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及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 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院配 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为必选药物。第三条 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 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对患者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第四条 基本药物保管、 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第五条 属于基本 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驳回。定
2、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第七条 药房加强药事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对临床医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医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第八条 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九条 加强合理用 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 执业医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经济处罚: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