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XXXXXXXXXXXXXX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11/T XXXXX2014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Code for design of sewage-source heat pump system(征求意见稿) 2014 - XX - XX 发布 2014 - XX - XX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T XXXXX2014目 次前言 III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1 4 总 则 3 5 工 程 勘 测 3 5.1 污 水 资 源 条 件 3 5.2 工 程 场 地 状
2、 况 3 6 引 水 与 退 水 .3 6.1 一 般 规 定 3 6.2 引 水 系 统 4 6.3 退 水 系 统 4 7 换 热 系 统 4 7.1 一 般 规 定 4 7.2 开 式 系 统 5 7.3 闭 式 系 统 5 8 热 泵 机 房 系 统 .5 8.1 一 般 规 定 6 8.2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6 8.3 源 水 系 统 6 8.4 空 调 水 系 统 .6 8.5 热 回 收 .7 9 监 测 与 控 制 .7 9.1 一 般 规 定 7 9.2 源 水 系 统 7 9.3 空 调 水 系 统 .7 参 考 文 献 8 I DB11/T XXXXX2014II
3、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水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水 务 局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标准 参加 起草 单位 : 北 京市市 政工 程设 计研 究总 院有限 公司 、 北京 瑞宝 利 热能科 技有 限公 司 、 北 京 市 地 矿 勘 测 设 计 院 、 北 京 建 筑 大 学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DB11/T XXXXX20145 污水源热泵系统设计规范
4、1 范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设 计 的 总 则 、 工 程 勘 测 、 引 水 与 退 水 、 换 热 系 统 、 热 泵 机 房 系 统 、 监 测 与 控 制 。 本规范 适用 于以 城镇 污水 或其处 理水 作为 低温 热源 , 采用 蒸气 压缩 热泵 技术 进行制 冷、 供热 和提 供 生 活 热 水 的 新 建 、 扩 建 或 改 建 系 统 设 计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5、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0013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T 19409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CJ/T 337 城 镇 污 水 热 泵 热 能 利 用 水 质 3 术语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sewage-source heat pump system以 污 水 为 低 温 热 源 , 由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 换 热 系 统 、 建 筑 物 内 系 统 组 成 的 制
6、 冷 、 供 热 系 统 。 3.2污 水 ( 源 水 ) sewage, source城 镇 排 水 系 统 的 原 污 水 、 排 放 水 或 再 生 水 。 3.3原 污 水 original sewage未 经 任 何 处 理 的 城 镇 污 水 。 3.4排 放 水 treatment effluent原 污 水 经 处 理 后 , 水 质 达 到 排 放 要 求 的 水 。 3.5再 生 水 reclaimed water, renovated waterDB11/T XXXXX20142 原 污 水 经 处 理 后 , 水 质 达 到 利 用 要 求 的 水 。 3.6水 源 热
7、 泵 机 组 water-source heat pump unit以 水 为 低 温 热 源 的 热 泵 设 备 。 通 常 有 水 /水 热 泵 机 组 和 水 /空 气 热 泵 机 组 等 形 式 。 3.7换 热 系 统 heat exchange system采 集 低 温 热 源 中 热 能 的 热 交 换 系 统 。 3.8直 接 换 热 系 统 direct heat exchange system源 水 直 接 进 入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进 行 热 交 换 的 系 统 。 3.9间 接 换 热 系 统 indirect heat exchange system源 水 通
8、 过 中 间 换 热 器 进 行 热 交 换 的 系 统 。 3.10开 式 换 热 系 统 open-loop heat exchange system源 水 在 引 水 泵 或 自 身 压 力 驱 动 下 , 通 过 中 间 换 热 器 或 直 接 进 入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进 行 热 交 换 的 系 统 。 3.11闭 式 换 热 系 统 closed-loop heat exchange system将封闭 的换 热盘 管按 照特 定的排 列方 式置 于流 动的 源水中 , 传 热介 质在 循环 泵 驱动下 通过 换热 盘管 管 壁 与 源 水 进 行 热 交 换 的 系 统 。
