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 故 管 理 制 度1 范 围本 制 度 规 定 了 事 故 分 类 、 分 管 范 围 、 等 级 及 事 故 的 抢 救 、 报 告 、 责 任 和 处 理 等 内容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各 类 事 故 的 管 理 。2 总 则2.1 各 类 事 故 应 认 真 贯 彻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 并 严 格 按 本 制 度 执 行 。2.2 各 类 事 故 应 分 级 管 理 , 并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对 职 、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负 责 。2.3 事 故 管 理 应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 找 出 规 律 , 确 定 防 范 措
2、 施 , 严 加 防 范 , 减 少 和 杜 绝 各 类事 故 发 生 。3 事故分类事 故 分 工 伤 事 故 、 生 产 ( 工 艺 ) 事 故 、 爆 炸 事 故 、 火 灾 事 故 、 质 量 事 故 、 设 备事 故 、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等 七 类 。3.1 工 伤 事 故 是 指 作 业 员 工 在 生 产 劳 动 过 程 中 , 发 生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急 性 中 毒 的 事 故 。3.2 生 产 ( 工 艺 ) 事 故 是 指 生 产 过 程 中 , 由 于 违 反 工 艺 规 程 、 岗 位 操 作 法 、 操 作 不 当 或误 操 作 等 造 成 原 料 、
3、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损 失 的 事 故 。3.3 爆 炸 事 故 是 指 由 于 化 学 或 物 理 性 爆 炸 ,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人 员 伤 亡 的 事 故 。3.4 火 灾 事 故 是 指 凡 失 去 控 制 并 对 财 物 和 人 身 造 成 损 害 的 燃 烧 现 象 。3.5 质 量 事 故 是 指 产 品 、 半 成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企 业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且 不 能 返 工 修 复 或返 工 后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800 元 以 上 ,基 建 工 程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机 电 设 备 检 修 不 符 合 要求 ,
4、 造 成 进 一 步 损 失 或 使 损 失 扩 大 , 原 料 或 产 品 等 因 管 理 、 包 装 不 良 而 变 质 的 事 故 。3.6 设 备 事 故 是 指 设 备 因 非 正 常 损 坏 , 造 成 停 机 时 间 、 产 量 损 失 或 修 复 费 用 达 到 规 定 数额 的 事 故 。3.7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是 指 发 生 生 产 事 故 或 “三 废 ”处 理 不 当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 使 周 围 员 工 、居 民 和 行 人 受 到 危 害 或 影 响 周 围 农 业 生 产 的 事 故 。4 各 类 事 故 管 理 分 工公 司 内 的 各 类 事
5、 故 ,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各 自 业 务 范 围 内 , 对 分 工 管 理的 事 故 负 责 调 查 、 登 记 、 统 计 、 建 档 和 报 告 ; 生 产 部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事 故 的 综 合 管 理 ,查 处 督 促 和 档 案 管 理 ; 各 部 门 应 在 每 月 2 号 前 在 “安 全 生 产 月 报 表 ”上 填 报 事 故 并 上报 生 产 部 。4.1 工 伤 事 故 、 爆 炸 事 故 、 火 灾 事 故 、 生 产 ( 工 艺 ) 事 故 、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由 生 产 部 负责 分 工 管 理 。4.2 设 备
6、 事 故 ( 含 检 修 质 量 事 故 、 设 备 制 造 质 量 事 故 ) 由 设 备 负 责 分 工 管 理 。4.3 产 品 质 量 事 故 由 技 术 质 检 部 负 责 分 工 管 理 。4.4 基 建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由 基 建 部 负 责 分 工 管 理 。4.5 微 小 事 件 由 生 产 部 按 事 故 程 序 管 理 , 但 不 纳 入 事 故 统 计 。5 事故等级5.1 各 类 事 故 实 行 统 一 等 级 划 分 , 划 分 为 : 特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 一 般 事 故 、 微 小 事 故和 微 小 事 件 五 级 。5.2 特 大 事
