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 司 管 理 制 度一 .公 司 部 门 划 分经 理工 程 部 财 务 部 设备安全部 办 公 室 材 料 部 预 算 部副 经 理二 .各 部 门 职 责1.经 理 职 责决 定 总 的 发 展 方 向 、 计 划 ; 业 务 拓 展 ; 签 订 工 程 总 包 合同 ; 负 责 主 要 岗 位 人 事 的 任 免 ; 财 务 报 销 审 批 ; 拨 付 分 包单 位 工 程 款 的 审 批 ; 拨 付 材 料 供 应 商 材 料 款 审 批 ; 对 主 要分 包 合 同 及 材 料 供 应 合 同 的 审 批 ; 决 定 投 标 及 结 算 策 略 、报 价 方 案 。2.副 经 理
2、 职 责协 助 经 理 制 定 发 展 计 划 ; 协 调 公 司 内 各 部 门 工 作 关 系 及对 外 有 关 单 位 业 务 关 系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在 施 工 程 进 行定 期 及 不 定 期 综 合 检 查 ; 指 导 、 审 核 有 关 部 门 签 订 的 分包 合 同 、 材 料 供 应 合 同 等 ; 组 织 、 审 核 有 关 部 门 对 分 包单 位 及 材 料 供 应 商 结 算 工 作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出 台 工 程 成 本 控制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对 建 设 单 位 的 投 标 、 结 算 。23.工 程 部
3、 职 责与 项 目 部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编 制 投 标 技 术 文 件 ; 审 批 并 监督 项 目 部 施 工 进 度 ; 审 批 项 目 部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 ( 包 括临 建 、 临 水 、 临 电 、 临 路 等 ) ; 审 批 工 程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方案 ; 组 织 项 目 部 有 关 人 员 对 劳 务 及 其 它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进 行 考察 ; 审 批 项 目 部 规 范 、 图 集 等 资 料 使 用 计 划 ; 审 批 模 板 、木 方 、 架 管 、 支 撑 使 用 方 案 ; 负 责 制 定 及 不 断 完 善 公 司技 术 、 质
4、量 、 安 全 等 管 理 制 度 ; 负 责 新 技 术 引 进 , 并 不断 推 陈 出 新 提 高 公 司 的 技 术 水 平 ; 认 真 做 好 各 类 技 术 信 息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通 知 等 的 收 集 、 整 理 、 分 析 、 研 究汇 总 , 归 纳 保 管 , 并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传 达 ; 对 交 回 的 全套 竣 工 资 料 进 行 查 收 并 移 交 办 公 室 , 应 有 有 关 人 员 签字 手 续 ; 审 批 项 目 部 测 量 仪 器 、 试 验 设 备 、 检 查 工 具等 使 用 计 划 ; 及 时 指 导 并 协 助
5、项 目 部 解 决 现 场 出 现 的 技术 问 题 ; 负 责 协 调 、 安 排 责 任 项 目 部 或 分 包 队 对 工 程 质量 进 行 保 修 。4.设 备 安 全 部 职 责对 公 司 的 机 械 设 备 、 临 电 用 电 缆 、 电 线 及 电 箱 等 分类 登 记 造 册 , 随 时 掌 握 其 使 用 性 能 和 状 态 ; 根 据 工 程 部审 批 的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方 案 负 责 各 工 地 机 械 设 备 的 调 配 、 新 购 、租 赁 ; 负 责 临 时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 维 修 、 保 养 及 回 收 ;负 责 审 核 各 种 脚 手 架
6、施 工 方 案 及 各 种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3设 施 方 案 ; 负 责 审 批 工 程 专 用 各 种 安 全 设 施 及 材 料 使 用 计划 ; 负 责 分 公 司 及 监 督 工 地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工 地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5.材 料 部 职 责负 责 材 料 的 采 购 、 调 配 和 回 收 ; 监 督 检 查 工 地 材 料 使 用情 况 ; 负 责 协 助 预 算 科 投 标 报 价 时 的 市 场 询 价 ; 负 责 搜 集 市场 建 材 信 息 ; 在 材 料 采 购 过 程 中 , 要 做 到 投 标 预 算