9、 3.12引 水 sewage intake用 于 开 式 换 热 系 统 进 行 热 交 换 , 从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取 集 污 水 的 过 程 。 3.13退 水 sewage discharge经 开 式 换 热 系 统 热 交 换 后 将 污 水 退 回 原 排 水 系 统 的 过 程 。 有 直 接 退 水 和 间 接 退 水 两 种 方 式 。 3.14直 接 退 水 direct discharge热 交 换 后 的 污 水 经 由 专 用 退 水 管 道 直 接 退 回 引 水 点 下 游 的 退 水 方 式 。 3.15间 接 退 水 indirect dischar
10、ge热 交 换 后 的 污 水 经 由 其 它 排 水 管 道 间 接 退 回 引 水 点 下 游 的 退 水 方 式 。 DB11/T XXXXX20143 4 总则4.1 为 合 理 利 用 城 镇 污 水 的 低 温 热 源 , 使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做 到 技 术 先 进 、 节 能 环 保 、 安 全 可靠 , 统 一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 4.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以 城 镇 污 水 或 其 处 理 水 作 为 低 温 热 源 , 采 用 蒸 气 压 缩 热 泵 技 术 进 行 制 冷 、 供 热 和 提供 生 活
11、热 水 的 新 建 、 扩 建 或 改 建 系 统 设 计 。 4.3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 应 根 据 污 水 源 状 况 、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及 功 能 、 冷 热 负 荷 构 成 特 点 等, 结 合国 家有 关政 策, 通 过技术 经济 比较 确定 。 设 计中应 优先 采用 新工 艺、 新技术 、 新 材料 和新 设备。 4.4 在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工 程 设 计 中 , 对 有 可 能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的 构 筑 物 、 设 备 及 管 道 ,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4.5 污 水 源 热
12、泵 系 统 的 设 计 , 除 执 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的 要 求 。 5 工 程 勘 测5.1 污 水 资 源 条 件5.1.1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前 , 应 对 工 程 周 边 污 水 资 源 条 件 进 行 勘 测 和 调 查 , 并 编 写 资 源 勘 测 报 告 。 勘 测 报 告 应 对 污 水 资 源 可 利 用 情 况 提 出 建 议 。 5.1.2 污 水 资 源 条 件 勘 测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可 利 用 的 污 水 资 源 类 型 , 引 水
13、 与 退 水 的 位 置 与 方 式 , 输 水 线 路 、 距 离 与 高 差 ; -可利 用引 水点 的污 水流 量、 水温 等参 数及 其变 化 规律 。 不 供冷 的污 水源 热 泵系统 , 应测 量冬 季最 冷月至 少 连 续 15 天 的逐 时 参数 ; 仅供 冷的 污水 源热 泵系 统 , 应 测量 夏季 最热 月至少 连 续 15 天的 逐时 参 数; 既 供冷 又供 热的 污水 源热 泵 系统 , 应 分别 测量 夏季最 热月 和冬 季最 冷月 至少连 续 15 天 的逐 时参 数 。 5.2 工 程 场 地 状 况5.2.1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方 案 设 计 前
14、, 应 对 引 退 水 构 筑 物 、 水 源 热 泵 机 房 、 输 水 管 道 线 路 的 工 程 场 地 状 况 进 行 勘 查 , 并 编 写 工 程 勘 查 报 告 。 5.2.2 工 程 场 地 状 况 勘 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场 地 的 规 划 面 积 、 形 状 及 坡 度 ; 2 场 地 内 已 有 建 筑 物 和 规 划 建 筑 物 的 占 地 面 积 及 其 分 布 ; 3 场 地 内 树 木 植 被 、 池 塘 、 沟 渠 及 架 空 电 线 、 电 缆 的 分 布 ; 4 场 地 内 已 有 地 下 管 线 、 地 下 构 筑 物 的 分
15、布 及 其 埋 深 ; 5 场 地 内 拟 建 输 水 管 道 的 路 由 与 埋 深 、 地 下 水 位 与 工 程 地 质 情 况 ; 6 地 基 处 理 建 议 与 地 下 障 碍 物 的 穿 越 方 案 。 6 引 水 与 退 水6.1 一 般 规 定6.1.1 确 定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源 水 类 型 、 引 水 量 、 引 水 点 位 置 、 引 水 方 式 、 退 水 点 位 置 、 退 水 方 式 等 , 不 得 影 响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 , 并 应 取 得 有 关 部 门 及 设 施 维 护 运 营 单 位 的 同 意 。6.1.2 污
