16、相关 单位 (以 下简称 申报单 位) ,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 4 -第 八 条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均 可以提 出制定 地方标 准 项目的 建议。 申报单 位对收 集的建 议进行 统一审 查、 协 调后,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送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第九条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 ( 附 件 1) ;(二) 安 徽省地 方标准 计划项 目汇总 表及电 子文本 ( 附件 2) ;( 三 )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17、准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及 电 子 文 本 ( 附 件 3) ;( 四 )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专 利 的 ,提 供 专 利 的 相 关 证 明 及 专 利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第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相 关 领 域 的 专家和 代表召 开立项 论证会 , 对立项 申请的 必要性 、 可行性 等问 题 进 行 论 证 , 并 提 出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拟 立 项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意 见
18、,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 后, 安 徽 省质量 技术监 督局结 合收集 的 意 见 , 综 合 分 析 、 确 定 并 下 达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第十二条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 可 以 进 行 下 列 调 整 :( 一 ) 确 属 急 需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重 大 项 目 , 可 以 增 补 ;( 二 ) 确 属 不 宜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项 目 , 应 予 终 止 ;( 三 ) 确 属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对 项 目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5 -第十三条 需调整地 方标准
19、 项目的 , 应由起 草单位 提出调 整 申请, 经申报 单位审 查同意 , 报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 督局 审批。 当 申 请 未 被 批 准 时 , 应 按 照 原 定 计 划 进 行 工 作 。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各 申 报 单 位 按 照 下 达 的 地 方 标 准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 应定期 检查项 目进展 情况, 督 促并创 造条件 , 保证起 草单位 按计 划 完 成 任 务 。第十五条 起 草 单 位 负 责 起 草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编 写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附 件 4) 及 有 关 附 件 。第十六条 起 草
20、标 准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 一 ) GB/T 1 和 相 关 标 准 编 写 的 要 求 ;( 二 )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 广 泛 收 集 资 料 , 综 合 分 析 , 试 验 验 证; ( 三 ) 充 分 协 调 标 准 各 相 关 方 , 实 现 各 方 共 同 利 益 的 一 致; (四) 不 得设定 有地方 保护、 阻 碍市场 流通和 其他妨 害公平 竞 争 等 内 容 的 条 款 ; ( 五 ) 不 得 设 定 部 门 管 理 权 限 ; ( 六 ) 符 合 WTO/TBT 相 关 原 则 要 求 。 - 6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 应审查 地方标 准征求 意
21、见稿 、 编制说 明 及 有 关 附 件 , 并 发 送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征 求 意 见 。征求意 见的期 限一般 为一个 月。 被征 求意见 者应在 规定期 限 内 回 复 意 见 , 逾 期 不 复 函 , 按 无 异 议 处 理 。被 征 求 意 见 者 提 出 比 较 重 大 的 修 改 意 见 , 应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八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对 征 集 的 意 见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和 归 纳整 理 , 填 写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 附 件 5) , 并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第十九条
22、 地方标准 送审稿 经申报 单位审 查通过 后, 由 申 报 单位统 一报送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审查 。 必要时 , 申报单 位可 要 求 起 草 单 位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第二十条 报 送 标 准 送 审 稿 时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标 准 送 审 稿 电 子 文 本 ;( 二 )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电 子 文 本 ;( 三 )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电 子 文 本 ;(四) 采 用国际 标准或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五 ) 主 要 的 试 验 、 验 证 报 告 一 份 ;( 六 ) 主
23、 要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及 参 考 文 献 的 文 本 。 第四章 审查、批准与发布- 7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经 初 审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告 知 补 充 材 料 或 者 进 一 步 修 改 。 经 初 审 符 合 规 定 的 , 组 织 进 行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组 织 审 查 , 审 查 原 则 上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必要时,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可以 委托技 术归口 单位组 织
