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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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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0 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

2、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2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物价部门报备并对外公示。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定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定陶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检、物价、税务、通信、网

3、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

5、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

6、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 4 年。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 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

7、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辆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5(五)车辆购置发票价格 12 万元以上;(六)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不超过 3 年;(七)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拥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网约车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

8、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五)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6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

9、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

10、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7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

11、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

12、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8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

13、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国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

14、、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9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悬挂任何标志标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二十九条 运营期间,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核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

15、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16、、危害网10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17、。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第三十六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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