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 村 干 部 离 任 退 休 及 补 贴 报 酬 管 理 办 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妥善解决农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报酬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退休范围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 10 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 10 年以上,年龄达到 45 周岁以上,方可申
2、请退休。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2休手续。第三条:工龄折算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
3、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 1 年折算;(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 0.8 年折算;(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 0.6年折算;(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 0.3年折算;(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 0.2 年折算。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
4、的,每服满 1 年兵役,按 0.3 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第四条 退休待遇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 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 10 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 10 年3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80%;20 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90%;30 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 53 周岁、女满 48 周岁,支持村两委工
5、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1)折算工龄达到 1012 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50%;(2)折算工龄达到 1315 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60%。(3)折算工龄达到 1620 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70%;(4)折算工龄达到 2125 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80%;(5)折算工龄达到 2630 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90%;(6)折算工龄达到 30 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 100%;(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
6、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4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 附则1.本规定印发执行前卸任、离职、免职、辞职的农村干部不适用本规定。2.本规定由镇党委负责解释。3.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二 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