24、审查。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召 开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五 日 前 应 将 审 查 会 议 通 知、 标 准送 审 稿、 编 制说明 、 意见 汇总表 等有关 材料提 交给审 查 专家。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 查专家 原则上 从 “安 徽 省标准 化高级 专 家库” 及 省级 专 业标 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选择 。 审查专 家组应 由不 同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组成, 原 则上不 少于 7 人。 强 制 性地方 标准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1 人。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专 家 参 加 标 准 审 查 。 第二十五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应 包 括
25、下 列 内 容 : (一) 内 容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强制性 标准的 情况, 与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 (二) 重 大意见 分歧的 处理情 况, 相 关 各方意 见是否 协调一 致; - 8 -( 三 )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 四 )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 五 ) 文 本 编 写 的 规 范 性 ; ( 六 ) 必 要 时 , 可 对 技 术 内 容 的 先 进 性 进 行 评 价 。 第二十六条 审 查 会 议 应 听 取 起 草 单 位 介
26、 绍 标 准 起 草 过 程 、主要内 容的确 定依据 、 重大分 歧意见 的处理 情况, 并 对标准 文本 逐 条 进 行 审 查 。会 议 审 查 应 有 不 少 于 审 查 专 家 组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为 通 过 。 强 制 性 标 准 应 有 审 查 专 家 组 一 致 同 意 为 通 过 。审 查 会 议 应 形 成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附 件 6) , 由组长 代表审 查专家 组签字, 并附安 徽省 地 方标准 审查专 家签字 表 决 表 ( 附 件 7) 。第 二 十 七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按 照 审 查 意 见 对
27、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行修 改, 形 成 地方标 准报批 稿, 并 报 送审查 专家组 组长出 具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 附 件 8) , 由 申 报 单 位 向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报 批 。第二十八条 报 批 地 方 标 准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申 报 单 位 出 具 的 报 批 公 文 一 份 ;( 二 )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一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三 )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两 份 及 电 子 文 本 ;( 四 )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一 份 ;- 9 -( 五 )
28、 审 查 专 家 组 表 决 意 见 一 份 ;( 六 )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一 份 ;(七) 采 用国际 标准和 国外先 进标准 的, 应 附 标准原 文及译 文 各 一 份 ;( 八 )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 应 附 征 集 意 见 汇 总 表 一 份 。 第二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统 一 批 准 、发布。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三十条 强制性地 方标准 批准发 布前, 将 标准报 批稿在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30 日 , 必 要 时 安 徽 省
29、 质 量 技 术 监督局 组织相 关领域 的专家 和代表 举行论 证会。 经 公示无 异议或 者 经 协 商 一 致 的 , 方 可 批 准 发 布 。第五章 备案、印刷与归档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发布后 30 日 内 向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统一 出版、 印 刷地方 标 准 , 印 刷 应 符 合 GB/T 1 的 规 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 准的档 案管理 遵照国 家 标 准 档案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10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 地方标 准应有 足够的 实施过 渡期, 一 般
30、 不少于 6 个月。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 准发布 后, 有 关 单位应 认真做 好地方 标 准的宣 贯和实 施工作 , 加强对 地方标 准实施 的监督 , 定期对 实施 情况进 行调查 评估, 并 及时将 有关情 况向安 徽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反馈。第 三 十 六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定 期 收 集 地 方 标 准 宣 贯及实 施情况 , 及时 研 究解决 实施中 的有关 标准问 题, 对 重 要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第三十七条 对在生 产、 销售 、 服务等 活动中 违反地 方标准 的 , 各 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31、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七章 复审、修订与废止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 准实施 后, 应 根 据科学 技术和 经济社 会 发 展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复 审 ,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5 年。第三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的 复 审 原 则 上 采 用 会 议 审 查 的 形 式 , 一 般 要 有 参 加 过 该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参 加 。第 四 十 条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复 审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相 关 信 息 。- 11 -继续有 效的重 新发布 实施; 需 要修订 的按本 办法规 定列入 修 订 计 划 , 及 时 安 排 修 订 ; 需 要 废 止 的 公 告 废 止 。第八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一 条 地 方 标 准 在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实 施 后 即 行 废 止 。第四十二条 本 办 法 由 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四十三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