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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3282433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71.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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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16 DB 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XXXXXXXXX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建 设 规 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integrated energy supply station(报批稿)XXXX - XX - XX 发 布 XXXX - XX - XX 实 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T XXXXXXXXXI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44 分级分类 55 选址要求 66 总平面布置 67 公共供能服务设施 78

2、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 89 电气设施 1010 给、排水设施及消防设施 10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施 1012 智能管理 1113 节能环保 1114 标志标识 11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综合供能服务站等级划分 .13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主要功能配置参考 .15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综合供能服务站站内设备同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16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综合供能服务站站内设备防火间距 .20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22参 考 文 献 24DB33/T XXXXXXXXX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3、 本标准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提出并归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省 石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浙 石 油 综 合 能 源 销 售 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松强、顾强、刘一博、倪勇龙、范庆来、陈义、钱至远、谷金健、周俊一、 胡殿波、沈又幸、李琪、任渊源、张欢、陈蕴韵。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T XXXXXXXXX3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的 术 语 、 定 义 和 缩 略 语 、

4、 分 级 分 类 、 选 址 要 求 、 平 面 布 置 、 公 共 非 供 能服务设施、公共供能服务设施、智能管理、节能环保、标志标识等内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辖 区 内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的 建 设 , 具 备 供 能 和 非 供 能 综 合 服 务 的 站 点 可 参 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

5、志及使用导则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工业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736 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1157 物流建筑设

6、计规范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 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 2893.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 GB/T 2893.4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4部分:安全标志材料的色度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566.8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8部分:宾馆和饭店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51077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

7、范DB33/T XXXXXXXXX4JGJ 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建 标 128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1综合供能服务站 Integrated energy service station一 种 新 型 的 交 通 能 源 类 的 全 方 位 、 多 功 能 、 智 慧 化 公 共 基 础 服 务 设 施 。 为

8、 群 众 安 全 便 捷 出 行 提 供 电 气油等能源补给、停车饮水、公共卫生、旅行中继、文化宣传、信息咨询等交通配套公共服务。3.1.2公共供能服务 Public energy supply service综合供能服务站内所提供的多功能、智慧化的电气油等公共能源补给服务。3.1.3公共非供能服务 Regular public service综合供能服务站内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的多功能、智慧化的停车饮水、公共卫生、旅行中继、 文化宣传、信息咨询等交通配套公共服务。3.1.4充电区块 Charging block具有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电气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功能区块。3.1.5电池更换区块 C

9、ell substitution block具 有 车 载 电 池 更 换 设 施 以 及 车 载 电 池 批 量 充 电 的 设 施 或 设 备 , 为 车 辆 提 供 电 池 更 换 服 务 的 功 能 区块 。3.1.6加油区块 Gasoline/diesel filling blockDB33/T XXXXXXXXX5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等设备为车辆提供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服务的功能区块。3.1.7加气区块 Gas filling block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等设备为机动车提供加注车用CNG、LNG等车用燃气服务的功能区块。3.1.8油气供能作业区 Fuel and ga

10、s operating area综合供能服务站内布置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 通 气 管 ( 放 散 管 ) 、 可 燃 液 体 罐 车 卸 车 停 车 位 、 车 载 储 气 瓶 组 拖 车 停 车 位 、 LNG泵 、 CNG压 缩 机 等 设 备 的 区域。油气供能作业区的边界线为油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CNG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 LNG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L-CNG 由LNG转化为CNG4

11、分级分类4.1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用地面积及规模应符合当地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地市场供需现状,同 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4.2 综合供能服务站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级划分见附录 A。4.3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加 油 区 块 、 加 气 区 块 储 罐 的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GB 50156, 根 据 储 存 设 施 容 量 分 为 一 级 、 二级、三级。4.4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充(换)电区块分级依据电池容量、配电容量等条件分为四级:I 级充(换)电区块: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存储能量不小于 6800kWh,或单路配电容 量 不

12、 小 于 5000kVA 的 充 电 站 。 该 站 一 般 可 以 日 提 供 200 台 次 以 上 大 中 型 商 用 车 的 电 池 更 换 或 充 电服务,或可以提供 500 台次以上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II 级 充 ( 换 ) 电 区 块 : 电 池 存 储 能 量 不 小 于 3400kWh, 小 于 6800kWh, 或 单 路 配 电 容 量 不 小 于 3000kVA, 小 于 5000kVA 的 充 电 站 。 该 站 一 般 日 提 供 100 台 次 200 台 次 大 中 型 商 用 车 电 池 更 换或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 200 台次500 台次乘用车的

