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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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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 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 Addendum to Volume 2 , 1998 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

2、居民终生饮用安全。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

3、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l 。表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 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 3 计)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以 O 2 计)毒理学指标砷镉铬(六价)氰化物色度不超过 15 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不超过 1 度( NTU )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 度( NTU )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含有6.5 8.5450 ( mg/L )0.2 ( mg/L )0.3 ( mg/L )0.1 ( mg/L )1.0 ( mg/L

4、)1.0 ( mg/L )0.002 ( mg/L )0.3 ( mg/L )250 ( mg/L )250 ( mg/L L )1000 ( mg/L )3 ( mg/L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5 mg/ L 0.05 ( mg/L )0.005 ( mg/L )0.05 ( mg/L )0.05 ( mg/L )氟化物铅汞硝酸盐(以 N 计)硒四氯化碳氯仿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放射性指标总 a 放射性总 放射性1.0 ( mg/L )0.01 ( mg/L )0.001 ( mg/L )20 ( mg/L )0.01 ( mg/L )0.002 ( mg/L )0.

5、06 ( mg/L )100 ( CFU/mL ) 每 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每 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在与水接触 30 分钟后应不低于 0.3 mg/L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 0.05 mg/L(适用于加氯消毒)0.5 ( Bq/L )1 ( Bq/L )注:表中 NTU 为散射浊度单位。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CFU 为菌落形成单位。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 1 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2 。表 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

6、限值项 目 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硫化物钠毒理学指标锑钡铍硼钼镍银铊二氯甲烷1 , 2 一二氯乙烷1 , 1 , 1 一三氯乙烷氯乙烯1 , 1 一二氯乙烯1 , 2 一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0.02 ( mg/L )200 ( mg/L )0.005 ( mg/L )0.7 ( mg/L )0.002 ( mg/L )0.5 ( mg/L )0.07 ( mg/L )0.02 ( mg/L )0.05 ( mg/L )0.0001 ( mg/L )0.02 ( mg/L )0.03 ( mg/L )2 ( mg/L )0.005 ( mg/L )0.03 ( mg/L )0.05

7、( mg/L )0.07 ( mg/L )0.04 ( mg/L )0.01 ( mg/L )0.7 ( mg/L )0.5 ( mg/L )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苯并( a )芘氯苯1 , 2 一二氯苯1 , 4 一二氯苯三氯苯(总量)邻苯二甲酸二( 2 一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六氯丁二烯微囊藻毒素一 LR甲草胺灭草松0.3 ( mg/L )0.02 ( mg/L )0.00001 ( mg/L )0.3 ( mg/L )1 ( mg/L )0.3 ( mg/L )0.02 ( mg/L )0.008 ( mg/L )0.0005 ( mgL )0.0006 ( mg/L )0.001 ( mg

8、/L )0.02 ( mg/L )0.3 ( mg/L )表 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项 目 限 值叶枯唑百菌清滴滴涕溴氰菊酯内吸磷乐果0.5 ( mg/L )0.01 ( mg/L )0.001 ( mg/L )0.02 ( mg/L )0.03 ( mg/L )(感官限值)0.08 ( mg/L )(感官限值)2 , 4 一滴七氯七氯环氧化物六氯苯六六六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亚氯酸盐一氯胺2 , 4 , 6 三氯酚甲醛三卤甲烷溴仿二溴一氯甲烷一溴二氯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水含氯醛)氯化氰(以 CN 一计)0.03 ( mg/L )0.0004 ( m

9、g/L )0.0002 ( mg/L )0.001 ( mg/L )0.005 ( rngL )0.002 ( mg/L )0.25 ( mg/L )(感官限值)0.003 ( mg/L )(感官限值)0.02 ( mg/L )(感官限值)0.009 ( mg/L )0.2 ( mg/L )(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3 ( mg/L )0.2 ( mg/L )0.9 ( mg/L )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 10.1 ( mg/L )0.1 ( mg/L )0.06 ( mg/L )0.05 ( mg/L )0.1 ( mg/L )0.01 ( mg/L )0

10、.07 ( mg/L )注: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 100 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 MPN 值不应超过 200 ;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 100 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 MPN 值不应超过 2000 。5.1.2 必须按第 4.2 节表 1 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表 1 的规定。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

11、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表 1 的规定。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表 1 的规定。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 4.2 节表 1 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人 4.2 节表 2 及附录 A 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 4 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 3 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

12、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 10g/L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5.2 当水质不符合 5.1 节和附录 A 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6 水质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2001 )的规定。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自建集中

13、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

14、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 4.2 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 4.2 节表 1 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8 本规范自二 OO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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