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 同 编 号 :外 墙 涂 料 施 工 合 同工 程 名 称 : xxxxx新 型 农 村 社 区 工 程发 包 方 ( 甲 方 ) : xxxxxxx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承 包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2外 墙 涂 料 施 工 合 同发 包 人 : XXXXXx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人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它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2、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XXXXXXXXXXXXXXXXX2、 工 程 地 点 : XXXXXXX3、 工 程 结 构 : 砖 混 结 构 层 数 : 单 栋 楼 层 二 层二 、 承 包 范 围 :1、 承 包 范 围 : 本 工 程 图 纸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涂 料 工 程 。2、 承 包 方 自 备 材 料 : 小 推 车 、 安 全 带 、 安 全 帽 、 安 全 网 、 刮 杠 、 靠尺 、 小 线 、 灰 板 、 抹 子 、 砂 纸 、 滚 刷 子 、 锤 子 、
3、铁 锹 、 刀 、 水 管 、 水桶 、 电 线 、 专 用 闸 箱 等 一 切 工 程 相 关 的 手 头 工 具 等 。三 、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 架 子 、 吊 篮 、 安 全 装 置 等 乙 方 自 备 , 并 承 担相 应 的 安 全 监 测 验 收 等 )四 、 合 同 价 款 及 工 程 量 计 算 依 据 :施 工 承 包 价 格 : 14 元 /平 方 米 (含 人 工 费 、 脚 手 架 、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 垂 直 运 输 费 、 措 施 费 、 管 理 费 、 检 测 费 、 利 润 等 ), 不 含 税 。工 程 量 计 算 按 施 工 图 纸
4、 及 陕 西 省 09定 额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五 、 合 同 工 期 :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天 。 超 过 工 期 , 每 天 处 罚 人 民 币 壹 仟 元 整 , 如 因3发 包 方 原 因 或 天 气 原 因 造 成 延 误 工 期 , 相 应 顺 延 。六 、 质 量 、 技 术 要 求 :1、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 标 准 的 规 定 , 质 量 等级 达 “ 合 格 ” 验 收 标 准 。 若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要 求 , 承 包 方 应 承 担 由 此引 起 的 重 新
5、 施 工 、 返 工 责 任 及 相 关 的 经 济 损 失 。2、 施 工 工 序 要 求 :1) 基 层 腻 子 必 须 不 得 少 于 二 遍 , 腻 子 层 必 须 平 整 、 坚 实 、 牢 固 、不 起 皮 ;每 遍 腻 子 干 燥 后 应 打 磨 平 整 , 确 保 墙 面 平 整 , 洞 口 与 洞 口 、阴 阳 角 、 转 角 等 成 直 线 。2) 墙 面 在 涂 刷 面 漆 前 必 须 先 涂 刷 一 道 底 漆 , 至 此 甲 方 和 监 理 方 一起 进 行 分 阶 段 质 量 验 收 并 签 字 确 认 。3) 涂 料 面 层 必 须 按 正 规 施 工 工 序 进
6、 行 施 工 ; 涂 料 的 涂 刷 必 须 均 匀 、粘 结 牢 固 、 不 得 漏 涂 、 透 底 、 起 皮 和 掉 粉 , 表 面 平 整 、 光 滑 、 无 折 子 、无 刷 纹 现 象 ; 颜 色 必 须 均 匀 一 致 , 反 光 面 一 致 。 涂 刷 面 漆 时 , 等 第 一道 面 干 燥 后 , 方 可 施 工 第 二 道 面 漆 。4) 施 工 主 要 工 序 应 满 足 以 下 程 序保 温 基 底 验 收 第 一 遍 刮 腻 子 打 磨 平 整 、 保 养 第 二 遍 刮 腻子 打 磨 平 整 、 保 养 涂 刷 封 闭 底 漆 打 磨 平 整 、 保 养 制作 分
7、 隔 条 第 一 遍 罩 面 涂 料 第 二 遍 罩 面 涂 料 。5) 每 一 道 工 序 必 须 检 查 质 量 , 不 合 格 处 作 修 补 处 理 。 每 栋 楼 外墙 涂 料 施 工 完 后 , 乙 方 须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安 排 人 员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阶 段 性 验 收 , 验 收 通 过 后 , 非 乙 方 造 成 的 外 墙 二 次 污 染 等 , 乙方 不 负 责 修 复 处 理 , 如 需 修 复 , 另 计 费 用 。3、 施 工 前 必 须 先 做 样 板 , 经 承 包 方 、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验 收 后 方 可进
8、行 全 部 施 工 , 各 道 工 序 必 须 验 收 后 方 可 隐 蔽 。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 甲 方4确 认 的 施 工 工 艺 、 质 量 要 求 、 通 过 验 收 后 的 供 货 样 品 验 收 。4、 施 工 期 间 乙 方 负 责 其 它 工 种 、 工 程 的 成 品 保 护 ,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一 旦 污 染 , 必 须 及 时 清 理 干 净 。 若 未 及 时 清 理 影 响 其 他 项 目 正 常 施 工的 , 甲 方 有 权 指 定 另 外 单 位 进 行 清 理 , 清 理 费 用 无 需 乙 方 同 意 , 在 本工 程 结 算 中 按 实 际
