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一、总则1985 年 1 月 1 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颁发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凡修缮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按此标准进行。1.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3 个等级进行。分项工程是按修缮工程的主要项目划分;分部工程是按修缮房屋的主要部位划分;单位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大楼是以一幢为单位,其他房屋可按单幢或多幢(院楼或门牌号)为一个单位。2.修缮工程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进行评定。二、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1.合格。主要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必须” 、 “不得”用词的条文)均应全部符合标准的规定;一般项目(即标准中
2、采用“应” 、 “不应”用词的条文) ,均应基本符合标准的规定;对有“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抽查中,有 60%及其以上达到要求的,该分项工程质量应评为合格。2.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对有“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抽查中,有 80%及其以上达到要求的,该分项工程质量应评为优良。各分项工程如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经返工重做,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加固补强后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2 / 2三、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1.合格。各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要求的,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2.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有 50%及其以上分项工程质量评为优良的,该分部工程评为优良。四、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1.合格。各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要求的,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2.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有 50%及其以上分项工程质量评为优良的(屋面、主体分部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该单位工程评为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