16、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源 水 水 温 , 最 热 月 平 均 值 宜 不 大 于 28 , 最 冷 月 平 均 值 宜 不 小 于 10 。 6.1.3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源 水 水 质 , 宜 符 合 城 镇 污 水 热 泵 热 能 利 用 水 质 CJ/T 337的 规 定 。 6.1.4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源 水 采 用 原 污 水 时 , 引 水 量 不 宜 超 过 排 水 管 渠 最 小 流 量 的 50 。 DB11/T XXXXX20144 6.1.5 开 式 换 热 系 统 退 水 必 须 回 到 原 排 水 管 线 流 域 , 退 水 点
17、应 设 置 在 引 水 点 下 游 ,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从 重 力 排 水 系 统 引 水 , 退 水 点 应 距 引 水 点 至 少 一 个 井 距 , 引 水 点 与 退 水 点 之 间 的 管 渠 上 不 得 设 置 阻 水 装 置 ; 2 从 压 力 排 ( 供 ) 水 系 统 引 水 , 退 水 点 与 引 水 点 之 间 的 管 道 上 宜 设 置 单 向 阀 , 不 得 设 置 流 量 调 节或 关 断 装 置 。 6.2 引 水 系 统6.2.1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设 计 引 水 量 , 应 按 污 水 换 热 系 统 设 计 工 况 下 的
18、最 大 流 量 进 行 计 算 , 并 考 虑 污 水 过 滤 处 理 的 反 冲 洗 耗 水 量 。 6.2.2 引水点 和引 水构 筑物 的位 置, 应综 合考 虑规 划要 求 、 引 水距 离与 高差 、 施 工 场地与 条件 等因 素, 通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 6.2.3 引 水 构 筑 物 的 型 式 , 从 重 力 排 水 系 统 引 水 宜 采 用 地 下 式 提 升 井 , 从 压 力 排 水 ( 供 ) 系 统 引 水 宜采 用 地 下 式 阀 门 井 。 6.2.4 当 工 程 分 期 实 施 时 , 引 水 构 筑 物 宜 分 设 两 个 或 分 成
19、两 格 , 按 远 期 设 计 一 次 建 成 。 6.2.5 提升井 宜采 用圆 形。 有效 容积应 按不 小于 单台 最大 提升泵 5 min的 提升 水量 进 行计算 , 并 考虑 井内 允 许 积 泥 量 。 6.2.6 原 污 水 提 升 泵 宜 采 用 带 有 绞 刀 的 潜 污 泵 , 提 升 井 内 宜 设 置 拦 污 栅 , 栅 孔 的 大 小 应 与 提 升 泵 叶 轮流 道 的 尺 寸 相 匹 配 , 并 应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对 周 边 环 境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6.2.7 提升泵 台数 应与 污水 换热 装置的 设置 相匹 配。 提升 泵 流量应 按设
20、 计引 水量 和工 作台数 计算 确定 。 提 升 泵 扬 程 应 按 引 水 高 差 、 设 计 流 量 下 的 总 水 头 损 失 计 算 确 定 , 并 考 虑 污 水 换 热 装 置 结 垢 的 影 响 。 6.2.8 重 力 引 水 管 的 设 计 , 应 符 合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4的 相 关 规 定 。 重 力 引 水 管 与 排 水 系 统 连 接 的 引 水 点 应 采 用 分 流 式 三 通 井 , 并 在 分 流 槽 内 设 置 断 流 装 置 。 6.2.9 压 力 引 水 管 的 设 计 , 应 符 合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
21、 50013的 相 关 规 定 。 压 力 引 水 管 宜 埋 地 敷 设 , 架 空 敷 设 时 应 采 取 保 温 措 施 。 6.3 退 水 系 统6.3.1 退 水 构 筑 物 的 型 式 , 向 重 力 排 水 系 统 退 水 应 采 用 消 能 井 , 向 压 力 排 水 ( 供 ) 系 统 退 水 宜 采 用 地下 式 阀 门 井 。 6.3.2 压 力 退 水 管 的 设 计 , 应 符 合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3的 相 关 规 定 。 退 水 管 道 与 引 水 管 道并 行 敷 设 距 离 较 长 时 ,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隔 温 措 施 。
22、 6.3.3 重 力 退 水 管 的 设 计 , 应 符 合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4的 相 关 规 定 。 重 力 退 水 管 与 排 水 系 统 连 接 的 退 水 点 应 采 用 合 流 式 三 通 井 。 6.3.4 原 污 水 换 热 后 直 接 退 水 距 离 较 远 或 实 现 困 难 时 , 可 利 用 当 地 污 水 管 道 退 水 , 但 必 须 按 区 域 排 水 规 划 排 入 同 一 污 水 管 道 系 统 , 并 校 核 污 水 管 道 的 排 水 能 力 , 不 得 影 响 排 水 户 的 正 常 排 水 。 6.3.5 排 放 水 换 热
