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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58786 上传时间:2018-10-05 格式:PDF 页数:40 大小:707.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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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 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 我国锅炉行业从设 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 , 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 劳人锅 19874 号) 已不能适应当前 安全技术监 察的需要 。 为此,我 们 在广泛调研 、 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 , 对 原规程进行了全 面修订。

2、现将 新 修订 的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印 发给你们 ,请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 19874 号 ) 同时废止。我部已 有规定若与 新规程不一致, 一律以 新规程为准 。 各级劳动部 门及各有关 单位要组织有关人 员认真 学习 和贯彻执行新 规程 。 执行 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职 业安全 卫生与 锅炉压力容器 监察局。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了确保 锅炉安全运行, 保护人身 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暂 行 条例 的有关 规定,制 定本

3、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 用于承 压的以水 为介质的 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 范围内 管道的设 计、制造、安 装 , 使用 ;检验、修 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 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 , 还 应符合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 水容量小 于 30L 的固定 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 子能锅炉。 第 3 条 各有关 单位及 其主管部 门必须执 行本规程 的 规定。 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 劳动行 政部门负责 锅炉安全监 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 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劳动行 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 察机构 )负责 监督本规程 的 执

4、 行。 第 4 条 本规程 的规定是 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 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 的要求如果 与本规程 的规定不 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 第 5 条 进口固 定式蒸汽锅炉 或 国 内 生产 企 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 引 进国外技术 按照 国外标准生产 且 在 国内 使用的 固定式蒸汽锅炉, 也 应符合本规程 的基本要求 。 特殊情况 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 符时, 应事先征 得劳动部安全监 察机构同意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第 6 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 结 构、新 工艺、新 材料等 新技术,如 与本规程不 符时 ,

5、 须 将 所做试验 的条件 和数 据或者 有关的技术 资料 和 依据送 省级安全监 察机构 审核同意 后,报劳动部安全监 察机构审批 。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 7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 可靠的 要求。锅炉的结构应 符合本规程第四章 的要求。锅炉 受 压 元件 的 强度 应按 水管锅炉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或 锅 壳 锅炉 受压元 件强度计算 进行计 算和校核 。 第 8 条 锅炉产 品出厂 时,必须附 有 与 安全有关的技术 资料,其内 容应包括 : 1锅炉图样 (包括 总图、安 装图和主 要受压部 件图) ; 2受压元件 的强度计 算书或计 算结果汇 总表; 3 安全阀排 放量的计 算书

6、或计 算结果汇 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 包括出厂合 格证、 金 属材料证明、 焊接质量证明 和水压 试验证 明); 5 锅炉安装 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 6受压元件 重大设计 更改资料 。 对于额定蒸汽 压力大 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 还 应供以下技术 资料 : 1 锅炉热力 计算书或热 力 计 算结果汇总 表; 2 过热器壁温 计 算 书或 计 算结果 汇总表; 3 烟风阻力 计算书或 计算结果 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 对于额定蒸汽 压力或等 于 9.8Mpa 的锅炉,还 应提供 以下技术资料 : 1 再热器壁温 计 算 书或 计 算结果 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 (包

7、括 汽水阻 力,) 计算书或 计算结果 汇 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 各项保护 装置整定 值。 第 9 条 锅炉产 品出厂 时,应在 明显的位 置装设 金属 铭牌; 铭牌上应 载明下列项目 :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 号; 3额定蒸发 量( t/h) 或 额 定 功率 (MW) 4 额定蒸汽 压力( MPa); 5 额定蒸汽 温度( ) 6 再热蒸汽进、出口 温度( )及进、 出口压力 (MPa); 7 制造厂名 称; 8 锅炉制造 许可证级 别和编号 ; 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 名称和监检 标记; 10制造年月 。 对 散 件出厂 的锅炉, 还应在 锅 筒 、 过 热器 集箱、