7、 故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2 万 元 以 上 的 事 故 。5.3 重 大 事 故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5000 元 以 上 , 不 足 2 万 元 的 事 故 。5.4 一 般 事 故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800 元 以 上 , 不 足 5000 元 的 事 故 。5.5 微 小 事 故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800 元 以 下 , 100 元 以 上 的 事 故 。5.6 微 小 事 件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00 元 以 下 的 事 件 ,或 性 质 严 重 、 影 响 较 大 的 未 遂 事 件 。5.7
8、 虽 未 达 到 相 关 事 故 等 级 标 准 , 但 其 情 节 严 重 , 性 质 恶 劣 , 经 厂 安 委 会 研 究 , 认 为 必须 升 级 的 , 按 升 级 后 事 故 等 级 处 理 。6 事故损失计算6.1 各 类 事 故 损 失 分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和 事 故 总 损 失 。6.1.1 损 失 的 概 念 。6.1.1.1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指 原 辅 料 损 失 、 成 品 、 半 成 品 损 失 、 医 疗 救 护 损 失 、 厂 房损 失 、 设 备 损 失 、 赔 偿 损 失 等 。6.1.1.2 间
9、 接 经 济 损 失 : 指 工 作 日 损 失 、 误 工 损 失 、 产 量 损 失 、 处 理 事 故 所 耗 的 物 品 损失 等 。6.1.13 事 故 总 损 失 : 指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与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之 和 。6.2 损 失 计 算6.2.1 事 故 报 表 中 的 损 失 金 额 以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填 报 。7 事 故 抢 救7.1 发 生 事 故 时 , 全 厂 员 工 应 按 公 司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积 极 抢 救 , 正 确 处 理 , 防 止 事故 蔓 延 扩 大 , 所 有 参 加 抢 救 人 员 要 服 从 命 令 ,
10、 听 从 指 挥 , 不 许 擅 自 行 动 。7.2 在 重 大 事 故 抢 救 中 , 应 注 意 保 护 现 场 , 因 抢 救 伤 员 和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需 要 移 动 现 场物 件 时 , 必 须 做 好 标 志 。 清 理 现 场 应 在 上 级 安 全 部 门 、 司 法 机 关 同 意 后 进 行 。7.3 对 有 害 物 料 大 量 外 泄 事 故 或 火 灾 事 故 现 场 , 必 须 设 立 警 戒 线 , 抢 救 人 员 应 佩 戴 防 护器 具 , 对 烧 伤 、 烫 伤 及 中 毒 等 人 员 , 应 及 时 进 行 现 场 急 救 。8 事 故 的
11、报 告 、 责 任 和 处 理8.1 不 论 发 生 任 何 大 小 事 故 , 各 部 门 都 必 须 按 照 “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办 理 , 要 进 行 严肃 、 认 真 调 查 和 分 析 , 查 明 原 因 , 明 确 责 任 ,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8.2 事 故 报 告8.2.1 各 类 事 故 发 生 后 , 最 先 发 现 者 除 立 即 处 理 外 , 还 应 以 最 快 捷 的 方 法 15 分 钟 内 向有 关 领 导 报 告 。 微 小 事 故 ( 件 ) 报 车 间 领 导 , 一 般 事 故 报 至 厂 级 安 全 员 , 重 大 以 上事 故 报
12、 至 公 司 级 领 导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对 外 报 警 求 援 。 非 机 关 上 班 时 间 , 事 故 发现 人 应 向 值 班 干 部 报 告 , 值 班 干 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向 各 级 领 导 转 报 , 公 司 内 报 警 程 序 :事 故 单 位 生 产 部 ( 白 天 ) 值 班 室 ( 夜 间 ) 值 班 室 事 故 单 位 领 导 应 急 指 挥 部 成员 发 布 警 报 。8.2.2 对 必 须 向 上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的 事 故 , 公 司 级 领 导 要 立 即 将 事 故 概 况 ( 事故 发 生 时 间
13、、 地 点 、 原 因 、 伤 亡 及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等 ) , 用 快 速 方 法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若 事 态 仍 在 继 续 , 要 随 时 报 告 。8.2.3 发 生 事 故 的 车 间 ( 部 门 ) ,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填 写 事 故 登 记 表 或 微 小 事 故 登 记表 , 结 案 时 间 为 : 一 般 以 下 事 故 不 超 过 五 天 , 重 大 事 故 不 超 过 十 天 。8.2.4 凡 因 工 负 伤 者 , 从 发 生 事 故 受 伤 起 , 若 1 个 月 以 后 , 由 轻 伤 转 为 重 伤 , 或 由 重 伤转 为 死 亡