23、 后 直 接 退 水 距 离 较 远 或 实 现 困 难 时 , 可 利 用 当 地 雨 水 管 道 退 水 , 但 必 须 排 入 同 一 终 端 水 体 , 并 应 校 核 雨 水 管 道 的 排 水 能 力 。 7 换 热 系 统7.1 一 般 规 定7.1.1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污 水 热 能 利 用 , 不 得 改 变 源 水 水 质 的 化 学 组 成 。 污 水 过 滤 设 备 拦 截 的 污 物 , 可 从 设 备 分 离 出 来 的 , 不 得 再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系 统 。DB11/T XXXXX20145 7.1.2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采
24、用 原 污 水 作 为 源 水 时 , 换 热 系 统 进 出 口 的 源 水 温 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冬 季 温 降 不 得 超 过 7 , 且 不 宜 超 过 5 ; 2 夏 季 温 升 不 得 超 过 9 , 且 不 宜 超 过 7 。 7.1.3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采 用 排 放 水 作 为 源 水 时 , 应 对 退 水 受 纳 水 体 作 热 污 染 影 响 评 价 。 换 热 系 统 进 出 口 的 源 水 温 差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经 计 算 确 定 : 1 受 纳 水 体 冬 季 周 平 均 温 降 不 得 超 过 2 ; 2 受 纳 水
25、体 夏 季 周 平 均 温 升 不 得 超 过 1 。 7.1.4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采 用 再 生 水 作 为 源 水 时 , 换 热 系 统 进 出 口 的 源 水 温 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冬 季 温 降 不 得 超 过 6 , 且 不 宜 超 过 4 ; 2 夏 季 温 升 不 得 超 过 8 , 且 不 宜 超 过 6 。 7.1.5 污 水 换 热 系 统 的 设 计 换 热 量 , 应 按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最 大 吸 热 量 或 释 热 量 进 行 计 算 , 并 考 虑 合理 的 污 垢 系 数 。 7.2 开 式 系 统7.2.1
26、开 式 换 热 系 统 的 形 式 , 应 综 合 考 虑 污 水 水 质 、 设 计 规 模 、 换 热 系 统 水 质 要 求 等 因 素 , 通 过 技 术经 济 比 较 确 定 。 7.2.2 以 再 生 水 作 为 源 水 时 , 应 采 用 直 接 换 热 系 统 。 7.2.3 以 排 放 水 作 为 源 水 时 , 宜 采 用 直 接 换 热 系 统 。 排 放 水 可 经 高 速 介 质 过 滤 , 也 可 直 接 进 入 带 有 在 线 清 洗 装 置 的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 应 通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 7.2.4 以 原 污 水 作 为 源 水
27、 时 , 宜 采 用 间 接 换 热 系 统 。 原 污 水 应 经 机 械 筛 滤 处 理 , 筛 滤 孔 眼 的 大 小 应 与 中 间 换 热 器 源 水 通 道 的 尺 寸 相 匹 配 。 7.2.5 污 水 过 滤 设 备 宜 设 置 连 续 反 冲 排 污 功 能 。 反 冲 洗 水 应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管 道 , 不 得 排 入 雨 水 管 道 或 水 体 。 过 滤 设 备 的 数 量 应 与 污 水 换 热 装 置 的 设 置 相 匹 配 , 并 满 足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的 需 求 。 7.2.6 开 式 换 热 系 统 源 水 侧 的 材 质 , 应 与 源
28、 水 水 质 相 适 应 , 满 足 抗 腐 蚀 、 耐 磨 损 、 防 结 垢 的 要 求 。 源 水 流 道 中 宜 设 置 防 结 垢 的 免 拆 卸 在 线 或 非 在 线 清 洗 装 置 。 7.2.7 开 式 换 热 系 统 源 水 流 道 的 流 速 , 排 放 水 或 再 生 水 不 宜 小 于 1.2 m/s, 原 污 水 不 宜 小 于 1.5 m/s。 7.3 闭 式 系 统7.3.1 当 源 水 采 用 排 放 水 , 排 放 至 受 纳 水 体 为 明 渠 输 送 , 输 送 距 离 足 够 长 , 且 明 渠 有 一 定 水 深 时 , 污 水 换 热 系 统 可
29、考 虑 采 用 闭 式 系 统 。 7.3.2 闭 式 系 统 换 热 器 的 构 造 形 式 应 根 据 渠 道 的 平 面 形 状 、 断 面 尺 寸 、 最 小 水 深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 7.3.3 闭 式 系 统 换 热 器 各 换 热 单 元 或 环 路 宜 采 用 并 联 , 且 宜 为 同 程 系 统 。 7.3.4 闭 式 系 统 换 热 器 的 规 格 与 换 热 特 性 应 通 过 计 算 或 试 验 确 定 。 7.3.5 闭 式 系 统 换 热 器 在 明 渠 内 应 有 可 靠 的 固 定 措 施 , 与 渠 底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0.2m,