7、与 施工 预 算 的 对 比 、 市 场 分 析 和 货 比 三 家 来 降 低 成 本 , 做 到“三 比 一 算 ”( 比 价 , 比 质 , 比 送 货 上 门 服 务 , 算 经 济 账 )6.财 务 部 职 责负 责 对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 财 务 核 算 管 理 ; 对 公 司经 营 过 程 实 施 财 务 监 督 、 稽 核 、 审 计 、 检 查 、 协 调 和 指 导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财 务 、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财 务 管 理 、 会 计 核 算 、 稽 核 审 计 等 有 关 制 度 ; 督 促 、 各 项
8、 制度 的 实 施 和 执 行 ; 负 责 按 规 定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 定 期 编 制年 、 季 、 月 度 种 类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搞 好 年 度 会 计 决 算 工 作 ;负 责 编 写 财 务 分 析 及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报 告 , 会 同 各 有 关 部 门 组织 经 济 行 动 分 析 会 , 总 结 经 验 , 找 出 经 营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问题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建 议 ; 提 出 经 济 报 警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预 测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方 向 ; 参 加 各 类 经 营 会 议 , 参 与 公 司 生
9、产 经 营 决 策 ;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及 专 项 基 金 的 管 理 , 会 同 有 关 部门 ,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建 、 转 移 、 报 废 等 财 务 审 核 手 续 , 正4确 计 提 折 旧 , 定 期 组 织 盘 点 , 做 到 账 、 卡 、 物 三 相 符 ; 负责 对 公 司 低 值 易 耗 品 盘 点 核 对 ; 会 同 办 公 室 、 材 料 、 设 备 安全 等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盘 点 清 查 工 作 , 并 提 出 日 常 采 购 、 领 用 、保 管 等 工 作 建 议 和 要 求 , 杜 绝 浪 费 ; 负 责 公 司 资 金 缴
10、、拔 、 按 时 上 交 税 款 , 办 理 现 金 收 支 和 银 行 结 算 业 务 ;及 时 登 记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 保 管 库 存 现 金 , 保 管 好 有关 印 章 、 空 白 收 据 、 空 白 支 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审 计 和 会 计 稽核 工 作 ; 加 强 会 计 监 督 和 审 计 监 督 , 加 强 会 计 档 案 的 管 理 工作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对 公 司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和 检 查 ;负 责 全 面 财 务 工 作 , 做 到 各 项 报 表 准 确 无 误 , 严 格 执 行 报
11、销制 度 及 支 票 领 用 制 度 , 做 好 实 际 与 计 划 费 用 的 对 比 工 作 。7.预 算 部 职 责在 投 标 时 负 责 编 制 经 济 投 标 文 件 和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 负责 审 核 工 地 的 经 济 洽 商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主 持 编 制 分 包 工程 招 标 文 件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主 持 编 制 工 程 项 目 成 本 控 制计 划 ; 负 责 与 建 设 单 位 及 咨 询 公 司 等 的 结 算 工 作 ; 审 核 有 关部 门 对 分 包 单 位 及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结 算 ; 负 责 项 目 部 提 供的