8、 再热 器集箱 、水 冷壁集箱 、省 煤 器 集箱以及减温 器 和 启动 分离器 等主要受 压部件的 封头 或端盖上打 下钢印 , 注明该 部件的 产品编号。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第 10 条 锅炉的安装除 应 符合 本规程外 ,对于 额定蒸汽 压力小于 或等于 2.5Mpa 的 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 TJ231(六) 破碎粉磨 设 备 、卷扬机、 固 定式 柴油 机、 工业锅炉安 装 的有关规定 。 对于 额定 蒸汽 压力大 于 2.5Mpa 的锅炉,可 参照 SDJ245 电力建设 施 工 及验收

9、 技术规范 (锅炉机 组篇) 的有 关 规定。 第 11 条 锅炉在 安装前和安 装 过 程中 ,安 装 单位如发 现受压部件 存在影响 安全使用 的质量问题时 , 应 停止安装 并报告当 地安全监 察机构 , 安全监 察机构对 所提出的 质量问 题应尽快提 出处理意见 。 第 12 条 锅炉安装质量 的分段 验收和水 压试验 , 由锅炉安装单位 和使用单位 共 同 进 行。总体验 收时,除 锅炉安装 单位和使用 单位外 ,一 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 派 员 参加 。 锅炉安装验 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 装锅炉的技术 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 资料等 , 移交使用单位 存 入 锅炉技术档案 。 第

10、13 条 锅炉的使用 单位应按照 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 登 记 办法 逐台办 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 登记手续 的锅炉, 不得投大使用。 第 14 条 锅炉的使用 单位应按照 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 司炉工人安全技术 考核 管理办法对 司 炉 工 人进行管理。 无 与锅炉相 应类别 的合格司炉 工人 , 锅炉 不 得投 入 使 用。 第 15 条 电 力系统的发 电 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 作人 员的管理考 核应按 电力 工业 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 规定执 行。 第 16 条 锅炉的使用 单位及其主 管部门 , 应 指定专职 或兼职人员 负责锅炉设 备的安 全管理,按照 本规程 的要求做 好锅

11、炉的使用管理 工作 。 锅炉的使用 单位应根据 锅炉的 结构型式 、 燃烧 方式和使用要求制 订保证锅炉安全运 行的操作规程 和 防爆 、防火、 防毒等安全管理制 度以及 事 故 处 理办法,并 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 单位应制 订和实行锅炉及其 安全附件 的维 护保养和定 期检修制 度, 对具 有自动控制 系统的锅炉,还应 建立定期 对自动仪 表进行 校验检修 的制度。 第 17 条 锅炉 受 压 元件 的 重 大修 理, 如 锅筒( 锅壳) 、炉 胆 、 回燃室 、 封头、炉 胆顶 , 管板、 下脚圈、 集箱 的更换、 挖补 、 主 焊缝的补 焊、管 子 胀接改 焊接以及 大量更换 受热

12、面管子等 , 应有图样 和 施 工技术方案 。 修理的技术要求 可 参 照 锅炉 专 业技术 标 准 和有关 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 后 , 锅炉的使用 单位应将 图样、 材料质量证明书、 修 理质量检 验证 明书等技术 资料存人锅炉技术 档案内。 第 18 条在 用锅炉修 理时,严禁 在 有 压力 或 锅水 温度 较高的情况下 修理受 压元件 。 采用焊接方 法修理受 压元件时 ,禁止带 水焊接。 第 19 条 锅炉 及 其受 压元件的 改造, 施 工 技术 要求可 参照锅炉专 业技术标 准和有关 技术规定。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13、提高锅炉运行 参数的 改造, 在改造方 案中必须包括必 要的计算资料 。 由 于结构和运 行参数的改 变,水处 理措施和安全附件 应与新参 数相 适应。 第 20 条 锅炉 改 造 竣工 后,锅炉的使用 单位应将 锅炉 改造的图样 、 材料质量 证明书 、 施工质量检 验证明书 等技术资料 存 入 锅炉技术档案 内。 第三章 材料 第 21 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材料 制造单位 必须保 证材料质量 , 并提 供质量 证明书。 金 属材料和 焊缝金 属在使 用条件下应 具有规定 的强度、 韧性和伸长性以及 良好 的抗疲劳性 能和抗腐蚀性能。

