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政府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 )规 定的范 围以内或限 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 范、高效、节俭、 诚信” ,维护公共利益,保 证行政效率。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成立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机关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2、成员由财务处、办公室、科教处、监审处负责人组成。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局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局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挂靠局办公室,采购办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处、科教处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各处室确定一名科级干部负责本处室的政府采购工作。第六条 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确定采购方式,修订、完善采购实施方案;(二)与上
3、级政府采购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及动态,协调采购工作;(三)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库,指导各处室政府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四)适时组织本局进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第七条 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局机关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登记和管理;(二)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日常办公、生活等公共事务的采购工作。第八条 财务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法律、规章,对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负责局机关预算管理、款项支付审核及汇转;(三)对局机关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
4、,报上级采购部门审批。第九条 科教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二)参加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会审,开标、评标及验收。第十条 监审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二)依法监督本局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一条 采购承办处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政府采购预算需求;申请、报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项目采购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采购项目需求文本编制、解释等工作;参加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5、、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分发,协助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三)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质疑处理,在收到投诉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三章 采购预算第十二条 各处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局财务处汇总后集中上报,经上级预算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局财务处组织有关处室依据其资金来源按照省财政厅年度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规定
6、和要求,编制追加预算及采购计划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采购预算,并追加采购计划,方可实施采购。第十四条 采购承办处室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采购计划,经局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第十五条 采购承办处室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第四章 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 金 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下称“社会代理机构”)实 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7、。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项目由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目录外项目单项或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第十九条 凡单项或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采购方案;(二
8、)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三)确定采购方式;(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六)组织验收;(七)固定资产登记;(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第二十一条 采购承办处室实施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并填写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请表(附件 1),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由局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承办处室应当按照审批后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一)采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的,经局采购办审核后,由分管采购承办处室的局领导审批;(二)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可从已批复未执行预算项目中调剂的,单项或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达 1 万元以上的需经局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批准,涉及重
9、大事项的需经党委会研究批准,调剂项目需填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审核表,由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报批招标文件应填写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招标文件审批表(见附件 2),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须经科教处会审,50 万元(含)以下的采购招标文件,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50 万元以上的采购招标文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非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10、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 号)施行。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承办处室应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并填报福建省港航管理局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3),按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须经科教处会审;(二)30 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合同,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三)3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承办处室应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科教处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从省政府采购网“专 家库管理系 统” 中
11、抽取专家验 收,并填写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见附件 4)。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采购承办处室公章。第二十五条 采购承办处室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或调拨单,协助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采购承办处室持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请表、政府采购中标文件、采购合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中标单位销售发票等结算报销单据,向财务处办理结算。第六章 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
12、牌(控购项目除外)。(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局纪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以上” 包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其余事项由局采购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闽港航办20
13、16 2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遇有上级部门制定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请表2.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招标文件审批表3.福建省港航管理局采购合同审批表4.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附件 1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采购处室(章): 年 月 日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 采购数量 采购项目计划摘要经办人/联系方式 采购处室负责人 办公室审核意见 财务处审核意见 科教处审核意见(信息化项目)分管局领导意见 局主要领导意见(未列入年度预算需追加预算的)附件 2招标文件审批表招标文件号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采购处室
14、 科教处(信息化项目)办公室 财务处 会审意见监审处 采购承办处室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批意见(50 万元(含)以下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50 万元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附件 3采购合同审批表采购合同号: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 供货单位 合同金额 (元) 合同内容摘要 采购处室 科教处(信息化项目)办公室 财务处 会审意见监审处 采购承办处室分管局领导意见审批意见(30 万元(含)以下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30 万元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附件 4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合同号 闽财购计 号供货单位 用户单位 负责人 提货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交 接 项 目 清 单序号 品名、规格 数量 中标金额(元)1 2 3 4 5 合 计 供 货 单 位供货时间:供货人:单位盖章:使 用 单 位验收意见:验收人:验收时间:采购承办处室公章:备注1、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用户单位必须加盖单位或办公室公章。2、本验收单一式三份,用户单位、供货单位、采购办各执一份。3、表格所列项目均应明确填写并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