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区规划、发改、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缓解我市停车难、规范我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按照市政府重点办的要求,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6 日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动静态交通环境,规范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
2、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按照权属单位划分包括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按照建设形式划分包括永久性停车设施、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其他临时停车设施,按照投资方式划分包括政府投资类停车设施和社会投资类停车设施。第三条 政府投资类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办公设施新增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社会投资类的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区发改部门备案。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许可由市规划部门办理,其他类由各区规划部门(包括市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办理。公共停车设施
3、和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永久性停车设施的按照现行规划管理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实行简化程序,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停车设施项目的施工许可在各区建设部门办理。临时停车设施项目由区规划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批。第四条 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根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原则上按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上停车设施按工业评估地价的 20%计收政府收益。地下建设用地供地价格按照地下空间管理政策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容积率大于 2.0 的,超出 2.0 的部分不再计收政府收益。第五条 老旧
4、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此类停车设施简化规划审批流程,直接开展方案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应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48 号令)中关于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日照、安全及消防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规划方案设计,规划技术条件复杂的上报市规划部门审查。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容、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六条 老旧小区
5、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永久性停车设施的,由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方案审查合格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此类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时,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仍以划拨方式供地;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新增建筑面积按工业评估地价的 20%确定政府收益。第七条 建设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均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八条 停车设施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于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人民政府第248 号令)配建停车泊位,在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且对项目规划平面布局、交通组织等不造成影响的前提下鼓励超建停车泊位,地面车位不计入应配建指标。第十条 对于规划的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及其他综合交通枢纽 “停车+ 换乘” 停车设施,应纳入主体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相关业主单位必须做到同期设计、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