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 输 部 办 公 厅 文件厅质监字201225 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 O 一二年二月十日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 65号,以下简称
2、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第四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 2 年之后、3 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第五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 的原 则,并实 行主要参与人、检查 (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第六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一
3、)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二)对巳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 2 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 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 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
4、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第七条 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
5、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
6、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降等。第八条 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情况: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以上;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二)省质监机构、
7、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第九条 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 3),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须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记录等须由有关人员签认。检测报告、有关附件及其电子文本应及时报省质监机构。(三)工程实体检测优先采用自动化、便携、无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
8、如发现实测数据变异较大、超标严重,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省质监机构,且须在检测报告中作出评价、提出建议。省质监机构对此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情况及结果及时报省质监机构。第十一条 外观检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负责。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视情况派员参加。(一)外观检查过程中,应结合试运营期间养护资料、外观检查资料、相关观测资料,对相关合同段、路段或结构物进行重点查看,现场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等的处理情况。(二)检查人应准确客观地记录外观质量,分合同段填写外观检查表(附件 4,按项目合同段统一
9、编号),并依据“公路工程质量外观检查评分标准” (见附件 5)评定外 观质量(填写扣分分值和备注),必要时附影像资料。外观检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三)外观检查应结合工程实体检测发现的有关问题,对相应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重点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二条 内业资料审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审查结果负责。(一)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应覆盖各合同段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关键指标和竣工复测指标,以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有关资料。(二)对桥梁荷载试验、桩基检测、隧道衬砌地质雷达检测等有关资料等进行重点抽查。(三)检查人应分合同段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见附件 6),对存在的问题作明确客观描述,对扣分情
10、况予以说明。内业资料审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第十三条 竣工质量鉴定时,路基路面压实度、水泥混凝土强度、路面结构层厚度、路面横向力系数、路基弯沉值等指标,应采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竣工验收前沥青路面复测弯沉按细则评定,其他指标按单点合格率进行评定,指标评定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拟定:(一)评定依据:1交工检测意见;2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表、内业资料审查表;3建设单位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5省质监机构对交工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6专项论
11、证报告;7其他有关资料。(二)省质监机构负责根据上述资料,严格按照细则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具体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逐级评分,并提出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等级的建议。(三)省质监机构有关人员应在其负责的合同段评分表上签认负责。(四)省质监机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拟定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见附件 7),经省质监机构主管领导审核签认后提交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审议。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省质监机构须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建设单位还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及时将专项论证结果报省质监机构。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按以下规定审
12、议相应质量评分和等级。(一)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质量鉴定。问题所处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超出 75分的按 75 分计。建设项目及问题所处的合同段竣工质量鉴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1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单处长度大于 150m 或累计超过路线总长 1.5)、大面积高边坡失稳(单处面积大于1000m2)。2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 l0mm 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 5。3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4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 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
13、度的 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 3m2。5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二)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问题所处的合同段竣工质量鉴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整改合格后,质量鉴定得分按75 分计。1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2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 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 1.5;竣工验收复测沥青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 90。3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经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直至合格后,须向省质监机构提供相关整改、检测、验收资料,及专家论证资料等。省质监机构现场复核后,方可出具质量
14、鉴定报告。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经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确认后,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省质监机构联合签发,送部有关司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评定依据资料及相关说明资料等(书面材料及电子版),由省质监机构存档。第十八条 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工作之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检查工作方案,制定现场安全保障方案,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质监机构、交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等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向所有参与现场检测、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工作人员应落实方案要求,确保安全。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安全保障费用等)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对房建工程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其交工验收时质量鉴定结果。第二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竣工验收时间与竣工质量鉴定检测时间相隔 1 年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对平整度、车辙、抗滑指标进行复测,以合格率低值为依据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厅质监字2008 16 号)同时废止。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