14、 , 则 不 再 按 重 伤 、 死 亡 事 故 上 报 。8.3 事 故 责 任 和 处 理 。8.3.1 在 处 理 事 故 时 , 按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分 清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者 、 各 级 领导 的 责 任 者 。8.3.2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实 行 经 理 负 责 制 同 分 管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责 任 制 。 正 职 分 配 的工 作 , 副 职 不 执 行 或 拖 拉 未 办 导 致 事 故 的 , 由 副 职 负 主 要 责 任 。 副 职 向 正 职 反 映 , 建 议得 不 到 重 视 和 支 持
15、 , 或 不 研 究 不 解 决 而 造 成 后 果 的 , 由 正 职 负 主 要 责 任 。8.3.3 各 专 业 规 章 制 度 不 健 全 、 不 科 学 由 分 管 厂 级 领 导 负 责 , 管 理 部 门 已 制 定 或 已 建 议制 定 规 章 制 度 , 领 导 不 颁 发 或 不 组 织 实 施 的 , 由 领 导 负 责 。8.3.4 因 管 理 不 善 , 纪 律 涣 散 , 违 章 违 纪 严 重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 要 追 究 主 要 领 导 的 责任 。8.3.5 设 计 有 缺 陷 或 不 符 合 设 计 规 范 的 , 由 设 计 者 和 审
16、批 者 负 责 。 在 施 工 和 生 产 过 程 中发 现 设 计 有 缺 陷 , 可 以 采 取 措 施 弥 补 而 不 采 取 的 , 由 施 工 或 生 产 部 门 领 导 负 主 要 责 任 ,已 制 定 措 施 , 却 不 执 行 , 而 酿 成 事 故 的 , 由 违 反 者 负 责 。 、8.3.6 凡 转 让 、 应 用 、 推 广 的 科 技 成 果 , 未 提 出 防 尘 、 防 毒 、 防 火 、 防 爆 及 “三 废 ”处 理 的 措 施 以 及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要 追 究 科 研 设 计 单 位 的 责 任 , 并 追 究 接 收 部 门 责 任 。8
17、.3.7 制 造 、 施 工 部 门 , 未 严 格 按 图 制 造 、 施 工 , 未 经 设 计 或 修 改 设 计 , 未 经 批 准 而 施工 者 , 要 对 由 此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8.3.8 不 按 规 定 对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和 纪 律 教 育 ,设 施 不 按 时 检 修 ,隐 患 不 及 时 消 除 , 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8.3.9 持 安 全 作 业 证 者 违 章 发 生 事 故 , 由 违 章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 无 证 上 岗 者 发 生 事 故 , 要追 究 部 门
18、领 导 、 操 作 者 及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8.3.10 由 于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 或 强 令 工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或 玩 忽 职 守 , 而 发 生重 大 责 任 事 故 触 及 法 律 的 , 由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惩 处 。8.3.11 学 徙 工 在 学 习 期 间 , 必 须 在 师 傅 带 领 下 进 行 工 作 , 不 听 师 傅 指 导 擅 自 操 作 造 成 事故 , 由 本 人 负 责 ; 在 师 傅 指 导 下 操 作 发 生 事 故 , 由 师 傅 负 主 要 责 任 。8.3.12 对 各 类 事 故
19、隐 瞒 不 报 、 虚 报 , 或 有 意 拖 延 报 告 的 , 除 责 成 补 报 外 , 对 责 任 者 给 予纪 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在 调 查 处 理 事 故 中 , 有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者 , 应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行 政 责 任 。8.3.13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分 , 可 根 据 事 故 大 小 、 损 失 多 少 、 情 节 轻 重 以 及 影 响 程 度 等 情况 , 令 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或 给 予 罚 款 、 责 任 制 考 核 , 行 政 处 理 ,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8.3.14 对 防 止 或 抢 救 事 故 有 功 的 个 人 和 部 门 , 厂 部 应 予 以 表 彰 、 奖 励 。9 事 故 审 批9.1 微 小 事 故 ( 件 ) 的 处 理 由 生 产 部 审 批 。9.2 一 般 事 故 的 处 理 由 安 委 会 副 主 任 审 批 。9.3 重 、 特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的 处 理 由 经 理 审 批 或 授 权 审 批 。9.4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员 工 , 由 生 产 部 报 送 事 故 登 记 表 至 人 事 部 , 由 人 事 负 责 办 理相 关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