14、锅炉受压元件 修 理用的 钢 板、 钢 管和 焊接材料 应与所 修部位原来 的材料牌 号相同或 性能类拟。 第 22 条 制造锅炉受 压元件的 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 钢。 对于板材其 20C 时的 伸长 率 5 应不小于 18。对于 碳素钢 和碳锰钢 室温时的 夏比(“V“ 形缺口试 样)冲击吸 引 功不低于 27J 。 第 23 条 用 于锅炉受 压元件的 金属材料 应按如下 规定 选用: 1.钢 板 表 3-1 锅炉用钢 板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 Q235-A,Q235-B GB700 GB3274 1.0 见注 碳 Q235-C,Q235-

15、D GB710,GB711GB13237 一 素 15, 20 GB6654 YB(T)40 1.0 一 钢 20R GB713 YB(T)41 5.9 450 20g 22g GB713 YB(T)41 5.9 450 合金钢 12Mng,16Mng GB713 YB(T)41 5.9 400 16MnR GB6654 YB(T)40 5.9 400 注:用于 额定蒸汽 压力超过 0.1MPa 的锅炉受压 元件 时 , 元件 不得与火 焰接触。 应补做时 效冲击试验合格。 制造不受 辐射热的锅 筒 (锅 壳)时, 工作压力不 受 限制。 2.钢管 表 3-2 锅炉用钢管 钢的 标准 适用范围

16、 种类 钢号 编号 用途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 10,20 GB8163 受热面管子 1.0 碳 集箱、蒸汽管 道 素 10,20 GB3087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钢 YB(T)33 集箱、蒸汽管 道 430 20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YB(T)32 集箱、蒸汽管 道 430 合 12CrMoG 15CrMOc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560 集箱、蒸汽管 道 550 金 12CrlMoVG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钢 集箱、蒸汽管 道 565 12Cr2Mo

17、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600 12Cr3MoVSiTiB 注:要求 使用寿命 在 20 年内 ,可提高 至 450C 。 在强度计 算考虑到 氧化损失 时,可用到 620C 。 3.锻件 表 3-3 锅炉用锻件 钢的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种类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 碳 素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 350 钢 20,25 GB699 5.9 450 12CrMo 不限 540 合 15CrMo 550 金 12CrlMoV ZBJ98016 565 钢 30GrMo 35CrMo 不限 450 25Cr2MoV

18、A 不限 510 注不与火 焰接触锻 件,工作 压力不限 。 除各种形 式的法兰 外, 符合下列 要求的空心圆筒形 管件可用表 中相应钢 号轧制 成锻制圆钢 经机加工 而成。 a.碳素钢 管件外径 不大于 160mm, 合金钢管件或管帽 类管件外径 不大于 114mm; b.加工后的管 件经无 损探伤合 格; c.管 件 纵轴线与圆 钢的轴线 平行。 4.铸钢件 表 3-4 锅炉用铸钢 件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公称压力(MPa) 壁温( ) 碳素钢 ZG200-400 GB11352 6.3 450 ZG230-450 ZBJ98015 不限 450 ZG20CrMo 不限

19、510 合金钢 ZG20CrMoV ZBJ98015 不限 540 ZG15Gr1MolV 不限 570 5 铸铁件 表 3-5 锅炉用铸铁 件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铸铁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种类 附件公称通径 mm 公称压力 MPa 介质温度 灰 不低于 GB9439 300 08 230 铸铁 HT150 JB/T2639 200 16 230 可锻 铸铁 KTH300-06 KTH300-08 KTH300-10 KTH350-12 GB9440 100 16 300 球 QT400-18 GB1348 150 16

20、300 墨 JB/T2637 100 25 铸 QT450-10 GB1348 150 16 300 铁 100 25 注:不得 用灰铸铁 制造排污 阀和排污弯 道 额 定 蒸汽 压力小于 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 及蒸汽温 度小于或等 于 300的过热 器,其放水 阀和排 污 阀的阔壳可 用 上 表中 的 可锻铸铁 或球墨铸铁 制造。 额定蒸汽 压力小于 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的方形 铸铁 省 煤 器 和弯 头 , 允许 采 用 牌 号不低于 HT150 的灰铸铸铁, 额 定蒸汽压力 小 于 或等 于 2.5MPa 的锅炉的 方形铸铁 省煤器管和 弯头, 允 许采用牌 号不低于 H