12、材 料 采 购 计 划 的 审 批 。8.办 公 室 职 责协 助 经 理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 负 责 公 司 的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公 司 领 导 意 见 , 负 责 召 集 公 司 办 公 会 议 和 其 他 有 关 会 议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 摘 录 会 议 纪 要 , 并 检 查 督 促 会 议 决 议 的 贯 彻5实 施 ; 负 责 公 司 的 印 鉴 、 文 印 的 管 理 和 信 件 的 收 发 以 及 报 刊订 阅 、 分 发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行 政 文 书 的 处 理 , 做 好 收 文 的 登记 、 传 递 、 催 办 、 归
13、档 、 立 卷 和 发 言 的 登 记 、 打 印 、 存 档 ,以 及 行 政 文 书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对 各 部 门 文 书 资 料 收 集归 档 管 理 工 作 ,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 负 责 人 事 合 同 的 签 订 , 人 事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员 工 劳 动 纪 律 管 理 工 作 , 定期 或 不 定 期 抽 查 公 司 劳 动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 及 时 考 核 , 负责 办 理 考 勤 、 奖 惩 、 差 假 等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各 部 门 误 工 、 惩处 及 嘉 奖 记 录 , 组
14、织 好 年 度 评 审 ; 负 责 组 织 定 期 不 定 期的 人 事 考 核 、 考 查 , 做 好 人 事 考 选 工 作 ; 负 责 协 助 预 算 科 的招 投 标 工 作 及 招 投 标 相 关 文 件 的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公 司 通用 管 理 标 准 规 章 制 度 的 拟 定 、 修 改 和 编 写 工 作 , 协 助 参 与 专用 管 理 标 准 及 管 理 制 度 的 拟 定 、 讨 论 、 修 改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公 司 来 宾 的 接 待 安 排 , 做 好 重 要 会 议 的 组 织 、 会 务 工 作 ; 负责 公 司 对 上 级 主
15、管 部 门 联 系 , 公 司 有 关 法 律 咨 询 和 联 系 工 作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的 信 息 收 集 及 宣 传 报 导 工 作 ; 负 责 处 长 安 排 的材 料 、 设 备 市 场 调 研 工 作 , 并 把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到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汇 总 公 司 年 度 综 合 性 资 料 , 草 拟 公 司 年 度 总 结 、 工 作计 划 和 其 它 综 合 性 文 稿 , 及 时 拟 写 经 理 发 言 稿 和 其 他 以公 司 名 义 发 言 文 稿 审 核 工 作 ; 协 助 参 与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的 拟定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16、的 编 制 和 公 司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的 讨 论 ; 开 展年 度 总 结 评 比 和 表 彰 活 动 。6三 .工 作 流 程1.会 议 流 程奖 罚 制 度 :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未 及 时 将 开 会 信 息 和 会 议记 录 传 达 有 关 人 员 时 , 罚 款 100 元 。 要 求 的 与 会 人 员 未 请 假 缺 席 者 , 罚 款 100元 , 迟 到 者 罚 款 50 元 ; 未 按 会 议 执 行 者 罚 款 100 元 , 执 行 彻 底 表 现突 出 者 奖 100 元 本 奖 罚 权 归 办 公 室 。2.工 程 投 标 流 程副 经 理 组 织
