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办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 2、劳部发1994503 号;3、浙劳社劳薪2006181 号; 4、浙人社发201583 号。申请条件:(一)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申请材料:(一)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各一份;(二)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三)工会(或涉岗职工)意见原件一份;(四)特殊工时涉岗职工名单一份姓名、性别、岗位、身份证号码,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分开填报。咨询电话: 0572-6256637, 6024676办公地址: 长兴县雉城街道太湖中路 128 号 老法院办公楼主楼 507。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