21、T200 的灰铸铁 。 在制造厂内 , 应对 省煤器上 使用的铸铁 部分进行水 压试验 ,其试验 压力应等 于锅炉 工作压力 的 2.5 倍 。 用于承压 部位的铸铁 件 不准 补焊。 6.紧固零 件 表 3-6 锅炉用紧固 零 件 钢的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种类 工作压力(MPa ) 介质温度( ) 碳 素 Q235-A,Q235-B Q235-C, Q235-D GB700 1.6 350 钢 20,25 GB699 不限 350 35 420 40Cr GB3077 不限 450 35CrMo 不限 500 合 金 25Cr2MoVA 25CrlMolVTiB JB/T74 不限

22、500 钢 20CrlMolVNiTiB 20CrlMolVTiB 不限 570 2Crl2WMoVNbB 不限 600 注:螺母材料 的 硬 度应 低 于 螺柱 ( 栓 )材料的硬 度。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 使用的钢 材必须为 镇静钢 , 且应 符合 GBl5 标准件 用碳素钢 热轧圆 钢 的规定或 GB699 优 质碳素结 构钢技术 条件中 20 钢 的规定。 板 拉撑件 应是锅炉用 钢。 8 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 GB/T5117 碳 钢焊 条 、GB/ T5118 低合金钢焊 条 、 GB983 不 锈钢焊条的 规定 ;焊 丝 应符合 GB4242 焊接 用不锈钢

23、 丝 、 GB/T81l0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 径 称外 公 管 钢 的 来 原 不同于 径 称外 公 管 钢 用的 代 3 气体保护 电弧焊用 碳钢, 低合 金钢焊丝 、 GB10045 碳钢药芯焊 丝 、 GB/T14957 熔 化焊用钢丝 、 GB/T14958 气体保护 焊用钢丝 的 规定 ;焊 剂 应 符合 GB5293 碳素钢 埋 弧焊用焊剂 、GB12470 低合 金钢埋弧 焊用焊剂 的 规定。 第 24 条 锅 烧受压元件 代 用的 钢板和钢 管, 应采用化学 成分和力 学性能相 近的锅炉 用钢材。 锅炉受压

24、元件 和 重 要的 承 载 元件 的 材料 代用应满足 强度 和 结 构 上的 要求 , 且须 经材 料代用单位 的技术部 门(包括 设计和工艺 部 门 )同意 。 采用没有列 人国家标 准、行业 标准的 钢材代用 时, 代 用单位应提 出技术依 据并报省 级安全监察 机构审批 。 第 25 条 锅炉 受 压 元件 的 材料 代用遇有 下列情况 之一时 , 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外,还应报 原图样审批 单位备 案。 1 用强度低 的材料代替 强度高的 材料; 2 用厚度小 的 材料 代替厚 度大的材料 (用 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 于 1.6MPa 锅炉 上的受热面 管子除外) : 第 26

25、 条 采 用研制的新 钢 号 材料试制锅炉 受 压 元件 之前 , 钢材 制造厂必须对此新 材 料 的 试验工作 进行技术 评定, 参加评定 的单位应 有冶 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 标准等有关部 门 和 单位 。 评 定 至少应 包括下列 内容 : 1 化学成分 。应提供 确定化学 成分上、 下限的 试验 研究数据。 2 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50) 温度 间隔为 20 (有实 际困难 时, 可按 50 间隔)的 抗拉 强度 、 屈服点 0.2 , 并提供伸长 率 5 、 断面收缩率 、 时效冲击 值 、 室 温夏比(“V“ 形缺口试 样

26、 )冲击吸收功 、 脆 性 转 变 温度 。 对于工作温 度高于 350的 碳素钢、 低碳锰钢 、低碳锰 钒钢以及 工作温度 高于 400 的其他合 金钢 , 应提供 持久强度 、 抗 蛹变性能及 长期 时 效稳定 性数据 。 对于 奥氏体钢 , 还应提供抗 晶间腐蚀 数据。 3抗氧化性 。对于使用 温 度 高于 500的锅炉 钢材, 应提供在使用 温 度下 ,( 包括 超 过 最 高 允许 工作温 度 20 )的抗氧 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 弹性模量( E)、平均线膨胀系数( ) 和传热 系数( )等。 5 焊接性能 。应提供钢 材 的 焊接 性 能及 焊接接头 力 学