30、在 最 低 水 位 下 不 应 小 于 0.5m。 7.3.6 闭 式 系 统 换 热 器 的 换 热 盘 管 应 采 用 化 学 稳 定 性 好 、 耐 腐 蚀 、 导 热 系 数 大 、 流 动 阻 力 小 的 管 材 及 管件 。 管 件与 管材 应为 相 同材料 , 公称 压力 及使 用 温度应 满足 设计 要求 , 质 量应符 合国 家现 行标 准的 各 项 规 定 。 7.3.7 闭 式 换 热 系 统 的 传 热 介 质 应 以 水 为 首 选 , 且 换 热 盘 管 内 的 流 速 应 大 于 0.6m/s。 7.3.8 闭 式 换 热 系 统 应 设 有 排 气 、 定 压
31、、 膨 胀 、 自 动 补 水 和 漏 水 报 警 装 置 。 补 水 应 设 水 表 。 8 热 泵 机 房 系 统DB11/T XXXXX20146 8.1 一 般 规 定8.1.1 水源热 泵机 组的 设置 方式 , 应根 据供 热/供 冷建 筑的 特点和 换热 系统 的型 式确 定。 通 过技 术经 济 比 较 后 , 视 需 要 可 增 设 辅 助 冷 /热 源 、 蓄 冷 /蓄 热 装 置 或 其 它 节 能 设 施 。 8.1.2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运 行 效 能 和 运 行 噪 声 应 符 合 现 行 标 准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GB/T 19409的 规 定 。
32、 8.1.3 间接换 热的 污水 源热 泵系 统, 中 间介 质添 加防 冻液 时, 应 对所 选用 水源 热泵 机组的 制冷 量/ 制热量 和 蒸 发 器 /冷 凝 器 阻 力 进 行 修 正 。 8.1.4 直接换 热的 污水 源热 泵系 统, 不 宜采 用以 板式 换热 器作为 冷凝 器/ 蒸发 器的 水 源热泵 机组 , 所 选用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制 冷 量 /制 热 量 应 考 虑 蒸 发 器 /冷 凝 器 结 垢 的 影 响 。 8.1.5 开式换 热系 统的 水源 热泵 机组宜 采用 满液 式机 组。 机组制 冷/ 制热 工况 宜在 制 冷剂侧 进行 切换 。 8.1
33、.6 在水源 热泵 机组 外进 行制 冷/供 热功 能转 换的 系统, 应在水 系统 上设 功能 转换 阀门, 并在 转换 阀 门 上 做 出 明 显 标 识 。 8.1.7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提 供 生 活 热 水 时 , 宜 采 用 换 热 设 备 间 接 供 给 。 8.2 水 源 热 泵 机 组8.2.1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机 型 选 择 , 宜 按 表 1的 制 冷 量 范 围 , 经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 表1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选 型 范 围单 机 名 义 工 况 制 冷 量 kW 水源热泵机组的机型116 涡旋式,往复式116 7
34、00 往复式,螺杆式7001054 螺杆式1054 1758 螺杆式,离心式 1758 离心式注:水源热泵机组的名义工况见水源热泵机组GB/T 19409。 8.2.2 水源热 泵机 组的 台数 选择 , 应 能适 应全 年空 调负 荷 的变化 , 一般 不宜 少于2 台 。 采 用大 型水 源热 泵 机 组 , 应 有 容 量 控 制 机 构 ; 采 用 小 型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 应 按 其 负 荷 调 节 性 能 进 行 台 数 配 置 。 8.2.3 用于生 活热 水供 应的 水源 热泵机 组 , 当 其为 唯一 热 源时 , 机 组数 量不 宜少 于2 台; 小型 工程 选用
35、 一 台 热 泵 机 组 时 , 宜 采 用 双 压 缩 机 、 双 制 冷 回 路 的 多 机 头 热 泵 机 组 。 8.3 源 水 系 统8.3.1 源 水 泵 的 额 定 功 率 超 过 7.5 kW时 , 宜 采 用 变 频 方 式 控 制 源 水 流 量 。 8.3.2 大 型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源 水 泵 宜 按 一 机 对 一 泵 设 置 。 8.3.3 多 台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源 水 采 用 共 用 集 管 连 接 时 ,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源 水 系 统 各 并 联 环 路 之 间 的 水 力 平 衡 , 每 台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36、进 口 或 出 口 管 道 上 均 应 装 设 电 动 阀 , 电 动 阀 应 与 对 应 机 组 联 锁 。 8.3.4 进 入 空 调 房 间 或 其 吊 顶 的 源 水 管 道 应 有 防 结 露 措 施 。 8.4 空 调 水 系 统8.4.1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提 供 的 空 调 热 水 温 度 不 宜 高 于 55 , 供 回 水 温 差 不 应 小 于 5 。 8.4.2 大 型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空 调 水 泵 宜 按 一 机 对 一 泵 设 置 。 8.4.3 多 台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空 调 水 采 用 共 用 集 管 连 接 时 , 应 采 取
