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历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条 患者出院后病 历归档时间为 3 个工作日,超过3 个工作日者,每份扣 10 分;超过 10 个工作日,每份扣 20分;依次类推超过 1 个工作日每份增扣 10 分。根据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相应给予经济处罚。第二条 病案归档后 电子首页空白者,按医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若有错误或漏项需修改完善时,主管医师在接到病案室通知后,持反馈单及时到病案室进行修改,若通知后 48 小时未予以修改者,按医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相关条款扣分。根据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相应给予经济处罚。第三条 病案归档、装订后三日返回科室,请科室主任及各级主管医师认真检查
2、,若有问题及时修改最后签名,一周后返回病案室,超过时间未返回者每份扣 10 分;病案在科室期间若发生破损、污损、缺失,遗失每份扣 50 分。根据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相应给予经济处罚。第四条 每月月初、月中、月底定时进行在院病历抽查(适当进行不定时抽查在院病历),发现病历有缺项、错别字、逻辑混乱、时间混乱等直接删除该页病历,并通报主管医师及所在科室主任。多次出现(原则上为 3 次以上)问题且不改正者按规定通报财务科,按每份/100 元人民币,给予经济处罚。第五条 入院病程、首次病程的 书写按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所规定执行,抽查中发现未按时完成者通报主管医师及所在科室主任。多次出现问题(原则上为 3 次以上)且不改正者按每份/200 元人民币,给予经济处罚。第六条 阶段小结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未按时书写给予封锁病历,要求主管医师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第七条 每完成一页病历必须打印完毕后放入病历夹中,抽查病历时发现病历夹中无打印病历通知主管医师限期整改,多次出现问题(原则上为 3 次以上)且不改正者按每份/100 元人民币,给予 经济处罚。如发现打印病历有缺项、错别字、逻辑混乱、时间混乱等可直接将该页病历(或整个病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