27、性能数据 。 6 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 等资料。 7 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成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 资料。 第 27 条 新 钢号材料 经技术评 定得到认 可后,锅炉制造 厂才可按 本规程第 6 条规定 办理试制锅炉 受 压 元件 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 厂应将新 钢号材料 的性能报 告、 复试报告 、 工艺试验报告和 试 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 察 机构 备案。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第 28 条 新 钢号材料批量生产 前, 必须 进行产 品鉴定 。 该鉴定

28、应 有冶金 、制造、使 用、安全监 察机构、 标准等部 门的代表参 加 。 新 钢 号 材料 的创造厂 应将鉴定意见 、 试用情况 和 成 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 性情况报 劳动部安全监 察机构 备案。 第 29 条 锅炉 受 压 元件采用国 外钢材, 应符合以 下要求 : 1 钢 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 国内允许用 于锅炉的 钢材相类 似,并列 人钢材标 准的 钢号或成熟 的锅炉用 钢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 少检验项目 ,必要时 还应补做所 缺 项目 的检验, 合格 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

29、 前 , 应 进行焊接 工艺评 定和成型 工艺试验 , 满足技术 要求后才 能使用。 4 锅炉强度 计算应采 用该钢材 的技术标 准或技术 条件所规定的 性能数据 进行。 5 末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 意. 第 30 条 钢 材生产单位 生产国 外钢号的 钢材时 , 应完 全按照该钢 号国外标 准的规定 进行生产和 验收,批量 生产前应 通 过 产品 鉴 定 。 第 31 条 用 于锅炉的 主要材料如 锅炉钢 板、锅炉 钢 管和 焊接材料等 , 锅炉制造厂 应 按有关规定 进行入厂验 收 , 合格 后 才 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 压力小 于或等 于

30、0.4MPa 锅炉的 主 要 材料如原始质量 证明书 齐全,且 材料标记清晰 、 齐 全时 , 可 免于 复 验 。 对于质量稳 定并取得 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 质量 认 可 的 材料 , 可 免于 复 验。 否则,不能 免于复验 。 第 32 条 锅炉制造、安 装和 修理单位 必须建立 材料保 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锅炉 受 压元件用的 钢材应有 标记。用 于 受 压 元件的钢 板切割 下料前, 应 作标记移 植, 且 便于识 别。 第 33 条 锅炉 受 压 元件 用的焊接 材料 ,使用 单位必须 建立严格的 存放、 烘干 、发放、 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 第四章 结构 第 34 条

31、 锅炉 结 构 应符合下列 基本要求 : 1 各部分在 运行时应能 按设计 预定方向 自由膨胀; 2 保证各循环 回 路 的水 循环正常 , 所 有受热面 都应 得到可靠的 冷却 ; 3 各受压部 件应有足 够的强度 ;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积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私应 力集中 ; 5 水冷壁炉 膛的结构 应有足够 的承载能力 ; 6 炉 墙 应 具有 良好的 密封性 ; 7承重结构 在承受设计 载 荷 时应 具 有 足够 的 强度 、刚 度 、 稳 定性 及 防腐蚀性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8 便于安装

32、、运行操 作、检修 和清洗内外 部 ; 9 燃 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 止炉膛结渣 或结焦。 第 35 条 额定蒸汽 压力大于 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锅 筒和集箱 上应装设 膨胀指示 器。悬吊式 锅炉本体 设计确定 的膨胀中 心应予固 定。 第 36 条 对于 水管锅炉,在 任何情况下 锅筒筒 体的取 用壁厚不得小 于 6mm; 当受热 面管与锅筒 采用胀接 连接时,锅 筒筒体 的取用壁 厚不 得小于 12mm 。 第 37 条 对于 锅 壳 锅炉, 当锅壳内 径大于 1000mm 时 ,锅 壳 筒 体 的 取 用 壁 厚 应不 小 6mm;

