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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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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川食药监发 201411 号2014 年 01 月 26 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内容请在省局网站下载,网址:)已 经省局 2014 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全省系统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准确适用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

2、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履行监管职责,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 年 1 月 23 日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

3、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 306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府函 200821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 (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

4、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3(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的中限的行政处罚;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五条 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处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的,可依据涉案货值金额分段划分裁量幅度,在每个裁量幅度内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 2000 元或者低于 2000 元的;(二)主观故意的;(三)仅对最高罚款

5、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五)情节严重的;(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七条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 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4行政处罚只规定最高行政处罚倍数或者数额的

6、,从轻行政处罚一般不低于最高行政处罚倍数或者数额的 10%;最高行政处罚数额为 1 万元以下的,从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三)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六)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七)经营或者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

7、的;(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三)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500 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六)生产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5(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逾期 7 日内改正的;(九)申请已被受理,但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尚未核发即开始生产或者经营的;(十)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

8、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一)采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食品不符合标准的;(三)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产品的;(四)2 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六)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

9、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七)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 30 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九)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6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予以认定。第十一条 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行政处罚同时具有

10、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案件事实和裁量因素的各种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承办人员要提出适用裁量权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充分合议,形成书面的拟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合议意见。第十四条 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阐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1、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适当性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阐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7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予以警示;发现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八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评估,根据监管实际调整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则制定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

12、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依据本规则进行裁量。对 2000 元或者 2000 元以下幅度的行政处罚,不制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4 年 2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 年 3 月 30 日颁布、2009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同时废止。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 条 本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8权适用规则 (以下简称“裁量规则”

13、) ,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0.6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

14、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二)无证经营非处方药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9(一)涉及假药或者劣药的; (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15、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0.6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委托生产、配制药品,且双方均具备规定条件的;(二)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 1 项情形的;(三)购进渠道合法的;1

16、0(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4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一)生产使用的原料药、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二)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配制的品种为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的;(三)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没有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成品、半成品,或者超出双方生产许可范围的;(四)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五)假药为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六)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 2项以上规定情形的;(七)擅自更改关键生产工艺的

17、;(八)将检验为假药的产品出厂销售的;(九)超出药品核准经营范围的;(十)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本条是对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11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0.3倍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1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一

18、)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溶出度、水分等药品非安全性项目的;(二)包装、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事项中只有 1 项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三)购进渠道合法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一)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二)药品成分含量与标示量差异超过 20%以上的;(三)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2 项以上规定情形的;(四)劣药为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12(五

19、)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本条是对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 50%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收入 1 万元以下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收入 5 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涉案产品无法溯源或者后果扩大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

20、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收入 1.5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本条是对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存在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收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本条

21、是对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0.6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来源属于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批发)的单位异地现货销售的;(二)销售方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要法定义务已履行但存在瑕疵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22、(一)明知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二)不能提供相应的购销记录和购销票据,导致无法溯14源的;(三)仅通过形式审核等即可查明与其内容不符的;(四)涉案药品为劣药的;(五)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本条是对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一)初

23、次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一)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3 次以上的;(二)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15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本条是对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

24、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3 次以上的;(二)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5 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本条是对 药品管理

25、法第八十三条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尚未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1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二)骗取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1.6 万元以上 2.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本条是对 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

26、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 0.3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销售行为发生在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或者医疗“ 连锁 ”机构内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 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 3 家次以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17销售制剂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5 号,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本条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二)未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二)涉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28、处 2 万元以上 3.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本条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18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或者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货值金额在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二)生产、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29、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或者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货值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三)损坏执法装备,或者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三、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72 号,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条是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和销售记录完整,可追溯来源的;(二)符合裁

30、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19(一)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二)未按规定渠道购销的;(三)未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1.6 万元以上 2.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 号,自 1988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条是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所得 5 倍以上 6 倍以

31、下的罚款:(一)涉案医疗用毒性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二)购进渠道合法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所得的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20(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非法所得的 6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五、 反兴奋剂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8 号,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本条是对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

32、十八条“ 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 4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为劣药的;(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购进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擅自生产或者批发经营,且同时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

33、下的罚款。21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实际种植超过年度种植计划或者缩减年度种植计划 20%以下的;(二)储存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仓储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 1 项不符合要求的;(三)未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

34、弊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实际种植超过年度种植计划或者缩减年度种植计划 50%以上的;(二)储存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仓储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 3 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三)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弊的;(四)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22列 2 项以上情形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6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

35、的罚款。第十八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年度计划安排生产,实际生产超过或者缩减年度计划 20%以下的;(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 1 项不符合要求的;(三)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不完整、药品入库未执行双人验收制度、出库未执行双人复核制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少于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五年,有上述 1 项情形的;(四)未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

36、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年度计划安排生产,实际生产超过或者缩减年度计划 50%以上的;(二)未建立储存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的; 23(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 3 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规定生产、储存或者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导致药品流弊的;(五)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37、处 6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涉案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为劣药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24第二十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

38、十九条“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 500

39、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二)造成精神药品流弊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1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5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

40、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只有 1 次运输的;(二)违法收入 1 万元以下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收入 5 万元以上的;(二)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无法溯源或者后果扩大的;(三)运输 3 次以上的;26(四)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五

41、)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已经经营或者使用,且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下,或者已经开始试验研究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已经生产的;(二)已经经营或者使用,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三)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2、第七十九条“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现金交易额累计 1 万元以下,且未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7(一)现金交易额累计 5 万元以上的;(二)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三)一年内 3 次以上使用现金交易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6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

43、十条“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货值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二)再次出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

44、的罚款:(一)倒卖、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明文件 2 次以上285 次以下的;(二)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三)涂改许可证明文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一)倒卖、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明文件 5 次以上的;(二)倒卖、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三)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四)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万元以上

45、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初次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倒卖、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3 次以上的;(二)涂改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29文件的;(四)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 号,自 1996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第

46、二十九条 本条是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一)对方属于合法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一)供应原料血浆不合格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 6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本条是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

47、基准的30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方属于合法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供应原料血浆不合格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6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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