9、 发 生 款 的 双 倍 扣 除 。七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1、 施 工 前 必 须 编 制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全 、 技 术 施 工 方 案 , 报 发 包 方 批 准后 实 施 。2、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杜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3、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方 应 接 受 建 设 方 、 监 理 及 发 包 方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督管 理 , 对 监 理 人 员 提 出 的 质 量 、 安 全 整 改 事 项 , 整 改 不 到 位 不
10、 积 极 的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罚 款 处 理 。4、 施 工 过 程 杜 绝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 若 出 现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 均 由 承包 方 ( 乙 方 ) 承 担 , 发 包 方 ( 甲 方 )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 承 包 方 必 须 服 从 管 理 , 保 持 现 场 整 洁 。 及 时 清 理 、 回 收 、 整 齐 堆放 各 项 材 料 , 做 到 工 完 料 尽 场 地 清 。6、 承 包 方 新 进 场 人 员 必 须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报 发 包 方 , 进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7、 未 经 许 可 工 地 严
11、禁 住 有 小 孩 及 其 他 家 属 , 违 者 每 日 罚 款 50元 。 如由 此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八 、 双 方 职 责 与 权 限( 一 ) 发 包 方 ( 甲 方 )1、 发 包 方 对 承 包 方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 进 度 、 安 全 和 文 明 卫 生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监 督 管 理 。2、 切 实 解 决 好 施 工 用 水 、 用 电 、 及 双 方 之 间 协 调 与 沟 通 , 保 证 工 程5顺 利 施 工 。3、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承 包 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未 按 进
12、度 计 划 及 安 全 、 质量 、 文 明 施 工 等 要 求 施 工 , 造 成 质 量 低 劣 、 材 料 浪 费 和 损 害 甲 方 信 誉的 , 甲 方 给 予 乙 方 每 次 100-1000 元 罚 款 , 并 限 期 整 改 , 拒 绝整 改 或 整 改 无 效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中 止 合 同 。4、 制 定 施 工 计 划 。( 二 ) 承 包 方 ( 乙 方 )1、 承 包 方 委 派 同 志 为 乙 方 现 场 施 工 负 责 人 , 参 加 甲 方 生产 协 调 会 , 具 体 负 责 本 专 业 的 施 工 管 理 。 在 合 同 期 内 , 未 经
13、甲 方 允许 ,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现 场 施 工 负 责 人 ( 班 组 长 ) 和 施 工 人 员 。2、 施 工 所 用 架 子 、 吊 篮 由 乙 方 自 备 , 吊 篮 所 涉 及 的 备 案 、 检 测 等均 由 乙 方 负 责 , 一 切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4、 乙 方 中 途 不 得 放 弃 分 包 或 将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者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单 方 中 止 合 同 。5、 做 好 人 员 录 用 工 作 , 不 得 录 用 有 高 血 压 、 心 脏 病 、 精 神 病 、 传染 病 人 员 和 年 龄 大 于 50周 岁 或
14、小 于 18周 岁 的 人 员 。6、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甲 方 现 场 施 工 员 、 质 量 员 、 安全 员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监 督 检 查 , 接 受 整 改 意 见 , 限 时 完 成 整 改 。7、 乙 方 所 有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 设 立 兼 职 安 全 、 质 量 、 综 治 员 ,坚 持 工 前 交 底 、 工 中 监 督 和 工 后 验 收 。 做 好 当 日 记 录 , 并 在 工 前 对施 工 现 场 所 有 的 安 全 设 施 、 机 具 电 器 进 行 先 查 看 后 使 用 , 如 发 现 事故
15、隐 患 ,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 在 安 全 没 有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 不 准 施 工 。杜 绝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和 机 械 带 病 运 转 。68、 健 康 证 、 操 作 证 等 一 切 费 用 乙 方 自 理 。9、 由 于 甲 方 施 工 班 组 的 质 量 原 因 引 起 的 其 他 劳 务 队 额 外 用 工 , 由甲 方 施 工 班 组 负 责 。10、 制 止 所 属 人 员 乱 接 电 源 , 在 工 地 内 用 电 炊 器 具 煮 饭 菜 、 烧 水 和取 暖 , 一 旦 发 现 , 甲 方 除 没 收 器 具 外 , 按 项 目