33、 当锅壳内径不超过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 壁厚应不小 于 4mm 。 第 38 条 锅 壳锅炉的炉 胆内径 不应超过 1800mm, 其 取用壁厚应不 小 于 8mm, 且不 大于 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 400mm 时,其取用壁厚应不 小于 6mm;卧式内燃 锅炉的回燃室 ,其壳 板的取用 壁厚不应 小于 10mm, 且不大于 35mm 。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 2000mm,如炉胆两端匀管板扳边对 接连接时 , 平直炉胆 的计算长 渡可放大 至 3000mm 。 第 39 条喷水减温 器 的 集箱 与 内 衬之间以及 喷水管与 集箱之间的 固定方式 ,

34、应能保 证其相对膨胀 , 并 能避免共振 ,且结构和布置应 便于 检修。 第 40 条 水管锅炉锅 筒的最低 安全水位 ,应能保 证下 降管可靠供 水。 锅壳锅炉的 最低安全水 位, 应高 于最高火 界 100mm 。 对于直径小 于或等于 1500mm 的卧式锅壳 锅炉的最 低安全水 位,应高 于最高火 界 75mm 。 锅炉的最低 安全水位应在图样 上标明。 第 41 条 凡 属非受热 面的元件 , 如由 于冷却不 够, 壁温 可 能 超 过该 元件所 用材料的 许用温度时 ,应予绝 热。 第 42 条 集箱 和 防 焦箱 上 的 手孔 , 当孔 盖 与 孔圈 采 用非 焊接连接 时, 应

35、 避免直接 与 火焰接触。 第 43 条 装 设空气预 热器的燃 油锅炉, 尾部应装 设可靠 的 吹 灰 及灭 火 装 置。 燃 煤粉锅炉 在炉膛和布 置 有 过热 器 、 再热 器 的 对流 烟道 , 应 装 设吹 灰 器 。 第 44 条 装 有可分式 铸铁省煤 器的锅炉, 宜采 用旁路 烟道或其他 有效措施 , 同时应 装设旁通水 路。 装有不可分 式省煤器 的锅炉, 应装 设再循环 管或采取 其他措施防 止锅炉启 动点火时 省煤器烧坏 。 第 45 条 膜式 水冷壁鳍片 与 管 子材料的 膨胀系数 应相 近,鳍片管 (屏) 的制造和检 验 应符合 JB/T5255 焊制 鳍片管( 屏)

36、 技术 条 件 鳍片宽 度应保证鳍片 各部分 在锅炉运行 中 的 温 度 不 超过 所 用 材料 的 许 用温 度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第 46 条 为确保过热 器、 再 热器在启 动及甩负 荷时的 冷却, 应采 取向空排 汽、 装 设 蒸汽旁通管 路或限制 烟温等措 施。 第 47 条 锅炉 主 要 受压 元件的 主焊缝 锅筒( 锅壳) 、炉 胆 、回燃室 以及集箱 的 纵 向和 环 向 焊 缝 ,封头、管 板、炉胆顶 和 下 脚圈 的 拼 接焊 缝等 应 采 用全 焊 透 的对 接焊接 。 第 48 条 额定蒸汽 压力小

37、于或等于 1.6MPa 的卧 式内燃 锅壳锅炉除 炉胆与回燃室( 湿 背式) 、炉 胆 与 后管 板( 干背 式 )、炉 胆 与前 管板( 回燃式 )(如 图 4-1) 的 连 接处 以 外 , 在 符合 下列要求的 情况下, 其 管板与炉 胆、锅 壳可采 用 T 形 接头的对接 连接, 但不 得采用搭 接 连接。 1必须采用全 焊 透 的接头型式 ,且坡口 经机械 加工; 2 管板与锅 壳、炉胆 的连接焊 缝应全部 位于锅 壳、炉 胆 的 简 体上 ; 3T 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 管板的壁 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 件 均 应 封焊, 不能封焊 的部位应 采用氩弧 焊打底, 并保

