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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洁论文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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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关于完善和健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目录内容摘要I关键词I一、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综述 1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1(一) ,新婚姻法中关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补充 3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补充 3(一)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继承和受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4(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4(三)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5四、对于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见解 5(一)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管理规定 5(二)增设非常法定财产 6结语 8参考文献 9致谢 10I内

2、容摘要: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在配偶婚前或婚后未以契约方式订立夫妻财产关系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2001 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提供保障。但这次修订中仍然存在许多缺陷,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还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关于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婚姻家庭制度方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

3、比较全面的分析,做出了一些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Abstract: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not a spouse before or after marriage entered into by way of marital property contract relationships or property agreement is invalid in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

4、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of course. Our 2001 newly revised “Marriage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n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has made a lot of efforts, for example, confirmed the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limiting the scope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 etc., which make up the le

5、gislative provisions on the lack of enhanced operability of the law,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marital property dispute over provided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table family relationships provide protection socialism. But this revision,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compa

6、red with other countries, has not yet 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legal system. Therefore, on how to further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and maintain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to protect both spouses an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

7、rty, become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faced a new topicKey words: “Marriag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marital personal property jointly owned propertyComment A1: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1正文:1、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综述夫妻财产制度(Matrimonial regime),亦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8、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及约定财产制度三部分。啦啦啦啦啦啦阿拉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即在配偶婚前或婚后未以契约方式订立夫妻财产关系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强制使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其主体以夫妻双方特殊身份为限,没有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主体。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

9、夫妻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允许的具体夫妻财产制度,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并且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定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或妻个人所有,以排斥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其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补二,我国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解放后我国先后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三次立法调整,分别为:1950 年颁布的婚姻法 、1980 年的婚姻法和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

10、主要源自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三次立法活动中,法定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2001年的新婚姻法 (以下简称新婚姻法 )以市场经济为主要背景,以保护个体的利益、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利为主要精神,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相结合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使现有法定夫妻财产制更加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具有更强的操作性。2(一) ,新婚姻法中关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依照新的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两个方面。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1) 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的夫妻共同财

11、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工具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婚前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因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用于投资,哪怕这种投资是在婚后才得以进行,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

12、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共同财产制更多关注的是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双方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

13、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 18(2) 夫妻的个人财产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法律确立了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之日前双方分别拥有的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结婚登记之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

14、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3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得共同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为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18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补充新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

15、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同年的 12月 24日、2003 年 12月 25日、2008 年 1月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用以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本文只介绍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 。2008 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三共有 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包括: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三,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6、夫妻继承和受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的财产,既包括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接受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 17和 18条规定,关于夫妻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结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继承人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应当继承的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4财产。如果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

17、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 18首先,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国际通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遗产或受赠与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合同中明确规定归夫妻双方所有的除外。其次,它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矛盾.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确定的.继承法第 10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18、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将夫妻一方的依法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 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 18为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夫妻双方的的(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因此,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属于创作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等。其中只有财产权的内容可以转移,例如继承、赠与、转让等等。正是基于知识产

19、权的这些特性, 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 12 条又进一步将知识产权的收益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在这些规定中强调的只是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时间,却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因此,就有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夫或妻在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在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并获得知识产权,但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得收益却只归一方所有。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三)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依

20、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仍然属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5因此在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所得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财产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有学者认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独立生活,双方所得的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的收入,以及用这些收入购置的财产分别被夫妻双方独自使用、占有、收益以及处分,夫妻双方虽然保留着夫妻的名义,但实际在生活和经济上都中断联系,生活上处于各自独立的状态,双方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如果将这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算为共同财产就有所不妥。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夫妻分居时的财产所得都作了规定,认为夫妻从分居时开始共同财产关系消灭,变为分别财产制,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关

21、系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夫妻感情破裂,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时,共有关系就名存实亡,这一期间夫妻的财产共有就缺乏理论基础。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四,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见解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原来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例如,肯定了夫妻个人财产,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这些都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仍旧存在着上文所述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

22、产的认定和管理规定1,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继承和受赠与所得财产归属问题的明确根据上文所述,我国当前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继承和受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不够合理,与国际通则不符,与我国继承法相矛盾,显失公平。遗嘱和赠与行为带有明显的当事人主观意思,出于对当事人对所有财产处分权的尊重,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或受赠与所得财产应当归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被确定的一方所有,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可以归夫妻双方所有的除外,只要没有明确表示给夫妻双方所有的,就应当属于继承方或受赠方个人所有。2,对夫妻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

23、属问题的明确。有学者认为,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力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依该权利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6利益,即预期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判断夫妻一方取得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在于知识产权创作的时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知识产权,不管在婚后实现与否,其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创作了知识产权,就算在婚后其经济利益才得以实现,那么此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财产利益也只属于创作者一方。针对夫妻离婚时关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法律应当设立相应的规定,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暂不予以分割,作为一种期待权留待实

24、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3,法律应对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作出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规定是比较简单的,只规定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处理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保障及实行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给实际的操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应当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法律的运行。对于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才发生效力,对于日常生活和一般管理行为的需要,可以单独进行处分。(二)增设非常法定财产

25、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应作出规定,分居期间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的财产、债务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为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如果仍然将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划为共同财产的范畴有所不妥。由前所述,鉴于其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对这一特殊时期的财产、债务问题加以规范。针对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所得,可以作出如下规定: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期间夫妻各方所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由其自己承担,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度,但是没有建立在非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度。作为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应在婚姻法中补设该制度。夫妻非常法定

26、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具体内容应作如下规定:1明确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可以包括:(1)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一年以上的;(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3)夫妻一方无能力管理共同财产或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7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27、;(6)其他重大事由的。 2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这种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则。3因上列法定事由而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4如果改用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已经消除,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夫妻财产制。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恢复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原来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例如,肯定了

28、夫妻个人财产,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这些都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仍旧存在着上文所述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原来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例如,肯定了夫妻个人财产,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这些都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仍旧存在着上文所述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原来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例如,肯

29、定了夫妻个人财产,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这些都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仍旧存在着上文所述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尽管我国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其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关于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立法规定,只有尽管我国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其中仍存在很多问题,8因此,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关于

30、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立法规定,只有尽管我国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其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关于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国的结 语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利益,保障家庭的和睦和稳定,而且也关乎第三人的利益,涉及到社会的交易安全,这就使其备受学术界的重视。尽管我国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其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

31、制度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关于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立法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9参考文献:马雅清主编:新婚姻法条文精释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版当代法学 2002 年第 6期王洪主编: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杨遂权主编: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版杨立新、秦秀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范李茵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烟台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 4期1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15沈福俊.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合法性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10致 谢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过去的岁月,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文章,心中如释重负,感触良多。首先,我要诚挚的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武勇老师,他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指导和修改论文,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是我学习的榜样。其次,感谢对我倾囊相助、鞭策鼓励的政史系诸位师长,你们的谆谆教诲我将铭记于心。最后,感谢论文中引文的原作者,你们的作品为我的创作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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