17、有 关 部 门领 导 决 定 开 会 或 有 关 人 员 申 请 并 经领 导 同 意下 达 给 办 公 室通 知 开 会 人 员 、 时 间 、 地 点办 公 室 负 责 签 到 并 做 会 议 记 录会 议 记 录 经 领 导 签 字 后 及 时 下 发 有 关 人 员 , 并 有 收 发 纪 录按 会 议 精 神 执 行 有 关 决 定 定办 公 室 检 查 落 实 情 况 并 汇 报 有 关 领 导7奖 罚 制 度 :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研 究 不 透 , 出 现 原 则性 错 误 , 对 责 任 人 处 罚 500 元 。 在 投 标 工 作 中 , 加 班 加 点 ,
18、 仔 细 认 真 如 期 保质 , 表 现 突 出 者 奖 500 元 。 本 奖 罚 权 归 经 理 和 副 经 理 。3.材 料 工 作 流 程( 1) 一 般 材 料超 出 计 划提 前 到 指 定 地 点 等 待 开 标预 算 部 审 批现 场 材 料 员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核并 签 字项 目 经 理 查 原 因研 究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办 公 室 协 助拟 定 投 标 方 案 并 报 经 理 同 意 后材 料 部 协助 市 场 询价预 算 部 编 制经 济 标 及 商务 标工 程 及 项目 部 编 制技 术 标报经理审核同意后汇总装订设 备 安 全部 协 助工 长
19、提 料 ( 提 料 单 一 式 四 份 , 项 目 部 、 预 算 部 、 材 料 部 、 财 务 部 )8不合格 合 格奖 罚 制 度 : 项 目 部 提 料 单 自 报 到 预 算 部 之 日 起 至 提 料 单 要 求 材 料 进 场日 期 止 , 应 不 少 于 6 天 , 否 则 预 算 部 对 审 核 人 有 权 处以 100 元 罚 款 , 并 且 对 由 此 引 起 的 耽 误 进 度 由 项 目 部 自行 负 责 。 预 算 部 审 批 期 限 不 能 超 过 2 天 , 否 则 处 罚 100 元 。 对 超 出 计 划 材 料 部 分 ,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查 明
20、原 因 , 责 任到 人 , 否 则 处 以 项 目 经 理 200 元 罚 款 。 材 料 部 必 须 做 到 “货 比 三 家 ”选 择 性 价 比 较 高 产 品 ,不 能 以 权 谋 私 , 如 被 发 现 有 损 公 肥 私 之 举 , 将 被 处 以500 元 以 上 罚 款 乃 至 开 除 。 在 材 料 控 制 环 节 上 表 现 突 出 者 , 可 视 情 况 奖 励 100-1000 元 。( 2) 竹 胶 板 、 木 方 等 周 转 材 料 工 作 流 程工长提料 项目部竹胶板使用方案项目经理拟订解决方案并报经理决定 材 料 部 采 购 或 调 配财务部或办公室监督其 它
21、 解 决 办 法 现 场 验 收签 字 验 收9超出计划 未超出计 划 不合格合格合格 不合格奖罚制度: 材 料 部 为 周 转 材 料 使 用 及 回 收 的 最 终 责 任 者 。 由 于 分 包 对 周 转 材 料 的 使 用 不 当 , 项 目 部 及 材 料 部 有权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其 开 具 100-500 元 罚 款 。 在 周 转 材 料 的 整 个 工 作 流 程 中 , 各 部 门 要 以 少 投 入 ,现场材料员及技术负责人审核 工程部审批项目经理查原因项目经理拟订解决方案并报经理决定预算部根据方案审批数量,同时会同工程部、材料部、项目部和分包共同确定完整成品回
22、收率及总体损耗率并办理签字手续其他解决办法材料部采购或调配 财务部或办公室监督现 场 验 收项 目 部 及 分 包 队 签 字 收 料使 用 过 程 中 材 料 部 监 管完 工 回 收入 库 办 理 处 罚 手 续 并 报 财 务 部10节 约 使 用 , 杜 绝 浪 费 为 工 作 核 心 , 由 于 本 部 门 工 作 的好 坏 , 经 理 有 权 视 情 况 予 以 100-500 元 的 奖 励 或 处 罚 。4.设 备 及 临 电 用 电 缆 、 电 线 、 电 箱 等 工 作 流 程合格 不合格奖罚制度: 设 备 安 全 部 为 机 械 设 备 , 临 电 用 电 缆 , 电 线
23、 , 电 箱 的最 终 责 任 者 。 因 分 包 单 位 的 使 用 不 当 、 缺 乏 维 修 保 养 , 项 目 部及 设 备 安 全 部 有 权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其 开 具 100-500 元罚 款 。 对 于 丢 失 和 损 坏 , 设 备 安 全 部 有 权 要 求 责 任 方 照 原 件分 包 单 位 申 请项 目 部 审 核工 程 部 审 批设 备 安 全 部 拟 订 、 调 配 、 采 购 或 租 赁 方 案报 经 理 同 意 后 执 行与 项 目 部 、 分 包 单 位 办 理 交 接 手 续设 备 安 全 部 对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设 备 等 监 管交 回
