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 件 1: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以 下 称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第 二 条 单 位
2、 以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承 包 人 、承 租 人 、挂 靠 人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以 发 包 人 、出 租 人 、被 挂 靠 人 (以 下 统 称发 包 人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以 该 发 包人 为 纳 税 人 。否 则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财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标
3、准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未 超 过 规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第 四 条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2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4、 纳 税人 资 格 登 记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账 簿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第 五 条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经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不 得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5、外 (以 下 称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扣 缴 义 务 人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七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局 批 准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增 值 税 会计
6、核 算 。第 二 章 征 税 范 围第 九 条 应 税 行 为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第 十 条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属 于 下 列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 除外 :3(一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7、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 ;2.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含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监 (印 )制 的 财 政 票据 ;3.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二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三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8、 十 一 条 有 偿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第 十 二 条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一 )服 务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除 外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二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三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9、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一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发 生 的 服 务 。(二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4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三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 外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10、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二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者 不 动 产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三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章 税 率 和 征 收 率第 十 五 条 增 值 税 税 率 :(一 )纳 税 人 发 生
11、 应 税 行 为 ,除 本 条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第(四 )项 规 定 外 ,税 率 为 6 。(二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邮 政 、基 础 电 信 、建 筑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税 率 为 11%。(三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税 率 为 17%。(四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税 率 为 零 。具 体 范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财 政 部 和 国 家
12、 税 务 总 局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5第 四 章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第 一 节 一 般 性 规 定第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方 法 。第 十 八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但 一 经 选 择 ,36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十 九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13、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税 。第 二 十 条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额 :应 扣 缴 税 额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1+税 率 )税 率第 二 节 一 般 计 税 方 法第 二 十 一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抵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14、项 税 额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第 二 十 二 条 销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额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并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额 。销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销 项 税 额 =销 售 额 税 率第 二 十 三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销 项 税 额 ,纳 税 人6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额 :
15、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1+税 率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支 付 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一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一 发 票 ,下 同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二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税
16、额 。(三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进 项 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买 价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17、除 试 点 实 施办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四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自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值 税 额 。第 二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7中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是 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18、 值 税 专 用缴 款 书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农 产 品 销 售 发 票 和 完 税 凭 证 。纳 税 人 凭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 同 、付 款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资 料 不 全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二 十 七 条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一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19、、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不 动 产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仅 指 专 用 于 上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产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二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三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不 包 括固 定 资 产
20、)、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四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五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建 工 程 。8(六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务 和 娱 乐 服 务 。(七 )财 政 部
21、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所 称 货 物 ,是 指 构 成 不 动 产 实 体 的 材料 和 设 备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和 给 排 水 、采 暖 、卫 生 、通 风 、照 明 、通 讯 、煤 气 、消 防 、中 央 空 调 、电 梯 、电 气 、智 能 化 楼 宇 设 备 及 配 套设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不 动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22、超 过 12个 月 的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工 具 、器 具 等 有 形 动 产 。非 正 常 损 失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货 物 被 盗 、丢 失 、霉 烂 变 质 ,以 及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货 物 或 者 不 动 产 被 依 法 没 收 、销 毁 、拆 除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纳 税 人 ,兼 营 简 易 计 税 方 法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按 照下 列
23、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当 期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当 期 全部 销 售 额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依 据 年 度 数 据 对 不 得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进 行 清 算 。第 三 十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不 含 固 定 资 产 )、劳 务 、9服 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简 易 计 税 方
24、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除 外 )的 ,应 当 将 该 进 项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扣减 ;无 法 确 定 该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照 当 期 实 际 成 本 计 算 应 扣 减 的 进 项税 额 。第 三 十 一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产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适 用 税
25、 率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是 指 纳 税 人 根 据 财 务 会计 制 度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后 的 余 额 。第 三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增 值 税 额 ,应 当 从 当 期 的 销 项 税额 中 扣 减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收 回 的 增 值 税 额 ,应 当 从当 期 的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26、额 和 增 值 税 税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或 者 不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资 料 的 。(二 )应 当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第 三 节 简 易 计 税 方 法第 三 十 四 条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10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式 :应 纳 税 额
27、 =销 售 额 征 收 率第 三 十 五 条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其 应 纳 税 额 ,纳 税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售 额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1 征 收 率 )第 三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销 售 额 ,应 当 从 当 期 销 售 额 中 扣减 。扣 减 当 期 销 售 额 后 仍 有 余 额 造 成 多 缴 的 税 款 ,可 以 从
28、以 后 的 应纳 税 额 中 扣 减 。第 四 节 销 售 额 的 确 定第 三 十 七 条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价款 和 价 外 费 用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项目 :(一 )代 为 收 取 并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二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发 票 代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第 三
