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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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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政策内容 六章四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 发展l 2007年 10月 1日,首部涉及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法律 物权法 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 ” ( “ 双三分之二 ” )。同时, 物权法 亦明确规定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 。维修资金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 发展l 2008年 2月 1日,首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规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

2、政部令第 165号)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 “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 的管理原则,详细规定了资金使用原则、分摊列支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具体使用流程、以及应急维修等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 概念l 根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 “ 专项用于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 后的 维修和更新 、 改造 的资金 ” 。70%65%75%100%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存管理政策内容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01 制定依据02 适用范围03 管理原则04 维修资金范畴总则05 监管部

3、门职责第一章一、制定依据l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称 市物业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l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商品住宅 和 售后公有住房 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三、管理原则l 专户存储l 专款专用l 所有权人决策l 政府监督四、维修资金范畴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四)业主

4、续交的维修资金;(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五、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 区域 职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 级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辖区维修资金 使用审核 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辖区内维修资金的 归集 、使用审核 和 监督管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 市、区 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属 地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01 交存主体01 商品房02 交存标准02

5、 房改房第二章03 交存环节交存管理 03 专项设施设备04 续存01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02 专项维修资金一、交存主体l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l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 房屋买受时 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l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二、交存标准l 商品房l 房改房l 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l 续存二、交存标准类别 分类标准 备注商品房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 75元 /平方米; 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元 /平方米 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

6、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 120元/平方米; 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 90元 /平方米 房改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应当交存的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为本市房改 成本价的百分之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维修资金,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交存标准分别不低于 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和 百分之三十其中,应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向业主收取二、交存标准类别 分类标准 备注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 16元 /平方米 多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是指

7、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高层住宅 18元 /平方米 二、交存标准二、交存标准l 续交l 在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 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 ,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数额可以参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确定,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大会决定 。二、交存标准l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l 建设单位 办理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 ,应当按照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 一次性交存 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三、交存环节l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l 住宅物业配置

8、电梯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 所有权首次登记前 ,包括办理 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01 建账原则02 自管03 利息04 增值账户管理05 退款第三章一、建账原则单位设账 分户账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 按房屋户门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以幢(单元)为单位 按房屋户门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按售房单位 按房屋户门号统筹维修资金 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分账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幢(单元)设立分户账l 第十四条 维

9、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统筹分账和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分账。l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继续代管 。二、自管三、利息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转入业主分户账。l 存定l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百分之八十 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申请维修资金转存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存定申请表和交存清册确认单。四、增值l 解除存

10、定手续l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期限内,业主委员会需要动用转存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相关业主申请, 经街道确认后 ,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维修资金转存手续。l 物业灭失后,业主持注销房屋 所有权证的证明、业主身份证明 等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剩余维修资金,并办理注销手续。五、退款01 使用原则02 使用条件03 使用范围04 分摊原则使用管理05 使用程序第四章06 第三方监管一、使用原则l 安全可靠l 方便快捷l 公开透明l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二、使用条件l 物业小区住宅的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在 保修期限届满 以后的维修、更新以及改造。l 2016年 7月 1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项目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应当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 不得 动用维修资金。三、使用范围住宅公用部位 住宅的基础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设施设备 电梯 天线、照明 消防设施 绿地、道路 路灯 沟渠、池、井 非营业性车场车库 公益性文体设施 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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