13、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III 级 充 ( 换 ) 电 区 块 : 电 池 存 储 能 量 不 小 于 1700kWh,小于 3400kWh, 或 单 路 配 电 容 量 不 小 于 1000kVA, 小 于 3000kVA 的 充 电 站 。 该 站 一 般 可 以 日 提 供 40 台 次 100 台 次 大 中 型 商 用 车 的 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 100 台次200 台次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IV 级充(换)电区块:电池存储能量小于 17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小于 1000kVA 的充电站。 该 站 一 般 可 以 日 提 供 40 台 次 以 下 大 中 型 商

14、用 车 的 电 池 更 换 或 充 电 服 务 , 或 可 以 提 供 100 台 次 以下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4.5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分类依据地理位置划分为四类:一类:地级及以上城市综合供能服务站(含城市干道站、城市社区站、城市小型站);二 类 : 公 路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 含 高 速 公 路 、 旅 游 区 、 城 市 环 城 快 速 路 、 城 郊 结 合 部 及 国 道 、 省 道综合供能服务站);DB33/T XXXXXXXXX6三类:县级市、县城城区综合供能服务站;四类:乡镇及岸基综合供能服务站。4.6 综合供能服务站功能配置参见附录 B,表中各项设施的选择应

15、考虑客户消费习惯及实际需求,可 适度超前。4.7 下列功能区块不应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综合供能服务站:CNG 加气母站区块与加油区块;CNG 加气母站区块与 LNG 加气区块。5 选址要求5.1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符合浙江省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布点规划、 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能源行业发展规划。5.2 综合供能服务站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5.3 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综合供能服务站,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综合供能服务站。5.4 综合供能服务站站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铁路、架空电线、室外变电站等保持合适距离的 安全间距见附录 C,并应符合 GB 5

16、0156、GB 50966、GB 50016 的规定。5.5 综合供能服务站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邻时,应符合 GB 50156,GB 50058 和 GB 50016 的规定。5.6 充电区块、电池更换区块和变配电间的建(构)筑物与综合供能服务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 合 GB 50966、GB/T 51077 和 GB 50016 的规定。5.7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建设应符合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5.8 选址应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及节约用地,要求如下:宜 避 开 地 下 构 筑 物 、 各 类 地 下 管 线 、 地 下 电 ( 光 ) 缆 、 塌 陷 区 以 及 有 洪 水 、 滑 坡 危

17、 险 等 地 质 不 良地段;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宜避开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宜避开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置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宜避免设置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宜有方便的电源、水源、热源及通信线路;宜选择在与公路高差小的区域;岸基综合供能服务站站点应选择在船舶流量较大且陆路交通便利的岸边。6 总平面布置6.1 综合供能服务站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原则,符合 GB 50156、GB 50966 和 GB 50016 的规定。6.2 综合供能服务站内不同介质的工艺设施不宜交叉布置,各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

18、见附录 D,并应符 合 GB 50156、GB 50966、GB 50016 的相关规定。6.3 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应布置在油气供能作业区外,且应与油气供能作业区有明确的界线。6.4 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的保护类别划分见附录 E。6.5 综合供能服务站内的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与站内供能设施设备的防火间距见附录 C,并应符合 GB50156、GB 50966、GB 50016 的规定。6.6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充(换)电设备设施应布置在油气供能作业区外,充(换)电区块的设备设施 与其余区块设备设施间距见附录 D,并应符合 GB 50156、GB 50966、GB/T 51077、GB 50016 的相

19、关规 定 。DB33/T XXXXXXXXX76.7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辅助区域与各个区块之间应有界线标识,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 合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边界,无防爆措施的工艺设施与有 爆炸危险的区域边界距离不应小于 3m。 油 气 供 能 作 业 区 内 , 不 得 有 “明 火 地 点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 6.8 综合供能服务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得布置在油气供能 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156 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 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

20、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6.9 油气供能作业区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6.10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内 地 坪 、 道 路 应 根 据 站 址 周 边 车 流 量 、 服 务 站 加 油 规 模 、 站 内 汽 车 容 量 、 站 址 地 质条件等进行设计,并满足 JTG D20、JTG B01、JTG D40 的规定。6.11 综合供能服务站地坪宜高于站前道路路面,停车位和道路不应采用沥青路面。6.12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油 气 供 能 作 业 区 、 充 电 区 块 、 电 池 更 换 区