37、措 施 保 证 空 调 水 系 统 各 并 联 环 路 之 间DB11/T XXXXX20147 的 水 力 平 衡 , 每 台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的 供 水 或 回 水 管 道 上 均 应 装 设 电 动 阀 , 电 动 阀 应 与 对 应 机 组 联 锁 。 8.4.4 在水源 热泵 机组 外部 进行 供冷/ 供热 功能 转换 的系 统 , 当源 水系 统为 开式 , 或 源 水系统 为闭 式但 添 加 防 冻 液 时 ,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空 调 水 系 统 的 水 质 受 到 污 染 。 8.5 热回收8.5.1 同 时 存 在 空 调 冷 负 荷 和 供 热 负 荷
38、( 空 调 或 生 活 热 水 ) 时 , 应 考 虑 机 组 冷 凝 热 的 回 收 利 用 。 8.5.2 带 热 回 收 的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提 供 的 热 水 温 度 , 在 满 足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应 尽 量 低 , 提 供 较 高 温 度 热 水时 应 通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 8.5.3 带 热 回 收 的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提 供 生 活 热 水 等 供 热 负 荷 时 ,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进 入 冷 凝 器 的 水 温 满 足安 全 运 行 的 最 低 要 求 。 9 监 测 与 控 制9.1 一 般 规 定9.1.1 污
39、水 源 热 泵 系 统 应 加 强 对 源 水 系 统 的 监 测 和 控 制 , 保 证 系 统 的 稳 定 运 行 , 降 低 对 城 镇 排 水 安 全 的 影 响 。 9.1.2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应 有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压 缩 机 启 停 与 源 水 、 空 调 水 通 断 联 锁 的 措 施 。 9.1.3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启 动 时 , 电 动 阀 、 源 水 泵 、 循 环 泵 应 先 于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启 动 ,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在 源 水 和 空 调 水 流 动 得 以 证 实 后 再 启 动 。 系 统 停 机 时 应 与
40、上 述 顺 序 相 反 。 9.1.4 源 水 系 统 上 设 置 过 滤 设 备 的 , 应 监 测 过 滤 设 备 的 进 出 水 压 差 , 当 进 出 水 压 差 超 限 时 应 报 警 。 9.1.5 热 泵 机 房 内 的 源 水 系 统 和 空 调 水 系 统 , 应 设 置 总 冷 热 量 计 量 装 置 。 9.2 源 水 系 统9.2.1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源 水 侧 应 对 以 下 参 数 进 行 监 测 : 1 开 式 源 水 系 统 , 换 热 装 置 进 出 口 ( 包 括 中 间 介 质 ) 的 温 度 、 流 量 和 压 力 ; 2 闭 式 源 水
41、 系 统 , 换 热 盘 管 供 回 水 的 温 度 、 压 力 , 补 水 流 量 和 渠 道 水 温 ; 3 源 水 系 统 的 瞬 时 吸 热 量 /放 热 量 。 9.2.2 源 水 流 量 的 调 节 , 开 式 源 水 系 统 应 根 据 压 力 引 水 管 的 水 压 对 源 水 泵 进 行 变 频 控 制 , 闭 式 源 水 系 统 应 根 据 换 热 盘 管 的 供 回 水 压 差 对 循 环 泵 进 行 变 频 控 制 。 9.2.3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应 设 置 源 水 温 度 联 锁 保 护 装 置 , 当 源 水 侧 进 、 出 水 温 度 超 限 时 , 应
42、自 动 关 闭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或 启 动 辅 助 加 热 装 置 。 9.3 空 调 水 系 统9.3.1 污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的 空 调 水 侧 应 对 以 下 参 数 进 行 监 测 : 1 空 调 水 系 统 供 回 水 的 温 度 和 压 力 ; 2 空 调 水 系 统 补 水 的 流 量 ; 3 空 调 水 系 统 的 瞬 时 冷 量 /热 量 。 9.3.2 多台集 中布 置的 水源 热泵 机组宜 采用 群控 方式 , 根 据 空调水 系统 的瞬 时冷 量/ 热 量对水 源热 泵机 组 进 行 台 数 控 制 。 9.3.3 末 端 空 调 应 设 置 温 度 控
