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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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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森 林资源连续清 查技术规定 (2014 ) 国家林业 局 二一四年 1 目 录 2 3 4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与任 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 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 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 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连续 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 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 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 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

2、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 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2.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 3.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4.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5.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调查 内容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 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 、植被类型的面积和 分布; 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2 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

3、积和蓄积,生长量 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3.生态状况:包括林地自然环境状况、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 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第三条 调查 周期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 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 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 复查成果。 第四条 调查 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 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 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总体 抽样 精度 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

4、度即为该省的抽样 精度(按 95%可靠性,下同) ;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 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 一、森 林资 源现 状抽 样精度 1.森林 13.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 5 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 面积:凡森林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 12%以上的省,精度 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2.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 4%以上的省,精度要 求在90%以上;其余各省在85%以上。 1森林面积等于乔木林面积、竹林面积与特殊灌木林面积之和。 3 度要求在 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 85%以上,其余各省在 90%以上。 二、活立 木 蓄积

5、 量消 长动态 精度 1.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 5 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 90%以 上,其余各省为 85%以上。 2.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 5 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 80%以 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3.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六条 复位 要求 一、样地 复位 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 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 个角桩 (或坑槽) 、 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 但考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也视为样地复位: 1.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 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

6、号及胸 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 损木等。 2.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 但能确认 (如 利用前期的 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 3.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 迹地、 宜林地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 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 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 4.对位于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 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确 定无误。 4 二、样木 复位 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 95%以上。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 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 并

7、经胸径复测, 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者为复位样木。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 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 期内胸径为“负生长” (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 期树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方位角和水平 距) ,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 前期对应样木者。 第七条 调查 允许 误差 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 lmm,引线方位 角误差小于 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测量误差小于 l%;用 GPS 定

8、位 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均不超过 1015m。 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小于0.5%,复位 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 1%。 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 8cm 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 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 3 株。 4.胸径测量:胸径小于 20cm 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 0.3cm;胸 径大于或等于 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 1.5%。 5.树高测量:当树高小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 3%;当树高大 于或等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 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5 第二章 技术标 准 第八条 土地 类型 ( 地类

9、) 一、类 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 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 2 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 8 个二级地类,13 个三级地类,见表 1。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 0.0667hm 2 (1 亩 )。 二、技 术标 准 (一)林地 1.乔木林地: 由乔木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 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 在 10m 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时,应视为两条 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 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 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 80%(年均降水

10、量 400mm 以下,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为 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也包括由以乔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 2.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或因人工栽培矮 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 2cm 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 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 灌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 过林带宽度 3 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 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包括由以灌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 红树林群落。 6 表 1 地类划分表 (1)特殊灌木林地:指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 林

11、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灌木林地细分为年均降水量400 毫米以下地区灌木林地 (1311) 、 乔木分布线以上灌木林地 (1312) 、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灌木林地(1313)、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灌木 林地(1314) ,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灌木经济林(1315) 。 (2)一般灌木林地:不属于特殊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3.竹林地:附着有胸径 2cm 以上的竹类植物,郁闭度大于或等7 于0.20的林地。 由不同竹类植物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 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疏林地:乔木郁闭度在0.100.19 之间的林地。 5.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

12、括直播、植苗)和飞播造林后 不到成林年限或者达到成林年限(见表 2)后,造林成效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或补植后有成林 希望的林地,包括乔木未成林造林地和灌木未成林造林地。 表 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 年 (1)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85%以上(含 85%) ,其 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 70%以上(含 70%) 。 (2)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 41%85%(含 41%) , 待补植的人工造林地,其中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 41%70%(含 41%) 。 (3)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苗调查苗木

13、 3000 株/hm 2 以 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 2 以上,且分布均匀。 (4)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 疏林地标准,保存率 41%80%(含 41%) (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下,8 不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保存率41%65%) ,待补植的造林地。 以上4种未成林造林地情况分别按代码1、2、3、4调查,并记 载到“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录” 。 6.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 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 储藏等设施用地。 苗圃地应依据 苗圃建设规范 (LY/T 1185-2013) 等的有关规定确定

14、。 7.迹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迹地。 (1)采伐迹地:乔木林地采伐作业后 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 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2)火烧迹地:乔木林地火灾等灾害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 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3)其它迹地:灌木林经采伐、平茬、割灌等经营活动或者火 灾发生后,覆盖度达不到30%的林地。 8.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 括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 (1) 造林失败地: 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 成活率低于 41%, 需重新造林的林地;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 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低于41%,需重新

15、造林的林地。 (2)规划造林地:未达到上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 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经营造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 山育林等)可以成林,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 地、固定或流动沙地(丘)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 它土地。包括培育、生产、存储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木材9 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生动植物保护、 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林业科学研究与试 验设施用地;具有林地权属证明,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 设施用地等。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

16、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 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 4.未利用地: 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 包括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 建设用地。 (3)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 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

17、含集材道、运材道。 (4)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 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第九条 植被 类型 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 植被两大类别,其中:自然植被分9个植被型组,31 个植被型;栽 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1 个植被型(见表3) 。各省应参照中国 植被分类系统中的植被亚型和群系组制定操作细则。 10 表 3 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11 12 13 第十条 森林 分类 一、森林 ( 林地 )类别 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 (地)两个类别。 (一)公益林(地)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

18、平衡、 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 的森林(林地) ,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地方 公益林(地) 。 (1)国家级公益林(地) :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 。国家级公 益林(地)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益林(地) :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 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 。 表 4 公益林(地)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代码表 2.国家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划 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公益林(地)14 保护等级划分为重点和一般,划分标准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 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商品林(地)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 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地) ,包括用材林、薪炭林 和经济林。 商品林(地)按经营状况划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评定标准见 表5。 表 5 商品林(地)经营等级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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