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 卫 生 室 调 查 表 表 号 :卫 统 7 表_年 制 表 机 关 :卫 生 部 批 准 机 关 :国 家 统 计 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PDY- 批 准 文 号 :国 统 函 2002 5 号机 构 名 称 (签 章 ) 有 效 期 至 :2004 年_一 、一 般 情 况1.1 村 民 医 疗 保 障 方 式 1 合 作 医 疗 2 医 疗 保 险 3 大 病 统 筹 9 其 他1.2 村 卫 生 室 设 置 /主 办 单 位 1 村 办 2 乡 卫 生 院 设 点 3 联 合 办 4 私 人 办 9 其 他1.3 行 医 方 式 1 西 医 为 主 2 中 医 为 主 3
2、中 西 医 结 合二 、人 员 数 (人 )2.1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数 2.2 乡 村 医 生 数 2.2.1 其 中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2.2.2 中 专 学 历 及 中 专 水 平 2.2.3 在 职 培 训 合 格 者 2.3 卫 生 员 2.4 农 村 接 生 员 三 、年 总 收 入 和 支 出 (千 元 )3.1 总 收 入 3.1.1 其 中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3.1.2 村 或 集 体 补 助 收 入 3.1.3 业 务 收 入 3.2 总 支 出 3.2.1 其 中 :人 员 经 费 3.2.2 药 品 支 出 四、主要业务工作量4.1 诊 疗
3、 人 次 数 4.2 孕 产 妇 检 查 人 次 数 4.3 接 生 人 数 4.4 儿 童 疫 苗 接 种 人 次 数 单 位 负 责 人 填 表 人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村 卫 生 室 调 查 表 说 明一 、调 查 目 的 :了 解 村 卫 生 室 资 源 配 置 及 主 要 业 务 工 作 情 况 ,为 制 定 农 村卫 生 政 策 和 管 理 此 类 机 构 提 供 依 据 。二 、填 报 单 位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村 卫 生 室 。三 、报 送 日 期 、内 容 及 方 式 :该 表 一 律 填 报 每 年 年 底 数 字 。各 省 、自 治 区
4、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收 集 辖 区 内 各 县 (区 )汇 总 表 ,于 次 年 2 月 底 之 前 以 光 盘 、远 程传 输 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报 送 卫 生 部 卫 生 统 计 信 息 中 心 。四 、填 表 要 求 :1. 本 表 一 律 用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填 写 ,填 写 数 字 要 求 右 对 齐 ,如 某 项 没 有 数字 或 不 要 求 填 报 则 填 上 “”。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由 县 (区 )卫 生 局 填 写 。3. 表 内 平 衡 关 系 :第 2.2 项 第 2.2.1+2.2.2+2.2.3 项 ,第 3.1 项 第 3.
5、1.1+3.1.2+3.1.3 项 ,第 3.2 项 第 3.2.1+3.2.2 项 。五 、指 标 解 释 : 1.第 1.1 项 (村 民 医 疗 保 障 方 式 ):合 作 医 疗 是 指 筹 资 以 个 人 投 入 为 主 、集体 扶 持 、政 府 适 当 支 持 ,建 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章 程 和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提 供 卫 生 服务 的 农 民 互 助 共 济 、共 同 抵 御 疾 病 风 险 的 制 度 。2.第 1.2 项 (村 卫 生 室 设 置 /主 办 单 位 ):联 合 办 包 括 乡 村 医 生 联 合 办 、乡 村医 生 与 卫 生 员 联 合
6、办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与 乡 村 医 生 或 卫 生 员 联 合 办 等 。3. 第 2.1 项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指 村 卫 生 室 中 获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包 括 乡 卫 生 院 设 点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这 部 分 人 员 属 乡 卫 生 院 在 编 人 员 )。4.第 2.2 项 (乡 村 医 生 ):指 从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获 得 “乡 村 医 生 ”证 书 的 人员 。5. 第 2.2.2 项 (中 专 学 历 及 中 专 水 平 ):指 获 得 中 专 文 凭 或 获 得 当 地 卫 生 行
7、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专 水 平 证 书 的 乡 村 医 生 。6. 第 2.2.2 项 (在 职 培 训 合 格 者 ):指 获 得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在 职培 训 合 格 证 的 乡 村 医 生 。7. 第 2.3 项 (卫 生 员 ):指 村 卫 生 室 中 未 获 得 “乡 村 医 生 ”证 书 的 人 员 。8. 第 2.4 项 (农 村 接 生 员 ):指 获 得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家 庭 接 生 员 ”技 术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一 村 由 一 个 村 卫 生 室 代 填 ,不 得 漏 报 或 重 复 统 计 。9. 第 4.1 项 (诊 疗 人 次 数 ):包 括 病 人 来 村 卫 生 室 就 诊 人 次 数 、病 人 到 乡 村医 生 家 里 就 诊 人 次 数 和 乡 村 医 生 出 诊 人 次 数 。六 、汇 总 表 表 式 :附 后 (卫 统 7 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