38、 证焊透; 4T 形接头连接部 位的焊缝 应按有关 规定进行 超声波 探伤。 凡采用 T 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 单位,对 持有 D 级及 其 以上锅炉制造许 可证的, 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批 准; 对 持 有 E 1 级或 E 2 级锅炉制造许可 证的,应 经劳动部安全 监察机构批 准。 第 49 条 锅炉的下降 管与集箱 连接时 , 应在管 端或集箱 上 开 全 焊透 型 坡 口。 当 下降 管的外径小 于或等于 108 mm 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 不开坡口。 对于额定 蒸汽压力 大于 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 集中下降 管管接头 与筒体和 集箱的连接 必须采用全 焊 透 的接头 型

39、式,焊接 时要保证焊 透 。 额定 蒸汽压力 大 于 或等 于 9.8MPa 的锅炉,管 子或管接头 与 锅 筒 、 集箱、管 道连接时, 应在管端或锅 筒、集箱、管 道 上 开 全 焊 透型 坡 口 (长 管接头 除外) 。 第 50 条 凡能引起锅筒( 锅壳) 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 给水管、减温水管 等) ,在穿 过锅简 (锅壳 )壁或集箱壁处应 加装套管。 额定 蒸汽压力 小于或等干 l.0MPa 且 额定蒸发量小 于 或等 于 lT/h 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 套 管。 第 51 条 受 压元件上 管孔的布 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胀接管孔 中心与焊 缝边缘及 管板扳边 起点的

40、 距离 不应小于 0.8d(d 为管孔直径 ), 且不小于 0.5d+12mm 。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 锅筒筒体 的 纵向焊缝上, 同时亦应 避免开在 环 焊缝上。 如结构设计 不能避免 时, 在 管 孔周 围 60mm( 若管孔直径 大于 60mm, 则取孔径 值) 范围内的焊缝 经射线探伤 合格,且焊 缝在管孔边 缘上不存在夹渣 ,并对开孔 部位的 焊缝内外表 面进行磨 平和将受 压部件整 体热处理后, 方可在环向 焊缝上开 胀接管孔 。 2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避免开在焊缝上及其热 影响区。如 不能避免 时,在管 孔周围 60mm( 若管孔直径大于 60mm,则

41、取孔径值) 范围 内的焊缝经 射线或超 声波探伤 合格, 并且焊缝 在管孔边 缘 上不存 在夹渣 ,管 接头焊 后经 热处理消除 应力的情况下,方可 在 焊 缝上及热影响 区开孔。 第 52 条 锅筒 (筒体 壁厚不相 等的除外 )、锅 壳和炉胆 上相邻两筒 节的纵向 焊缝,以 及封头、管 板、炉胆顶 或下脚圈 的 拼 接焊 缝 与 相邻 筒节 的 纵 向 焊缝 ,都不应 彼 此 相连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 长 至少 应为较厚 钢板厚度 的 3 倍,且不小 于 100mm 。 第 53 条 扳边 的元件 (

42、如封头 、管板、炉 胆顶等 )与圆 筒形元件对 接焊接时 ,扳边弯 曲起点至焊 缝中心线 的距离 (L)应 符合表 4-1 中 的数值 。 表 4-1 扳边弯曲起 点至焊缝 中心线距 离 板边元件的 壁厚 t(mm) 距离 L(mm) t10 25 10t 20 t 15 20t 50 0.5 t 25 t50 50 注: 对于球形 封头,可 取 L=0 。 第 54 条 锅炉 受热面 管子直段 上,对接焊 缝 间 的距 离不应小于 15mm 。 除盘管和无直 段弯头外, 受热面管 子的对接焊 缝中心线 至 管 子 弯 曲起 点 、锅筒( 锅 壳) 及集箱 外壁、管 子 支 、吊 架 边 缘

43、的 距 离至少 为 50mm;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 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 为 70mm 。 对于管道上 述距离应不 小 于 管道外径, 且不小于 100mm 。 受热面管子 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 直段弯头 , 无 直段弯头应 满足 GB12459 钢 制对焊无缝 管件 的有关要求 , 且无直 段弯头 与管道 对接焊缝应 经 100% 射线探伤 合格。 受热面管子 上无直段 弯头的弯 曲部位不 宜焊接任 何元件 。 第 55 条 受 压元件主 要焊缝及 其邻近区 域应避免 焊接 零件。 如 不能避免 , 则焊接 零 件 的 焊 缝 可穿 过 主 要焊 缝 , 而 不应在 焊缝及其 邻