16、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 同 时由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事 故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费 用 。11、 乙 方 人 员 不 得 在 工 地 聚 众 闹 事 、 打 架 斗 殴 、 哄 抬 工 价 、 缠 索 工费 , 扰 乱 甲 方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 违 反 者 甲 方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济 处 罚 ( 人民 币 一 万 元 及 以 上 ) , 造 成 后 果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除 依 据 法 律 追 究 责 任外 , 乙 方 应 接 受 承 包 方 的 一 切 处 罚 , 甚 至 中 止 合 同 。九 、 结 算 付 款 方 式 :外 墙 涂 料 施
17、工 每 完 成 15栋 ( 30户 ) , 经 甲 方 和 监 理 验 收 合 格 后 ,甲 方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已 完 工 程 量 85%的 价 款 ; 待 乙 方 完 成 约 定 工程 量 ,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竣 工 日 期 不 超 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如 超 期 , 按 照 默 认 竣 工 给 予 验 收 结 算 ) , 甲 方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付 至 合 同结 算 总 价 款 的 95%, 剩 余 结 算 总 价 款 的 5%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工 程 竣 工验 收 满 壹 年 无 质 量 问 题 付
18、清 。十 、 保 修 要 求 :1、 自 工 程 竣 工 甲 方 及 监 理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壹 年 内 保 修 。2、 在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维 修 服 务 电 话 应 24小 时 开 通 ; 联 系 方 式 如 有 变更 , 乙 方 应 在 两 日 内 通 知 甲 方 。3、 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4、 如 乙 方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而 不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维 修 服 务 电 话 无 人 接 听 、以 各 种 形 式 拒 接 甲 方 维 修 通 知 、 或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维 修 ,
19、 甲 方 可7委 托 他 人 修 理 , 其 维 修 费 用 以 甲 方 签 认 为 准 , 乙 方 双 倍 承 担 。5、 乙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保 修 责 任 ,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经济 损 失 , 由 分 包 人 承 担 。十 一 、 其 它 约 定 :1、 乙 方 必 须 服 从 建 设 方 、 监 理 和 发 包 方 的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2、 甲 方 可 根 据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 拒 付 承 包 方前 段 工 程 款 , 作 为 影 响 甲 方 工 程 进 度 的 补 偿
20、:( 1) 乙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 须 与 甲 方 项 目 部 现 场 管 理 签 订 安 全 施工 协 议 并 约 定 劳 务 量 分 配 及 完 成 工 期 ,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若 有违 反 , 按 照 本 约 定 执 行 ;( 2) 施 工 质 量 低 劣 , 达 不 到 标 准 要 求 的 ;( 3) 施 工 进 度 缓 慢 , 乙 方 工 期 延 误 影 响 甲 方 工 程 整 体 进 度 的 。3、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合 格 , 承 包 方 应 返 工 直 至 合 格 。十 二 、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不 成 的 ,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三 、 附 则 :1、 承 包 方 提 供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委 托 书 及 身 份 证 作 为 合 同正 本 的 附 件 。2、 本 合 同 自 签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肆 份 , 甲 方 贰 份 , 乙 方 贰 份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代 表 : 代 表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