24、验 收入 库 办 理 处 罚 手 续 并 报 财 务 部11赔 偿 和 维 修 。 设 备 安 全 部 在 行 使 采 购 权 或 租 赁 权 时 不 能 以 权 谋 私 ,损 公 肥 私 , 否 则 处 以 500 元 以 上 罚 款 乃 至 开 除 。5.架管、模板支撑等租赁材料工作流程不合格合格够量且无损坏 不够量有损坏奖罚制度: 项 目 部 审 批 不 当 , 造 成 闲 置 或 没 必 要 浪 费 时 , 处 以 项 目 经理 100-500 元 罚 款 。 提 料 单 自 报 到 设 备 安 全 部 之 日 起 至 要 求 进 场 日 期 不 少 于 3 天 , 否 则 耽 误 现
25、 场 使 用 项 目 部 自 行 负 责 。 由 于 进 场 材 料 不 合 格 , 而 引 起 的 耽 误 使 用 , 设 备 安 全 部承 受 200 元 罚 款 。 对 于 丢 失 和 损 坏 , 设 备 安 全 部 和 项 目 部 有 对 分 包 单 位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工 长 提 料项 目 部 审 批设 备 安 全 部 调 配 或 租 赁 进 场 验 收使用过程中设备安全不监督 项目部及分包签字与租赁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与项目部共同对分包办理处罚手续与 租 赁 单 位 办 理 结 算 手 续126.大 模 板 工 作 流 程租赁 购买合格够量 有损坏丢失等四 .对 工 地
26、综 合 检 查 ( 利 用 原 来 检 查 表 )1.分 公 司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 由 副经 理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每 月 定 期 对 项 目 部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不 定期 一 次 检 查 。2.检 查 项 目 为 检 查 表 中 所 列 项 , 由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工 程实 际 情 况 对 本 项 目 实 际 发 生 评 分 项 落 实 责 任 人 。项 目 部 申 请工 程 部 联 系 厂 家工 程 部 、 项 目 部 、 厂 家 确 定 配 模 方 案 及共 同 初 步 计 算 租 赁 费 用 和 购 买 费
27、 用报 经 理 决 定 租 赁 或 购 买工 程 部 执 行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签 订 购 买 合 同使 用 完 毕 及 时 退 租与 租 赁 单 位办 理 结 算与 项 目 部 共 同 对 分 包队 办 理 处 罚 手 续与 租 赁 单 位 办 理 结 算133. 计 算 规 则 ,4.奖 罚 规 定 :9195 分 不 奖 不 罚 。96100 分 奖 : ( 实 得 分 数 -95) 100 元 /分8690 分 罚 : ( 91-实 得 分 数 ) 50 元 /分8185 分 罚 : ( 91-实 得 分 数 ) 100 元 /分80 分 以 下 罚 : 1000 元5.奖 罚 具
28、 体 到 人 , 由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奖 罚 金 额分 配 到 责 任 人 并 报 财 务 部 , 由 财 务 部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落 实 。五 .行 为 规 范1.办 公 行 为 规 范1) 仪 容 仪 表 : 公 司 职 工 上 班 时 仪 容 仪 表 应 得 体 、 整 洁 大方 ; 女 职 员 上 班 提 倡 化 淡 妆 , 金 银 或 其 他 事 物 的 佩 戴 应 得 当 。2) 用 语 : 在 任 何 场 合 应 用 语 规 范 、 文 明 , 语 气 温 和 , 音量 适 中 , 严 禁 大 声 喧 哗 。3) 现 场 接 待 : 遇 有 客
29、 人 进 入 工 作 区 域 应 礼 貌 劝 阻 ,上 班 时 间 ( 包 括 午 餐 时 间 ) 办 公 室 内 应 保 证 有 人 接 待 。 公 司的 接 待 工 作 主 要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 具 体 涉 及 到 哪 个 部 门 , 由 办公 室 另 行 通 知 。 对 接 待 事 项 , 重 要 的 要 做 记 录 , 并 及 时 向 有发 生 项 检 查 实 得 分 数发 生 项 目 应 得 分 数 10014关 领 导 及 部 门 汇 报 和 传 达 。4) 电 话 接 听 : 接 听 电 话 应 及 时 , 一 般 铃 响 不 应 超 过 三 声 ,如 受 话 人 不
30、能 接 听 , 离 之 最 近 的 职 员 应 主 动 接 听 , 重 要 电 话作 好 接 听 记 录 , 严 禁 占 用 公 司 电 话 时 间 太 长 。 须 迅 速 处 理 的要 及 时 联 系 受 话 人 汇 报 转 达 。 接 听 电 话 时 要 文 明 用 语 , 要 讲普 通 话 。5) 工 作 时 间 内 不 应 无 故 离 岗 、 串 岗 , 不 得 闲 聊 、 吃 零 食 、大 声 喧 哗 , 确 保 办 公 环 境 的 安 静 有 序 。6) 职 员 应 在 每 天 的 工 作 时 间 开 始 前 和 工 作 时 间 结 束 后 做好 个 人 工 作 区 内 的 卫 生