21、块 内 停 车 位 应 为 平 坡 , 道 路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8%,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 9m。6.13 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6.14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6.15 综合供能服务站围墙布置应满足 GB50156 的规定。7 公共供能服务设施7.1 基本要求7.1.1 综合供能服务站各公共供能服务区块分为充电区块、电池更换区块、加油区块、加气区块。7.1.2 设 计 建 设 应 合 理 设 计 各 区 块 间 接 口 以 方 便 改 造 升 级 扩 容 , 实 现 各 功 能 区 块 分 解 组 合 、 灵 活 配 置 。7.1.3

22、综合供能服务站的规模以及各区块的比例设计应考虑当地需求,并预留改、扩建空间。7.1.4 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 料 。7.2 充电区块7.2.1 充电区块各系统的设计与配置应符合 GB 50966, GB/T 29781 的规定。7.2.2 充电区块应包括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等基本功能,宜扩展计费功能。7.2.3 变 配 电 系 统 应 根 据 充 电 车 位 数 量 及 项 目 其 他 用 电 负 荷 的 总 量 进 行 选 配 , 确 保 满 足 站 区 用 电 需 求 。7.2.4 充电区块根据充换电区块的等级选配相应数

23、量的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可 选择一体或分体结构型式。交流充电桩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7.2.5 除配电设备以外,充电区块应独立于其他区块,区块应有明确的界线,应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 的安全。7.3 电池更换区块7.3.1 电池更换区块各系统设计与配置应符合 GB/T 51077 的规定。7.3.2 电池更换区块应根据服务车型、服务能力选择电池更换设备。7.3.3 电池更换区块应设置更换电池、电池存储等设施,宜设置电池充电及维护设施。7.3.4 电池更换区块应配置应急更换设备,以保证应急更换的要求。7.3.5 在装载、搬运和卸载电池箱的过程中,电池箱更换设备应保证操作人员、车辆和

24、设备的安全, 并且控制噪音。DB33/T XXXXXXXXX87.4 加油区块7.4.1 加油区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 GB 50156 的规定。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7.4.2 加油区块应设置储油罐、加油机、罩棚、油品卸车系统等设施设备,加油区块应有明确的边界 线 。7.4.3 加油区块应采取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采用防渗措施的加油站,其油罐应采用双层油罐或采用 单 层 油 罐 设 置 防 渗 罐 池 , 其 埋 地 加 油 管 道 应 采 用 双 层 管 道 并 设 置 渗 漏 检 测 系 统 。 油 罐 人 孔 操 作 井 、 卸 油 井口、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渗

25、漏措施。7.4.4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 室内或者地下室。7.4.5 加油区块中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 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7.4.6 油罐车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7.5 加气区块7.5.1 加气区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 GB 50156 的规定。7.5.2 加气区块应设置储气罐、泵、压缩机、加气机、槽车卸车点等设施设备。7.5.3 CNG、LNG 加(卸)气设施均不得设置在室内。7.5.4 CNG 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 25MPa(表压),固定储气设施的额定工作压力为 2

26、5MPa。7.5.5 采用液压设备增压工艺的 CNG 加气区块,其液压设备不应使用甲类或乙类可燃液体,液体的操 作温度应低于液体的闪点至少 5。7.5.6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7.5.7 区块内与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7.5.8 LNG 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 1/2,且不小于 2m。7.5.9 非 LNG 橇装设备的地上 LNG 储罐组四周围应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 1 个最大 LNG 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内地面应至少低于周边地面 0.1m,防护堤顶面应至少高出堤内地面 0.8m,且 应至少高出地外地面 0.

27、4m。防护堤内堤脚线至 LNG 储罐外壁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m。7.5.10 LNG 储罐防护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 且不应渗漏。防护堤的雨水排放口应有封堵措施。7.5.11 LNG 储罐的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NG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应与进液管道紧急切断阀连锁;LNG 储罐最高液位以上部位应设置压力表;在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置检测环形空间绝对压力的仪器或检测接口;液位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7.5.12 卸 车 软 管 应 采 用 奥 氏 体 不 锈 钢 波 纹 软 管 , 其 公