44、近区 域终止, 以避免在 这些部位 发生应 力集中。 第 56 条 锅 壳锅炉的 拉撑件不应 采 用 拼接 。 第 57 条 锅筒( 锅壳) 纵 、环缝两 边的钢 板中心线 应对 齐。锅筒( 锅壳) 环缝两侧 的钢 板不等厚时 ,一般应 采用中心线 对 齐 ,也 允 许 一侧 的边 缘 对 齐 。 公 称 壁 厚 不同 的 两元件或钢板 对接时 , 两侧 中任何一 侧的名义边 缘厚度差 值若超过 第 74 条规定 的边缘偏差 值, 则厚板的 边缘须 削至与薄 板边缘平齐 , 削出 的斜面应 平滑 , 并且斜率不 大于 1:4 ,必要时 ,焊缝的 宽度可在 斜面 内,见图 4-2 。 第 58

45、条 额定蒸发 量小于 或等于 75t/h 的水管锅炉, 当采用煤粉 、油或气 体作燃料 时, 在炉 膛和烟道等 容 易 爆燃 的部位一 般 应 设置 防爆 门。 防爆 门的设置 应不致危 及人身 的安全。 第 59 条 微 正压燃烧 的锅炉,炉 墙、 烟道和各部 位门 孔必须有可靠 的 密 封, 看 火孔 必须装设防 止火焰喷 出的联锁 装置。 第 60 条 锅炉 上 开 设的人孔、 头孔、 手 孔、 清洗孔 、检 查 孔 、 观 察 孔 的 数量和 位置 应满足安装 、检修 , 运行监视 和清洗的 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 的人孔 盖、 头 孔盖、 手 孔盖应采 用内闭 式结构。 额 定蒸汽压力

46、 小 于或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等于 1.6MPa 的锅炉,其受 压 元件 的人孔盖 、兴孔盖 、手孔盖可采 用 法 兰连 接 结 构;额 定蒸汽压力 大于 3.8MPa 的锅炉, 其受压元件 的 手 孔盖 可采用焊接 式结构。炉墙上 人孔 的门应装设 坚固的门 闩;炉墙 上监视孔 的孔盖应保 证不 会被烟气 冲开。 第 61 条 锅筒内径大 于或等于 800mm 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 大于 1000mm 的锅壳锅炉,至 少应在筒体 或封头( 管板) 上开设一 个人孔。 锅筒内径小 于 800mm 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 径为 800

47、mm1000mm 的锅壳锅炉, 至少 应在筒体或 封头( 管 板) 上 开设一个 头孔。 第 62 条门 孔的尺寸 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 上 , 椭圆 人 孔 不应 小 于 28038mm, 圆形人孔直径 不应小 于 380mm 。 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 为 18mm 。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 过 3mm (沿圆周各 点上不超 过 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 到能完整地 容纳密封 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 220 320mm, 颈 部 或 孔 圈 高 度 不应超过 100mm 。 3.锅炉受压元件 上 ,手 孔 短铀 不得小于 80mm,颈部

48、或孔圈高度 不应超过 65mm 。 4.锅炉受压元件 上 ,清洗孔内 径不得小 于 50mm,颈 部高度不应 超过 50mm 。 5.炉 墙 上 椭 圆 形 人 孔 一 般 应不 小于 400 450mm, 圆 形 人 孔 直 径 一 般 应不 小 于 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 300400mm 。 若颈部或孔 圈高度超 过上述规定 , 孔 的尺寸应适当 放大。 第 63 条 操 作人员立 足地点距 离地面 (或运转 层) 高 度 超过 3000mm 的锅炉,应装设 平台、扶梯 和防护栏杆 等 设 施。锅炉的平 台 、 扶梯 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扶梯和平台 的布置 应保证操 作人员能 顺利通向 需要 经常操作和检 查 的 地方 : 2.扶梯和平台 应防滑 ,平台应 有防火设 施。 3.扶梯、平 台 和 需要 操作及检 查的炉顶 周围,都 应 有 铅 直高度不 小于 1000mm 的栏 杆、扶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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