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惩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医疗纠纷赔偿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
2、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 1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四、 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 1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五、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 2 到 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 1 年晋升职称。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 2 到 3 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 12年晋升职称。六、 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
3、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 1-3 个月,严重者停 6 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七、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 20%。九、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补偿费的 20%, 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由科主任或者医院医疗质
4、量管理委员会决定。十、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 20%。十一、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 30%。十二、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3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 20%;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十三、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
5、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30%。十四、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十五、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十六、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十七、对于医疗纠纷发生后,给医院造成赔偿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医院的相关处理意见,在科主任会上通报。十八、对于 2012 年 4 月 1 日以前的医疗纠纷(即使 2012 年开始投诉或者诉讼),不参照本规定处理;对于 2012 年 4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新的纠纷,参照本规定处理。十九、本规定从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废止。二十、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医务科。2012 年 4 月 1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