43、 制 装 置 , 通 过 空 调 水 管 上 的 电 动 调 节 阀 来 实 现 对 温 度 的 控 制 。 当 夏 、 冬 季 分 别 供 冷 、 供 热 时 , 温 度 控 制 装 置 应 带 冷 热 转 换 开 关 。 DB11/T XXXXX20148 参 考 文 献( 1)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5 ( 2)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 GB 50019 ( 3)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 50189 ( 4) 通 风 与 空 调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43 ( 5) 地 源 热 泵 系
44、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 5036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标 准 ”) 管 理 , 提 高 地 方 标 准 的 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发 布 、 备 案 、 复 审 、 修 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 定 ( 含 修 订 , 下 同 )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45、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应 当 与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第四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以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出 发 点 , 遵 循 科 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作 为 本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对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6、检查。标准化主管部门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六条 本 市 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 负 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 查;(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 织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四)组织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 宣贯培训,开展地方标准实施
47、情况评估;(五)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在 本 辖 区 内 推 动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第八条 鼓 励 企 事 业 单 位 、 科 研 机 构 、 大 专 院 校 , 以 及 标 准 化 组 织 积 极 承 担 或 者 参 与 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九条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但 又 需 要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可 以 制 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
48、方标准从其规定。第十条 地 方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第十一条 北 京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是 为 仍 处 于 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 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 准 条 件 的 项
49、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 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三章 立项第十三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立 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 目。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 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 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 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