31、 保 洁 工 作 , 保 持 物 品 整 齐 , 桌 面 清 洁 。7) 科 、 室 专 用 的 设 备 由 科 、 室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清 洁 , 公 司公 共 设 施 则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定 期 的 清 洁 保 养 工 作 。 爱 护 公 共 设施 与 办 公 设 备 。8) 发 现 办 公 设 备 ( 包 括 通 讯 、 照 明 、 影 音 、 电 脑 、 建 筑等 ) 损 坏 或 发 生 故 障 时 , 员 工 应 立 即 向 办 公 室 报 修 , 以 便 及时 解 决 问 题 。9) 对 办 公 耗 材 用 品 、 工 作 区 域 水 、 电 使 用 要 提 倡 节
32、 约 ,避 免 浪 费 , 能 再 次 利 用 的 要 回 收 利 用 。10) 以 上 制 度 的 检 查 、 监 督 部 门 为 公 司 办 公 室 、 经 理共 同 执 行 , 违 反 此 规 定 的 人 员 , 将 给 予 50-100 元 的 扣薪 处 理 。152.财 务 管 理 规 范1) 经 费 申 请项 目 部 申 请 经 费 要 认 真 填 写 , “月 项 目 部 经 费 申 请 表 ”, 并 经 公 司 分 管 负 责 人 及 经 理 同 意 签 字 后 可 到 财 务 部 领取 。其 他 部 门 申 请 经 费 要 填 写 “办 公 经 费 申 请 表 ”。 并 经
33、主 管 领 导 和 经 理 同 意 签 字 后 可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时 , 可 电 话 向 有 关 领 导 申 请 , 或 有 关 领 导电 话 通 知 具 体 办 事 人 员 先 行 垫 付 , 后 予 报 销 。2) 报 销报 销 账 目 及 金 额 要 真 实 合 理 。票 据 要 有 经 办 人 , 主 管 领 导 和 经 理 签 字 后 方 可 报 销 。项 目 部 的 废 料 处 理 收 入 、 罚 款 单 及 其 它 收 入 应 如 实 ,及 时 报 到 财 务 部 。3) 处 罚 措 施 : 对 报 销 票 据 账 目 、 金 额 及 其 它
34、收 入 金额 不 属 实 或 不 合 理 时 , 财 务 部 有 权 提 出 质 疑 和 核 实 , 并对 弄 虚 作 假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50500 元 罚 款 , 甚 至 不 予报 销 。3.员 工 出 勤 管 理 规 范1) 工 作 作 息 时 间夏 令 时 冬 令 时上 午 8: 00-12: 00下 午 1: 30-5: 30上 午 8: 00-12: 00下 午 1: 00-5: 00162) 上 班 时 间 3 分 钟 后 15 分 钟 内 列 为 迟 到 , 15 分 钟后 列 为 旷 职 ( 工 ) , 早 退 者 一 律 作 旷 职 ( 工 ) 半 日 论
35、, 不得 补 请 事 假 、 病 假 。3) 工 作 时 间 出 去 办 事 , 要 保 持 手 机 畅 通 , 必 要 时 向 主 管领 导 说 明 , 以 便 有 事 能 及 时 联 系 。4) 每 星 期 休 息 一 天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工 作 安 排 在 星 期 六 或星 期 日 , 其 他 节 假 日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 因 私 事 、 得 病 等 原 因 需 要 歇 班 , 3 天 内 向 主 管 领 导请 假 , 超 出 3 天 须 由 经 理 批 准 。6) 以 上 办 法 由 办 公 室 监 督 抽 查 , 对 违 反 者 有 权 处 以1
36、0-200 元 罚 款 。4 电 话 使 用 规 范1) 本 公 司 的 电 话 , 主 要 是 作 为 方 便 与 外 界 沟 通 、 方 便 开展 业 务 之 用 , 不 提 倡 员 工 在 公 司 内 打 私 人 电 话 。2) 员 工 打 电 话 , 用 语 应 尽 量 简 洁 、 明 确 , 以 减 少 通 话 时间 。3) 接 听 电 话 语 言 的 要 求 是 规 范 、 简 洁 、 礼 貌 。 接 听 外线 电 话 的 标 准 用 语 为 : “您 好 , 公 司 ”等 !如 需 叫 同事 则 说 :“请 稍 等 ! 我 帮 你 叫 一 下 。 ”如 对 方 所 找 的 人 不
37、在 , 应 委 婉 告 知 对 方 换 时 间 再 打 , 切 勿 将 同 事 或 领 导 的 去 向随 便 告 诉 他 人 。 其 他 内 容 视 情 况 回 答 。 接 电 话 要 待 对 方挂 断 方 可 挂 机 。174) 对 项 目 部 固 定 电 话 , 每 月 按 固 定 电 话 进 行 控 制 , 具 体数 额 标 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超 出 部 分 由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解 决 。5) 对 公 司 内 各 部 门 电 话 费 , 各 种 信 息 费( 114、 12121 除 外 ) 及 长 途 话 费 由 本 屋 负 责 人 负 责 。5 车 辆