28、 称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装 卸 系 统 工 作 压 力 的 2 倍 , 其 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 4 倍 。7.5.13 加气站内应设集中放散管。 LNG 储罐的放散管应接入集中放散管, LNG 区块其他设备和管道的 放散管宜接入集中放散管。8 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8.1 基本要求DB33/T XXXXXXXXX98.1.1 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的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规和相 关标准的规定。8.1.2 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8.1.3 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应建立预防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

29、,应在环境设施、 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采取措施。8.1.4 综合供能服务站内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8.2 停车饮水服务设施8.2.1 站内可按照当地需求配置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可参照建标 128 及 JGJ 100 执行。8.2.2 停车服务设施内应按照 GB 5768 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8.2.3 停车服务设施的出入口宜分开设置。8.2.4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链接通道。标准无障 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8.2.5 站内应设置饮水服务设施,提供健康、卫生、免费的

30、饮用水服务。8.3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8.3.1 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建设宜符合 GB/T 17217、CJJ 14 的规定。8.3.2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的平面设计应将大、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8.3.3 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座便器。8.3.4 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8.3.5 宜配置烘干机或一次性纸巾。8.3.6 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护方便的器具。8.4 旅行中继服务设施8.4.1 可根据需求为过往司乘人员及旅游人群提供住宿饮食等旅行中继服务。站内宜提供急救药品, 夏季宜提供防暑降温用品。8

31、.4.2 站内配置的旅行中继服务设施宜依据 GB/T 14308 的规定对旅游饭店服务分级。8.4.3 旅行中继服务设施可为过往司乘人员或周边居民提供各类卫生、健康、便捷的餐饮服务,所提 供的餐饮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8.4.4 旅行中继服务设施的建设、设施规模等级的划分宜符合 JGJ 62 和 JGJ 64 的规定。建筑宜以 舒适简约、轻松宜人为设计原则。8.4.5 站内旅行中继服务设施应设置信息导向系统,宜符合 GB/T 15566.8 的规定。8.4.6 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域宜设置供来往司乘人员休闲的公共休憩区。8.4.7 站内宜设置车辆急修、洗车等车辆维护设施。8.5 其他公共非供能

32、服务设施8.5.1 宜在综合供能服务站中设置多样化的文化宣传设施(如:宣传栏、显示屏、广告牌等),展示 当地民风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点、时政要闻等宣传内容。8.5.2 宜 在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中 设 置 智 能 化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设 施 为 来 往 司 乘 人 员 提 供 旅 游 信 息 、 地 图 导 航 、 医护常识等信息咨询服务。8.5.3 可设置物流中转设施为物流公司提供转运服务,为末端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物流中转区块设施 的建设应符合 GB 51157 的 规 定 。 物 流 中 转 不 应 中 转 易 燃 、 易 爆 、 腐 蚀 性 、 有 毒 害 、

33、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 。DB33/T XXXXXXXXX108.5.4 综合供能服务站可设置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其他服务设施。9 电气设施9.1 综合供能服务站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52 的规定。9.2 加油区块、加气区块、充电区块的供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对于具有重大政治意义,且停电对社会 造成重大影响的充电区块可按二级考虑。含有二级负荷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可从附近电网引接备用电源, 也可设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9.3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宜 采 用 10kV 单 母 线 或 单 母 线 分 段 接 线 供 电 , 用 电 设 备

34、在 100kW 以 下 或 者 变 压 器 在50kVA 以下,可用低压供电。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9.4 当 采 用 电 缆 沟 敷 设 电 缆 时 , 加 油 区 块 、 加 气 区 块 内 的 电 缆 沟 必 须 充 沙 填 实 。 电 缆 不 得 与 油 品 、 LNG 和 CNG 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9.5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9.6 变 压 器 宜 采 用 节 能 无 载 调 压 干 式 变 , 其 损 耗 应 不 高 于 GB 20052 中 规 定 的 2 级 能 效 标 准 值 。 当 场 地

35、 受限时也可采用箱式变。开关柜宜采用小型化、免维护的无油设备。9.7 供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53 的 规 定 , 遵 循 安 全 、 可 靠 、 适 用 的 原 则 , 便 于 安 装 、 操 作 、 搬 运、检修和调试。9.8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采 用 TN-S 接 地 方 式 。 防 雷 接 地 、 防 静 电 接 地 、 电 气 设 备 工 作 接 地 、 保 护 接 地 及 信 息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 1 。9.9 钢制油罐、LNG 储罐和 CNG 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CNG 加 气母站和 CNG 加气子站的车载 CNG

