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2P 监管(银监)细则十三条红线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能做资金池);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比如,将 12个月期限的标的拆成多个 3个月期限,但问题的关键在期初已经将款项放出去,到期需要还款的资金只能靠后期筹集的资金来还款 眼熟吧?“庞氏骗局”也是这么玩的。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就面临风险。)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
2、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此次的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明确禁止 P2P进行债权转让,即 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金融监管上,我国实行的是机构监管,而不是行为监管。一项金融业务,如果不叫那个名字,也不去申请牌照或备案,那就基本上无人监管。试想,现实中存在多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由于不叫银行,也不申请银行牌照,所以根本没人按照银行来监管。多少事实上的信托业务、担保业务,甚至证券业务,换个非标准的名字,就可以继续堂而皇之地运营。当然,该监管办法,确实也提出了要实行“行为监管”,但在现行监管体制安排下,对于这一设想的可行性,只能一笑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