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97462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以下 统 称代理政府采 购事宜) 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认定包括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延续和变更。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

2、定制度。第三条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向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 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3、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第六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八条 在代理 业务 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第十条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 购事宜,应根据采购方式不同,分别按照或参照国家关于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第十一条 财政

4、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资格审批和延续的一般程序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定期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和延续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对外公布,以保证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 以下 统称申请人 )有足够时间准备申 请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交资格审批或延续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

5、实性负责。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和延续无关的材料。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申请:一一一 申请 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清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一一 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经财政部门当场或者在初审工作完成前告知,申请人已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一一一 财政部 门在初审工作完成前未提出补正要求或逾期不告知的,申请材料自初审工作完成日被自动受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申请:一一一 申请 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

6、的;一一一 申请 材料在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一一一 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部补正的。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 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也可在相关网站公布受理和不受理申请的名单。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查结果公示,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含公示期七日,下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 )申 请人的申 请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件且公示

7、无异议的,应当依法做出审批或者延续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二 )申 请人的申 请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公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做出不予审批或者延续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和延续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三章 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

8、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一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一) 申请人本身或其绝对、相对控股方在经营范围中无各类货物生产、销售、租赁、进出口贸易业务,以及与政府采购工程、服务有关联的业务;总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申请;(一) 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没有隶属关系(包括干部人事任免和财务核算关系)和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一) 具有健全的组

9、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一) 拥有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备、 设施等办公条件;(一)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处罚;(一)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一) 有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专职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 40;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 5 人。专职人员指在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本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在职员工,不包括退休人员;(一)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二条 甲级政

10、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 项至第 (七) 项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 )注册 资 本为人民 币 500 万元以上;(二 )有熟悉政府采购 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专职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30 人。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 60;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 18 人。专职人员指在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本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在职员工,不包括退休人员;(三 )业绩 条件。申 请人 应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一年以上,并且近二年累计代理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应达到

11、 1 亿元人民币;2、从事非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近二年中标金额累计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四 )财 政部 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 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审批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资格审批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经 年审 有效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 )经 工商管理部 门备 案的代理机构企业章程复印件;(三 )会 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含所有附件的 验资报告(适用于新成立企业)或者上年度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审计报

12、告(适用于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的复印件;(四 )社保登记证书复印件;(五 )拥 有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备、设 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六 )上年度依法缴纳 税收的记录(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回单,下同),成立不足一年的申请人提供自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七 )机构人员名册、具有中 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的职称证、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申请前至少六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银行缴款单据,下同)的复印件;(八 )申 请政府

13、采 购代理机构 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财政部门给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处罚的承诺书;(九 )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材料。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 提交以下资料:(一 )已具 备 乙级资格的, 应提交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正本、副本的复印件;(二 )提交 政府采 购代理有效 业绩一览表或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及所列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代理委托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和采购人(招标人)评价意见。在递交认定(包括审批和延续)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提交申请资料中复印件的原件。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

14、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原件予以退回。申请人也可以将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 ”后装订成册提交,受理申 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不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资格证书。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

15、机构资格之时,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取消。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第四章 资格延续的条件与程序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做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资格延续的条件:(一 )应满 足 资格申请时 除业绩外的所有条件;(二 )甲 级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还应提交,在三年有效期内需委托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 1.5 亿元;(三 )乙 级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资格延续的业

16、绩条件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条件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 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经 年审 有效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 )申 请延 续的原资 格证书复印件;(三 )经 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四 )社保登记证书复印件;(五 )营业场所发生变动 的,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自有场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六 )近三年依法缴纳 税收和上年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七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专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管

17、理代理证明及申请前至少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以资格申请或上一次资格延续时间为准,新增或情况发生变化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八 )近三年内是否有被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九 )政府采 购代理有效 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代理委托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和采购人评价意见;(十 )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做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 )申 请人的申 请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

18、应当做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二 )申 请人的申 请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 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五章 资格变更的条件与程序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变化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一 )资格证书 记载 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

19、(二 )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三 )分立或者合并的。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况变化的,除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况变化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况变化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后的机构如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各级

20、财政部门按照法规授予的权限,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对不良行为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管和专项考核评价。日常监管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按照法规授予的权限,在日常工作中对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 监督和培训等工作。专项考核评价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法规授予的权限,对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考核工作。第三十六条 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政府采购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代理业绩和经营情况等。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管的内容包括:(一) 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和采购

21、代理业务的日常指导;(一) 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监督管理,包括业务受理、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采购活动组织、质疑答复、文件备案、收费等相关业务环节;(一) 调查处理对代理机构的投诉和举报;(一) 相关法规授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的其它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日常监管采取分级监督管理与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监管档案,记录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告。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依法处理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涉及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

22、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日常监管,依法认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以下原则处理:(一) 对 于甲级代理机构 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并按权限逐级上报直至财政部备案;(二) 对 于本省认 定资格的乙级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并按权限逐级上报直至省级财政部门;(三) 对 于由外埠 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乙级代理机构在本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按上述第(二)项内容处理外,还应由本省财政部门通报其资格认定机关。(四 )对 与资 格管理有关的 违法违规情形,应按照资格认定权限,通报或上报原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处理。第四十一

23、条 财政部负责对甲级代理机构的专项考核评价,根据需要也可联合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对其辖区内的甲级代理机构进行专项考核评价;省级财政部门经向财政部备案后,可对其辖区内的甲级代理机构进行专项考核评价。以上考核评价原则上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应有一次。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级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的考核评价结果应上报财政部备案。对乙级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原则上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应有一次。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对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具体方式可采用定量考核或定性考核,相关

24、考核计划、考核方式和考核方案等将提前通知被考核对象。第四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束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考核对象提出改进意见,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申诉权。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对代理机构予以处罚。对于考核级别评价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名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在认定工作中,申 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审批、延续或变更,并给予警告。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

25、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相应资格证书。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由原资格认定机关给予暂停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三个月至一年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罚;取消资格的应收回相应资格证书:(一 )超出授予资格的 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二 )向 负责监 督检查 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三 )泄露 应 当保密的与采 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四 )与采 购 人、供应商相互串通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五 )擅自修改采购(招 标)文件或评审(标)结果的;(六 )在

26、证书 有效期内两次 专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七 )在采 购 代理活动 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或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批准公告后三十日内不领取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第五十条 对于代理机构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第五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和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 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