36、 储气瓶组拖车停放场地,应设两处临时用固定防雷接地装置;埋 地 钢 制 油 罐 和 埋 地 LNG 储 罐 , 以 及 非 金 属 油 罐 顶 部 的 金 属 部 件 和 罐 内 的 各 金 属 部 件 , 应 与 非 埋 地 部 分 的 工 艺 金 属 管 道 相 互 做 电 气 连 接 并 接 地 ;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内 油 气 放 散 管 在 接 入 全 站 共 用 接 地 装 置 后 , 可 不 单独做防雷。9.10 当 站 房 和 罩 棚 等 建 筑 物 需 要 防 直 击 雷 时 , 应 采 用 接 闪 带 ( 网 ) 保 护 。 当 罩 棚 采 用 金 属 屋 面 时

37、 , 宜 采用屋面作为接闪器,但应符合以下规定:板 间 的 连 接 应 是 持 久 的 电 气 贯 通 , 可 采 用 铜 锌 合 金 焊 、 熔 焊 、 卷 边 压 接 、 缝 接 、 螺 钉 或 螺 栓 连 接 ;金 属 板 下 面 不 应 有 易 燃 物 品 , 热 镀 锌 钢 板 的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0.5mm, 铝 板 的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0.65mm, 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7mm;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注 : 薄 的 油 漆 保 护 层 、 lmm 厚沥青层或 0.5mm 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9.11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电能质量、电能计量应符合 GB

38、50156、GB 50966 的规定。10 给、排水设施及消防设施10.1 综合供能服务站给、排水设施应符合 GB 50156、GB 50966、GB/T 51077 的规定。10.2 有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的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 宜 利 用 当 地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供 水 。 附 近 无 给 水 管 网 或 取 得 站 外 水 源 有 困 难 的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 可 打 井 取 水 供 生 产 、 生 活 用 水 。 水 井 附 近 应 采 取 防 止 水 质 受 污 染 的 措 施 , 水井出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10.3 综合供能

39、服务站的消防设施应遵守 GB 50156、GB 50966 以 及 GB50016 的规定。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施DB33/T XXXXXXXXX1111.1 综合供能服务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 GB 50156、GB 50966、GB 50019 和 GB 50736 的 规 定 。11.2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采暖设计。11.3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的 各 类 房 间 宜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 卫 生 间 、 淋 浴 间 、 发 电 间 以 及 需 要 强 制 通 风 的 便 利 超市等应采用机械通风。11.4 综

40、合供能服务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11.5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的 站 房 办 公 室 、 小 型 超 市 、 餐 饮 、 文 化 宣 传 、 信 息 咨 询 等 场 所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空调设施。11.6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各功能房间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排烟设施。12 智能管理12.1 服 务 站 的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采 集 和 使 用 用 户 信 息 时 应 确 保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 不 得 违 法 采集。12.2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的 出 入 口 、 各 区 块 应 安 装 红 外 视

41、 频 等 智 能 安 防 监 控 设 备 , 视 频 设 备 不 应 因 车 辆 遮 挡而影响监视。宜安装车辆识别、人脸识别等智能运营管理设备。12.3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宜 实 现 加 油 机 及 油 罐 、 加 气 设 备 及 加 气 机 、 充 电 设 备 及 充 电 桩 等 系 统 运 行 及 故 障 数据的采集,实现设备的智能监控及故障检测,同时为运营管理提供油、气、电等的消费数据。12.4 综合供能服务站宜部署相应的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营销、支付等运营管理的智能化。13 节能环保13.1 综合供能服务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国家节能政策,合理利用土地,合理利用能源。1

42、3.2 建 筑 物 宜 采 用 节 能 环 保 型 建 筑 材 料 , 不 应 采 用 黏 土 实 心 砖 。 设 备 间 宜 具 有 自 然 通 风 、 自 然 采 光 供 能 。13.3 综合供能服务站应保证油品和天然气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 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13.4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的 储 油 罐 、 储 气 罐 、 加 油 机 、 加 气 机 、 油 气 管 线 等 设 备 设 施 应 完 好 , 无 渗 漏 、 滴 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13.5 综合供能服务站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 GB