29、十 八 条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纳 税 人 按 照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应 当 折 合 成 人民 币 计 算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 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日 的 人 民币 汇 率 中 间 价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事 先 确 定 采 用 何 种 折 合 率 ,确 定 后 1211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三 十 九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销 售 货 物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30、 不 同 税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第 四 十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销 售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户 ,
31、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第 四 十 一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税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得 免 税 、减 税 。第 四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发 生 开 票 有 误 或 者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退 回 等 情 形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税 务 总 局 的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32、税 专 用 发 票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红 字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不 得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第 三 十 六 条 的规 定 扣 减 销 项 税 额 或 者 销 售 额 。第 四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将 价 款 和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的 ,以 折 扣 后 的 价 款 为 销 售 额 ;未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分 别 注 明 的 ,以 价 款 为 销 售 额 ,不 得 扣 减 折 扣 额 。第 四 十 四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或 者 偏
33、 高 且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或 者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所 列 行 为 而 无12销 售 额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销 售 额 :(一 )按 照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二 )按 照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三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组 成 计 税
34、价 格 =成 本 (1+成 本 利 润 率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是 指 以 谋 取 税 收 利 益 为 主 要 目 的 ,通 过人 为 安 排 ,减 少 、免 除 、推 迟 缴 纳 增 值 税 税 款 ,或 者 增 加 退 还 增 值税 税 款 。第 五 章 纳 税 义 务 、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纳 税 地 点第 四 十 五 条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一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款
35、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过 程中 或 者 完 成 后 收 到 款 项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是 指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 款 日期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为 服 务 、无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 当 天 。(二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采 取 预
36、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13(三 )纳 税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的 ,为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转 移 的当 天 。(四 )纳 税 人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生 时 间 为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当 天 。(五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的 当 天 。第 四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纳 税 地 点 为 :(
37、一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市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二 )非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应 税 行 为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税 ;未 申 报 纳
38、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税 款 。(三 )其 他 个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不 动 产 ,转 让 自 然资 源 使 用 权 ,应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自 然 资 源 所 在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四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报 缴 纳 扣 缴 的 税 款 。第 四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日 、3日 、5日 、10日 、15
39、日 、1个 月 或 者 1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以 1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14规 定 适 用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银 行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信 用社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纳 税 人 。不 能 按 照 固 定期 限 纳 税 的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纳 税 人 以 1个 月 或 者 1个 季 度 为 1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日 内 申 报
40、 纳 税 ;以 1日 、3日 、5日 、10日 或 者 15日 为 1个 纳 税 期 的 ,自期 满 之 日 起 5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日 起 15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上 月 应 纳 税 款 。扣 缴 义 务 人 解 缴 税 款 的 期 限 ,按 照 前 两 款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税 收 减 免 的 处 理第 四 十 八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减 税 规 定 的 ,可以 放 弃 免 税 、减 税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放 弃 免 税 、减税 后 ,36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41、请 免 税 、减 税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同 时 适 用 免 税 和 零 税 率 规 定 的 ,纳 税 人可 以 选 择 适 用 免 税 或 者 零 税 率 。第 四 十 九 条 个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销 售 额 未 达 到 增 值 税 起 征点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不 适 用 于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第 五 十 条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幅 度 如 下 :(一 )按 期 纳 税 的 ,为 月 销 售 额 5000-20000元
42、 (含 本 数 )。(二 )按 次 纳 税 的 ,为 每 次 (日 )销 售 额 300-500元 (含 本 数 )。起 征 点 的 调 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省 、自 治 区 、直15辖 市 财 政 厅 (局 )和 国 家 税 务 局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确 定 本 地 区 适 用 的 起 征 点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中 月 销 售 额 未 达 到 2万 元 的 企 业 或 非 企业 性 单 位 ,免 征 增 值 税 。2017年 12月
43、 31日 前 ,对 月 销 售 额 2万 元 (含本 数 )至 3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第 七 章 征 收 管 理第 五 十 一 条 营 业 税 改 征 的 增 值 税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征 收 。纳 税 人 销 售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和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的 增 值 税 ,国 家税 务 局 暂 委 托 地 方 税 务 局 代 为 征 收 。第 五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适 用 零 税 率 的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按 期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退 (免 )税 ,具 体
44、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制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向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的 购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分 别 注明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二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应 税 行 为 。第 五 十 四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45、税 行 为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第 五 十 五 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中 华16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现 行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行 。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17附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一 、销 售 服 务销 售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邮 政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建筑 服 务 、金 融
46、服 务 、现 代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一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1.陆 路 运 输 服 务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陆 路 (地 上 或 者 地 下 )运 送 货 物 或 者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和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
47、1)铁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务 活 动 。(2)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铁 路 运 输 以 外 的 陆 路 运 输 业 务 活动 。包 括 公 路 运 输 、缆 车 运 输 、索 道 运 输 、地 铁 运 输 、城 市 轻 轨 运 输等 。出 租 车 公 司 向 使 用 本 公 司 自 有 出 租 车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收 取 的 管理 费 用 ,按 照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2.水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江 、河 、湖 、川 等 天
48、 然 、人 工 水 道 或 者海 洋 航 道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18水 路 运 输 的 程 租 、期 租 业 务 , 属 于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程 租 业 务 ,是 指 运 输 企 业 为 租 船 人 完 成 某 一 特 定 航 次 的 运 输任 务 并 收 取 租 赁 费 的 业 务 。期 租 业 务 ,是 指 运 输 企 业 将 配 备 有 操 作 人 员 的 船 舶 承 租 给 他人 使 用 一 定 期 限 ,承 租 期 内 听 候 承 租 方 调 遣 ,不 论 是 否 经 营 ,均 按天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租 赁 费 ,发 生
49、的 固 定 费 用 均 由 船 东 负 担 的 业 务 。3.航 空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空 中 航 线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业 务 活 动 。航 空 运 输 的 湿 租 业 务 ,属 于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湿 租 业 务 ,是 指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将 配 备 有 机 组 人 员 的 飞 机 承 租给 他 人 使 用 一 定 期 限 ,承 租 期 内 听 候 承 租 方 调 遣 ,不 论 是 否 经 营 ,均 按 一 定 标 准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租 赁 费 ,发 生 的 固 定 费 用 均 由 承 租 方承 担 的 业 务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按 照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火 箭 等 载 体 将 卫 星 、空 间 探 测 器 等 空间 飞 行 器 发 射 到 空 间 轨 道 的 业 务 活 动 。4.管 道 运 输 服 务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管 道 设 施 输 送 气 体 、液 体 、固 体 物 质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无 运 输 工 具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