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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与分析.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10057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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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周主题:汽车三包法解读概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2 年 12 月 29 日颁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 150 号)(也称“汽车三包法”),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三包责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承担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解读:该规定未明确家用汽车产品故障的检测机构、未明确约定生产者对在三包凭证内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等范围可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直接索赔,及处理时限等细节。可能导致今后厂家自行检测对我们索赔的缺陷不予认可

2、或消极回应,导致我们赔付给消费者的款项无法追偿。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中,明确约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汽车三包法后续仍需细则明确约定生产者责任。三包责任内容(一)包修1、包修期限:包修期限不低于 3 年或者行驶里程 6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 2 年或者行驶里程 5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2、包修内容:在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

3、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解读:1、包修期限大于 三包期限。 三包期限为不低于 2 年或 5 万公里。包修期限为不低于 3 年或 6 万公里。2、三包有效期及包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开具购车发票之日。3、免费修理需 凭购车发票及三包凭证 ;4、免费修理的免费内容包括工时费、材料费。(二)包换/包退1、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

4、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解读:1、汽车三包法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均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2、汽车三包法虽规定上述主要零件、易损耗零件的种类范围及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但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需对明示内容的具体赔偿责任、处理时限等。对今后销售方承担后向生产者索赔较为不利。2、免费更换或退货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

5、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解读:1、免费退换货时限:开具购车发票 60 日内或行驶里程 3000 公里内(先到为准)。2、免费退换货条件共 4 种: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3、问题:上述情形中并未规定车身开裂、燃油泄露的具体衡量标准,比如开裂的大小、燃油泄露的程度,是否需要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中确认,或是需要在经销合同中确认,或需要经过质监局确认衡量标准?仍需后续细则规定。3、累计修理或更换 2 次的情况(消费者需支付使用补偿金):(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注 1)累计进行 2 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

6、)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 2 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 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 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注 1: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解读:累计修理或更换超过 2 次,经销商退货时可要求消费者支付合理使用补偿金。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 行驶里程(km

7、)/1000n 。使用补偿系数 n 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 0.5%至 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4、修理时间超过 35 日或次数超过 5 次(消费者需支付使用补偿金):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 35 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 5 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注意: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 5 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 24 小时的,以

8、1 日计。(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 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内)。解读:1、退换货的税务问题: 汽车三包法并未明确规定,退货后销售者已经开具发票、缴纳的税款如何退回。企业用红冲发票抵扣之后的营业收入仅限发票开出之日起 180 天之内,与汽车产品 2 年(730 天)存在很大的时段差异。如已超过企业可红冲的时限,但又在退货时限之内发生退货,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尚需后续细则约定。2、退换货的费用问题: 退货后消费者已经缴纳的购置税、上牌费用、已购买的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汽车三包法并无规定,该部分费用也并未规定由经销商承

9、担。仍需后续细则明确。3、发票:如发生换货,因发票写明发动机号,换货导致发动机号更改,汽车三包法仅明确需重新发放三包凭证,并未明确是否要重新开具发票。如换货发生在红冲期限之外,重新开具发票的税收损失又将如何弥补?是否可向生产者追偿?仍需后续细则明确。4、合理使用补偿金:修理时间超过 35 日或次数超过 5 次 ,经销商退货时可要求消费者支付合理使用补偿金。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 n 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 0.5%至 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更换或退货的要求1、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

10、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2、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时限要求1、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2、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

11、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3、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依法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4、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更换后三包期限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汽车所有权转移与三包责任家用汽车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

12、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三包责任免除1、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2、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7、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8、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解读:严格的三包责任下,必然对汽车产品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要求更为严格,必须在授权的经销商或维修站进行定期保养和故障修理,可保证该部分业务收入来源稳定。三包退回车辆处理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解读:1、退换车的处理:三包退换车仍可销售,销售前应经检验合格并明示“三包退换车”及退换原因。2、退换车的三包责任:退换车经修理、检验合格后再销售,已不再受汽车三包法的约束,改受“合同”约束。需经销商与客户签订售车合同时结合退换车的实际情况约定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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