38、及 司 机 管 理 规 范1) 本 公 司 车 辆 分 为 专 用 车 和 公 用 车 两 种 , 专 用 车 油 费 实行 月 包 干 制 , 具 体 数 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公 用 车 实 行 实 报实 销 制 。2) 司 机 应 爱 惜 公 司 车 辆 , 平 时 要 注 意 车 辆 的 保 养 , 经 常检 查 车 辆 的 主 要 机 件 。 每 周 抽 适 当 的 时 间 擦 洗 自 己 所 开 的 车 ,以 确 保 车 辆 的 清 洁 ( 包 括 车 内 、 车 外 和 引 擎 的 清 洁 ) 。3) 出 车 前 , 要 例 行 检 查 车 辆 的 水 、 电
39、、 油 及 其 他 性 能 是否 正 常 , 发 现 不 正 常 时 , 要 立 即 加 补 或 调 整 。4) 司 机 发 现 所 驾 车 辆 有 故 障 时 要 立 即 检 修 。5) 出 车 在 外 或 出 车 归 来 停 放 车 辆 , 一 定 要 注 意 选 取 停 放地 点 和 位 置 , 不 能 在 不 准 停 车 的 路 段 和 危 险 地 段 停 车 。 司 机离 开 车 辆 时 , 要 锁 好 保 险 锁 , 防 止 车 辆 被 盗 。6) 司 机 对 自 己 所 开 车 辆 的 各 种 证 件 的 有 效 性 要 经 常 检 查 ,出 车 时 一 定 保 证 证 件 齐
40、全 。7) 司 机 驾 车 应 特 别 注 意 安 全 行 驶 及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 不 准危 险 驾 车 ( 包 括 高 速 、 爬 头 、 紧 跟 、 争 道 、 赛 车 等 ) 。18晚 间 司 机 要 注 意 休 息 , 不 准 开 疲 劳 车 , 不 准 酒 后 驾 车 。若 有 违 规 罚 款 ,由 驾 驶 员 负 担 并 对 造 成 的 后 果 负 责 。8) 公 用 车 每 次 出 车 , 司 机 要 注 意 填 写 “行 车 记 录 表 ”, 并 于 每 周 一 呈 办 公 室 审 核 。 “行 车 记 录 表 ”上 所 载 里程 数 应 与 车 辆 里 程 表 相
41、 符 , 不 符 的 数 应 由 司 机 负 责 缴 纳 差 数里 程 的 汽 油 费 。9) 上 班 时 间 内 司 机 未 被 派 出 车 的 , 应 随 时 在 司 机 室 ( 可由 主 管 负 责 人 指 定 ) 等 候 出 车 。 不 准 随 便 乱 窜 其 他 办 公 室 。有 要 事 确 需 离 开 时 , 要 告 知 主 管 人 员 ( 司 机 所 属 部 门 的 直 接领 导 ) 去 向 和 所 需 时 间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开 ; 出 车 外 出 回 来 ,应 立 即 到 主 管 人 员 处 报 到 。10) 司 机 对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安 排 ,
42、 应 无 条 件 服 从 , 不 准借 故 拖 延 或 拒 不 出 车 。 对 工 作 安 排 有 意 见 的 , 事 后 可 向 上 级领 导 反 映 。11) 司 机 出 车 执 行 任 务 ,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返 回 的 ,应 及 时 设 法 通 知 主 管 人 员 , 并 说 明 原 因 。12) 对 于 公 用 车 , 下 班 后 , 应 将 车 辆 停 放 适 当 地 点 保管 , 不 准 私 自 用 车 。13) 经 呈 准 的 非 公 用 派 车 , 应 负 担 使 用 里 程 的 油 资 , 由申 请 人 于 派 车 翌 日 缴 交 办 公 室 , 否 则 停 止 其 以 后 的 使 用 权 。14) 司 机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 不 得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车 辆 随 便 交给 他 人 驾 驶 或 练 习 驾 驶 ; 严 禁 将 车 辆 交 给 无 证 人 员 驾 驶 ; 任19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公 司 车 辆 学 开 车 。15)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规 范 落 实 的 监 督 、 检 查 , 根 据 落 实 情况 对 责 任 人 有 权 给 予 10-100 元 奖 励 或 处 罚 。附 : 行 车 记 录 表 样 表日 期起 讫地 点用 途 码 表 数行 驶里 程派 车主 管驾 驶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