43、 3095 和 GB 20952 的规定。13.6 配 置 有 饮 食 服 务 的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油 烟 、 气 味 、 噪 声 及 废 弃 物 对 邻 近 建 构 筑 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 HJ 554 的规定。13.7 综合供能服务站应具有一次、二次油气回收功能,宜具有三次油气回收功能。14 标志标识14.1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 、 安 全 标 志 用 图 形 符 号 的 设 计 原 则 、 安 全 标 志 材 料 的 色 度 应 分 别 符 合 GB/T 2893.1、GB/T 2893.3、GB

44、/T 2893.4 的规定。14.2 安全标志及使用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14.3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的 建 筑 应 体 现 出 绿 色 、 节 能 、 高 效 的 友 好 形 象 。 可 因 地 制 宜 融 入 当 地 地 方 建 筑 风 格 。14.4 综 合 供 能 能 服 务 站 站 区 内 应 喷 涂 必 要 的 道 路 划 线 、 警 示 线 、 方 向 标 志 、 区 块 位 置 、 作 业 位 置 和 停 车位等地面标识。DB33/T XXXXXXXXX1214.5 综合供能能服务站进出口地面应有减速警示划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减速带代替划线。DB33/T

45、XXXXXXXXX13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综合供能服务站等级划分综合供能服务站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A.1 以 及 GB 50156 的规定。表 A.1 综合供能服务站等级划分表LNG 区 块 、 L-CNG 区 块 、 CNG 区块加油罐容积(m)LNG 储 罐 容 积 (m)等级总容积 单罐容积 总容积 单罐容积CNG 储 气 设 施 容 积 (m)合建总容积(m) 充(换)电区块规模 备注150 V 210 V50 - - - - I、 II、 III、 IV- - 120 V 180 V60 V12 - I、 II、 III、 IV 见附注 4- - 60 V 120 V60 V24

46、 - I、 II、 III、 IV 见附注 590 V 120 - - - V24 - I、 II、 III、 IV 见附注 6V - V120 - V12 150 V 210 I、 II、 III、 IV 见附注 7一级V - V 90 - V24 150 V 180 I、 II、 III、 IV 见附注 890 V 150 V50 - - - - I、 II、 III、 IV- - 60 V 120 V60 V9 - I、 II、 III、 IV 见附注 4- - V 60 V60 V18 - I、 II、 III、 IV 见附注 9- - V 60 V60 V18(24) - I、 II

47、、 III、 IV 见附注 10V90 - - - V24 - I、 II、 III、 IV 见附注 6V - V 60 - V9 90 V 150 I、 II、 III、 IV 见附注 7二级V - V 30 - V24 90 V 120 I、 II、 III、 IV 见附注 8DB33/T XXXXXXXXX14表 A.2 综合供能服务站等级划分表(续)加 油 罐 容 积 (m) LNG 区 块 、 L-CNG 区 块 、 CNG 区块LNG 储 罐 容 积 (m)等级总容积 单罐容积总容积 单罐容积CNG 储气设施容积 (m)合建总容积 (m)充(换)电区块规模 备注 备注V 90汽油罐

48、 V30 柴油罐 V50 - - - -I、 II、 III、 IV- - V60 V60 V 9 - I、 II、 III、 IV 见附注 4- - V30 V30 V 18 - I、 II、 III、 IV 见附注 9- - V30 V30 V 18(24) - I、 II、 III、 IV 见附注 10V 60 - - - V 12 - I、 II、 III、 IV 见附注 6V - V60 - V 9 V90 I、 II、 III、 IV 见附注 7三级V - V30 - V 24 V90 I、 II、 III、 IV 见附注 8注 1: “-”代 表 不 适 用 。注 2: 柴油容积

49、可折半计入加油罐容积。注 3: 合 建 总 容 积 等 于 LNG储 罐 总 容 积 与 加 油 罐 总 容 积 之 和 。 注 4: 适 用 于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具 有 LNG区 块 、 L-CNG区 块 或 者 同 具 LNG区 块 和 L-CNG区 块 。注 5: 适 用 于 以 LNG储 罐 作 为 补 充 气 源 的 CNG加 气 区 块 的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 或 同 具 LNG加 气 模 块 和 CNG加 气 模 块 的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 注 6: 适 用 于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同 具 加 油 区 块 和 CNG加 气 区 块 。 注 7: 适 用 于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同 具 加 油 区 块 和 LNG加 气 区 块 ; 加 油 区 块 和 L-CNG加 气 区 块 ; 加 油 区 块 和 LNG/L-CNG加 气 区 块 。 注 8: 适 用 于 综 合 供 能 服 务 站 同 具 加 油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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